就是因為二十幾年樓上鄰居要洗蓄水池都要經過我們家客廳或地下室
對我們干擾很大 而且蓄水池很髒 (因為在地面下 離排水溝很近)
所以我們提出解決方案 請樓上鄰居另外找地方另外裝設乾淨 清洗不會干擾我們的蓄水池
結果鄰居就不爽 告上法院 因為他們拒絕另外裝設蓄水池 並且說我們拒絕他們使用
要求把牆恢復原狀 而且還認為地下室是防空避難設施 說我們登記無效 要我們開放等等...
他們也不願意補償 還告我們不給他們用 實在真是@#$$%#$^^
因為 進入蓄水池的人孔蓋都在我們家的產權登記範圍內
只有蓄水池算公共設施 但是每次清洗維護都會嚴重干擾我們居家生活
他們這樣告我們
那我們應該提出什麼樣的法律依據 讓法官可以判他們要補償?
或者讓法官判他們應該要依照我們提出的解決方式把蓄水池移到別處?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
--
Laurence Juber In Concert
--
* Post by ljuber from sw67-65-137.adsl.seed.net.tw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依你所述,法院都認定,地下室是共有防空避難設施
也說你們登記無效。
這有兩種可能:
1.你們誤解了建物所有權狀上的文字,所以法官解釋給你們聽。
2.當初所有權狀的確登記錯誤,法院判定登記無效。
那麼,你們憑什麼還堅持,進入蓄水池的人孔蓋,是你們家的產權登記範圍內?
一般公寓,土地是全體住戶所共同持有;地下室、頂樓平台也是全體住戶共同持有
像蓄水池、電錶、樓梯間等設施,也屬於全體住戶共同持有。
老實說即使是三十年前的舊公寓,當初的設計者、興建者不會搞不清楚
私有及共同持有的意義;
恕我直言,會造成這樣,最有可能是當年你家惡意侵佔共同設施
還有你說水池要另外遷到別處,以現實狀況來說根本不可能。你們公寓附近,
怎麼可能還有無主空地去建蓄水池呢?
> 只有蓄水池算公共設施 但是每次清洗維護都會嚴重干擾我們居家生活
> 他們這樣告我們
> 那我們應該提出什麼樣的法律依據 讓法官可以判他們要補償?
> 或者讓法官判他們應該要依照我們提出的解決方式把蓄水池移到別處?
>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
法院早有宣判(或解釋)
你們再上法院,只怕會輸得更慘
--
--
[1;33mo [31mR [35mi [36mg [37mi [34mN [31m: [36m成 [37m大 [32m資 [33m工 [36mB [31mB [37mS [35m站 [37m(140.116.247.7) [m
[1;31m@ [m [37mbbs.csie.ncku.edu.tw [1;35mFrOm [37m: [m179-141.kingnet.net.tw
==> 在 ffff...@bbs.csie.ncku.edu.tw (從此不再玩網�的文章中提到:
> 依你所述,法院都認定,地下室是共有防空避難設施
> 也說你們登記無效。
> 這有兩種可能:
> 1.你們誤解了建物所有權狀上的文字,所以法官解釋給你們聽。
> 2.當初所有權狀的確登記錯誤,法院判定登記無效。
> 那麼,你們憑什麼還堅持,進入蓄水池的人孔蓋,是你們家的產權登記範圍內?
> 一般公寓,土地是全體住戶所共同持有;地下室、頂樓平台也是全體住戶共同持有
> 像蓄水池、電錶、樓梯間等設施,也屬於全體住戶共同持有。
> 老實說即使是三十年前的舊公寓,當初的設計者、興建者不會搞不清楚
> 私有及共同持有的意義;
> 恕我直言,會造成這樣,最有可能是當年你家惡意侵佔共同設施
> 還有你說水池要另外遷到別處,以現實狀況來說根本不可能。你們公寓附近,
> 怎麼可能還有無主空地去建蓄水池呢?
> > 只有蓄水池算公共設施 但是每次清洗維護都會嚴重干擾我們居家生活
> > 他們這樣告我們
> > 那我們應該提出什麼樣的法律依據 讓法官可以判他們要補償?
> > 或者讓法官判他們應該要依照我們提出的解決方式把蓄水池移到別處?
> >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
> 法院早有宣判(或解釋)
> 你們再上法院,只怕會輸得更慘
--
Laurence Juber In Concert
另外法官也未尚未判定我們的地下室是屬於共有
所以我想請教的是 如果一旦蓄水池人孔蓋所在位置法官認定為我們專有部分
況且我們附近的確有空地可以提供興建蓄水池
那法官不知道最後會怎麼判決??
地下室是防空避難設備, 屬公寓大廈之當然共同部分,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如果你是在84年六月28日前, 也就是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施行前辦理產權登記, 基於不溯既往原則, 應可繼續使用該防空避難
設備, 但仍不應違反其設置之目的,不得妨礙防空避難,不違反分區使用規定
, 如蓄水池乃供大樓住戶共同使用之目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
款規定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你無法主張蓄水池
人孔蓋為你們專用部份, 比如:商業區臨八米以上道路依法須留設騎樓, 地
權是誰的? 是你的, 但依法你就是必須做騎樓供人通行. 至於附近有沒有空
地提供興建蓄水池, 與本案無關. 另外你的邏輯實在有問題, 蓄水池人孔蓋
的位置在原設計本來就是在公共空間的走道上, 是你們自行變更設計後才出
現在你所謂的你家客廳, 跟不良設計有何關? 如果我是你鄰居, 我會跟建築
主管機關檢舉你未依法變更設計, 連上法院都不用你就會直接被拆.
--
[1;33mo [31mR [35mi [36mg [37mi [34mN [31m: [36m成 [37m大 [32m資 [33m工 [36mB [31mB [37mS [35m站 [37m(140.116.247.7) [m
[1;31m@ [m [37mbbs.csie.ncku.edu.tw [1;35mFrOm [37m: [m61-221-13-74.HINET-IP.hinet.net
實際上 當初建商設計有問題
他不應該把人孔蓋設計在那邊
鄰居若要進入蓄水池的人孔蓋
幾乎都要經過我家客廳或者地下室
是當初買來就是這樣設計
而且建商在民國六十四年就把人孔蓋那邊的樓梯間都登記產權給我們
(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3條第二款 好像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前
第七條所規定的各款好像不受限制..)
其實連法官來看都說沒看過這樣設計的 哈
我們這邊公寓的一樓住戶都是登記同樣的面積
但是都是其中一個一樓住戶有設置地下蓄水池人孔 另外一個一樓住戶就沒有..
實際上 當初建商設計有問題
他不應該把人孔蓋設計在那邊
鄰居若要進入蓄水池的人孔蓋
幾乎都要經過我家客廳或者地下室
是當初買來就是這樣設計
而且建商在民國六十四年就把人孔蓋那邊的樓梯間都登記產權給我們
(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3條第二款 好像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前
第七條所規定的各款好像不受限制..)
