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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酒駕撞我們,被判無罪...怎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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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Yeh

unread,
Apr 15, 2004, 12:17:47 PM4/15/04
to
92/01/13的晚上 11:30分,我載著我的女友在中和的板南路圓通路口,
被一個開著volvo960的68年次夜校生(他自己的車喔)酒駕撞上了,
我女友的左腳多處骨折,其中大腿粉碎性骨折t超過3cm,
小腿有三處,腳掌兩處,總共打了5根鋼釘,
其中大腿跟小腿的逢合傷口各都超過了25cm,
可是,他卻在初審被判無罪了,星期二高等法庭要開庭,
我需要大家的幫忙...以下把事情發生經過詳述...

92/01/13的晚上11:30當時天氣良好,但是氣溫非常低,所以我騎的很慢,
我載著我的女友,車上還有我的notebook跟一包我在我姐家洗好的衣服,
時速大約20km/h在板南路上往中正路上直行,板南路路邊是紅線的單一車道,
並沒有分快車道與慢車道,甚至路邊畫的是紅線而不是白線,
當時路口是紅燈,在我的前方停了四輛轎車,第四輛轎車(以下稱B車)停的比較靠路中間,
因為右邊有障礙物所以我從左邊超車,
我在後方想騎到前方的機車專用停等區,
在我騎出之後看到對面車道有一輛車(稱A車),
我以為他會因為紅燈而停在對面,
但是他卻加速闖過了紅燈直向我而來,
我趕緊騎往我的車道裡,但是還是來不及,在機車尾引擎部份被撞,
撞擊點剛好在黃線上,而對方直接撞在坐在我後面女友的腿上,
而我車子在被撞之後撞上了停在我左邊B車的前引擎側版,
然後向後滑行倒在B車後方的對向車道.

他酒測濃度 0.45 ,剛吃完年終尾牙.明顯的超速跟闖紅燈,
但是經過監理站的車禍鑑定委員會的判決是,我騎到他的車道,
(因為我的機車倒在他的車道上)
侵犯了他的路權,而且車禍地點離路口有20公尺以上,
所以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方沒有煞車痕跡,所以是我突然衝出,
讓他沒有時間反應才會撞上.
至於酒駕的部份是因為他在事後在警局做的平衡檢測通過,
(0.55才是法定的不能安全駕駛)
因此他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
然後他的自白書說他是喝維士比並不是喝酒,
所以不知道自己酒駕.
然後本案肇事者就被判無罪了.

這真的是另我跟我女友都崩潰的事情,
我們騎的很慢了,超車也很小心,在單黃線上超車的而不是雙黃線,
而且他明顯超速,闖紅燈,但都沒有證據.
本案唯一的證人也就是B車的駕駛,
他說他當時正準備停等紅燈,因為他前面的車都停止了,
但他沒有抬頭看清楚是不是真的紅燈,
他說對方開很快,但是他也不是看的很清楚到底有多快,
他也說對方明顯的是看的出來有喝酒.
我想法官是沒有採信他的說法,
現在,收到判決書後,我們請律師寫給檢察官,
提起上訴了,在4/20就要在高等法院開庭了,
我們反駁的理由是...
1.當時視線良好,他如果他煞車或往右閃一點點,就可以避免,但是他都沒有做,
怎麼能說他沒有過失.
2.他說他的時速只有30km/h,而我被撞的時後已經是在超車接近完成之時,以他如此慢的
車速,不可能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我,說我是突然衝出,害他無法反應
3.很多文件跟paper都明顯指出,喝酒會影響視力及反射能力,這是決對會影響的.
4.此時在我向車道已有四部車在等紅燈是不爭的事實,對方坦承是直行,一定是闖紅燈不
然就是以車速極快行駛.

檢察官幫我們上訴了,我想請問大家,
在高等法庭時,我應該怎麼說還是有什麼更好的說法呢?
我們真的很無助,對司法好失望,怎麼會這樣...

另外,律師費真的好貴,
之前刑事庭收了8萬,
他說民事庭應該會一起開,
又要了8萬,現在因為他被判無罪,
民事被駁回,但是現在告到高等法院那邊,
他說等判決勝訴才會跟我們拿錢,
這樣行情是合理的嗎?
血都被吸乾了...
我只是一個小小工程師.

謝謝大家看了這麼長的文章,
也希望大家騎車走路務必遵手交通規則,
最好連超車都不要,
這才是自保的方法...


daniel

unread,
Apr 16, 2004, 1:31:22 AM4/16/04
to
律師的費用以出庭次數來算
通常出庭一次費用約5~6萬起跳

你文中提的路口,我沒什麼印象
但目前許多路口的機車騎士停等區之劃置,有許多無厘頭現象
例如有一個是這種情形
原本的機車專用道,在到路口時,被劃成右轉,紅燈時給車子右轉的專用道
機車停等區在原來快車道之最前面
機車想要停到那個小小的框框中,必然得騎上快車道再入
有時還得小心和小機車搶小框框停車的大汽車
你再回去看看你出車禍那個路口,
若全無快慢車道之劃分,那就無所謂誰搶誰的路權之言了

再不然就是一次出庭費8萬元,你所託非人!!

※ 引述《"Ivan Yeh" <y...@alumni.nctu.edu.tw>》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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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om

unread,
Apr 16, 2004, 3:59:14 AM4/16/04
to
On Fri, 16 Apr 2004 13:31:22 +0800 (CST), "daniel"
<ks...@bbs.openfind.com.tw> wrote:

他的文章你沒讀好,他是對向擦撞。
離路口有四輛車的距離的話,跟闖紅燈是應該扯不上關係。

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unread,
Apr 16, 2004, 5:38:00 AM4/16/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92/01/13的晚上 11:30分,我載著我的女友在中和的板南路圓通路口,
: 被一個開著volvo960的68年次夜校生(他自己的車喔)酒駕撞上了,
:.
: 他酒測濃度 0.45 ,剛吃完年終尾牙.明顯的超速跟闖紅燈,
:

先生..請問你告蛇麼.....至於185之3是以酒測值0.55為標準
如果鑑定報告這麼說..我只能說你輸的機率很大
還有民事為蛇麼被駁回
律師都沒跟你說嗎.....

行情合理...
一各審級收八萬
非出一次庭
只不過律師蛇麼都沒跟你說..怪怪的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18-167-194-45.dynamic.hinet.net

Ivan Yeh

unread,
Apr 16, 2004, 11:51:02 AM4/16/04
to

"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yewye...@bbs.cs.nccu.edu.tw> 在郵件
news:4BeX2O$r...@bbs.cs.nccu.edu.tw 中撰寫...

>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 92/01/13的晚上 11:30分,我載著我的女友在中和的板南路圓通路口,
> : 被一個開著volvo960的68年次夜校生(他自己的車喔)酒駕撞上了,
>
> 先生..請問你告蛇麼.....至於185之3是以酒測值0.55為標準
> 如果鑑定報告這麼說..我只能說你輸的機率很大
> 還有民事為蛇麼被駁回
> 律師都沒跟你說嗎.....
>
> 行情合理...
> 一各審級收八萬
> 非出一次庭
> 只不過律師蛇麼都沒跟你說..怪怪的

1.是檢察官告他的不是我們告他的,因為酒駕是公訴罪.
2.民事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他刑事不成立,所以沒有過失,因此民事不成立.

聽你這樣說就更失望了,一開始我們的律師還信心滿滿的,想不到變成這樣...


Ivan Yeh

unread,
Apr 16, 2004, 11:54:12 AM4/16/04
to

<a...@b.com> 在郵件 news:me4v70hcsudvlq538...@4ax.com 中撰寫...

真的是這樣喔...
我超車前有看到他,
但是直覺的反應是他會因為紅燈而停在路口,
才會決定超車,
只是想不到他加速衝過來,
才會閃不過,
也才會在快超車完成是被撞上的,
這樣子,在第三者的眼中看來,
還是會覺得我超車不當喔?


