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
(一)現任本市之現職國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實際擔任教學年資屆滿3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或證明文件者。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各款情事者,且最近3年內考績未考列第四條第三款或丙等以下者。
二、條件
(一)一般條件:
1.具愛心、工作熱忱、豐富的學科知識且教學期間表現優異者。
2.對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二)特殊條件:
1.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者。
2.曾獲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
3.曾任本市輔導員3年以上者。
4.經本局推薦或其他具有特殊優良表現或貢獻,並具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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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 |
議題 |
組別 |
核定 員額 |
成員變動缺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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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國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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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
8名 |
7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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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
15名 |
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