其實連法官來看都說沒看過這樣設計的 哈
我們這邊公寓的一樓住戶都是登記同樣的面積
但是都是其中一個一樓住戶有設置地下蓄水池人孔 另外一個一樓住戶就沒有..
還有我們家跟二三四樓都登記同樣的面積
可是蓄水池人孔蓋所在位置在我家是往地下室樓梯間
可是在二三四樓相同的地方 都是客廳...
那就去調閱該使用執照的峻工圖, 如果現況與峻工圖不符,
而你們又沒有申許變更使用的許可, 還是得依峻工圖為準,
如果現況與峻工圖相符, 那就考驗法官的智慧了...
還真的是大開眼界.....
我總覺得我們家的case是要考驗法官的智慧
因為要進入清洗蓄水池一定要經過我們家的專有部分
也就是都要按門鈴才能進來
我去別的公寓大廈從來沒有看過這種設計
雖然我們客廳往地下室本來有一座隔間牆
我們把他打掉了 原本竣工圖其實也有這面牆
但是二三四樓其餘住戶同樣的位置沒有牆 都是客廳的部分...
不過即使這面牆恢復了
鄰居想進來洗蓄水池仍然是要按我們家門鈴
這點才是讓法官比較頭痛的地方
不知道判決會不會變成 我們仍然要讓他們進來清洗
可是變成我們可以要補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規定)
不過這樣又麻煩 變成每半年他們要清洗蓄水池或者蓄水池電表故障要進來維修
都會干擾我們 這不知道是否又有危害隱私權的問題??
而且我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關修繕要進入專有部分不得拒絕這個法令
當初的用意應該只是突發狀況吧?
如果每半年都清洗一次 這樣變成固定干擾人家 這樣不是很奇怪?
但是二三四樓其餘住戶同樣的位置沒有牆 都是客廳的部分...
> 不過即使這面牆恢復了
> 鄰居想進來洗蓄水池仍然是要按我們家門鈴
^^^^^^^^^^^^^^^^^^^^^^^^^^^^^^^^^^^^^^
你們家門鈴的這道牆也在峻工圖上看的到嗎?
> 這點才是讓法官比較頭痛的地方
> 不知道判決會不會變成 我們仍然要讓他們進來清洗
> 可是變成我們可以要補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規定)
> 不過這樣又麻煩 變成每半年他們要清洗蓄水池或者蓄水池電表故障要進來維修
> 都會干擾我們 這不知道是否又有危害隱私權的問題??
> 而且我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關修繕要進入專有部分不得拒絕這個法令
> 當初的用意應該只是突發狀況吧?
> 如果每半年都清洗一次 這樣變成固定干擾人家 這樣不是很奇怪?
你不喜歡讓別人進入你家, 別人又何嘗喜歡進入你家?
蓄水池也不是只有某戶專用, 是所有住戶包含你都在使用,
(當然你可能自行申請水錶自用)
別人進你家維修設備一定也覺得很煩, 你又何必苦苦相逼?
如果兩造堅決訴諸法律, 一定會有一方得利, 一方不爽,
法律能解決的範圍就是如此, 但"社會事"會因判決而落幕嗎?
我來做個假設:
原竣工圖清楚標示出被你打掉的牆面和開口,
你們家門鈴的那道牆, 在竣工圖上也並不存在,
任何的建築行為都有法源依據並須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裏的許可,
包含拆除, 增建, 甚至室內裝修, 你打掉那面牆, 以及往外增建的牆,
都有獲得建築許可及使用執照嗎?
你或許會說, 房子買來就是有外面那道牆啊!
不管是誰打掉的, 或是誰增建的, 只要在原竣工圖以外的建築行為,
就是要申請建築許可, 最後拿到使用執照 !
可以確定的是, 土地絕對是你的, 權狀的面積也不會少,
但如果你靜下心來, 仔細核對原竣工圖,
我就不相信建築會師會白痴到把公共人孔蓋設在私人空間,
我也不相信哪個承辦會愚昧到核准這種爛東西的使照...
本來也有開口 不過他只是區隔我家客廳到地下室的樓梯間
沒有連到其他地方去 地下室我們有產權 那個樓梯間也有
他是在室內 就像樓中樓的感覺..
> 但是二三四樓其餘住戶同樣的位置沒有牆 都是客廳的部分...
> > 不過即使這面牆恢復了
> > 鄰居想進來洗蓄水池仍然是要按我們家門鈴
> ^^^^^^^^^^^^^^^^^^^^^^^^^^^^^^^^^^^^^^
> 你們家門鈴的這道牆也在峻工圖上看的到嗎?
我指的門鈴是說 他們要按我們家大門的門鈴後 走入我家客廳內才能洗水池
> 原竣工圖清楚標示出被你打掉的牆面和開口,
> 你們家門鈴的那道牆, 在竣工圖上也並不存在,
> 任何的建築行為都有法源依據並須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裏的許可,
> 包含拆除, 增建, 甚至室內裝修, 你打掉那面牆, 以及往外增建的牆,
> 都有獲得建築許可及使用執照嗎?
可能你誤會了
我家是連棟式的四樓公寓 我家在中間 每八戶共用一個蓄水池
兩戶一樓住戶都共用一個蓄水池 不過他把人孔蓋設在其中一戶的登記面積上...
你可能搞成蓄水池人孔蓋在外面 然後我們新建一座牆把他圍起來
ps:可能要現場會勘才曉得...
> 可以確定的是, 土地絕對是你的, 權狀的面積也不會少,
> 但如果你靜下心來, 仔細核對原竣工圖,
> 我就不相信建築會師會白痴到把公共人孔蓋設在私人空間,
> 我也不相信哪個承辦會愚昧到核准這種爛東西的使照...
其實我們有把竣工圖拿給市政府的建築師看
他看過後馬上罵說當初審圖的人有問題
怎麼可能把蓄水池人孔蓋設在那邊
還有一點更糟糕的是
我們知道當初的設計者其中之一住在我家樓上
他們也是告我們家的其中一戶....
我們當初跟他提說這蓄水池是不良設計
他馬上翻臉...
還有我們家的建商很有可能以前有跟某些單位掛勾
可惜已經快三十年了 我們也沒辦法告他們....
現在只能等待看法官怎麼判決了
當初買房子是以員工宿舍為名義購買 是用抽籤的
可是有些人權力比較大可以優先選購
剩下的都是比較不好的房子(有蓄水池人孔蓋的)
只能算我們倒楣
不過我們現在只是想爭點權利而已...