小鱉三

unread,
Apr 16, 2004, 1:42:15 PM4/16/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92/01/13的晚上 11:30分,我載著我的女友在中和的板南路圓通路口,
> 被一個開著volvo960的68年次夜校生(他自己的車喔)酒駕撞上了,
> 我女友的左腳多處骨折,其中大腿粉碎性骨折t超過3cm,
> 小腿有三處,腳掌兩處,總共打了5根鋼釘,
> 其中大腿跟小腿的逢合傷口各都超過了25cm,
> 可是,他卻在初審被判無罪了,星期二高等法庭要開庭,
> 我需要大家的幫忙...以下把事情發生經過詳述...
> 92/01/13的晚上11:30當時天氣良好,但是氣溫非常低,所以我騎的很慢,
> 我載著我的女友,車上還有我的notebook跟一包我在我姐家洗好的衣服,
> 時速大約20km/h在板南路上往中正路上直行,板南路路邊是紅線的單一車道,
> 並沒有分快車道與慢車道,甚至路邊畫的是紅線而不是白線,
> 當時路口是紅燈,在我的前方停了四輛轎車,第四輛轎車(以下稱B車)停的比較靠路中間,
> 因為右邊有障礙物所以我從左邊超車,
> 我在後方想騎到前方的機車專用停等區,
> 在我騎出之後看到對面車道有一輛車(稱A車),
> 我以為他會因為紅燈而停在對面,
> 但是他卻加速闖過了紅燈直向我而來,
> 我趕緊騎往我的車道裡,但是還是來不及,在機車尾引擎部份被撞,
> 撞擊點剛好在黃線上,而對方直接撞在坐在我後面女友的腿上,
> 而我車子在被撞之後撞上了停在我左邊B車的前引擎側版,
^^^^^^^^^^^^^^^^^^^^^^^^^^^^^^^
我這邊看不懂

你既然是『快要超車完』,也就是橫越單黃線,換言之,就是你已經在
己方車道的左邊,而B車是己方車道上的車輛,B車怎麼會是停在你左邊

> 然後向後滑行倒在B車後方的對向車道.


> 他酒測濃度 0.45 ,剛吃完年終尾牙.明顯的超速跟闖紅燈,
> 但是經過監理站的車禍鑑定委員會的判決是,我騎到他的車道,
> (因為我的機車倒在他的車道上)
> 侵犯了他的路權,而且車禍地點離路口有20公尺以上,
> 所以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方沒有煞車痕跡,所以是我突然衝出,
> 讓他沒有時間反應才會撞上.
> 至於酒駕的部份是因為他在事後在警局做的平衡檢測通過,
> (0.55才是法定的不能安全駕駛)
> 因此他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
> 然後他的自白書說他是喝維士比並不是喝酒,
> 所以不知道自己酒駕.
> 然後本案肇事者就被判無罪了.
> 這真的是另我跟我女友都崩潰的事情,
> 我們騎的很慢了,超車也很小心,在單黃線上超車的而不是雙黃線,
> 而且他明顯超速,闖紅燈,但都沒有證據.

不是沒有證據,而是事故鑑定報告認為這跟是否有闖紅燈無關。


> 本案唯一的證人也就是B車的駕駛,
> 他說他當時正準備停等紅燈,因為他前面的車都停止了,
> 但他沒有抬頭看清楚是不是真的紅燈,
> 他說對方開很快,但是他也不是看的很清楚到底有多快,
> 他也說對方明顯的是看的出來有喝酒.
> 我想法官是沒有採信他的說法,
> 現在,收到判決書後,我們請律師寫給檢察官,
> 提起上訴了,在4/20就要在高等法院開庭了,
> 我們反駁的理由是...
> 1.當時視線良好,他如果他煞車或往右閃一點點,就可以避免,但是他都沒有做,
> 怎麼能說他沒有過失.
> 2.他說他的時速只有30km/h,而我被撞的時後已經是在超車接近完成之時,以他如此慢的
> 車速,不可能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我,說我是突然衝出,害他無法反應

這個地方的確是還可以在查。

對方如果時速30km,你在鑽車縫,速度也不可能很快。
以相對速度來說,未必能造成這麼你女朋友這麼嚴重的傷害。

你車子應該有毀損吧?
如果還在的話,鑑定一下你機車的主要撞擊點,如果不是正面對撞,
相對速度會更低。


> 3.很多文件跟paper都明顯指出,喝酒會影響視力及反射能力,這是決對會影響的.
> 4.此時在我向車道已有四部車在等紅燈是不爭的事實,對方坦承是直行,一定是闖紅燈不
> 然就是以車速極快行駛.
> 檢察官幫我們上訴了,我想請問大家,
> 在高等法庭時,我應該怎麼說還是有什麼更好的說法呢?
> 我們真的很無助,對司法好失望,怎麼會這樣...

> 另外,律師費真的好貴,
> 之前刑事庭收了8萬,
> 他說民事庭應該會一起開,
> 又要了8萬,現在因為他被判無罪,
> 民事被駁回,但是現在告到高等法院那邊,
> 他說等判決勝訴才會跟我們拿錢,
> 這樣行情是合理的嗎?
> 血都被吸乾了...
> 我只是一個小小工程師.
> 謝謝大家看了這麼長的文章,
> 也希望大家騎車走路務必遵手交通規則,
> 最好連超車都不要,
> 這才是自保的方法...

我是覺得,這次上訴,你可能還是會輸。

我是不知道你的律師到底有沒有跟你分析過本案關鍵,
以及上訴的主要理由。
現在一審主要是採用監理單位的事故鑑定報告,
如果你的律師不去設法撼動那一份鑑定報告的可信度,
二審法院通常會繼續採用。
這麼一來,你二審輸的機會還是很高。

一個審判收八萬,是還好。
以前的行情,通常的案件就是五萬到七萬,有時會到十萬,
現在因為實施交互詰問制,開庭時間拉長,
律師收費多少都有提高一些。
--
啟蒙老師說他自認非常的渺小 所以他姓ㄙㄨˊ 名ㄌㄚˋ

身為學生的我,為了響應老師的謙抑政策。只好跟著改名改姓,姓鱉 名三....

請多多指教~~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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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218-166-96-119.dynamic.hinet.net [m

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unread,
Apr 16, 2004, 9:15:32 PM4/16/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yewye...@bbs.cs.nccu.edu.tw> 在郵件
: news:4BeX2O$r...@bbs.cs.nccu.edu.tw 中撰寫...
: > 先生..請問你告蛇麼.....至於185之3是以酒測值0.55為標準

: > 如果鑑定報告這麼說..我只能說你輸的機率很大
: > 還有民事為蛇麼被駁回
: > 律師都沒跟你說嗎.....
: > 行情合理...
: > 一各審級收八萬
: > 非出一次庭
: > 只不過律師蛇麼都沒跟你說..怪怪的
: 1.是檢察官告他的不是我們告他的,因為酒駕是公訴罪.
: 2.民事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他刑事不成立,所以沒有過失,因此民事不成立.
: 聽你這樣說就更失望了,一開始我們的律師還信心滿滿的,想不到變成這樣...

恩...我想這案子您的過失很大
再來既然是公訴罪您不該請律師
檢察官就可以幫你
律師信心滿滿..我只能說他怪怪的
一般來說這種案子通常以鑑定為準
就算民事成立..可能您負擔的部分較大

我不是想摧殘你...不一定是對方錯
不是誰受傷重就是誰對............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18-167-192-112.dynamic.hinet.net

ALF

unread,
Apr 16, 2004, 11:40:33 PM4/16/04
to
依您的內容可以確定的部份是....對方有喝酒(0.45MG/L),而您侵入他人的車道
,但是對方有無闖紅燈卻無法舉證....所以不會認定。
而且,肇事地點已離路口有段距離(否則接近路口處的車道應為雙黃線)
所以,肇事鑑定是您侵入他人車道為主,故對方無肇責。

酒後駕車未達0.55MG/L,且無違反道安規則肇事,那法官有可能判對方無罪的
(但紅單是免不了的...因為超過0.25MG/L),所以,您要做的是針對肇事鑑定報告
申請覆議(只是不知您過了期限沒??)。

"Ivan Yeh" <y...@alumni.nctu.edu.tw> 撰寫於郵件新聞
:c5mck3$m...@netnews.hinet.net...

Ivan Yeh

unread,
Apr 17, 2004, 4:52:03 AM4/17/04
to

"小鱉三" <pingpo...@bbs.kimo.com.tw> 在郵件
news:4BejVd$q...@bbs.kimo.com.tw 中撰寫...

>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 92/01/13的晚上 11:30分,我載著我的女友在中和的板南路圓通路口,
> > 我趕緊騎往我的車道裡,但是還是來不及,在機車尾引擎部份被撞,
> > 撞擊點剛好在黃線上,而對方直接撞在坐在我後面女友的腿上,
> > 而我車子在被撞之後撞上了停在我左邊B車的前引擎側版,
> ^^^^^^^^^^^^^^^^^^^^^^^^^^^^^^^
> 我這邊看不懂
>
> 你既然是『快要超車完』,也就是橫越單黃線,換言之,就是你已經在
> 己方車道的左邊,而B車是己方車道上的車輛,B車怎麼會是停在你左邊
> ?
>

我快超車完是說,我已經在B車的車頭那邊的位置了,
然後在這個點被我對向的車子也就是A車撞上我的機車車尾側面,
作用力的結果就讓我撞上在我的右側的B車駕駛座前面的引擎室側板.


