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什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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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沙百里揚劍塵
白虹流舞萬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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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m※ Origin: [34m銘傳大學 [33m築夢別境 [37m<bbs.mcu.edu.t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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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倒真要想想....
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態樣..【合法使用】、【合理使用】、【非合理使用】
合法使用不必論..
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非合理使用....相關罰則皆有刑罰..
不犯刑事..卻該當民事侵權..?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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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玩網路的法律人Sp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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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個人對於網路、科技、智慧財產方面的法律論述
歡迎大家光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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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216-12-48.HINET-IP.hinet.net
原來的那個人講的應該是「買盜版」來使用的行為,
他說買盜版不犯法,是沒有犯刑法沒有錯,
「賣」盜版才犯刑法,「買」盜版沒有犯刑法。
但是使用的商品卻未經授權,
就我所知,如此還是要付使用費。
不是侵權行為做依據不然是什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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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 [1;33m※ Origin: [36mYahoo!奇摩 大摩域 [37m<telnet://bbs.kimo.com.t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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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那個人講的應該是「買盜版」來使用的行為,
他說買盜版不犯法,是沒有犯刑法沒有錯,
「賣」盜版才犯刑法,「買」盜版沒有犯刑法。
但是使用的商品卻未經授權,
就我所知,如此還是要付使用費。
不是侵權行為做依據不然是什麼?不當得利?
.........
天方夜譚像什麼呢!?
就是像這一類:網路上收 E-mail ,用滑鼠開廣告賺錢的吧?
嗯..真的很難相信..
可是呆著實在是無聊啊,反正閑著也是閑著,
找了一個不需要身份證明,不需要"會員費",
只要有個地址,就能掙到錢的網站,
大不了都只是在信箱裡收到一些無聊的廣告~
對吧..我是這麼想啦..申請成了會員……
(反正掙不到錢也不會吃虧^o^)
而網路真是無國界,竟然同意只要是地球人就可以申請..^^....
一口氣申請了幾十家,每天就輕鬆的收收Email過日子,
過了一個月,兩個月;我也努力的教別人如何一起來收Mail賺錢.
什麼匯款單?連個影子都沒有!
不過一想,無所謂了……反正也沒吃虧… ^^
豁出去了,就當是鬼迷心竅一回吧!
可是又過了一些日子……
突然……匯款單到了?!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US$$ 300多美金的支票?折合台幣不就是NT$$ 10,000 多了嗎?
半信半疑,到了銀行,交了一些的手續費,換回了一萬多……
真像做夢一樣……買了一些一直想買的東東……
興奮之餘,又開始了我的宣傳!宣傳越多,掙的越多嘛 ^o^
而且我又去多申請登錄了好幾家公司的免費會員。
果然,不到幾個月,又飛來了一張單子!
NT$$ 15,000 多…… 真是難以置信!
又過了幾個月上漲到了 NT$$ 32,000 多……
如今,放著不理會,每季也有不少錢進帳,真是樂哉樂哉!
你不信?那沒辦法!只可惜這白花花的銀子嘍……
不過,古人云: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啊……
反正你也不會吃虧,就當瘋一回試試看嘛……
"又不會了錢...就註冊吧.."
相信我,沒錯的!
如果真的還不相信可以賺錢的話..
那就註冊時填假名吧.其它資料隨便填.不過住址要寫"真的"喔~
不然錢寄不過來喔...
◆加入方法* 我寫的比較詳細,但你做起來其實很很簡單的哦*
連結這個網址到美國公司...
http://
www.payingemails.com/cgi-bin/signup.cgi?r=lipi...@m1.sayhi.net
◆輸入你的郵件信箱位址,按下[Continue]
Ad Click 會寄一封確認信給你,趕快去收吧!
◆按下信件中的第一個連結,會打開一個會員登錄的網頁。
◆以下請輸入英文,請依個人資料填寫。
▓- First name: 名 (收到匯款單時不要因為家人不知而隨便亂丟,
那你的辛苦就白費了! 像我叫Andyfen Liu,那名字就鍵入Andyfen)
▓- Last Name: 姓(例:Liu)
▓- Street Address: (支票寄發住址,不含城鎮名):
(寫自己的住址,一定要詳細填寫,不然收不到匯款單嘍!填英文..)
◆and先前可準備好:
至郵政局網址輸入中文地址換成英文網址
http://www.post.gov.tw/eaddress/
並找一個地方存起來,因為會用上好幾次!
☆英文地址是反向寫回來的,
Alley:弄 ; Lane:巷 ; Sec.:段 ; Rd.:路 ; Chiu:區
☆範例EX:
台灣省台中市北區404中港路一段5弄6號7F
7Fl., No. 6, Alley 5,Sec. 1, Junggang Rd.,Bei Chiu,
Taichung , 404, Taiwan , R.O.C.
▓- City*: 城市名 (例:Pingtung, Taipei …填英文)
▓- State(州)*: 非美國,加拿大住民填選 none (沒有的意思!)
▓- Zip*: 郵遞區號 ( 填 100~~999 ,住台灣哪裡就填哪裡!)
▓- Country*: 國家( 選 TAIWAN )
▓- Password: 密碼(以後進入會員區用的)
▓- Confirm Password: 再次確認密碼
☆注意事項:
左下的框框要勾選起來,表示看過同意條款!
◆輸入完成並按下「Continue」之後 ,即完成登錄!
◆你會收到第二封信通知你已經成為會員了!恭喜你!
裡面有一段文字:
To refer other people to this website, and to make money,
please use the following URL:
而後所指示的Link就是你專屬的介紹者ID,
◆7.恭喜你!終於大功告成囉!