你不彷試著照幾張照片放在 網站上...讓大家看看..如果你不介意的化拉
蠻 不人性的設計
下次你們不彷討論一下..依比例付..修改的費用
--
◎ [1;31m龍 [32m貓 [33m資 [34m訊 [35m天 [36m地 [0m( [1mbbs.mgt.ncu.edu.tw [0m)
◎[ [1;33;46mamadis [0m]From: 218-161-11-228.HINET-IP.hinet.net
應該是沒問題
不過等我搞定一個網頁空間...
希望大家想想辦法 看有沒有好主意可以讓鄰居移出去....
每個樓層有兩戶, 樓梯總該是夾在中間吧
既然是夾在中間, 往上樓梯跟往下樓梯總該是相鄰的吧
既然是相鄰, 往地下室的樓梯在你家"室內", 總有一道牆是跟往上的樓梯做區隔吧
不然會變成, 往地下室的樓梯在你家"室內", 往上的樓梯也在你家"室內"吧
那怎麼可能會是, 往地下室樓梯旁有一道牆(後來被你們打掉)
往地下室及往上樓梯之間又有一道牆? 原設計總共有兩道牆?
再者, 你手中的"峻工圖", 你確定真的是"峻工圖"?
而不是"設計圖", 或是"施工圖"?
如果你是獨照, 那竣工圖副本當然在你手中,
但你們是合照, 要取得三十年前的峻工圖是相當不容易的,
你手中的"峻工圖", 有建築師用印嗎? 有機關用印嗎? 有承辦用印嗎?
民國六十幾年的峻工圖你如何取得?
是你跟建設公司或是建築師拿的?
還是你居然知道你們的使照號碼, 去跟建管單位申請,
結果歷經三十年居然沒有銷毀, 沒有遺失, 居然還找的出來, 然後拿去藍曬副本?
我不是你鄰居, 也不是要找你麻煩或是介入你們三十年來的恩怨情仇,
我只是懷疑, "峻工圖"跟"實際使用狀況"之間是否一致?
我們家這邊是這樣設計的
地下室有兩個出入口
其中一個出入口出去可以通往二三四樓的樓梯間
另外一個出入口就是一個樓梯到我家的客廳
那個蓄水池照理講應該要設計在二三四樓樓梯間那邊
不過他卻設計在往我家客廳的那個樓梯
而要進來這個樓梯就必須從我家客廳或者從地下室另外一個出入口進來才行
那個樓梯間感覺就很像樓中樓的樓梯一樣....
不過等我找到一個網頁把照片給你看 可能會比較清楚...
> 再者, 你手中的"峻工圖", 你確定真的是"峻工圖"?
> 而不是"設計圖", 或是"施工圖"?
> 如果你是獨照, 那竣工圖副本當然在你手中,
> 但你們是合照, 要取得三十年前的峻工圖是相當不容易的,
> 你手中的"峻工圖", 有建築師用印嗎? 有機關用印嗎? 有承辦用印嗎?
> 民國六十幾年的峻工圖你如何取得?
> 是你跟建設公司或是建築師拿的?
> 還是你居然知道你們的使照號碼, 去跟建管單位申請,
> 結果歷經三十年居然沒有銷毀, 沒有遺失, 居然還找的出來, 然後拿去藍曬副本?
> 我不是你鄰居, 也不是要找你麻煩或是介入你們三十年來的恩怨情仇,
> 我只是懷疑, "峻工圖"跟"實際使用狀況"之間是否一致?
確定是竣工圖
去台北市政府建管處資訊室申請就有了~~~然後他會調給你~
這是我家的網頁
可以參考看看
http://homepage.seed.net.tw/web/su1973
蓄水池的上方....除了你家的人孔蓋之外,
有沒有剛好在一樓的公共空間如比樓梯間,
如果有的話, 先花個三四仟塊買一個鑄鐵人孔框跟蓋,
再花個四五千塊去洗一個差不多小的洞, 再叫個鐵工把買來的人孔蓋裝上去,
再叫清潔公司把水箱清一清, 會花很多錢嗎?
把上法院的錢跟時間省下來就有了吧,
以後維修就從那個人孔進出不就好了?
另外, 這個水箱的使用者有包含你們自己嗎?
如果有的話, 清潔水箱對你們也有利不是嗎?
水箱用了三十年了裏面的磁磚可能剝掉了, 馬達老舊了, 管路損壞了,
重新貼磁磚也很正常啊, 不過除非你們大樓的蓄水池有兩個標準游泳池那麼大,
不然應該不用一個月吧...
--
K-PAX K星異客:人只是生物學的集合名詞,而靈魂真的可不藉物質而存在!
(CPU:IntelP4 2.6CG(Chipset:865G(RAM:1GBDDR400dual channel(HDD:Maxtor 7200rpm 60GB[8MB]x2 RAID IDE
(CPU:IntelP2 350M(Chipset:440BX(RAM:256MBSDRPC-100(HDD:Maxtor 5400rpm 30GB
(CPU:AMDK6-3 400M(Chipset:VIA apollo(RAM:192MBEDOSDR Mixed(HDD:Quantum 4200rpm 15GB
(CPU:AMD Athlon 700M(RAM:512MBSDRPC133(HDD:IBM 2GB
(CPU:IntelM3 733M(Chipset:M830(RAM:256MBSDR(HDD:IBM 15GB(Wireless Lan:3Com 802.11g 54Mbps
--
好康訊息!
Openfind 提供免費撥接電話:40508888
帳號:openfind 密碼:openfind
--
http://bbs.openfind.com.tw
※來源:61.218.*
==> 在 "徒手擊牛師" <sw...@bbs.openfind.com.tw> 的文章中提到:
>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若我是法官會覺得買賣前契約內容及標的物的作用您應熟知,所以您應概括承受所有不便的細節!
>
但若住戶要告您,那也沒那麼嚴重,因為產權既歸於您,您也會有最終定奪權,最多只是協調加管線,要將公共設施移出的話,除非您們相處愉快,在變更設計建照申請等事宜會大費週章的,所以應不是其它住戶不願將它移出,若您同意全部負擔所有移出的成本,相信其它用戶也不會有太�> j意見的!
> 反之您若是將此不便歸咎於其它住戶的干擾,依我一開始所講的您應同意買賣標的物與合約內容相符,並概括承受公共設施維護的責任(不然您不可能以如此便宜的價格買到含地下室的一樓),那麼我會將您的案件判定訴頌無效!
其實這點我們有想過
不過我們家買的價格還比樓上貴
我指的價格為民國六十五年的價格....
而且我們家購買的時候 算是候補的
因為我們這邊以前算是某公司的員工一起承購
然後我們因為比較晚進來 所以只能檢剩下的
剛好都是其他住戶不願意買的....