> > 2.他說他的時速只有30km/h,而我被撞的時後已經是在超車接近完成之時,以他如此


慢的
> > 車速,不可能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我,說我是突然衝出,害他無法反應
> 這個地方的確是還可以在查。
>
> 對方如果時速30km,你在鑽車縫,速度也不可能很快。
> 以相對速度來說,未必能造成這麼你女朋友這麼嚴重的傷害。
>
> 你車子應該有毀損吧?
> 如果還在的話,鑑定一下你機車的主要撞擊點,如果不是正面對撞,
> 相對速度會更低。


我的車子已經全毀報廢了,
因為機車引擎都全壞了.
有照片,看的出來明確的撞擊點是機車車尾左面,
一般騎125的車,後面載一個人,那個人左腳大腿的位置.

謝謝你的意見...


Ivan Yeh

unread,
Apr 17, 2004, 4:57:03 AM4/17/04
to
> : 2.民事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他刑事不成立,所以沒有過失,因此民事不成立.
> : 聽你這樣說就更失望了,一開始我們的律師還信心滿滿的,想不到變成這樣...
>
> 恩...我想這案子您的過失很大
> 再來既然是公訴罪您不該請律師
> 檢察官就可以幫你
> 律師信心滿滿..我只能說他怪怪的
> 一般來說這種案子通常以鑑定為準
> 就算民事成立..可能您負擔的部分較大
>
> 我不是想摧殘你...不一定是對方錯
> 不是誰受傷重就是誰對............

真的是這樣喔,
本來當初已經談到理賠的事情了,
但是律師覺得談的不夠好,
結果現在卻什麼都沒有了,
辛苦了一年多,努力的復健,
我女友是護士,已經按照最努力的醫療方式在做了,
還是沒有辦法痊癒(走路還是會一擺一擺的),
她還是很樂觀很努力,
真的好心疼她,
心理還是好難過呀...

Ivan Yeh

unread,
Apr 17, 2004, 5:05:38 AM4/17/04
to

"ALF" <alf...@msn.com> 在郵件 news:c5q90m$m65$1...@news.giga.net.tw 中撰寫...

> 依您的內容可以確定的部份是....對方有喝酒(0.45MG/L),而您侵入他人的車道
> ,但是對方有無闖紅燈卻無法舉證....所以不會認定。
> 而且,肇事地點已離路口有段距離(否則接近路口處的車道應為雙黃線)
> 所以,肇事鑑定是您侵入他人車道為主,故對方無肇責。
>
> 酒後駕車未達0.55MG/L,且無違反道安規則肇事,那法官有可能判對方無罪的
> (但紅單是免不了的...因為超過0.25MG/L),所以,您要做的是針對肇事鑑定報告
> 申請覆議(只是不知您過了期限沒??)。
>

申請過覆議了,
覆議結果除了照原判以外,
還多加了一條說本事件與被告有沒有闖紅燈無關,
崩潰...

一個家裡有錢的夜校生,
開著他的volvo喝著酒到處亂衝,
出了事他檢察庭沒到,肇事鑑定會也沒去,
每次都是我帶著我女友出庭,
他就這樣什麼都不管,
他哥幫他出面跟我們談了幾次,
結果法院判他沒事,
他以後還會有多少個日子會喝酒開車,
我覺得很不公平耶,
我騎車已經超慢超小心的了,
努力的加班工作也只能買二手嘉年華,
每一次開庭每一次看醫生每一次復健,
都這麼努力,
結果他什麼事都沒有,
我真的覺得很不公平耶...

真的沒辦法了嗎?


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unread,
Apr 18, 2004, 11:51:16 PM4/18/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
: 真的是這樣喔,

: 本來當初已經談到理賠的事情了,
: 但是律師覺得談的不夠好,
: 結果現在卻什麼都沒有了,
: 辛苦了一年多,努力的復健,
: 我女友是護士,已經按照最努力的醫療方式在做了,
: 還是沒有辦法痊癒(走路還是會一擺一擺的),
: 她還是很樂觀很努力,
: 真的好心疼她,
: 心理還是好難過呀...

當初理賠我想是對方不懂法律吧
如果是我就會等鑑定報告出來再說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18-167-187-113.dynamic.hinet.net

雨中旋律

unread,
Apr 19, 2004, 1:28:14 AM4/19/04
to
你當初有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嗎?
還是說只提起醉態駕駛的告訴,然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是後者,按那個鑑定結果來看,他一定是無罪的…
還有你律師是在什麼時候請的?是在事發後六個月之內嗎?
當初和解,是在告醉態駕駛罪之前和解的,還是說,
過失傷害和醉態駕駛一起告,但檢察官叫你們和解過失傷害的部分?
那後來,沒和解成,是不是兩個罪都被提起公訴?
而且,最後,兩個罪都被判無罪?

其實,我想可能還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
就是單獨提起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
如果法官認定對方有過失,而且過失比你大,
那他就要負賠償責任了…
不過你要想清楚,得到的賠償也許不夠付律師費…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yewye...@bbs.cs.nccu.edu.tw> 在郵件
: news:4BeX2O$r...@bbs.cs.nccu.edu.tw 中撰寫...
: > 先生..請問你告蛇麼.....至於185之3是以酒測值0.55為標準
: > 如果鑑定報告這麼說..我只能說你輸的機率很大
: > 還有民事為蛇麼被駁回
: > 律師都沒跟你說嗎.....
: > 行情合理...
: > 一各審級收八萬
: > 非出一次庭
: > 只不過律師蛇麼都沒跟你說..怪怪的
: 1.是檢察官告他的不是我們告他的,因為酒駕是公訴罪.
: 2.民事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他刑事不成立,所以沒有過失,因此民事不成立.
: 聽你這樣說就更失望了,一開始我們的律師還信心滿滿的,想不到變成這樣...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18-34-53-22.cm.dynamic.apol.com.

Ivan Yeh

unread,
Apr 19, 2004, 10:48:23 AM4/19/04
to

"雨中旋律" <greenc...@bbs.cs.nccu.edu.tw> 在郵件
news:4Bgh2E$q...@bbs.cs.nccu.edu.tw 中撰寫...

> 你當初有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嗎?
> 還是說只提起醉態駕駛的告訴,然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 如果是後者,按那個鑑定結果來看,他一定是無罪的…
> 還有你律師是在什麼時候請的?是在事發後六個月之內嗎?

是車禍隔一兩天就請了,所以他是從頭到尾參與的...
現在想想,那個律師還真爛.
當初是這樣說,
一個當事者收5萬,
我們是兩個人一起告,
所以收10萬,
但是因為是我女友爸爸的朋友介紹的,
所以打8折,
是8萬.

然後陪我們出席了一次檢察庭,
那次被告跟本沒來,
所以我在唱獨腳戲.

第二次法院開庭,
他說出一次庭收一次錢,
所以這次他不要去可以幫我們省一筆錢.
那時正在談合解的過程,
所以我就自己一個人出庭,
並跟法官說希望多給我們一些時間談和解.
其實,我感覺那時法官很希望我們能和解,
並當場斥罵(就是那種感覺)酒駕的被告.

結果合解談的不順利,
律師一直給我女友爸爸可以談更好的感覺,
要我們一起提民事賠償,
因此又我們又付給了他8萬
他說刑事跟民事各8萬,
這樣就是把我們的案子通包了,
以後不會再收錢了.
再開庭,沒結論,
等肇事鑑定...不利..
後來就收到判決書了.
無罪,無過失.

後來要寫信給檢察官幫我們再上訴,
但是他說他對醫學上的東西不熟,
叫我們幫他找找有關酒駕引響駕駛的資料,
因為我女友是護士,
他可能認為我們比較會找資料,
我們還幫他找了一堆給他參考,
後來檢察官幫我們上訴了.

他現在終於說比較有良心的話,
他說他會陪我們出庭,
如果要的錢贏了,
才會收我們的錢.

真是恐怖呀...
民事給了他一筆錢,
可是民事跟本都沒開庭也沒成立,
可以要回來嗎?
好想要回來喔.

> 當初和解,是在告醉態駕駛罪之前和解的,還是說,
> 過失傷害和醉態駕駛一起告,但檢察官叫你們和解過失傷害的部分?
> 那後來,沒和解成,是不是兩個罪都被提起公訴?
> 而且,最後,兩個罪都被判無罪?

當初和解,是告了他以後,在訴訟的過程中談的.
過失傷害和醉態駕駛兩個罪都一起告,
兩個罪都被起訴,兩個都被判無罪.