如果是其它登錄上的問題,就改改資料吧!
(比如說把郵遞區碼 123改成000123,)
◆*****宣傳方法*****
http://
www.payingemails.com/cgi-bin/signup.cgi?r=lipi...@m1.sayhi.net
把最後的部分換成剛才mail所收到屬於你的新介紹者ID就OK囉,
用一般傳統產業的方法繼續去發Email廣告宣傳!
先介紹給你的好友們 ^^*
然後,盡可能的多找一些留言版把上面的內容全部複製、貼上進去!
不過,一定要記的改喔!不然,你是在為我宣傳了!而不是你 ^o^
(雖然我不認識你,但我謝謝你!^^....)
你只要點出來看看,就可以累積0.03~0.10元美金的紅利,看完,就可以刪掉!
此外,每推薦一個人加入是可以得到紅利喔! 也沒有壓力~ 基本上,
你要在這一季累積到最低的規定金額,他們就會寄匯款單給你,否則,
就併入下一季再一起寄.這就是為什麼有人要好幾個月才收的到錢!
□收E-mail的利潤=
自己本身的收入 (每件Mail金額:0.03~0.10美元 ,不等)
+第 1 代被介紹者的收入 * 20%
+第 2.3 代被介紹者的收入 * 10%
+第 4.5 代被介紹者的收入 * 5%
+第 6~10 代被介紹者的收入 * 1%
+第 11~1000 代被介紹者的收入 * 0.1%
□登錄獎勵金: 1 美元
有人因此賺了不少… 基本上,這是看準了人們想多存點錢而推出的策略.
而我們所收到的錢其實就是部分廣告商的費用! 此外,要注意的是,沒辦法
重覆推薦自己加入.所以簡單的像平常一樣的收些信件之外,多轉寄,
讓別人也有機會加入,這樣就夠了!如果,不想做了,那只要到會員登錄區裡
撤銷帳戶,那就ok啦!
而裡面也有每月及累積多少紅利、加入者數量的顯示. 我想這種簡單卻
無風險的賺錢法,應該可以稍稍加速您財富的累積吧!
趕緊點選加入賺錢的網路一族吧!
●還有一個節省您時間的訊息提供給您:
E-mail信內有說明利潤金額(一般是0.03~0.10美元),
收到Mail後,記得只要點選那個有說明可得多少美金的項目就好
有 Paid Mail 或 Paid Link 或 0.0x Cent 的單字等等..
點選後依公司分兩種確認模式:
有的會要求輸入E-mail(輸入連結完後就OK了)
有的是直接連結的上方會出現一個框架
(點選過去後就不用理會了,但是有的會要求停留15秒,
直至上方畫面出現已經得到點數 Get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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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 財源滾進
法律有規定使用著作類商品一定要經過授權嗎?
使用費..?沒合意契約~沒債權存在~
就是不知道你的侵"權",到底是哪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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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216-12-20.HINET-IP.hinet.net
"瘋狂裝可愛小熊熊^Q^" <spsb...@bbs.cs.nccu.edu.tw> 撰寫於郵件新聞
:40C3O0$s...@bbs.cs.nccu.edu.tw...
要來耍呆之前,好歹也就去看一下
與其說「使用費」,其實使用「賠償金」比較準,
我覺得這種行為類似事後補正,
有一些試用版軟體採試用時間限制,功能與正版沒有差異,
採先使用後付款方式。
不過確實和現在討論的情形有落差,如您所講沒有契約。
之前我會說使用費是比較好形容,
其實我覺得使用盜版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所以不須要有契約,使用費應該要用賠償金及不當取得之利益來形容。
所以可能我原文會誤導讀者以為我指的侵權是指侵害債權,
我指侵的「權」是準物權,亦即著作權。
而這是對世權、絕對權,不必針對特定人。
不過,針對這個智財的問題我確實不會比spsb兄來得強,
所以我不會妄自尊大覺得自己才對。
基此spsb兄如果覺得我講得不對,誠心接受指教也請繼續批評,
以免我提出錯誤的言論誤人子弟。
--
______________
歡迎到我的“文武堂”參觀另類觀點
http://mypaper1.ttimes.com.tw/user/Raymond2/
首先,侵權行為必須是權利存在
著作權兩大類:人格、財產
而著作財產權的類別,於著作權法明定數種態樣
所以~
使用盜版的行為屬於哪一種態樣?
先找出態樣,通過合理使用檢驗,才能論是否侵權~
除非法律中存在有規定侵害著作權之態樣,卻未設處罰條款的情形....
不然..拿到民法上,請求權基礎又何在呢?
其次不當得利範圍很廣泛,不過,使用盜版的本身能不能夠當作不當得利?
就算不爭執一方受有利益之點,那另方是否受有損害?
而利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為何?
我取得軟體(受有利益)
廠商受有損害(這套軟體的販售對價-潛在性市場利益)
而問題是....廠商的損害不是我造成的,而是【盜版生產者】所致
此時整體以觀~亦無以構成不當得利
原則上是財產。
> 先找出態樣,通過合理使用檢驗,才能論是否侵權~
> 除非法律中存在有規定侵害著作權之態樣,卻未設處罰條款的情形....
> 不然..拿到民法上,請求權基礎又何在呢?
> 其次不當得利範圍很廣泛,不過,使用盜版的本身能不能夠當作不當得利?
> 就算不爭執一方受有利益之點,那另方是否受有損害?
> 而利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為何?