老實說 附近找不到一個地方可以在弄一個人孔框
這點我們有想過
如果可以的話 我們早就弄了
但是我們上法院提出的和解條件
我們願意在附近蓋一個小的水桶 然後抽水到頂樓上去
然後價格由我們負擔
但是現在主要都卡在二樓一個很鴨霸的人身上
他一直要保留這個地下蓄水池 因為他怕附近捷運施工會挖斷水管 他們要儲水備用...
但是我們這邊頂樓也有一個很大的水塔 可以儲水兩天沒問題.....
地下室這一個大約可儲水一天半左右
現在倒楣的是其他住戶都聽他的話
只要他一句話 答應我們提出的和解條件
一切就會解決了
很多人聽了我的狀況 都說我們家這邊都是惡鄰...很倒楣...
另外 我們並不反對他們來整修
但是我們認為一定要給適當的補償
我們附近有一戶 大整修花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
因為管路要重挖等等...很麻煩
搞的他們很後悔....
還有那個蓄水池在整修的時候 搞不好工人會發生意外
如果工人死在裡面 他們可能還要負責賠我們家不敢居住的損失等等
但是樓上實在很差勁 他們認為誰叫我們倒楣買了這一間房子
而且叫我們要容忍他們進來清洗跟維修的一切行為...
他們不願意補償任何東西...
他們告上法院態度也都這樣
不過現在我們請了律師了
還好律師也清楚我們的狀況
我還真想等法官判決結果後
丟給蘋果日報報導這整件事情勒~~
地政的 建物測量圖 包含 B1 1,2-4 公設部分
建物謄本 貼上來
能掃描一下嗎
不果我想你的意思是 你全部都研究過了
只有那個蓄水池不是你家的 其他部分都在你的權狀範圍對吧
這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建議
你把那個人孔蓋上方讓出來
看起來 你家一樓 到地下室 應該可以改成另外弄個樓梯
你自己在自家一樓再挖個洞通道地下一樓去
人孔蓋上方讓出來
但你有權不讓他們進入你家 你也有權告平面圖上面簽名的那個公務員 要求國家賠償
所以我不明白你家二樓能告你什麼 用公寓大廈法告你嗎
公寓大廈法的效力夠嗎
==> 在 ljuber@cis_nctu (L.Juber) 的文章中提到:
> ==> 在 dudu...@bbs.csie.ncku.edu.tw (在音樂中漫步) 的文章中提到:
* Post by BrianTeng from NK218-187-26-34.3-16.pl.apol.com.tw
可參考看看:)
==> 在 BrianTeng@cis_nctu (小布) 的文章中提到:
> 看過你的照片了
> 能否將 你台北市政府資料室申請的
> 地下一樓平面圖 一樓平面圖 2-4樓平面圖 貼上來
> 地政的 建物測量圖 包含 B1 1,2-4 公設部分
> 建物謄本 貼上來
> 能掃描一下嗎
> 不果我想你的意思是 你全部都研究過了
> 只有那個蓄水池不是你家的 其他部分都在你的權狀範圍對吧
> 這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 建議
> 你把那個人孔蓋上方讓出來
> 看起來 你家一樓 到地下室 應該可以改成另外弄個樓梯
> 你自己在自家一樓再挖個洞通道地下一樓去
> 人孔蓋上方讓出來
> 但你有權不讓他們進入你家 你也有權告平面圖上面簽名的那個公務員 要求國家賠償
> 所以我不明白你家二樓能告你什麼 用公寓大廈法告你嗎
> 公寓大廈法的效力夠嗎
--
Laurence Juber In Concert
--
* Post by ljuber from sw68-149-7.adsl.seed.net.tw
據使用執照上看來 地下室原來使用用途是防供避難室
據我猜測它原來是公設的部分
只是建商在登記的時候 為了多賣坪數或其他因素 利用當時法律不健全地政的疏失
登記到一樓產權中
否則地下一層應是單獨一層 而非附屬建物
這非是你們的錯
這個登記中可以看出三個錯誤
1.左上角樓梯間怎麼能切成一半登記在私人名下 若是不讓樓上用該層樓梯間不是完蛋
不用出入了
2.地下室不能是附屬建物 因為已是不同樓層
所謂附屬建物該指同一樓層而言 如陽台 平台 花台 等
若不同層 應該登記為獨立樓層 這是我個人之理解
3.測量圖一樓部分寫名 已登記部分 地下室卻注明是防空避難室 讓人看了著實納悶
似乎防空避難室不該是已登記部分似的
據我推測 你家一樓通往地下室那個樓梯也就是人孔蓋上方 一樓原來是地板吧
如果是的話 一樓和地下室原先是分隔開的 前方有公用樓梯進入地下室
再經由地下室通往人孔 與一樓是無關聯的
如是這樣的話 則台北市政府無過失 發照是正確的
並且他大可以指責是你們家自己把地板拆了 要求你復原
地政呢 可能會說他測量時那裡是沒有地板的 在竣工圖上也看不出來
所以依照申請登記為同一間 不過地政確實有嚴重疏失
因為他怎能把防空避難室登記在私人坪數內
但我了解這是建商的錯
若我是法官 我可能會判定你們敗訴
因為即使權狀有登記 但是實際上登記確實有點瑕疵
所以有瑕疵的文書登記 不能是私有產權之確定證明
當你敗訴時 你可以對兩者提出告訴
1.你所承購之建商 應是榮工處 還沒倒可以告 2.地政事務所
(不過這都是我的推測 法官不一定會這樣做就是了 誰勝誰敗還不一定 不用擔心)
我的建議是你們走和解路線
1.左前方公共樓梯間 應該跟後方人孔蓋樓梯中間有一道牆吧
將它打通 使其可以從公共樓梯進入該人孔
(因為沒有實地勘察 不知這是否行的通)
2.將一樓地面恢復地板
3.另找位置做樓梯通往地下室
如此你家是你家 其他人公用樓梯可進入人孔 則不會有爭議
不知你覺得這樣答覆滿意嗎
==> 在 ljuber@cis_nctu (L.Juber) 的文章中提到:
> 網址在這邊:
> http://homepage19.seed.net.tw/web@1/su1973/home.htm
> 可參考看看:)
> ==> 在 BrianTeng@cis_nctu (小布) 的文章中提到:
> > 看過你的照片了
> > 能否將 你台北市政府資料室申請的
> > 地下一樓平面圖 一樓平面圖 2-4樓平面圖 貼上來
> > 地政的 建物測量圖 包含 B1 1,2-4 公設部分
> > 建物謄本 貼上來
> > 能掃描一下嗎
> > 不果我想你的意思是 你全部都研究過了
> > 只有那個蓄水池不是你家的 其他部分都在你的權狀範圍對吧
> > 這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 > 建議
> > 你把那個人孔蓋上方讓出來
> > 看起來 你家一樓 到地下室 應該可以改成另外弄個樓梯
> > 你自己在自家一樓再挖個洞通道地下一樓去
> > 人孔蓋上方讓出來
> > 但你有權不讓他們進入你家 你也有權告平面圖上面簽名的那個公務員 要求國家賠償
> > 所以我不明白你家二樓能告你什麼 用公寓大廈法告你嗎
> > 公寓大廈法的效力夠嗎
--
* Post by BrianTeng from NK218-187-26-79.3-16.pl.apol.com.tw
==> 在 BrianTeng@cis_nctu (小布) 的文章中提到:
> 你沒有把第二張的測量圖地址部份打馬賽克喔 使用執照號碼也要遮起來
> 否則上工務局一查就查到了
> 設計人是嚴孝章 事務所是行政院榮工處
> 這該不會是國宅吧
我們這邊以前是榮工處員工承購的房舍
所以這邊以前很多榮工處員工
當初他們會把蓄水池弄成這個樣子
據我猜測
可能是當初建築法規規定要蓄水池
可是當完工後 發現蓄水池不知道要設在那邊
只好弄成這個樣子.....