>
> 其實,我想可能還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
> 就是單獨提起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
> 如果法官認定對方有過失,而且過失比你大,
> 那他就要負賠償責任了…
> 不過你要想清楚,得到的賠償也許不夠付律師費…
>

所以你的意見還是算了,
沒關系,謝謝你.
我們都已經渡過最困難的日子了.
我想既使我女友的腳一輩子都不會好也沒關系,
因為我會照顧她一輩子的.
謝謝你們.


小鱉三

unread,
Apr 19, 2004, 11:17:48 AM4/19/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雨中旋律" <greenc...@bbs.cs.nccu.edu.tw> 在郵件
> news:4Bgh2E$q...@bbs.cs.nccu.edu.tw 中撰寫...
> > 你當初有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嗎?
> > 還是說只提起醉態駕駛的告訴,然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 > 如果是後者,按那個鑑定結果來看,他一定是無罪的…
> > 還有你律師是在什麼時候請的?是在事發後六個月之內嗎?
> 是車禍隔一兩天就請了,所以他是從頭到尾參與的...
> 現在想想,那個律師還真爛.
> 當初是這樣說,
> 一個當事者收5萬,
> 我們是兩個人一起告,
> 所以收10萬,
> 但是因為是我女友爸爸的朋友介紹的,
> 所以打8折,
> 是8萬.
你被拐了

不管幾個原告,本案還是只有一個事實。
如果你跟你女朋友各請各的律師,那當然分別計算。
不過要是這種情況,律師只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


> 然後陪我們出席了一次檢察庭,
> 那次被告跟本沒來,
> 所以我在唱獨腳戲.
> 第二次法院開庭,
> 他說出一次庭收一次錢,
> 所以這次他不要去可以幫我們省一筆錢.
> 那時正在談合解的過程,
> 所以我就自己一個人出庭,
> 並跟法官說希望多給我們一些時間談和解.
> 其實,我感覺那時法官很希望我們能和解,
> 並當場斥罵(就是那種感覺)酒駕的被告.
> 結果合解談的不順利,
> 律師一直給我女友爸爸可以談更好的感覺,

可否說說對方開的條件,以及您方律師所認為的合理數額??
> 要我們一起提民事賠償,
> 因此又我們又付給了他8萬
> 他說刑事跟民事各8萬,
.....真敢賺


> 這樣就是把我們的案子通包了,
> 以後不會再收錢了.
> 再開庭,沒結論,
> 等肇事鑑定...不利..
> 後來就收到判決書了.
> 無罪,無過失.
> 後來要寫信給檢察官幫我們再上訴,
> 但是他說他對醫學上的東西不熟,
> 叫我們幫他找找有關酒駕引響駕駛的資料,

這個檢察官不錯,肯明白告訴你他有不懂的地方,也希望你們能幫他一把。
你們幫他,他才能幫你們。


> 因為我女友是護士,
> 他可能認為我們比較會找資料,
> 我們還幫他找了一堆給他參考,
> 後來檢察官幫我們上訴了.
> 他現在終於說比較有良心的話,
> 他說他會陪我們出庭,
> 如果要的錢贏了,
> 才會收我們的錢.
> 真是恐怖呀...
> 民事給了他一筆錢,
> 可是民事跟本都沒開庭也沒成立,

你的律師應該是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所以刑庭開庭,就等於民事的
部分一起審理了。
而且本案性質特殊,刑事不成立,民事也不會成立。

當初如果刑事跟民事各自起訴,依照判決互不拘束的原則,
民事(庭)那邊會怎麼判,尚未可知。

這點倒是沒辦法怪律師,他大概以為刑事穩贏,
所以附帶的民事賠償一定可以順便過關。
沒想到刑事的判決結果,跟他想得差太多。


> 可以要回來嗎?
> 好想要回來喔.
> > 當初和解,是在告醉態駕駛罪之前和解的,還是說,
> > 過失傷害和醉態駕駛一起告,但檢察官叫你們和解過失傷害的部分?
> > 那後來,沒和解成,是不是兩個罪都被提起公訴?
> > 而且,最後,兩個罪都被判無罪?
> 當初和解,是告了他以後,在訴訟的過程中談的.
> 過失傷害和醉態駕駛兩個罪都一起告,
> 兩個罪都被起訴,兩個都被判無罪.
> > 其實,我想可能還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
> > 就是單獨提起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
> > 如果法官認定對方有過失,而且過失比你大,
> > 那他就要負賠償責任了…
> > 不過你要想清楚,得到的賠償也許不夠付律師費…
> 所以你的意見還是算了,
> 沒關系,謝謝你.
> 我們都已經渡過最困難的日子了.
> 我想既使我女友的腳一輩子都不會好也沒關系,
> 因為我會照顧她一輩子的.
> 謝謝你們.

你最後四句話,很棒呢。
別灰心,雖然你這個案子超過我的能力範圍,
但是我幫你試試看能不能找到幫手。
不一定能成功,但我盡力。

我現在想先問你幾個問題
1.對方當初到底開價多少?
2.你們律師認為合理的數額是多少?
3.問你們律師,所謂二審打贏才收錢,是指只收之前尚未拿的,
還是包括二審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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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厭柚子..超討厭

unread,
Apr 19, 2004, 10:37:04 PM4/19/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雨中旋律" <greenc...@bbs.cs.nccu.edu.tw> 在郵件
: news:4Bgh2E$q...@bbs.cs.nccu.edu.tw 中撰寫...
: > 你當初有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嗎?
: > 還是說只提起醉態駕駛的告訴,然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 > 如果是後者,按那個鑑定結果來看,他一定是無罪的…
: > 還有你律師是在什麼時候請的?是在事發後六個月之內嗎?
: 是車禍隔一兩天就請了,所以他是從頭到尾參與的...
: 現在想想,那個律師還真爛.
: 當初是這樣說,
: 一個當事者收5萬,
: 我們是兩個人一起告,
: 所以收10萬,
: 但是因為是我女友爸爸的朋友介紹的,
: 所以打8折,
: 是8萬.
: 然後陪我們出席了一次檢察庭,

: 那次被告跟本沒來,
: 所以我在唱獨腳戲.
: 第二次法院開庭,
: 他說出一次庭收一次錢,
: 所以這次他不要去可以幫我們省一筆錢.
: 那時正在談合解的過程,
: 所以我就自己一個人出庭,
: 並跟法官說希望多給我們一些時間談和解.
: 其實,我感覺那時法官很希望我們能和解,
: 並當場斥罵(就是那種感覺)酒駕的被告.
: 結果合解談的不順利,
: 律師一直給我女友爸爸可以談更好的感覺,
: 要我們一起提民事賠償,
: 因此又我們又付給了他8萬
: 他說刑事跟民事各8萬,
: 這樣就是把我們的案子通包了,

: 以後不會再收錢了.
: 再開庭,沒結論,
: 等肇事鑑定...不利..
: 後來就收到判決書了.
: 無罪,無過失.
: 後來要寫信給檢察官幫我們再上訴,
: 但是他說他對醫學上的東西不熟,
: 叫我們幫他找找有關酒駕引響駕駛的資料,
: 因為我女友是護士,

: 他可能認為我們比較會找資料,
: 我們還幫他找了一堆給他參考,
: 後來檢察官幫我們上訴了.
: 他現在終於說比較有良心的話,
: 他說他會陪我們出庭,
: 如果要的錢贏了,
:
依刑訴503條第一項
你可以訴請法院移轉至民事法院
就可以單獨審判
不受刑事官司的影響
只不過鑑定報告對你不利
還有他收你八萬刑事庭的部分
我認為沒問題
因為偵查庭委任一次四萬
審判又委任一次四萬
至於民事部分只能說他怪怪的
附帶民事部份他不應該收錢
同一各刑庭法官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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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Yeh

unread,
Apr 20, 2004, 12:12:49 PM4/20/04
to

> > 但是因為是我女友爸爸的朋友介紹的,
> > 所以打8折,
> > 是8萬.
> 你被拐了
>
> 不管幾個原告,本案還是只有一個事實。
> 如果你跟你女朋友各請各的律師,那當然分別計算。
> 不過要是這種情況,律師只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

阿...果然被騙了...


> 可否說說對方開的條件,以及您方律師所認為的合理數額??

我女友的腿傷的很重,
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超過3cm,
當初開刀的醫生都要我們有不能完全好起來的準備.
一開始談的金額是有30多萬,
其中還談到分期還之類的,
在這過程中,
律師要我們考慮看看,
但是後來他們說他不要合解了,
法庭見.

然後我們民事訴訟上的要求賠償律師寫的是200萬,
他是說因為考慮責任分擔的關係,
所以這樣開.

