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安住
一、科長委請縣市本土教育計畫注意項目:
1. 各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計畫請確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之實施原則:「各項活動或計畫應以教學為導向及以學生為中心」,不宜淪為純育樂導向,缺乏教育意涵。
2. 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透過補助及行政督導於本土教育計畫中編列計畫,設置國中重點實驗學校,針對本土語言利用語文領域、彈性學習節數或第三學期開課。
3. 辦理研習:縣市應辦理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研習及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班級經營、活化教學、多元評量、閱讀理解等研習。
4. 鼓勵認證:縣市應於本土計畫內編列經費,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編制內(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並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以提高教授本土語言之現職教師認證合格比率。
5. 發展有效教學之課程模組:縣市宜由本土語言輔導團結合本土語言指導員,就現有教科書內容,發展具體之有效教學及評量方法,以活動性、實作方式實施,並適時結合傳統技藝、在地文化、社區踏查等內容,發展主題式探究教學教案,再將其成果安排在下學期之跨縣市交流時進行分享,望能實質提升現場教學成效。
6. 建立教學輔導機制:本署已透過三階人員及本土語言指導員培訓課程,培訓其觀課、議課及教學輔導能力,縣市應於本土計畫內委請學者專家持續進行輔導諮詢,建立支持系統,再由其帶領前揭輔導人員每學期進行公開授課至少1次,並排定期程,由其實際入班輔導本土語言教學。到校輔導宜採教學視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等方式進行,取代傳統行政督導及評鑑方式,藉以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知能,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7. 經費編列須以提升專業知能及教學導向為原則,並能符合經濟效益且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