那麼我說明一下我為什麼認為這可以被歸為不當得利,
首先,智慧財產權是被歸為物權類態的準物權而不是某種債權,
所以具有對世效。
那麼使用未經授權的創作物,
受有什麼利益?依照王澤鑑的說法,
不當得利的利益必須採直接利益,
所以使用盜版所得的利益是:使用利益。
而「使用利益」性質上無法返還,所以必須以市價計價,無市價則鑑價。
那麼另方受有什麼損害?依照物權所有人可自由支配的性質,
使用盜版者使得破壞了物權所有人的支配狀態,
所以受有此直接損害。
如此一來受有利益、受有損害當然有直接因果關係。
因此我的結論是使用盜版本身確實該當不當得利,必須返還使用利益,
性質上無法返還以市價返還。(或許該扣除合理管銷成本)
我舉一王澤鑑所提出的例子,如果有空屋被他人佔用,
無權佔有人主張空屋並未由屋主使用因此屋主無損害,
如照spsb兄的主張,如此一來將無法解決。
而且正好板上有個標題《購買盜版為什麼就侵犯智慧財產權了啊??》
裡面的說法我說是荒謬的說法,我心中所想的正是物權的侵犯,
不知道您是不是認為該篇所講是否正確?
再說到使用盜版是不是侵權行為?
第一、智慧財產權是準物權,具有對世效,
故可成為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的侵害客體,不必使用後段。
第二、其他部分我想照我不當得利的解釋,已經可以自己得出結論。
第三、至於最關鍵的「不法」該如果解釋?
反正大家都知道這個「不法」的範圍非常的廣大,
同時也非常不明確,而且已經牽涉到觀值觀。所以我也不想解釋,
您覺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過我覺得是。
請注意,智慧財產權是準物權,那麼就要依物權的解決方法解決為當,
除非您認為智慧財產權不是準物權。
> 廠商受有損害(這套軟體的販售對價-潛在性市場利益)
> 而問題是....廠商的損害不是我造成的,而是【盜版生產者】所致
> 此時整體以觀~亦無以構成不當得利
以前我的老師在教到這一點的時候,提出一個說法:
「現在的智財侵犯計價方式有問題,
如正版唱片一片約400上下,盜版則可能三片100,
現在的計價方式是所有賣出的盜版科以原版價,
但是問題是如果完全以市價來論,市場使用者絕對沒有這麼多,
是因為有盜版才有這麼多人聽,所以應該扣除絕不會以正版價買的人。」
簡單的來說,
這種想法是把損害填補原則,
權利人的損害假設是整個市場的合理銷售量中,
扣除被盜版侵蝕的利潤才是真正的侵害,只有這一塊才應填補。
而因為便宜才增加的銷售量是沒有盜版的市場中銷售不出去的,
所以不應論以盜版責任。
當時全班聽到這個說法的時候全部點頭,
只有我是唯一搖頭的,
而且我是故意搖給老師看希望他點我出來發言反駁,
結果很失望,老師沒有點我出來反駁他。
為什麼我搖頭呢?開玩笑,這是損害填補的法律觀念嗎?
我認為這是沒有法理的商業觀念。(不過這個老師真的是商務律師)
損害填補應當以權利為中心想法,而不是受損金錢為核心,
權利人受有損害哪裡是利潤減少,是支配權受破壞才對。
如果要論以侵權行權,侵的也不是利潤而是一個一個的權利。
所以要計價當然要以被侵害的權利數量來計價,
不知道哪裡來的法理以金錢為中心,
金錢只是最後決定額度時才用的。
所以廠商的損害當然是您造成的,您絕對破壞了他的支配權,
至於會不會因此少賺錢是另一回事。
受有損害請以權利為核心思考,並且依王澤鑑說法須直接利益,
所以您絕對享受了使用利益。
如果要問這樣太好賺了,好不好賺不是法律問題了,
好不好賺不會影響法律適用,所以不討論。
當然如果有法律經濟學或是經濟法律學者,
認為智慧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制應當改變,我不見得會反對,
但那也得等修法了之後再說。
以上說法,不知spsb兄以為如何?
著作權之中,類似物權的對物支配權是"著作人格權"
其他著作財產權不屬對物支配權,而屬於創設之專屬利益權
其支配客體不是著作本體(也就是說~不支配物)
而是那些專屬利益以及著作人格等等的權利
: 如此一來受有利益、受有損害當然有直接因果關係。
: 因此我的結論是使用盜版本身確實該當不當得利,必須返還使用利益,
: 性質上無法返還以市價返還。(或許該扣除合理管銷成本)
: 我舉一王澤鑑所提出的例子,如果有空屋被他人佔用,
: 無權佔有人主張空屋並未由屋主使用因此屋主無損害,
: 如照spsb兄的主張,如此一來將無法解決。
不對....客觀上~無權佔有人妨礙了原物權人之圓滿行使狀態
但是在著作權中,除了著作人格權所受到的侵害,是足以妨礙圓滿行使狀態外
其他著作財產權並無妨礙權利圓滿行使之情形
而係妨礙權利行使之專屬性
性質上迥異
: 再說到使用盜版是不是侵權行為?