> > 要我們一起提民事賠償,
> > 因此又我們又付給了他8萬
> > 他說刑事跟民事各8萬,
> .....真敢賺

> > 這樣就是把我們的案子通包了,
> > 以後不會再收錢了.
> > 再開庭,沒結論,
> > 等肇事鑑定...不利..
> > 後來就收到判決書了.
> > 無罪,無過失.
> > 後來要寫信給檢察官幫我們再上訴,
> > 但是他說他對醫學上的東西不熟,
> > 叫我們幫他找找有關酒駕引響駕駛的資料,
> 這個檢察官不錯,肯明白告訴你他有不懂的地方,也希望你們能幫他一把。
> 你們幫他,他才能幫你們。

你誤會了,我說的是那個律師,
要寫上訴狀還要我們幫他找資料.

> 你的律師應該是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所以刑庭開庭,就等於民事的
> 部分一起審理了。
> 而且本案性質特殊,刑事不成立,民事也不會成立。
>
> 當初如果刑事跟民事各自起訴,依照判決互不拘束的原則,
> 民事(庭)那邊會怎麼判,尚未可知。
>
> 這點倒是沒辦法怪律師,他大概以為刑事穩贏,
> 所以附帶的民事賠償一定可以順便過關。
> 沒想到刑事的判決結果,跟他想得差太多。
>

> 我現在想先問你幾個問題
> 1.對方當初到底開價多少?

對方一開始談是30萬.

> 2.你們律師認為合理的數額是多少?

他認為是70萬左右.

> 3.問你們律師,所謂二審打贏才收錢,是指只收之前尚未拿的,
> 還是包括二審的費用?

他是說打贏的話再收這次高院應收的律師費.


Ivan Yeh

unread,
Apr 20, 2004, 12:30:04 PM4/20/04
to
謝謝大家給我這麼多的意見,
我今天去了高院開的第一次庭,
第一次是準備庭,
我們提出反駁主要是兩點,
1.過失傷害 - 如果他是安全駕駛狀態,他應該有能力踩煞車,閃避,或是採取
任何一種方式避免車禍發生,而他卻是什麼都沒做.
2.酒測值部份 - 他的酒測記錄在事故發生後的39分後,而平衡測試是在警局做的,
是在更久以後.
然後我方律師要求傳喚幫他做酒測的警員,
要求確切的測試時間.
主要是希望能這個測試能不被採用,
因為測驗跟事故發生已有一段時間,
測試時的狀態並不等於事故發生時他的狀態,
法官今天有提出有一份學術上認定的反推表,
可是我們沒有.
可以反推回他當時應該的酒測值,
不知道會不會差很多.

6月9號才會開辯論庭,
到時要針對這兩個部份做答辯,
對方的律師好像胸有成竹,
我方的律師又很笨,
當場矮人家一節...

因為大家的幫忙,
我懂了很多,
也知道要給我的律師一些壓力,
不然太便宜他了.

謝謝大家的幫忙,
真的很感激,謝謝.


小鱉三

unread,
Apr 20, 2004, 1:00:09 PM4/20/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謝謝大家給我這麼多的意見,
> 我今天去了高院開的第一次庭,
> 第一次是準備庭,
> 我們提出反駁主要是兩點,
> 1.過失傷害 - 如果他是安全駕駛狀態,他應該有能力踩煞車,閃避,或是採取
> 任何一種方式避免車禍發生,而他卻是什麼都沒做.
> 2.酒測值部份 - 他的酒測記錄在事故發生後的39分後,而平衡測試是在警局做的,
> 是在更久以後.
補充 交通法規有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標準值,是違規的。中午有幫
你問過在刑庭的老師,他說這個標準值,跟刑法那條的標準值不一樣。刑法
那邊,對方沒超過,但是他已經超過道交處罰條例的標準了。

換言之,他只是沒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但是有可能還是有過失。
因為道交條例會規定千分之二十五,一定是有數據顯示,超過這個標準,會
使得駕駛人的注意力跟反應力減低。

也許您可以跟您的律師,就這一點交換意見,請他參考看看。


> 然後我方律師要求傳喚幫他做酒測的警員,
> 要求確切的測試時間.
> 主要是希望能這個測試能不被採用,
> 因為測驗跟事故發生已有一段時間,
> 測試時的狀態並不等於事故發生時他的狀態,
> 法官今天有提出有一份學術上認定的反推表,
> 可是我們沒有.
> 可以反推回他當時應該的酒測值,
> 不知道會不會差很多.
> 6月9號才會開辯論庭,
> 到時要針對這兩個部份做答辯,
> 對方的律師好像胸有成竹,
> 我方的律師又很笨,
> 當場矮人家一節...
> 因為大家的幫忙,
> 我懂了很多,
> 也知道要給我的律師一些壓力,
> 不然太便宜他了.
> 謝謝大家的幫忙,
> 真的很感激,謝謝.

法律上的事情,我們也只能做到這樣,不方便祝你打贏。
畢竟,幫助你讓法院發現真實,進而做出判決,才是我們的目的,
而非只是幫誰打贏。

天助自助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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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鱉三

unread,
Apr 20, 2004, 1:05:17 PM4/20/04
to
ps 道交那邊的標準值,不是直接規定在條例裡面,
可能要在細則,或是行政法規裡面。

本來要幫你查一下,不過,還是請你的律師去查。
收了一堆錢,做點事情,應該不過分吧。 @@

小鱉三

unread,
Apr 20, 2004, 6:44:07 PM4/20/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 你被拐了
> > 不管幾個原告,本案還是只有一個事實。
> > 如果你跟你女朋友各請各的律師,那當然分別計算。
> > 不過要是這種情況,律師只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
> 阿...果然被騙了...
我要先說清楚哦

我所謂的你被拐了,是指這個律師賺很兇,
甚至我覺得他打法很詭異(我後面會說),倒不是說他騙你。

以刑事來說,案件只有『一個』,不管幾個原告,幾個被告,
就是這麼一個案件。

一個人聘請他,兩個人聘請他,他還是只會花時間去了解一個案情。
頂多,只是不同的原告或被告,就這個事實所牽涉的罪名,立基點不一樣。
但是,就你這個案子來說,並沒有類似問題。

如果今天案情複雜一點,兩個人去打一個人,其中一個動手,
一個把風;或是一個想打,臨時約人去助威;或是......
那律師依照情況不一樣,分別計價之後,再予以酌減費用,
這才是他有『算便宜』。

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請求權基礎不一樣,分開計算是有道理的。


> > 可否說說對方開的條件,以及您方律師所認為的合理數額??
> 我女友的腿傷的很重,
> 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超過3cm,
> 當初開刀的醫生都要我們有不能完全好起來的準備.
> 一開始談的金額是有30多萬,
> 其中還談到分期還之類的,
> 在這過程中,
> 律師要我們考慮看看,
> 但是後來他們說他不要合解了,
> 法庭見.
> 然後我們民事訴訟上的要求賠償律師寫的是200萬,
> 他是說因為考慮責任分擔的關係,
> 所以這樣開.

> > .....真敢賺


> > 這個檢察官不錯,肯明白告訴你他有不懂的地方,也希望你們能幫他一把。
> > 你們幫他,他才能幫你們。
> 你誤會了,我說的是那個律師,
> 要寫上訴狀還要我們幫他找資料.
> > 你的律師應該是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所以刑庭開庭,就等於民事的
> > 部分一起審理了。
> > 而且本案性質特殊,刑事不成立,民事也不會成立。
> > 當初如果刑事跟民事各自起訴,依照判決互不拘束的原則,
> > 民事(庭)那邊會怎麼判,尚未可知。
> > 這點倒是沒辦法怪律師,他大概以為刑事穩贏,
> > 所以附帶的民事賠償一定可以順便過關。
> > 沒想到刑事的判決結果,跟他想得差太多。
> > 我現在想先問你幾個問題
> > 1.對方當初到底開價多少?
> 對方一開始談是30萬.
> > 2.你們律師認為合理的數額是多少?
> 他認為是70萬左右.
> > 3.問你們律師,所謂二審打贏才收錢,是指只收之前尚未拿的,
> > 還是包括二審的費用?
> 他是說打贏的話再收這次高院應收的律師費.