所以你可以看到竣工圖 都是一個一樓住戶有放蓄水池人孔蓋
另外一個一樓住戶則是沒有...
而這兩個一樓住戶都是跟其餘六戶共用同一個地下蓄水池
也就是同一棟大樓有八戶共用一個地下蓄水池
但是人孔蓋只有設在其中一個一樓住戶屋內.....
就變成那一個一樓住戶很倒楣...
> 據使用執照上看來 地下室原來使用用途是防供避難室
> 據我猜測它原來是公設的部分
> 只是建商在登記的時候 為了多賣坪數或其他因素 利用當時法律不健全地政的疏失
> 登記到一樓產權中
> 否則地下一層應是單獨一層 而非附屬建物
> 這非是你們的錯
其實我們房子民國六十幾年就買了
那時候法規並沒有規定防空避難室不得登記
而且當時地下室都賣給一樓住戶了
> 這個登記中可以看出三個錯誤
> 1.左上角樓梯間怎麼能切成一半登記在私人名下 若是不讓樓上用該層樓梯間不是完蛋
> 不用出入了
實際上 二樓到四樓的登記範圍 左上角樓梯間也都是登記到每戶的名下
不過大家都還是讓其餘住戶行走就是了
> 2.地下室不能是附屬建物 因為已是不同樓層
> 所謂附屬建物該指同一樓層而言 如陽台 平台 花台 等
> 若不同層 應該登記為獨立樓層 這是我個人之理解
地政事務所跟我們說地下室跟我們家相連
他也算是附屬建物的一種
所以他讓我們登記
> 3.測量圖一樓部分寫名 已登記部分 地下室卻注明是防空避難室 讓人看了著實納悶
> 似乎防空避難室不該是已登記部分似的
這點我們有問過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有跟我們說過 所有地下室的用途都是防空避難室
不管是有沒有登記到私人名下還是公共的都是一樣
有防空避難需要時就必須開放...
> 據我推測 你家一樓通往地下室那個樓梯也就是人孔蓋上方 一樓原來是地板吧
> 如果是的話 一樓和地下室原先是分隔開的 前方有公用樓梯進入地下室
> 再經由地下室通往人孔 與一樓是無關聯的
呵呵 剛好不是 我們家買來的時後就可以直接從客廳走到地下室去了
不過他本來有作隔間牆 也有一道木門 我們把他改掉就是了
不過我們有理由就是 皆為我們專有部分
我們的改建應該為合理部分
而且參考二到四樓登記的範圍 人孔蓋在我們家的位置相對於二到四樓是在客廳內...
而我們跟二到四樓購買的坪數都是相同的~~(我們還多了個地下室)
> 如是這樣的話 則台北市政府無過失 發照是正確的
> 並且他大可以指責是你們家自己把地板拆了 要求你復原
> 地政呢 可能會說他測量時那裡是沒有地板的 在竣工圖上也看不出來
> 所以依照申請登記為同一間 不過地政確實有嚴重疏失
> 因為他怎能把防空避難室登記在私人坪數內
> 但我了解這是建商的錯
> 若我是法官 我可能會判定你們敗訴
> 因為即使權狀有登記 但是實際上登記確實有點瑕疵
> 所以有瑕疵的文書登記 不能是私有產權之確定證明
不過樓上住戶並沒有告我們登記有瑕疵
因為已經公告過了 他們也要舉證我們的瑕疵所在
況且他們認為的瑕疵是 我們地下室是買一半
(假設一樓一坪十萬 我們地下室算是一坪買五萬
他們卻認為這樣我們地下室只有買一半
似乎跟一般認定不同)
他們現在告我們的內容為:
蓄水池為公用 所以證明蓄水池人孔蓋所在地也是公用
縱使我們有登記 也要看使用性質來決定....
所以要把原本的隔間牆恢復 讓他們從防空避難室上來洗蓄水池
即使全部都是我們專有部分 我們拒絕他們洗蓄水池
也是違反公共利益
ps:這是對方的律師所寫的.....
> 當你敗訴時 你可以對兩者提出告訴
> 1.你所承購之建商 應是榮工處 還沒倒可以告 2.地政事務所
> (不過這都是我的推測 法官不一定會這樣做就是了 誰勝誰敗還不一定 不用擔心)
> 我的建議是你們走和解路線
> 1.左前方公共樓梯間 應該跟後方人孔蓋樓梯中間有一道牆吧
> 將它打通 使其可以從公共樓梯進入該人孔
> (因為沒有實地勘察 不知這是否行的通)
沒辦法 因為中間那道牆中間還有一個樓梯間
> 2.將一樓地面恢復地板
> 3.另找位置做樓梯通往地下室
其實我們提出和解條件 就是在我們家登記左上角的樓梯間做一個小的蓄水池
(那個樓梯間僅可以通往我們家地下室)
價格全部由我們出 而且我們評估過不會擋住路
(因為他們從樓上下來樓下要出去的大門在旁邊 不會擋住)
但是他們根本就不要
他們所持的理由就是 怕缺水會沒水用 只不過我們跟他說
頂樓已經有個很大的水塔夠用了 但是他們仍然不要
> 如此你家是你家 其他人公用樓梯可進入人孔 則不會有爭議
> 不知你覺得這樣答覆滿意嗎
唉 其實這個情況很難解釋
因為我們這個案例有牽扯到專有部分 又有牽扯到公共利益
我相信審判的法官應該感到很頭痛
難怪他在法庭上一直叫我們要和解比較好....