: 第一、智慧財產權是準物權,具有對世效,
: 故可成為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的侵害客體,不必使用後段。
推論太快....而且對於權利內容誤解
智慧財產權是準物權
那麼使用盜版侵害了這個準物權的"什麼"部份
支配權?那得先確認,取得著作是否應先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而答案是否定的
以物權來看,物之轉移的正確說法是物之所有權轉移
但是取得著作,著作權並不一定隨之移轉
也就是說,取得著作的行為並不是準物權行為
任何關於著作的權利都沒有發生轉移
真正應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是~著作權之轉移
也就是說,著作權是準"物權"而不是"準物"權
亦即,著作權是一種類似物權的權利
但那可不是說,著作是一種"準物"
必須弄清楚,權利客體到底是什麼,再談支配
著作權所支配的客體內容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是著作本體
核心仍然是權利,眾多態樣的專屬利益權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本體,其核心就是具體之物
本質上的差異
簡單而言
物之所有權人擁有決定該物歸屬之權利
著作權人所擁有的是,決定誰有重製權、誰有改作權....的權利
而不是"誰擁有著作",更不會延伸到"誰能夠使用著作"
~以下就不回了~
一個弔詭的問題,
就是所謂的「專屬利益」是指什麼?
「使用」算是該「專屬利益」嗎?
「為營利而重製」應該比較沒有爭議,
但是透過著作權法所「創設」的「專屬利益『權』」,其性質為何?
另外,
「其他著作財產權不屬對物支配權...而是那些專屬利益以及著作人格等等的權利」
這句恐怕有問題,
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享有著作人格的權利?
若此,
又何必要著作人格權?
: : 如此一來受有利益、受有損害當然有直接因果關係。
: : 因此我的結論是使用盜版本身確實該當不當得利,必須返還使用利益,
: : 性質上無法返還以市價返還。(或許該扣除合理管銷成本)
: : 我舉一王澤鑑所提出的例子,如果有空屋被他人佔用,
: : 無權佔有人主張空屋並未由屋主使用因此屋主無損害,
: : 如照spsb兄的主張,如此一來將無法解決。
: 不對....客觀上~無權佔有人妨礙了原物權人之圓滿行使狀態
: 但是在著作權中,除了著作人格權所受到的侵害,是足以妨礙圓滿行使狀態外
: 其他著作財產權並無妨礙權利圓滿行使之情形
: 而係妨礙權利行使之專屬性
: 性質上迥異
同意s兄的看法,
另外補充一點的是,
R兄認為「...受有利益、受有損害當然有直接因果關係」的看法,
恐怕仍然在論理上有些薄弱,
可能的問題是在於,
您對於「受有損害」概念的掌握,與傳統民法中的「損害」不太一樣。
似乎在這點之上,恐怕有要再說明清楚的地方。
: : 再說到使用盜版是不是侵權行為?
s兄,想再請教的是,
「...不是"誰擁有著作",更不會延伸到"誰能夠使用著作"」,
是否即可認為,
著作權(尤指著作財產權)的範圍並不包括「使用著作」?
則「使用盜版的著作」者本身,並非對著作權為侵權?
而僅是由「製作盜版著作」者負侵權責任?
謝謝。
--
天下有二難---登天難,求人更難;
人間有二苦---黃連苦,貧窮更苦;
天下有二險---江湖險,人心更險;
人間有二薄---紙張薄,人情更薄。
--
[1;32m※Origin: [33m實踐夢想家 [37m< bbs.us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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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廠商受有損害(這套軟體的販售對價-潛在性市場利益)
: > 而問題是....廠商的損害不是我造成的,而是【盜版生產者】所致
: > 此時整體以觀~亦無以構成不當得利
: 以前我的老師在教到這一點的時候,提出一個說法:
: 「現在的智財侵犯計價方式有問題,
: 如正版唱片一片約400上下,盜版則可能三片100,
: 現在的計價方式是所有賣出的盜版科以原版價,
: 但是問題是如果完全以市價來論,市場使用者絕對沒有這麼多,
: 是因為有盜版才有這麼多人聽,所以應該扣除絕不會以正版價買的人。」
: 簡單的來說,
: 這種想法是把損害填補原則,
: 權利人的損害假設是整個市場的合理銷售量中,
: 扣除被盜版侵蝕的利潤才是真正的侵害,只有這一塊才應填補。
: 而因為便宜才增加的銷售量是沒有盜版的市場中銷售不出去的,
: 所以不應論以盜版責任。
: 當時全班聽到這個說法的時候全部點頭,
: 只有我是唯一搖頭的,
: 而且我是故意搖給老師看希望他點我出來發言反駁,
: 結果很失望,老師沒有點我出來反駁他。
: 為什麼我搖頭呢?開玩笑,這是損害填補的法律觀念嗎?
: 我認為這是沒有法理的商業觀念。(不過這個老師真的是商務律師)
您的老師這樣處理「損害」,固然不對,
但您所說的亦非解決「損害額如何計算」的問題,
更無助於對於「不當得利與盜版使用者」之間的問題的釐清。
這應該從不當得利的制度目的說起,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並不相同,
前者是在處理不當的財產變動,本身係屬中性,更無處罰或恫嚇之效果;
後者則是行為對於他人造成損害,必須賠償,所以有所謂的「損害填補原則」,
但是依然不能說是具有「懲罰」的意義存在。
因此,
不當得利根本沒有什麼「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空間,
它只是要處理有不適當(不合法)的財產變動的問題而已。
(這裡僅處理「不當得利與盜版使用者」的問題而已)
: 損害填補應當以權利為中心想法,而不是受損金錢為核心,
: 權利人受有損害哪裡是利潤減少,是支配權受破壞才對。
: 如果要論以侵權行權,侵的也不是利潤而是一個一個的權利。
: 所以要計價當然要以被侵害的權利數量來計價,
: 不知道哪裡來的法理以金錢為中心,
: 金錢只是最後決定額度時才用的。
: 所以廠商的損害當然是您造成的,您絕對破壞了他的支配權,
: 至於會不會因此少賺錢是另一回事。
抱歉,
這當然是重要的一回事!