既然高院已經開過調查庭了,那只好相信你們這位律師了。

我沒看過你們的卷宗,也不知道你們律師是怎麼跟你們分析
的,但我非常納悶。

他初步認定對方應負擔的數額是70萬,可是他考慮到責任分攤
的問題,所以訴標寫200萬。

這代表什麼?代表連你的律師都認為你也是『有過失』。刑事
訴訟有一個原則,【告訴不可分】。這個原則用在你們的例子
,就是說,你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但是,『你女朋友不能只
告對方過失傷害,她要告對方,必須連你一起告。因為導致她
受傷的原因,是你跟對方同時造成的。』

檢察官或許體諒你是她男朋友,也或許一些其他原因,反正就
是沒在這點去著墨。不過,我不知道你的律師有沒有去防對方
律師有可能攻擊這一點。

另外,我剛剛有自己去司法院的網站,查了判決書。﹙抱歉,未
經你同意,請見諒。﹚地院法官主要是採信對方說詞,認為汽車
駕駛人無足夠的應變時間。你可以考慮利用你手上的證據,也就
是機車毀損的照片。你不是說你在超車之後,隨即發現對方並未
停等紅燈,所以你閃回自己的車道嗎?而且機車主撞擊點,是在
機車左後側。

如果,對方無足夠的應變時間﹙庭訊紀錄中,對方說看到你的時
候,只剩下半個汽車車身的距離。﹚,那你也同樣沒有應變時間
,怎麼可能會去撞到你的左後側車尾?

了解我的意思嗎?

你剛闖入對方車道,你是由己向車道,鑽過同向汽車車縫過去,
鑽過去之後,你必須右轉,往前超車。如果完全沒應變時間,那
你的機車會以右邊被撞,而不是左邊。就算你已經完成切換車道
的動作,機車車頭已經打正,那也是正面對撞。而且,如果是這
樣,車頭打正之後,雙方視線都會在正前方,也就是彼此可以看
到對方。但是,你現在是左後側車尾被撞,表示你已經完成切換
車道動作一秒以上,而且,你有看到對方,對方是直行車,不可
能沒看到你。﹙檢察官起訴書載:當時視線良好。﹚

我之所以認為你從切到對向車道,到被撞,超過一秒以上,理由
如下:
1.剛完成九十度轉彎的機車,特別是從車縫鑽出的,速度通
常都非常慢,所以必須重新加速。
2.以及,我從整個判決書看完之後,我猜你是從蘇先生﹙即
證人,也就是己方車道上停等紅燈的車輛駕駛。﹚所駕駛
的車輛後鑽到對向車道,行進﹙超車﹚將要完成之際才被
撞。

以上兩者的時間加起來,就我騎機車十年以上的個人經驗,
必定超過一秒。

退一步說,對方在庭訊中稱,發現你時,只剩下半個汽車車身的
間距。詭異了咧。半個身車,換句話說,對方看到你的時候,他
自己車頭的橫切位置,已經越過蘇先生所駕車輛車身的一半了,
那你怎麼可能去撞到蘇先生的左前側?現在又不是七月半......
(馬的,對方說謊都不打草稿的)

抱歉哦 有點精神不濟了 ~_~
先寫到這邊,你不要慌,也不要灰心。把自己還原到事發當天,
重新回想整個情況,你一定也可以想出很多事證,去揭穿他的謊
言。

祝你女朋友復健成功。
--
啟蒙老師說他自認非常的渺小 所以他姓ㄙㄨˊ 名ㄌㄚˋ

身為學生的我,為了響應老師的謙抑政策。只好跟著改名改姓,姓鱉 名三....

請多多指教~~ ~>_<~

ŠBÂP

unread,
Apr 20, 2004, 7:42:13 PM4/20/04
to
在這裡為pingpong兄的急公好義鼓掌
花了這麼多時間幫助這位受傷的網友
還親自去找判決書出來看
想必也花了一番功夫吧

在這裡向pingpong 兄致敬
這樣的好心人要多鼓勵

※ 引述《pingpo...@bbs.kimo.com.tw (小鱉三)》之銘言:


>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 阿...果然被騙了...
> 我要先說清楚哦
> 我所謂的你被拐了,是指這個律師賺很兇,
> 甚至我覺得他打法很詭異(我後面會說),倒不是說他騙你。
> 以刑事來說,案件只有『一個』,不管幾個原告,幾個被告,
> 就是這麼一個案件。
> 一個人聘請他,兩個人聘請他,他還是只會花時間去了解一個案情。
> 頂多,只是不同的原告或被告,就這個事實所牽涉的罪名,立基點不一樣。
> 但是,就你這個案子來說,並沒有類似問題。
> 如果今天案情複雜一點,兩個人去打一個人,其中一個動手,
> 一個把風;或是一個想打,臨時約人去助威;或是......
> 那律師依照情況不一樣,分別計價之後,再予以酌減費用,
> 這才是他有『算便宜』。
> 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請求權基礎不一樣,分開計算是有道理的。

> > 我女友的腿傷的很重,
> > 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超過3cm,
> > 當初開刀的醫生都要我們有不能完全好起來的準備.
> > 一開始談的金額是有30多萬,
> > 其中還談到分期還之類的,
> > 在這過程中,
> > 律師要我們考慮看看,
> > 但是後來他們說他不要合解了,
> > 法庭見.
> > 然後我們民事訴訟上的要求賠償律師寫的是200萬,
> > 他是說因為考慮責任分擔的關係,
> > 所以這樣開.

> > 你誤會了,我說的是那個律師,
> > 要寫上訴狀還要我們幫他找資料.
> > 對方一開始談是30萬.
> > 他認為是70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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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m▁▁▁▁▁ [;32m ╭┘ [1;33;44mOrigin [;32m└┘ [1;33m交大土木 [31m‧ [32m塔城楓林 [35mbbs.cv.nctu.edu.tw [;32m└───╮ [m
[1;37;47m▌ [m [1;37;47m▌ [m [32m╰─┐ [1;37;41mFrom [;32m┌──┐ [1;36mvpn-054-192.usc.edu [;32m ┌─────╯ [m

想飛

unread,
Apr 20, 2004, 8:50:14 PM4/20/04
to
※ 引述《pingpong (小鱉三)》之銘言:

> 另外,我剛剛有自己去司法院的網站,查了判決書。﹙抱歉,未
> 經你同意,請見諒。﹚地院法官主要是採信對方說詞,認為汽車
> 駕駛人無足夠的應變時間。你可以考慮利用你手上的證據,也就
> 是機車毀損的照片。你不是說你在超車之後,隨即發現對方並未
> 停等紅燈,所以你閃回自己的車道嗎?而且機車主撞擊點,是在
> 機車左後側。

我覺得這個「無足夠應變時間」可以再加以爭執
如果法官單憑這一點來認定行為人無過失是不合理的

「無足夠應變時間」所涵蓋的
只不過是「行為人發現被害人」到「行為人做出應變」這一段的時間而已
換句話說
這只是說「行為人發現被害人」 [1;33m之後 [m,已經沒有反應的時間了

但是在法律上對於過失的認定卻不是這樣的
過失的標準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它要求的是 [1;33m「行為人你應該要及時發現才對」 [m
「及時發現之後根據一般人的能力是否來得及反應」這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
也就是說是責任層次的問題
並不是過失與否的問題

如果說法官的論證是以「發現後來不及應變」來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話
那這顯然是法律操作不當
他混淆了一些概念


從比較新的理論的角度來看也一樣
首先,行為人沒有及時注意到他快要撞到被害人
也就是沒有注意
那進一步再去討論在當時的情況下,一般人是否不可能加以注意
很顯然的
從被害人在廿公尺以外就發現行為人、路面不寬(表示視野應該並不遼闊到難以注意)
天氣佳視線良好...種種跡象顯示
正常狀況下,行為人應該不至於完全不能加以注意
但他卻有了超速與酒駕的事實
或許這就是他為什麼並未注意到被害人的原因

還有就是那個鑑定報告一定要加以爭執
一方100%無過失的交通事故真的很少見
更何況對方還有酒駕和超速的事實

我提一點
鑑定報告中不是說距離紅綠燈已廿公尺
所以這個事故和闖紅燈沒關係嗎
你應該據理力爭這一點
去計算一下以加害人超速的速度
這廿公尺究竟要開多久?
如此密接的事件
怎麼可以一口咬定「毫無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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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m法官想做神 [m
[1;33m白痴想當法官 [m
[1;33m神想裝白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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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Yeh

unread,
Apr 21, 2004, 10:35:29 AM4/21/04
to

"小鱉三" <pingpo...@bbs.kimo.com.tw> 在郵件
news:4BiBP7$s...@bbs.kimo.com.tw 中撰寫...

>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抱歉哦 有點精神不濟了 ~_~
> 先寫到這邊,你不要慌,也不要灰心。把自己還原到事發當天,
> 重新回想整個情況,你一定也可以想出很多事證,去揭穿他的謊
> 言。
>
> 祝你女朋友復健成功。
> --

你知道嗎 ? 我女朋友看完你一系列幫忙我們的文章,
感動的流下眼淚...我也好感動喔.
謝謝你,你的文章跟論點讓我們覺得真相有機會被表達出來了.
有很大的一段時間覺得失望跟無助,
怕受到很大傷害的女友得不到公道,
才生平請了第一次律師,
過程跟結果卻讓人更失望.

