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tatGu...@ms.twbbs.org (統計過客), 看板: Story
標 題: Re: ICRT. ◇ 圖書館的女孩-->這實在是太低級了!
發信站: 盈月與繁星 (Sun Apr 14 19:28:3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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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kboy (ben沃克 波伊)》之銘言:
你所貼的是不是 "著作權法"? 何時公布施行的?
我手邊只有民國81年修正公布的。
: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所以不得任意更動版面。
[1;31m以下所引條文為民國81年公布施行的著作權法原文: [m
第十七條
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下略)
[1;35m[我的解讀] [m
依同條第四款之例外規定, 若取得授權, 則為使版
面便利閱讀所為之 "必要而非實質內容之改變" 是
可以的。不過, 目前許多作者在 bbs 上貼文章有特
殊的排版方式。像這種情形, 在未獲得同意變更排
版方式時, 即使獲得授權轉貼, 也不能更動版面。
: ============================================================================
: 第 24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
: 送者,不在此限。
: =>所以除了文章之原作者之外,無人有權再度轉貼或轉寄。
第二十四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1;35m[我的解讀] [m
所引是81年版第二十四條完整條文了! 換言之, 未獲
得原作者授權的轉貼行為, 侵害了著作人 "專有" 的
公開播送權; 甚至公開招覽對象以email傳送的行為,
恐怕也有違法之虞。
不過, 你所引條文多了但書, 似乎又認為 "轉錄" 不
在此條限制之內? 這豈不自相矛盾?
: ============================================================================
: 第 41 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
: ,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
: 生影響。
: =>所以文章原作者可以將作品貼在連線版。但他人不得重複轉貼。
[1;31m81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內容同上引條文。 [m
: ============================================================================
: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想看的人,可以自行用電腦與印表機印製來自己閱讀,但不得用以營利。
[1;31m同前條 [m
: ============================================================================
: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 得請求防止之。
: =>所以說,凡是有人想要未經原作者同意就轉錄文章,原作者可以要求站方禁止。
: 看是要擋ip或是限制使用者的權限,甚至是刪除id,都是可以的。
[1;31m上列條文為81年條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項如下 [m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
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35m[我的解讀] [m
對於你上述解釋, 個人認為頗有問題! 原作者可以要
求站方排除/防止/刪除文章/暫時限制貼文權限, 但
卻不見得有權要求刪除 id, 擋 ip 等; 除非對方勸
導不聽。
: ============================================================================
: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原作者可以對侵害自身著作權之人提出要求賠償。
: 看是要以金錢,或是在轉錄時一定要附上原作者及原出處。
[1;35m[我的看法] [m
"在轉錄時一定要附上原作者及原出處" 這是在同意
轉錄的條件下理所當然的。在已發生侵權行為時,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所列各項處置, 只是額外的 "正名",
並不是第一項的替代方案。換言之, 依第一項, 著作
人有權要求侵權者賠償;依第二項, 還可要求侵權者
道歉/發表聲明...等各項維護著作人聲譽的動作。
: ============================================================================
: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 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一百萬元。
: =>有人在轉錄被發現後,說自己不是故意的,或說是不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 但是,還是要負責任。
: 如果是已經出書的著作,可以要求合理的書價賠償。
: 或是無法確定損失多大時,可以要求一萬元到五十萬元。
[1;35m[附言] [m
恐怕不是 "已經出書的著作" 才可以請求賠償! 原氣
文說的是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 還沒有
出書的作品, 仍然是有著作財產權的!
: ============================================================================
: 第 88- 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
: 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對於已轉貼的文章,原作者有權利要求站方及板主及轉貼者刪除。
[1;35m[附言] [m
這是81年版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 如前述。
: ============================================================================
: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轉貼者會吃上官司。
[1;35m[附言] [m
注意這裡並沒有 "意圖營利"! 因此, 並非不營利就
不犯法! 而分兩項規定, 第二項明言 "意圖銷售或出
租" 而第一項不提, 意謂即使無償散播, 仍然違法!
: ============================================================================
: 第 99 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
: 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 =>而且兩方打官司的費用都由被告支出。
: =============================================================================
: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E0000094
: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E0000094&FullDoc=所有條文
: [1;33;40m請注意!! [0;37;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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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面的天空好藍好藍
但是一直沒有豁達的感覺
心理面的傷口好了
但是看到傷口卻想起了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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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m※Post by [37myesnina [36mfrom [33m61-231-201-197.dynamic.h [m
Origin: [1;34m七 [36m月 [32m七 [33m日 [31m晴 [0m < [1;36m77bbs.com [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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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貼的是不是 "著作權法"? 何時公布施行的?
>我手邊只有民國81年修正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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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
>: 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
>: 其名譽之權利。
>第十七條
> 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 [1;35m[我的解讀] [m
> 依同條第四款之例外規定, 若取得授權, 則為使版
> 面便利閱讀所為之 "必要而非實質內容之改變" 是
> 可以的。不過, 目前許多作者在 bbs 上貼文章有特
> 殊的排版方式。像這種情形, 在未獲得同意變更排
> 版方式時, 即使獲得授權轉貼, 也不能更動版面。
原著作人要覺得, 那些的更動, "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時.
引用者的更動行為, 才會引起此條法律的實際效用.
否則, 只有宣示 (口水戰) 上的意義!
其本上, 網路上的文章轉載, 轉載者的一些變更, 大多是幫他
校稿, 因為原文有錯字, 數據有誤什麼的訂正. 不然就是把它
排版, 使之段落分明一點, 因為原文段落不分明, 全擠在一起
, 非常的沒有視覺親和性.
故大多數的原作者, 並不在意被變更, 甚至歡迎這類的變更.
原作者比較會在意的, 大多是沒有引出處, 或者歪曲內容, 比
如他明明寫「小明欠他 50 萬」, 轉載者故意把它改成「他向
小明借 50 萬」, 以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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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April-15, 2004 /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