在不當得利之中,如果沒有不當的財產變動,便沒有不當得利出現的空間,
也就是說,
若不會對於廠商造成少賺錢的損失,便沒有不當得利的適用空間。
在侵權行為之中,如果沒有造成少賺錢的損失,
嚴格地說,應該說是減少賺錢的可能性的時候,
則亦沒有侵權行為適用的餘地(因為,沒有損害則沒有賠償)。
舉例而言,
小明和小美是夫妻,非但共同生活,而且過的幸福美滿,
而小明與小美有一同聽音樂的習慣,
是以小明對於A唱片用盜版的,
但在同時,小美去買了A唱片的原版的唱片,
試問,
A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得否向小明請求賠償或是其他求償?
在此例(雖然不敢肯定這例子舉的好),
似乎該A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小明,
沒有請求賠償的餘地。
: 受有損害請以權利為核心思考,並且依王澤鑑說法須直接利益,
: 所以您絕對享受了使用利益。
: 如果要問這樣太好賺了,好不好賺不是法律問題了,
: 好不好賺不會影響法律適用,所以不討論。
: 當然如果有法律經濟學或是經濟法律學者,
: 認為智慧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制應當改變,我不見得會反對,
: 但那也得等修法了之後再說。
: 以上說法,不知spsb兄以為如何?
我想,
使用盜版著作與無權佔用他人房屋,應該是兩回事。
的確,
好不好賺確實不是法律問題,
而且使用盜版著作的人是享受的某利益,
但是是否就造成著作財產權人的損害?
恐怕不能一概而論。
這裡有個問題是,
此三種使用的態樣,究竟何時構成侵權?何時構成犯罪?
一般通說都是認為非合法但合理使用,是具「阻卻違法事由」的情形,
但是我認為(事實上也是老師給我的觀念),
非合法但合理使用時,始是「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
再去就刑法的「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和所謂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加以判斷,
之後再討論其責任部分。
換言之,
必須是「非合理使用的重製」才是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
才是檢警開始偵察的對象。
並非如了不起的政府所說的「重製即是犯罪」。
再者,
非合法但合理使用時,會構成民事上侵權?
那侵權行為中的一個要件「需不法的」的要件是在幹嘛?裝飾?
不過,
有個問題想煩請s兄幫忙解惑的是,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所指的「公開口述」會對於著作財產權侵害?
這...
我不是很懂,不知您可否釋疑?
謝謝。
最後,想要提醒一下的是(尤其是對於非法律背景出身的人),
有民事責任不一定有刑事責任,
有刑事責任亦不一定有民事責任,
麻煩請不要把兩者混在一起談。
(尤其是對於主張把侵害著作權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學者專家」們)
專屬利益【權】?那是因為法律以權待之,例如重製權
本質上應該是【擁有可以為某種行為之資格】....(是不是叫做"權能"....)
: 另外,
: 「其他著作財產權不屬對物支配權...而是那些專屬利益以及著作人格等等的權利」
: 這句恐怕有問題,
: 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享有著作人格的權利?
呵呵~被挑毛病了~
我本來是想打整個著作權的範圍包含....有點昏頭
不過,我的目的是說明著作權並非如物權般的對【物】支配權
: s兄,想再請教的是,
: 「...不是"誰擁有著作",更不會延伸到"誰能夠使用著作"」,
: 是否即可認為,
: 著作權(尤指著作財產權)的範圍並不包括「使用著作」?
: 則「使用盜版的著作」者本身,並非對著作權為侵權?
: 而僅是由「製作盜版著作」者負侵權責任?
由著作權法的內容而言,基本上是如此
但是著作權法對於【將非法重製物使用於營利目的】設有處罰
在法條中,【視為】對著作權之侵害~
由此可知,【使用盜版著作】於著作權法中的規制,在於使用的目的
不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允許
因此我認為此種行為的本質上並非侵權
該說是一種政策性的立法
精密對比而言~
【將非法重製物使用於營利目的】為違反著作權法,但基礎上並非侵權
【非法重製他人著作】則是真正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呵呵..這部份算是我個人的看法~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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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216-12-17.HINET-IP.hinet.net
你的看法是對的,構成要件應該有二
1.重製行為
2.不合理使用
但是想解決的另個問題是....發動偵查的時機
第2.要件需要舉證....才能得知
現制無法在第二要件設立偵查發動門檻
唉....所以只要一重製而被告訴,就會被偵查
然後就可以玩以刑逼民....
: 有個問題想煩請s兄幫忙解惑的是,
: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所指的「公開口述」會對於著作財產權侵害?
: 我不是很懂,不知您可否釋疑?
有的....因位於著作財產權章節中(第二十三條)
設有公開口述權的規定,針對語文著作
因為著作人可能以演講的方式表現著作(例如上課)
故將公開口述之權利專屬於著作權人,為著作財產權態樣之一
: (尤其是對於主張把侵害著作權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學者專家」們)
說實在....如果這樣搞..政府還真成了著作財產權人的"專屬打手"
因為抓到人之後,礙於著作權人覺得利益太小,根本不想花錢告
政府只好放人,但是那些傢伙又不甘心,就想要政府主動幫他們告
怪哉....自己的財產權被侵害,自己不想告
要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幫你們告?不要臉到極點!!!!!