可是,我們在這邊感覺到了希望,
感覺到了最大的溫暖,
我覺得我們的律師的努力都不及你的1/10,
真的很謝謝你.
雖然我不認識你,
但是真的很謝謝你.

我是在券商寫程式的,
金融證券業都懂一些,
coding寫程式是我的專長,
我知道這些也許你們都不需要,
但是如果有一天我能幫上什麼,
我一定會盡力幫忙的.
謝謝!


Ivan Yeh

unread,
Apr 21, 2004, 10:45:42 AM4/21/04
to


喔...我懂你的意思...
我是數學系的,
我會看判決書把對應關系算出來,
謝謝你..

我在這邊可以看到我的判決書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92年度交易字第144號

大家如果覺得我講的不夠清楚,
可以看看判決書是怎麼寫的,
謝謝.


Ivan Yeh

unread,
Apr 21, 2004, 11:05:31 AM4/21/04
to
>
> 喔...我懂你的意思...
> 我是數學系的,
> 我會看判決書把對應關系算出來,
> 謝謝你..
>

我算出來了,
對應關系是這樣,
如果他的時速真的是他說的30km/h
在紅綠燈路口到我車禍發生點的距離最少有20公尺,
所以應該還有2.4秒的時間.
他的證詞有矛盾對嗎?

km/h m/sec 被告從20m外開車到事故發生點所需時間(秒)
20 5.555556 3.6
30 8.333333 2.4
40 11.11111 1.8
50 13.88889 1.44
60 16.66667 1.2
70 19.44444 1.028571429
80 22.22222 0.9
90 25 0.8


我剛又看了一次判決書,
對方說他沒有時間反應的原因是,
因為他在只有半輛車的距離才看見我的,
這一定不合理對嗎?
法官怎麼會採信呢?
我明明眼睜睜的看著他闖紅燈,
那明明是在20公尺以外的地方阿,
我要怎麼反駁呢?
法官才會相信我呢?


車過成功

unread,
Apr 21, 2004, 12:10:08 PM4/21/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 > 喔...我懂你的意思...
> > 我是數學系的,
> > 我會看判決書把對應關系算出來,
> > 謝謝你..
> 我算出來了,
> 對應關系是這樣,
> 如果他的時速真的是他說的30km/h
> 在紅綠燈路口到我車禍發生點的距離最少有20公尺,
> 所以應該還有2.4秒的時間.
> 他的證詞有矛盾對嗎?

這是假設該A車駕駛人闖紅燈的情況,
但如果法官並不認為他闖紅燈呢?
而且A車駕駛人闖不闖紅燈,
和撞到被害人與否,並無相對因果關係,

我覺得要主張的是A車駕駛人過交通號誌後的過程是否有超速的事實,
這與其過失責任之應注意而未注意,有較大的因果關係,
既然A車駕駛主張他的時速為30公里/小時,
在A車駕駛看見被害人時只有半個車身距離,
也僅有二公尺~二.五公尺,
然而A車駕駛撞擊卻是被害人駕駛車輛之左後方,
足證明A車駕駛在被害人車輛逆向出來這一段時間內,
是未注意的狀況.

另外,A車駕駛有沒有說法
在他過這路口這一段時間內的過程呢?
他說他是綠燈過去,還是紅燈過去?
因為被害人這邊的車輛都已經在停等紅燈了.
如果是綠燈過來,
那你實際去量綠燈變黃燈再變紅燈要花多少時間吧.
這段時間,只會比你述說的2.4秒還要更多,
那就是...他根本不會撞到你,
他早就過的遠遠的了.

如果是紅燈過來,
那鐵定不是時速30公里了.
如果他咬定就是時速30公里那也很好,
從路口到事發地點有20公尺左右,
這就不是不能注意了,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存在.

> km/h m/sec 被告從20m外開車到事故發生點所需時間(秒)
> 20 5.555556 3.6
> 30 8.333333 2.4
> 40 11.11111 1.8
> 50 13.88889 1.44
> 60 16.66667 1.2
> 70 19.44444 1.028571429
> 80 22.22222 0.9
> 90 25 0.8
> 我剛又看了一次判決書,
> 對方說他沒有時間反應的原因是,
> 因為他在只有半輛車的距離才看見我的,
> 這一定不合理對嗎?
> 法官怎麼會採信呢?
> 我明明眼睜睜的看著他闖紅燈,
> 那明明是在20公尺以外的地方阿,
> 我要怎麼反駁呢?
> 法官才會相信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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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鱉三

unread,
Apr 21, 2004, 7:39:55 PM4/21/04
to
想想還是不對勁,請問三個問題,

1.蘇先生所駕駛的車輛後面,還有沒有另外一台車在
停等紅燈??

2.你斜切過去對向車道的折向角,角度大約多大呢??
(小角度? 約45度? 大角度? 三選一)

3.你是什麼時候看到對向來車呢?
--
啟蒙老師說他自認非常的渺小 所以他姓ㄙㄨˊ 名ㄌㄚˋ

身為學生的我,為了響應老師的謙抑政策。只好跟著改名改姓,姓鱉 名三....

請多多指教~~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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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Yeh

unread,
Apr 22, 2004, 11:58:06 AM4/22/04
to

"小鱉三" <pingpo...@bbs.kimo.com.tw> 在郵件
news:4Bj2Mh$q...@bbs.kimo.com.tw 中撰寫...

> 想想還是不對勁,請問三個問題,
>
> 1.蘇先生所駕駛的車輛後面,還有沒有另外一台車在
> 停等紅燈??
>

沒有..只有我..蘇車後方就只有我...
有的話也是再我後方的機車.

> 2.你斜切過去對向車道的折向角,角度大約多大呢??
> (小角度? 約45度? 大角度? 三選一)
>

我切出去我的車道跟切入我的車道都是小角度的,
也就是說,我不是突然衝出去那種,
而是騎在我的車道的道路中間,
然後向外超車,
看到他車自向我衝過來時,
感緊切入我的車道幾乎貼著蘇車,
這時我的車跟我行駛道路的夾角大約30以內,
也就是小角度的.

> 3.你是什麼時候看到對向來車呢?
> --

我在準備要超車的時後就看到被告的車了,
但是因為當時是紅燈,
我直覺他會停在對面路口,
所以我就專心著看跟我垂直方向剛轉成綠燈要右轉的車,
這些右轉的車速度都很慢,
所以我一定會有充足的時間超車,

可是我想不到被告的車沒有停在紅燈路口,
且筆直向我衝過來,
而且因為剛轉換成綠燈的那些機車已經啟動,
他為了要閃那些機車就把車開的更中間了,
然候就已很快的速度撞上我們,
撞上以後沒有減速更沒有採煞車,
我被撞的一瞬間是以很快的速度往後退,
然後像夾心餅一樣被夾在兩車中間,
他開過以後我們被撞到蘇車的反作用力倒在對向車道.
然後他在車禍地點後方大約30~40公尺的路邊停下來,
沒有逃逸.

我覺得很怪,
如果我們一般人開車撞到東西,
第一個反應是一定是踩煞車,
何況被撞的過程中還有經過他的車門邊,
可是他什麼反應都沒有做,
這不是喝酒喝到傻傻反應變慢的證明嗎?


