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在外资股东ACE的鼎力支持下,华泰的“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D&O保险)正式诞生。该产品是华泰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专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量身定做的险种。同时也是华泰开拓责任险高端市场的一次尝试。
市场风云变幻,机会稍纵即逝,公司的董(监)事和高级职员经常需要在瞬间做出决策。有些时候会因免不了的失误和疏忽而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我国及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在决策时因其错误行为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有严格且明确的规定。
因此,鉴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美国有超过95%的上市公司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投保了D&O保险。而在我国,D&O保险正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从承保范围来看,华泰D&O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因保单约定的不当行为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一般仅指金钱损失,而不包括有形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从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是投资者证券索赔和因雇佣行为而引发的雇员的索赔。另外,对于被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被保险人的协议必须先行支付或赔偿的损失,华泰也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为了分担被保险人在受到起诉和调查时的法律费用,华泰D&O保险还对预付的抗辩费用和律师费等法律费用进行赔付。
常见的除外责任包括:
1.污染责任;2.对有形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3.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雇佣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除外)4.因为欺诈、不诚实行为或犯罪行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5.非法获得的个人经济利益或其它不当收益的行为;6.于保险单生效日以前已知或已发生的诉讼或赔偿请求。
每个投保人的具体情况和投保需求千差万别,华泰的D&O保单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并结合公司对风险的判断,通过批单的方式作出灵活多样的安排。
华泰的D&O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保险产品销售,还包含了内涵丰富的售后服务:如通过华泰保险公司以及ACE集团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给客户全球产经以及法律方面的最新资讯,国际法律的咨询,华泰保险以及ACE集团与世界知名的律师和法律事务所合作,视客户需要提供国际法律的咨询;华泰视客户为共同生命体,随时留意客户的发展和相关的信息,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讨论,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为客户提供风险预警。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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