大家看清楚哪些立委贊成..就知道哪些立委專門拿人手軟
--
[1;33m※ Origin: [36m奇摩 大摩域 [37m<http://bbs.kimo.com.tw/> [m
[1;35m◆ From: 210.85.28.157
不會不一樣,只是我是以物權的角度去思考,
這個概念在王澤鑑書中的確有提過,
房子被佔有,光是遭佔有就有了佔有的損失,
請注意損失的就是「佔有」,不是租金。
佔有本身雖非物權但在台灣民法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
所以佔有的侵害絕對構成利益的侵害。利益不見得是錢。
物權所及,所有權人得完全使用收益,
遭無權佔有人破壞了這個狀態,
而佔有性質無法返還,所以以現金作價返還。
所以絕不可以屋主並未出租房屋,
而主張是否有無權佔有人不影響屋主的利益。
所以我之前認為未取得授權的盜版使用者是類似無權佔有的樣態,
但是後來我仔細比對過之後,反而認為spsb兄講得比較對,
所以目前我從spsb兄所說。
我認為少賺錢只是計價方式而已,
不當得利的是「利益」變動,而不是「財產」變動,利益不一定指錢。
一般而言,利益在法律上通常是指權利,
而且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的原則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在不能回復原狀時才計價以金錢替代。
所以廠商損失的不是「少賺的錢」,
而是利益的被侵奪,只是這種利益有市價。
打個比方好了,有人二塊錢一張向別人買發票,
結果中了兩佰萬,請問當初賣給他發票的人可以主張不當得利嗎?
當然不行,買家買的是「兌獎權利」,(或者是買期待權?)
不是買四獎、五獎,
權利實現之後成為兩佰萬和當初賣發票的人心中預期一點關係也沒有。
所以計價的時候應該先計損失標的是什麼?是著作「權」。
那麼有多少的未授權遭盜用?假設是100個。
一個市價多少錢?假設是一千元。
那麼答案出來就是100*1,000=100,000元。
先弄清楚真正的、尤其是法律上意義的損失是什麼,
事實上法律上意義受損的是權利不是錢,
有了這一層認知後再從損失來作價返還。
當然也許可以扣除管銷成本,一個計價800元,
這時候受損的「金額」變了,但是受損的「權利」仍然不變是100個。
所以不應該用市場是否真可賣出這麼多來計價,
也許商人間仲裁可以這樣做,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講法。
對了,附帶一提,
幾個星期前的《商業周刊》(4.22)有翻譯一篇《經濟學人》文章,
內容是講法律上的損害賠償如何應計算及分析,
有各種經濟上的討論,很好看也很有趣…可以參考。
(後例恕刪)
> : 受有損害請以權利為核心思考,並且依王澤鑑說法須直接利益,
> : 所以您絕對享受了使用利益。
> : 如果要問這樣太好賺了,好不好賺不是法律問題了,
> : 好不好賺不會影響法律適用,所以不討論。
> : 當然如果有法律經濟學或是經濟法律學者,
> : 認為智慧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制應當改變,我不見得會反對,
> : 但那也得等修法了之後再說。
> : 以上說法,不知spsb兄以為如何?
> 我想,
> 使用盜版著作與無權佔用他人房屋,應該是兩回事。
> 的確,
> 好不好賺確實不是法律問題,
> 而且使用盜版著作的人是享受的某利益,
> 但是是否就造成著作財產權人的損害?
> 恐怕不能一概而論。
嗯,這也是spsb兄的見解,我覺得蠻對的。
你腦筋有問題嗎?
若真的這樣子說, 任何一個軟體都是非法軟體了.
他當然也是繼承別人的發明之後的改良物...
搶劫別人的智慧財產之衍生物...
哇ㄟ.. ooxx. 照你這樣子說..M$ 不就要判幾百個死刑了..
=.= 真是的, 知識教育不在保護的範圍...
犯法的是用於謀利... 是民事非刑事.....
--
[m [1;36m※ 來源:‧山水蘭陽 bbs.ilc.edu.tw‧[FROM: 211.75.161.161] [m
這樣講恐怕不對...
物權的解釋不是這樣子的..
他並不包括智慧財產的權利..
標的物的有無可以辨別犯罪與否..
若光以物權來斷定影響利益..
那麼我大可以說, 標的物無侵害物權..
因為物權並無限期, 智慧財產權有限保護期間..
我想這好比你蓋一棟與別人相同的新設計房子..
而設計師主張你的房子是他的一樣..
> 這樣講恐怕不對...
> 物權的解釋不是這樣子的..
> 他並不包括智慧財產的權利..
> 標的物的有無可以辨別犯罪與否..
> 若光以物權來斷定影響利益..
> 那麼我大可以說, 標的物無侵害物權..
> 因為物權並無限期, 智慧財產權有限保護期間..
> 我想這好比你蓋一棟與別人相同的新設計房子..
> 而設計師主張你的房子是他的一樣..
想請教一個問題喔
那穿著盜版、仿製的NIKE鞋 有沒有罪呢?
有沒有侵犯到智慧財產權呢?
會不會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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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6m● [m [37;46m▂▄▁ [1;31m [1;31m▄▄▄ [1;37m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1;33m █◣ ▁ ▁▁ ▁▁ ▁▁▁ █ ▁▁ ▁ ▁█ [m
[0;34;46m▁▂▁▁▁▁ [41m [46m▁ [41m [;34;46m▁▁▁▁▁▁▁▁ [1;33m▋█ █◢ ▊█ ▊█ ▊▊█ █ ▊█ ◣█ ▊█ [m
[1;32;42m bbs.ccns.ncku.edu.tw [0;32;44m▆▄▃ [1;37m█◤ █ █▆ ▉█ ▊▊█ ██ ▉█ ▉◥ ▉█ [m
[1;36;42m From [31m: [36m h-119.hosp.ncku.edu.tw [0;32;44m▇▆▄▂▁ [m
持有人怎麼告哩?