不過感謝你很熱心的看完我們家這個特殊案例
下次出庭有什麼結果再通知你好了~~~
--
Laurence Juber In Concert
--
* Post by ljuber from sw68-145-96.adsl.seed.net.tw
> > 據使用執照上看來 地下室原來使用用途是防供避難室
> > 據我猜測它原來是公設的部分
> > 只是建商在登記的時候 為了多賣坪數或其他因素 利用當時法律不健全地政的疏失
> > 登記到一樓產權中
> > 否則地下一層應是單獨一層 而非附屬建物
> > 這非是你們的錯
> 其實我們房子民國六十幾年就買了
> 那時候法規並沒有規定防空避難室不得登記
> 而且當時地下室都賣給一樓住戶了
地下室是賣給你們沒錯 但是那個蓄水池跟那邊的樓梯 沒賣給你們
在測量圖裡面你們的範圍並未包含那個樓梯和蓄水池喔
那兩樣東西 應該屬於地下樓層面 非在一樓層面
所以雖然你的一樓有那部份 但是不包含 因為兩者屬不同樓層
(就像是你的範圍跟二樓層是一樣的 但是二樓層的陽台不會在你們的範圍裡
但你的測量圖範圍 像是 包含了二樓陽台 這樣解釋你懂嗎)
> > 這個登記中可以看出三個錯誤
> > 1.左上角樓梯間怎麼能切成一半登記在私人名下 若是不讓樓上用該層樓梯間不是完蛋
> > 不用出入了
> 實際上 二樓到四樓的登記範圍 左上角樓梯間也都是登記到每戶的名下
> 不過大家都還是讓其餘住戶行走就是了
這要去改正 因為你們有繳房屋稅 該稅包含該樓梯
不過你們似乎沒有公設喔 以前人大概不知道什麼叫做公設 呵呵
> > 2.地下室不能是附屬建物 因為已是不同樓層
> > 所謂附屬建物該指同一樓層而言 如陽台 平台 花台 等
> > 若不同層 應該登記為獨立樓層 這是我個人之理解
> 地政事務所跟我們說地下室跟我們家相連
> 他也算是附屬建物的一種
> 所以他讓我們登記
這是他們的錯
> > 3.測量圖一樓部分寫名 已登記部分 地下室卻注明是防空避難室 讓人看了著實納悶
> > 似乎防空避難室不該是已登記部分似的
> 這點我們有問過地政事務所
> 地政事務所有跟我們說過 所有地下室的用途都是防空避難室
> 不管是有沒有登記到私人名下還是公共的都是一樣
> 有防空避難需要時就必須開放...
他們胡說八道 我家地下室就不是防空避難室 地下二樓才是
照他那樣講 地下二樓地下三樓 都別玩了
> > 據我推測 你家一樓通往地下室那個樓梯也就是人孔蓋上方 一樓原來是地板吧
> > 如果是的話 一樓和地下室原先是分隔開的 前方有公用樓梯進入地下室
> > 再經由地下室通往人孔 與一樓是無關聯的
> 呵呵 剛好不是 我們家買來的時後就可以直接從客廳走到地下室去了
這我了解 你們買來時一定是可以通的
但是你怎能證明 你買來的時候是可以通的 你有那時候照的照片嗎
若沒有 市政府鐵定說 那邊原來是有地板 是你們自己拆的
> 不過他本來有作隔間牆 也有一道木門 我們把他改掉就是了
木門是平鋪在地面上吧 這樣就對了
> 不過我們有理由就是 皆為我們專有部分
不不 如前所述 是不同樓層 所以該部分非你們專用部分
> 我們的改建應該為合理部分
> 而且參考二到四樓登記的範圍 人孔蓋在我們家的位置相對於二到四樓是在客廳內...
> 而我們跟二到四樓購買的坪數都是相同的~~(我們還多了個地下室)
仍然以不同樓層做解釋 則人孔蓋位置屬專用部分之說法 不攻自破
> > 如是這樣的話 則台北市政府無過失 發照是正確的
> > 並且他大可以指責是你們家自己把地板拆了 要求你復原
> > 地政呢 可能會說他測量時那裡是沒有地板的 在竣工圖上也看不出來
> > 所以依照申請登記為同一間 不過地政確實有嚴重疏失
> > 因為他怎能把防空避難室登記在私人坪數內
> > 但我了解這是建商的錯
> > 若我是法官 我可能會判定你們敗訴
> > 因為即使權狀有登記 但是實際上登記確實有點瑕疵
> > 所以有瑕疵的文書登記 不能是私有產權之確定證明
> 不過樓上住戶並沒有告我們登記有瑕疵
> 因為已經公告過了 他們也要舉證我們的瑕疵所在
> 況且他們認為的瑕疵是 我們地下室是買一半
> (假設一樓一坪十萬 我們地下室算是一坪買五萬
> 他們卻認為這樣我們地下室只有買一半
> 似乎跟一般認定不同)
呵 讓我想要笑
> 他們現在告我們的內容為:
> 蓄水池為公用 所以證明蓄水池人孔蓋所在地也是公用
> 縱使我們有登記 也要看使用性質來決定....
> 所以要把原本的隔間牆恢復 讓他們從防空避難室上來洗蓄水池
> 即使全部都是我們專有部分 我們拒絕他們洗蓄水池
> 也是違反公共利益
> ps:這是對方的律師所寫的.....
嗯 那是他們不會告 若我告必敗無疑
> > 當你敗訴時 你可以對兩者提出告訴
> > 1.你所承購之建商 應是榮工處 還沒倒可以告 2.地政事務所
> > (不過這都是我的推測 法官不一定會這樣做就是了 誰勝誰敗還不一定 不用擔心)
> > 我的建議是你們走和解路線
> > 1.左前方公共樓梯間 應該跟後方人孔蓋樓梯中間有一道牆吧
> > 將它打通 使其可以從公共樓梯進入該人孔
> > (因為沒有實地勘察 不知這是否行的通)
> 沒辦法 因為中間那道牆中間還有一個樓梯間
> > 2.將一樓地面恢復地板
> > 3.另找位置做樓梯通往地下室
> 其實我們提出和解條件 就是在我們家登記左上角的樓梯間做一個小的蓄水池
> (那個樓梯間僅可以通往我們家地下室)
> 價格全部由我們出 而且我們評估過不會擋住路
> (因為他們從樓上下來樓下要出去的大門在旁邊 不會擋住)
> 但是他們根本就不要
> 他們所持的理由就是 怕缺水會沒水用 只不過我們跟他說
> 頂樓已經有個很大的水塔夠用了 但是他們仍然不要
嗯 你們鄰居的確是夠鴨爸
> > 如此你家是你家 其他人公用樓梯可進入人孔 則不會有爭議
> > 不知你覺得這樣答覆滿意嗎
> 唉 其實這個情況很難解釋
> 因為我們這個案例有牽扯到專有部分 又有牽扯到公共利益
> 我相信審判的法官應該感到很頭痛
> 難怪他在法庭上一直叫我們要和解比較好....
