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吧! 那是那老人家無知被騙..
那有收件要簽名印章外還要奈指紋的?
法官又不是笨蛋, 沒有實際買賣東西..
或認識贈與之類的.. 行為, 多少會扯上詐欺的.
--
[m [32m※ Origin: 山水蘭陽(bbs.ilc.edu.tw) ◆ From: papa.ch.ncku.edu.tw [m
呵呵~~我一直覺得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舉個例來說好了…例如某人的印章上的字樣是「王大明收信專用章」
實務上曾經認為(真的很怪的見解):印章上的「王大明」是票據法第六條的
以蓋章代替簽名,而「收信專用章」幾個字是票據法第十二條的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這這這…實在是法學上的一大發現啊!!竟然可以把一個印章分割適用二個條文…
不過後來…法院自己也覺得這個見解實在太怪了…所以就在六十六年第九次民庭總會
改口說:「圖章本身刻明 專用於某種用途之字樣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關係者,
難認係同法第六條所規定為票據行為而代替票據上簽名之蓋章…」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220-170-62.HINET-IP.hinet.net
對不起,看了上面最後一句,還是看不是很懂~~~
結論是?
刻上xx專用印章並無法有原來想要的xx專用的法律效果是嗎?
--
[m※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61-218-24-194.HINET-IP.hinet.net
【注意事項】
--
----== Posted via Openfind 網路論壇 ==-----
http://bbs.openfind.com.tw/ 提供免費的登載文章及查詢服務
※來源:210.241.107.66
而且, 我們一般人在收信件時也會"疏忽".
何況, 大部分的郵差實在很忙, 就算他們不"催"我們收件人,
我們也往往不好意思讓他們久等, 不是嗎?
So, 我和他有同樣的"自保"想法.
而且, 這樣就可以省去我們"查證"該文件的時間.
另外, 或許我們政府可以規定:
"郵件包裹"若需要"簽名"才能收件者, 在"簽名處"必需有"某
標記", 該"標記"用以表示"所蓋的 章 or 簽名 只是為了 收
件"而已.
PS: 而該標記可以由"政府"統一規範. 也可以由"郵務"公司,
統一規範, 以方便收件民眾"快速辨認".
"JoShyr" <JoShy...@bbs.ilc.edu.tw> 撰寫於郵件
news:3hlldX$4...@bbs.i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