是侵權者才會被告吧...
妨害著作權不是只告行為人而已嗎?
難道買到盜板, 被騙還要受刑?
喝.. 下次作個像真的盜版賣你..
然後去告發你, 你猜你會不會被告?
--
[m [1;37m※ 來源:‧山水蘭陽 bbs.ilc.edu.tw‧[FROM: 211.75.161.161] [m
我本身一直是以「權能」的態度去理解重製權...
: 呵呵~被挑毛病了~
: 我本來是想打整個著作權的範圍包含....有點昏頭
: 不過,我的目的是說明著作權並非如物權般的對【物】支配權
嗯...可以了解。
: 由著作權法的內容而言,基本上是如此
: 但是著作權法對於【將非法重製物使用於營利目的】設有處罰
: 在法條中,【視為】對著作權之侵害~
: 由此可知,【使用盜版著作】於著作權法中的規制,在於使用的目的
: 不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允許
: 因此我認為此種行為的本質上並非侵權
: 該說是一種政策性的立法
: 精密對比而言~
: 【將非法重製物使用於營利目的】為違反著作權法,但基礎上並非侵權
: 【非法重製他人著作】則是真正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 呵呵..這部份算是我個人的看法~提供參考^^
嗯...很有說服力...至少在這裡,就這點而言,我被說服了..^^
進一步而言,
因為「將非法重製物使用於營利目的」之所以處罰,並非侵權的話,
而僅是違反著作權法,
則進一步有兩個問題,
即,
第一,因為此處罰係是刑法制裁,因此關於「營利目的」的解釋應予以從嚴?
第二,因為本質上並非侵權,是以並不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賠償?
(能否基於民法第184條第二項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我是認為,不應該僅有第一個要件即可以開始偵查。
我認為,第二要件亦是偵查發動門檻之一。
只是,第二要件並非如同需要第一要件一樣的程度,
至少需要「有事實或有相當理由足信該重製行為是不合理使用」的程度,
才可以發動偵查。
國家不是私人的討債機器,
更不會是商人的討債機器,
當然就更不應該是跨國際公司的討債機器(我指的是「應然面」)。
因此,
凡是發動偵查的公務員,
若欠缺「有事實或有相當理由足信該重製行為是不合理使用」的要件的話
(當然,這要件的內容或用語可以再修正),
自然應該科以相當的刑事責任(瀆職?非法偵查?嗯..這可以再討論)。
唉...令人遺憾的是,
有多少人能做得到?
有多少檢察官能做得到?
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了,
而是「道德勇氣」的問題。
: : 有個問題想煩請s兄幫忙解惑的是,
: :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所指的「公開口述」會對於著作財產權侵害?
: : 我不是很懂,不知您可否釋疑?
: 有的....因位於著作財產權章節中(第二十三條)
: 設有公開口述權的規定,針對語文著作
: 因為著作人可能以演講的方式表現著作(例如上課)
: 故將公開口述之權利專屬於著作權人,為著作財產權態樣之一
可是有問題的是,
例如說,甲為講師,
其講述一些內容甚至是自己的見解,符合以演講的方式表現著作,
若私下有同學錄音或攝影的話,
則恐怕會有侵害甲之著作權之虞;
但是,
該等型態的著作權如何以公開口述之方式侵害?
例如,
乙亦在公開之場合講述甲之講述的內容或是甲自己的見解的部分
(當然,乙並沒有說這是以自己的見解,而是說這是甲的見解),
此時,
乙構成對甲的著作權的侵害?
這...我就不太懂了。
還是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不知s兄可否再更詳細地說明呢?
: : (尤其是對於主張把侵害著作權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學者專家」們)
: 說實在....如果這樣搞..政府還真成了著作財產權人的"專屬打手"
: 因為抓到人之後,礙於著作權人覺得利益太小,根本不想花錢告
: 政府只好放人,但是那些傢伙又不甘心,就想要政府主動幫他們告
: 怪哉....自己的財產權被侵害,自己不想告
: 要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幫你們告?不要臉到極點!!!!!
: 大家看清楚哪些立委贊成..就知道哪些立委專門拿人手軟
是呀是呀,
我一直不是很贊成,
侵害著作權(尤其是著作財產權)會構成刑事責任。
還是不一樣,
雖然說房屋本身被占有,可以認為是一種損失;
而且此損失是源於被占有本身,而並非租金;
並且利益的侵害不一定是錢。
這些觀念(以下簡稱「傳統上對利益侵害的觀點」),
我都了解,而且沒有問題。
但是不一樣的是,
這些觀念與「未取得授權的盜版使用者」(以下簡稱「盜版使用者」)之間是不一樣的,
縱使有些「像」,
但是並不類似—至少欠缺得類推適用的基礎。
我前篇所說您所需要再加以說明之處,
即是指這裡,
就是「『盜版使用者』與『傳統上對利益侵害的觀點』之間的關聯性」。
換言之,
您若要如此認為,
就必須在此關聯性上再加以說明,
至少必須論證得出此二者間之關聯性以足以作為得類推適用的基礎。
(我覺得,這裡的關鍵是在於,準物權與物權之差異性到底有多大的問題)
: 一般而言,利益在法律上通常是指權利,
不會是這樣。
因為利益多元化、多樣化,
不見得是被限於「權利」;
但是,
有個前提是,
必須是法律有保護必要的,才是「利益」。
: 而且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的原則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在不能回復原狀時才計價以金錢替代。
不能這樣說,
「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是指損害賠償的方法,
並非是判斷是否構成損害賠償的標準,
亦非是返還或賠償的標準——返還或賠償的標準必須從得利或損害以觀。
: 所以廠商損失的不是「少賺的錢」,
: 而是利益的被侵奪,只是這種利益有市價。
什麼利益?