我也是這樣認為 否則法律是一番兩瞪眼
一方勝另一方就要敗
基於公眾利益 總是判決會以最少人受傷為導向
所以寧可判你們敗 也不能判多數人敗
再說判你們敗 也頂多是要讓他們進來 所以可能不會判他們敗訴
不過你應把你的和解書也給法官 並把改建水塔方案述說清楚
法官應該是會要他們也和解
法官也是人阿 要他把一顆腦袋分給兩個人實在是會頭痛
> 不過感謝你很熱心的看完我們家這個特殊案例
> 下次出庭有什麼結果再通知你好了~~~
不用客氣
希望你們順利解決該問題
--
* Post by BrianTeng from NK218-187-26-79.3-16.pl.apol.com.tw
我們這邊很奇怪
所有一樓有蓄水池的住戶都在看我們家告的怎麼樣
因為他們也很煩樓上住戶都很過份的要求
其他一樓有蓄水池的有幾戶已經有三年拒絕樓上的人進來清洗...
其中更有一戶早在二十幾年前就強迫叫其他住戶直接供水到頂樓水塔
> > 其實我們房子民國六十幾年就買了
> > 那時候法規並沒有規定防空避難室不得登記
> > 而且當時地下室都賣給一樓住戶了
> 地下室是賣給你們沒錯 但是那個蓄水池跟那邊的樓梯 沒賣給你們
> 在測量圖裡面你們的範圍並未包含那個樓梯和蓄水池喔
> 那兩樣東西 應該屬於地下樓層面 非在一樓層面
> 所以雖然你的一樓有那部份 但是不包含 因為兩者屬不同樓層
> (就像是你的範圍跟二樓層是一樣的 但是二樓層的陽台不會在你們的範圍裡
> 但你的測量圖範圍 像是 包含了二樓陽台 這樣解釋你懂嗎)
不 兩者是包含在同一個樓層
這邊有其他一樓住戶的未改過照片可以看
但是基本上從地下室在上來洗蓄水池的可能性不大
因為水管要弄很長 還要經過兩個樓梯
所以從以前都是給他們從客廳進來洗...
> 這要去改正 因為你們有繳房屋稅 該稅包含該樓梯
> 不過你們似乎沒有公設喔 以前人大概不知道什麼叫做公設 呵呵
沒有公設 而那個樓梯間都是我們買的..
如果要去更改的話
要全部兩百多戶去改...似乎不太可能
這應該要問以前的建商怎麼這樣賣....哈
> 他們胡說八道 我家地下室就不是防空避難室 地下二樓才是
> 照他那樣講 地下二樓地下三樓 都別玩了
這點我就不太清楚了
不過我們地下室在竣工圖上面只有寫是地下室
後來登記後 地政事務所才給我們又蓋上地下室為防空避難設施的字眼....
所以他們才這樣說的...
> 但是你怎能證明 你買來的時候是可以通的 你有那時候照的照片嗎
> 若沒有 市政府鐵定說 那邊原來是有地板 是你們自己拆的
> > 不過他本來有作隔間牆 也有一道木門 我們把他改掉就是了
> 木門是平鋪在地面上吧 這樣就對了
> > 不過我們有理由就是 皆為我們專有部分
> 不不 如前所述 是不同樓層 所以該部分非你們專用部分
這邊有照片:
http://homepage19.seed.net.tw/web@1/su1973/other.htm
這是其他一樓未改過的原始情況 只要拿這個照片就可以證明:
不過我們這邊的一樓大多數都把那座隔間牆打掉就是了
因為往地下室的那個樓梯間
只能從地下室跟一樓開大門進來
其他戶沒有地方可以進來...
而且看產權 也知道那邊跟我們平行的蓄水池人孔蓋也屬於我們登記範圍內
> 我也是這樣認為 否則法律是一番兩瞪眼
> 一方勝另一方就要敗
> 基於公眾利益 總是判決會以最少人受傷為導向
> 所以寧可判你們敗 也不能判多數人敗
> 再說判你們敗 也頂多是要讓他們進來 所以可能不會判他們敗訴
> 希望你們順利解決該問題
其實縱使法官判他們要進來
只要法官認定人孔蓋所在位置是我們專有部分就可以了
因為這樣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我們是可以要補償的
--
Laurence Juber In Concert
--
* Post by ljuber from sw68-145-96.adsl.seed.net.tw
不過既然是在同一樓層 我看你們是會勝訴
不過還是和解較好 畢竟樓上樓下都是鄰居
哪天不爽了給你放把火就麻煩了 再說了鄰居常有很多事必須是合作的
所以這樣告來告去 實在不是件好事
> > 這要去改正 因為你們有繳房屋稅 該稅包含該樓梯
> > 不過你們似乎沒有公設喔 以前人大概不知道什麼叫做公設 呵呵
> 沒有公設 而那個樓梯間都是我們買的..
> 如果要去更改的話
> 要全部兩百多戶去改...似乎不太可能
> 這應該要問以前的建商怎麼這樣賣....哈
> > 他們胡說八道 我家地下室就不是防空避難室 地下二樓才是
> > 照他那樣講 地下二樓地下三樓 都別玩了
> 這點我就不太清楚了
> 不過我們地下室在竣工圖上面只有寫是地下室
> 後來登記後 地政事務所才給我們又蓋上地下室為防空避難設施的字眼....
> 所以他們才這樣說的...
> > 但是你怎能證明 你買來的時候是可以通的 你有那時候照的照片嗎
> > 若沒有 市政府鐵定說 那邊原來是有地板 是你們自己拆的
> > 木門是平鋪在地面上吧 這樣就對了
> > 不不 如前所述 是不同樓層 所以該部分非你們專用部分
> 這邊有照片:
> http://homepage19.seed.net.tw/web@1/su1973/other.htm
> 這是其他一樓未改過的原始情況 只要拿這個照片就可以證明:
> 不過我們這邊的一樓大多數都把那座隔間牆打掉就是了
> 因為往地下室的那個樓梯間
> 只能從地下室跟一樓開大門進來
> 其他戶沒有地方可以進來...
> 而且看產權 也知道那邊跟我們平行的蓄水池人孔蓋也屬於我們登記範圍內
> > 我也是這樣認為 否則法律是一番兩瞪眼
> > 一方勝另一方就要敗
> > 基於公眾利益 總是判決會以最少人受傷為導向
> > 所以寧可判你們敗 也不能判多數人敗
> > 再說判你們敗 也頂多是要讓他們進來 所以可能不會判他們敗訴
> > 希望你們順利解決該問題
> 其實縱使法官判他們要進來
> 只要法官認定人孔蓋所在位置是我們專有部分就可以了
> 因為這樣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我們是可以要補償的
--
* Post by BrianTeng from NK218-187-24-126.3-16.pl.apol.com.tw
> 我想這就是新建築法令跟舊建築法令更改 造成的困擾
> 也是地政新的登記方法跟舊的登記方法不同 造成的困擾
> 以前的法律似乎沒有要登記公設 所以就是把房屋切成等份分給各住戶
> 這樣就是造成這個案件的主要問題點
> 不過既然是在同一樓層 我看你們是會勝訴
> 不過還是和解較好 畢竟樓上樓下都是鄰居
> 哪天不爽了給你放把火就麻煩了 再說了鄰居常有很多事必須是合作的
唉 其實我們從頭到尾都保持善意跟他們談
而且改建的錢我們都願意出
法官也叫他們聽聽看我們的和解條件
但是樓上二樓那個實在太鴨霸了 說不要就是不要
很難過其他住戶都聽他的話
我們樓上二樓的那個人真的很固執又很鴨霸
他們以前還搞一個什麼社區環境保護委員會
還是自己隨便拿一張紙叫大家簽名就成立了
(那張只是一張空白的紙 什麼都沒寫...)
