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維護學童到校上放學的安全,考量導護人力來源結構的穩定性,似乎教師承接導護工作進行護童行動,是個較佳的方案,所以,我投贊成票。但是,若從周延性來看,似乎配套仍未見周全,首先:
就法的觀點看,教師是否有義務一定要執行導護工作?
誰可以執行交通指揮(意即交通指揮權)?答案是警察與義警。而這一點,就極可能讓許多教師在執行導護工作時難免投鼠忌器了。
雖然多數駕駛人會尊重導護指揮,但仍有蠻橫駕駛會闖路口,完全不在意仍有師生在道路交通標線上通行。這時若有事故或糾紛爭吵發生,又該如何究責呢?
我相信多數的教育人都願意謀學子的最大安全與福祉,去承接分外的工作。只是,空有熱心熱情豈能長久,因此,有為的政府,請正視問題,讓有熱誠的教育人在危險的交界點上,能無畏的捍衛學童的安全。
個人認為教師應該展現教育愛,承接導護工作進行護童行動,因為教育主體是學生,應該以學生為優先考量。然而亦應提供相關的配套措施來輔助,讓教師能無後顧之憂。例如:教育訓練、提供法律保障(當執行導護發生意外時,應由國家賠償,再追究行政疏失)、法律授權(依交通處罰條例修法,賦予執行交通導護人員之交通指揮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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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公共政策議案
導護老師若因公挨告 教部:有訴訟補助
2016-03-06 13:35 聯合晚報 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在教育部編的「校園法律實務」一書,即列出導護失當,老師因業務過失被告、判決老師敗訴的真實案例。
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284條第1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2007年花蓮地院曾作出判例,花蓮佳民國小的學童互擲物品嬉戲,造成一名學童失明,老師因擔任交通導護不在意外現場,遭控怠忽職守校方必須賠償190萬。另外,南投縣也曾發生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但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對導護老師提告,法院裁定教師非專業交管人員,未受過交通管制訓練也沒交通管制權,卻執行勤務,除需負民事賠償40萬元外,還判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台北區監理所副所長魏武盛表示,導護老師或導護志工因非「依法指揮交通的執勤人員」,因此出了事,還是要負法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或行人若不遵從交警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要負刑事責任,除非指揮者有明顯過失,不在此限。
魏武盛表示,警署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認定義交是依法賦予的交通執勤人員,若教部在辦法或規則上授權導護老師或志工指揮交通,就可視為道路條例規範的交通執勤人員。
「學童導護」問題,將由學校丶老師丶家長共同維護
作者記者王伯仁/台中報導 | 民報 – 2016年5月5日 下午5:31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093126440.html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訂定新版「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明定由學校、教師、家長三方共同維護校園安全取消原「教師不得拒絕導䕶工作」的規定。有市議員對此表示疑慮,認為將有權責問題。教育局表示,新要點將維護學生安全提升到「府層級」,由教育局負起責任,提供學校必要協助,並表示學校、老師、家長都是最有熱忱維護學生校園安全的夥伴,議員擔憂的情形應不會發生。台中市政府為此修正公布「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要點中明定由教育局主導、提供學校必要協助,偕同學校、家長、教師等三方共同維護校園安全,並結合交通局改善交通號誌標線號誌與警力,軟硬體同步提升改善校園安全。
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作者林志成╱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3月4日 上午5:50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則發表「支持以仲裁解決導護爭議」聲明,他們說,不是教師喜歡斤斤計較,而是教師確實不具有在馬路上指揮交通、管制人員及車輛的權力,且歷來因執行導護工作被告的教師不在少數,這次仲裁或可為導護問題找到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