期待將賣出去的利益?
這算是一種利益?
什麼樣子、什麼種類的利益?
我並不是認為這不算是利益,
而是若要說是利益,則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
應該先說明這是什麼樣的利益,
以及再說明,這利益是值得法律保護的。
: 打個比方好了,有人二塊錢一張向別人買發票,
: 結果中了兩佰萬,請問當初賣給他發票的人可以主張不當得利嗎?
: 當然不行,買家買的是「兌獎權利」,(或者是買期待權?)
: 不是買四獎、五獎,
: 權利實現之後成為兩佰萬和當初賣發票的人心中預期一點關係也沒有。
您舉的例子我完全同意,
只是不能用以說明廠商所喪失的是什麼利益。
因為利益本來就不是那種不確定的期待利益(雖然也被稱為利益)。
: 所以計價的時候應該先計損失標的是什麼?是著作「權」。
: 那麼有多少的未授權遭盜用?假設是100個。
: 一個市價多少錢?假設是一千元。
: 那麼答案出來就是100*1,000=100,000元。
: 先弄清楚真正的、尤其是法律上意義的損失是什麼,
: 事實上法律上意義受損的是權利不是錢,
: 有了這一層認知後再從損失來作價返還。
不不不,
重點不是這個。
在開始下面的長篇大論時,我先把結論提前說,
就是我認為,「對於「使用盜版者」,應該不對於著作財產權人構成不當得利。」
其詳述如下:
(R兄,如果您不是法律系出身的,希望您能詳讀;
當然,若是的話,您願意詳讀,亦是我的榮幸)
是,被盜用著作,是著作權被侵害,
受有什麼損害?
著作權喪失?著作權的變動?還是權利金的減少收入?
我同意法律上意義的受損並非指錢,
但並非如同您所述的。
一般而言,我們可以想像,
若偷別人的機車,對該人除了構成侵權行為之外,也構成不當得利;
被偷的人受有什麼損害?
所有權的損害?
還是基於所有權得自由使用的使用權受害?
事實上這也是一體兩面的問題,
因為基於所有權得自由使用的,就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
是以,該權能受損時,即是所有權受損害。
那麼,著作權被盜用,其損害是什麼?
您認為是著作權受損害(這裡僅限於不當得利)。
著作權的什麼受損害?
您似乎認為是該「本於著作權而得授權的權利」?
是這樣嗎?
這能算是著作權的損害嗎?
就算是,
而且也認為這是著作權的權能之一,所以這受損害而等於是著作權的受害,
並且著作權應是值得保護的,
因此得作為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
但是,仍然有下面的問題必須處理:
在「受有利益者」,
究竟是「不合理使用而重製者」,還是「使用盜版者」?
我是反對這受有利益者包括到後者,
而且這利益是什麼?
「未以相當的對價而換取使用的權利」?
縱然認為這也是個利益,
但是使用盜版者的使用,
是否就必然與著作財產權人所受的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恐怕很難講,
因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受的損害,
應該在「不合理使用者而重製者」重製完畢後即發生,
並非因為「使用盜版者」的使用而產生這損害。
若,
要認為這二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話,
則還有再一個問題就是,
如同前面幾篇文章有提到的,
這使用盜版者的處罰基礎是在於使用的目的,
這能因此就認為必須以不當得利返還?
如果使用盜版者因為其使用目的而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話,
則還應該返還嗎?
這就是涉及到「是否有法律上原因」的問題。
換言之,
當立法政策僅處罰「使用盜版者」的使用目的時,
不符該處罰目的的使用盜版時,
是否即是意味「法律不禁止」?
亦即是否不能否定其「不具有法律上原因」?
恐怕不能逕下定論。
因此,
對於「使用盜版者」,應該不對於著作財產權人構成不當得利。
(後面恕刪)
嗯....算起來,公開口述是方法,而主要限制在於語文著作
跟其他重製或公演、公播等的合理範圍類似
一般情況~例如公開的宣讀他人著作全文、口述他人的完整演講內容
你所提到的情形,其實存在合理使用的空間
所以如果乙在公開場合,向公眾口述甲演講的內容
則雖有可能侵害甲之公開口述權
但是因為其合理使用範圍相當大(著作權法第55條)
所以利用空間應該不小
另外....於營利狀態下,公開口述引用他人著作也跟一般引用他人著作一樣
要考量合理使用原則,只是方法上不同而已,範圍的考量很類似
所以如果乙只是抽取出甲演講的部份見解,而也說明這是甲的見解
其實已經可以說是相當程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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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m└└└└ [37mFrom : [32m61-216-12-4.HINET-IP.hinet.net [34m───────────┘┘┘┘ [0m
關於"營利目的"確實應該從嚴解釋,所以才會專抓"企業盜版"
因為企業用軟體總是為企業營運之需求而採購,而企業是營利體
而且法條文中明列"直接營利"
所以說一般學生拿Word打報告..這種"利"就不太構成
但是學校方面就很吊詭....
拿軟體來教學,然後收學費~算是一種營利....
當然是說得過去..不過..總覺得怪怪的..
第二個問題倒是不用太煩惱..
因為著作權法有賦予請求權基礎
而計算方式適用民法....
我個人意見的確是不贊成直接依據民法侵權求償
PS:
.有人問我在公司電腦灌盜版遊戲違不違法..挖勒..真是好問題..
.我先說..這應該是關不到老闆..
.就算不違法..被查到之後,大概也得被當花枝炒掉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