並且每個月還收一百元
然後這個社區什麼事情他們都要管
不過後來被我們一樓住戶拒繳 然後越來越多住戶也不繳錢
這個環境保護委員會才解散
不過謝謝你看了這麼多東西
等判決結速後 我會再上來po結果的~~~:)
--
Laurence Juber In Concert
--
* Post by ljuber from sw68-145-96.adsl.seed.net.tw
你的案子真的很奇怪
我早先以為你家惡意侵佔地下室的說法先收回。
不過呢,你家地下室的竣工圖可以貼出來嗎?(你沒貼)
我懷疑你家地下室有隔成兩部份:
1.一是從你家一樓客廳可以走下去的部份
2.二是從主樓梯(聯通地面到四樓的主樓梯)可以走下去的部份。
因為,依照你的一樓平面圖,主樓梯是可上,也可下的。
3.因為你家產權登記,地下室部份與你家一樓面積不一樣大(小很多)
於是我猜測你家可以用的地下室,並不是全部,只有一部份。
地下室本來就該附設防空避難室,但地下室除了可以兼做停車(機車、汽車)
,及變電室、蓄水池、機械室等建築物必需的設施外,並不能做為
你家客廳或臥室。
還有一個疑問,照你一樓竣工圖來看,從你家客廳到蓄水池頂蓋
處,有一道牆(但被你家拆掉了),這道牆也有一個門。
可是呢,這個門並不能直通你家往地下室的樓梯。
而且,我從你貼出來你家鄰居的照片(你說他家保持在剛完工的狀態)
,那座從客廳通往地下室的樓梯,是很陡的鋼梯。
從你竣工圖上來看,那麼鋼製梯,寬度顯然不夠,
級高級寬也顯然不合法。
我甚至懷疑,那隻鋼梯,其實是給你們公寓所有住戶,從地下室
再往上爬,可以去清理蓄水池的。而你家不該使用及擁有地下防空避難室。
也就是說,那隻從你家客廳可以通往地下室的梯子,根本是不合法的。
但產權登記時,卻把地下室登記給你們,這點很可能違法,
甚至上法院後,法官最後可能判你家不應持有地下室。
至於你家繳了幾十年的房屋稅,我也不曉得該由誰來賠你們。
榮工處是一個特權的營造廠,成立幾十年,目的只是在讓外省的退除
役官兵有事可做,如果沒有讓他們有事做,這些外省官兵在台灣
語言不通、又會想家,又沒一技之長,很可能會造成社會問題。
事實上除了中橫有老兵參與基層的開闢,後來榮工處
所承包的工程用的基層工人都是一般人,不是外省老兵。
榮工處後來成為特權的營造單位,很多工程根本沒有招標,直接與之議價。
榮工處不折不扣是外來政權的特權單位。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榮工處根本沒有專業的建築師,你們這批榮工處
員工宿舍,根本就是找了榮工處內部的員工隨便設計。再用榮工處
處長嚴孝章的牌照去簽證。
當時恐怕台北市建管處發現有問題,也不敢叫榮工處修改這批宿舍
設計圖,地下室本來就不該登記給某一戶專有,卻造成你家這種情況。
你家在某方面來看不是惡意侵佔,但也不見得受到什麼委屈,
反而是特權結構下的特權份子。
你家不讓樓上去清水池,這在道德上也有很大爭議。
特權,總有一天會被收回的。
--
[1;33m㊣ [mOrigin:《 [30;47m成大計中 BBS 站 [m 》[bbs.ncku.edu.tw] 來源:[218-165-76-87.HINET-IP]
還扯到榮民都沒在做工程 等等之類的 這種純討論法律的議題
也能扯到五四三 還跟歷史背景有關係勒
你怎不說你家 也是祖先在清朝時強佔地為王 否則怎有現在的你家
以前地下室就是可以登記 你是要怎樣
這張俊工圖就算在現在 台北市政府也是會通過
問題是在以前登記的方法沒有公設 甚至沒有所謂公設的觀念
現在登記都必須將公設獨立出來而已
沒常識也要有知識
==> 在 ffff...@bbs.ncku.edu.tw (從此不再玩網路) 的文章中提到:
* Post by BrianTeng from 210-192-167-122.adsl.ttn.net
白癡的是你吧。地下室需設防空避難空間的法規很早就有了,
1950年代就有了。
也早就明文規定,除了建物本身的機能需要,及停車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他家做客廳,本來就是違法使用。
像這種四樓公寓,地下室被一樓登記擁有的,除了他家之外,你去找其他例子來給我看。
榮工處有沒有特權,恐怕只有你還不知道。光看那份圖,也知道是一個
根本沒有建築師概念的人畫的。竣工圖上,竟然有一個絕對不會通過技術規則
的樓梯。
他們受了什麼害?一個不屬於他們的樓地板使用空間,給他們用了三十年,
他們受了什麼害?
: 還扯到榮民都沒在做工程 等等之類的 這種純討論法律的議題
: 也能扯到五四三 還跟歷史背景有關係勒
: 你怎不說你家 也是祖先在清朝時強佔地為王 否則怎有現在的你家
祖先佔的是無主土地,加以開墾,這你有意見嗎?
: 以前地下室就是可以登記 你是要怎樣
除了他家,你再舉吧。
: 這張俊工圖就算在現在 台北市政府也是會通過
別胡扯了,你去看他原文,他把圖拿去現在的建管單位,結果那位公務員氣得跳起來,
覺得匪夷所思。一個供公寓住戶使用的蓄水池,竟然位於他客廳裡。
: 問題是在以前登記的方法沒有公設 甚至沒有所謂公設的觀念
: 現在登記都必須將公設獨立出來而已
: 沒常識也要有知識
台灣第一個公寓,是1960就有了。是四樓公寓。是沈祖海設計興建的。
所有權隨樓層水平分割,土地共有。
台灣早就有共有的概念了。
他家這個案子在今天根本不可能出現,以前也不可能出現。
這不是特權是什麼?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