Ivan Yeh

unread,
Apr 22, 2004, 12:00:02 PM4/22/04
to

三葉蟲

unread,
Apr 22, 2004, 2:23:27 PM4/22/04
to
※ 引述《y...@alumni.nctu.edu.tw (Ivan Yeh)》之銘言:
是這一篇嗎?
感覺不像...
【裁判字號】 92 , 交易 , 144
【裁判日期】 92063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枝楠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游枝楠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枝楠係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大客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AB—四九一號營業大客車,
沿台北市羅斯福路北往南第一車道行駛,行經羅斯福路、和平東路交岔路口,欲
左轉和平東路往東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進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除應遵守
燈光號誌之指示外,尚應注意對向直行車輛之動態,研判其車速、距離確為安全
時始可左轉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對向適有林坤
鋒騎乘車號BEK—七五七號重型機車駛近該路口,即逕予左轉,致林坤鋒避煞
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林坤鋒人車倒地,受有外傷合併顱內出血、硬腦膜下
出血、左大腿骨折、迴腸潰瘍出血等傷害。嗣經路人報警處理,游枝楠即向到場
員警坦承肇事接受裁判。
二、案經林坤鋒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游枝楠,對右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已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坤鋒
針對本件事故發生經過之陳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
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資佐證。告訴人確因本件事故受有如事實欄所
載之傷害,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書附卷可稽。按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
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甚明,然除此之外,轉彎車尚應注意對向直行車輛之
動態,研判其車速、距離確為安全時始可左轉行駛,以確保行車安全,被告為已
考領駕照之職業駕駛人,對此實難諉稱不知。而依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所載,肇事當日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路況係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之柏油路面,並無使伊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伊竟疏未注意對向來車動態即逕行左
轉而肇事,被告於左轉時顯有疏失,伊對本件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甚明,台北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北鑑審字第○九二三○一一二三○
○號鑑定意見書亦採相同見解。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因本件事故所受傷害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為營業大客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因駕駛過失致告訴人成傷,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未
行離去,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承認肇事,有警製自首調查表附卷足憑,為對於
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之過失情節難謂輕微,駕駛態度至為輕忽、告訴人因此事故受傷嚴重、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迄未就民事賠償問題與告訴人和解等各項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
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
[1;37;46m [m
[1;37;46m 教育部代表教育 [m
[1;37;46m ﹀ ﹌ [31m ▲ [33m .〡﹀╱ .﹀. [36m行政院代表政治 [m
[1;37;46m ﹀ ﹀. [31m◢ [37m■ [31m◣ [33m╲〡╱ ﹋. ﹀ [34m教育部隸屬於行政院 [m
[1;32;46m ╰b [33m ﹀ [37m □■□ [33m-. [37m● [33m──────…………… [32m代表教育乃政治的範疇 [m
[32;46m██▇▆ [1;36m■◎■ [32m▁ [33m|﹨╲.﹌ [32m [33m <<堅白論再現‧我是名家>> [m
--
※ Origin: 精靈之城<bbs.ntnu.edu.tw> ◆ From: 163.23.225.106

小鱉三

unread,
Apr 22, 2004, 2:45:09 PM4/22/04
to
※ 引述《Bonjo...@bbs.ntnu.edu.tw (三葉蟲)》之銘言:
你查錯法院了 @@

既然是[中和]的板南路跟圓通路,那是板橋地院的轄區。

ysw 既然是這樣,那我參數要全部重設。如果有不知道
的,我會再請問你的。因為明天有事,我盡量在後天寫給
你。
--
啟蒙老師說他自認非常的渺小 所以他姓ㄙㄨˊ 名ㄌㄚˋ

身為學生的我,為了響應老師的謙抑政策。只好跟著改名改姓,姓鱉 名三....

請多多指教~~ ~>_<~
--
[0m [1;33m※ Origin: [36mYahoo!奇摩 大摩域 [37m<telnet://bbs.kimo.com.t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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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副版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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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2, 2004, 2:52:57 PM4/22/04
to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2 , 交易 , 144

【裁判日期】 930304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男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健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健男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不得服用酒類以致不能安全駕
駛,竟仍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原起訴書載為凌晨零許
,業經蒞庭公訴人更正),飲用含酒精成分之「維士比」後,酒後駕駛DW─五
九七九自用小客車,沿台北縣中和市板南路往板橋市方向行駛,迨同日晚間十一
時二十五分許,行至板南路與圓通路口附近,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當時天候、視線良好,路面為平坦柏油道路、並無缺陷或障礙物,依
林健男之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適有葉士瑋騎乘C
HM─○三一號機車,並搭載其女友顏莉霓,自其對向駛來,林健男因未注意,
撞及葉士瑋前開機車,致葉士瑋、顏莉霓均倒地,葉士瑋受有左足挫傷瘀青之傷
害;顏莉霓受有左股骨骨折、左足第二、三、五趾骨折、左側脛骨、腓骨骨折之
傷害。嗣林健男經警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四五毫克。因認被告
林健男所為,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林健男涉有右揭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之犯行,無非以(一)酒精濃
度測試報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調查表、照片十五張、亞東醫
院診斷證明書二紙之卷存書證。(二)被告於偵查中自認所駕DW─五九七九自
用小客車,於前揭時地與葉士瑋騎乘之CHM─○三一號機車碰撞之供述事實,
,而認被告林健男已達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
有過失。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據此,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此所
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為過失;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而汽車駕駛係目前社會之通常活動,為使交通順暢,政府特制定相關
行車規則供用路人參考,駕駛人亦信賴其他之駕駛人、行人,均會遵行相關之規
定審慎用路。雖汽車駕駛人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
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但若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已屬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
、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仍有
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反之,若他人之違規事實雖極明顯,但因無
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難認其對交通事
故之發生具有過失,令負過失之刑責。
四、過失傷害部分:
訊據被告林健男固坦承於右揭時、地駕車與告訴人葉士瑋發生車禍之事實不諱,
但堅決否認被訴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其未超速,亦未跨線行駛,係告訴人葉
士瑋突然逆向侵入伊之車道行駛,發覺時只距離約半輛車長度,來不及閃避煞停
,對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等語。經查:
(一)本案被告自警詢時起,即供稱告訴人葉士瑋自對向車道突然誇越分向線逆
向行駛一情,而葉士瑋於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準備程序中雖指稱:「
當時我騎機車在板南路上,我的方向已經是紅燈,有三台小轎車在等紅燈
,因為右邊有障礙物,我就從左側即靠近路中央路處,繞過前面那台車子
,我車頭已經繞進去時,被告車子就撞到我左後方。我看到被告是直行車
闖紅燈過來的,兩車撞擊點是在我的車道上,我的車子右邊與人都沒有受
到傷害」等不利於被告之指述。惟查:
與告訴人同向,駕駛車號Q二-三九六二汽車之蘇森宏,於事故後警詢
中,指稱:事故時地,其正準備停等紅燈,告訴人騎乘機車欲自其左後
方超越,此時對向駛來小客車,發生碰撞後,告訴人之機車撞到其所駕
汽車左前車門及左前葉子板等語(參偵卷第十四頁),核與警員拍攝Q
二-三九六二汽車受損情形相符(參偵卷第三十七、三十八頁)。再參
酌現場圖及事故後Q二-三九六二汽車、告訴人機車倒地之位置相片(
參偵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該Q二-三九六二汽車左側車身間隔分
向標線之寬度,已無容納同向機車行駛之空間。故如謂告訴人葉士瑋所
騎之機車車頭已轉入其行進方向之車道,才遭撞擊,則撞擊後該機車應
係碰撞Q二-三九六二汽車之車前方,而非左前車門及左前葉子板,顯
見告訴人所述事故經過,存有與經驗不符之情形,告訴人應係在肇事地
點逆向斜穿進入被告之車道,造成沿路直行之被告閃避不及,車頭左前
方撞擊告訴人機車之車身,告訴人葉士瑋係逆向違規行駛之事實,至為
灼然。
次按,一般駕駛反應及踩踏煞車時間之推定,依據日本研究報告顯示,
一般駕駛人發現危險情況後,反應時間為0.四至0.五秒,右腳由加
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約0.二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一
秒。因此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
,車輛必須空走0.七至0.八秒,才開始產生煞車效果。然實際「反
應時間」受到駕駛人各種生理、心理及環境因素之影響,故不同駕駛人
在不同的身心狀態及道路、交通狀況下均呈現不同之反應時間,有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運安字第九○○○○二五六九號函附
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三0六號卷可參。是審酌駕駛人之車停反應時間
,除上開反應時間外,應再加上車輛踩煞車後依車速之慣性,所行駛之
距離。本案依據被告所述發覺時告訴人時,只距離約半輛車長度以觀,
,若採最佳反應時間計算,其車輛仍須先空走0.七至0.八秒才產生
煞車效果,再加上告訴騎乘機車係逆向行駛而來,其雙方距離推進有加
乘之效果,被告面對此突如其來之事件,實已無法減速慢行至可立即將
車輛完全停止,或者轉向閃避。是本件係告訴人葉士瑋個人不安全之動
作所肇事,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無從防免,自無應注意,能注意而
不注意之過失。
(二)又本案經送請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同此認定
,有該會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北鑑字第九二一0一七號鑑定報告書,暨台灣
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函各一份在卷可憑

五、公共危險部分:
另查,公訴人另認被告涉嫌公共危險部分,係以被告之自白酒後駕車及酒測值表
為其起訴依據。惟查:被告雖坦承有喝酒行為,且酒測值為每公升零點四五毫克
,然經員警以「直線步行十公尺後迴轉走回原地」、「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
將腳向前抬高離地十五公分並停止不動三十秒」、「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
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三十秒內朗讀阿拉伯數字
由一千零一到一千零三十」、「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
另一個圓」等方法測試,被告均通過測試,檢測認定係能安全駕駛,有警局製作
之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附卷可憑(參偵卷第十七頁)。故被告辯稱有服用酒
類之事實,惟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難謂無稽。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辯尚非無據,而公訴人認定被告涉犯前揭過失罪行及公共
危險所依據之推論,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
據足資認定有被訴之犯行,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揭規定,所訴二罪名,均應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文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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