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三天:攻克歧视堡垒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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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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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11, 2009, 12:10:26 PM8/11/09
to sunshine...@googlegroups.com
乙肝歧视最难以攻克的两个堡垒,一个是食品行业的准入,一个就是幼儿入托问题,第一个堡垒今年已经被攻克了,而第二个堡垒的攻克也面临着极好的时机:7月30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该《草案》里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8/200907/42075.htm)。

如果这样的规定最终能够被确定,无疑标志着这个歧视堡垒也将会被攻克!如果最困难的食品行业和幼教行业的歧视全都被扫除,那么各个行业乙肝检测的彻底取消就指日可待了。
这个《草案》征求意见的日期截止到8月14日,也就是说,还有三天时间了。但是,我们看到,反对的声音也有不少,因此,这部《草案》最终能不能消除歧视,还要靠我们的努力。
呼吁大家都行动起来,把每个人的声音映给卫生部。
可以反映出我们这些年来一直呼吁的观点:
一、应该取消儿童入园的乙肝检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乙肝儿童平等入园的机会,彻底避免儿童受到隐性歧视和间接歧视;
二、保护乙肝阴性儿童免受传染的正确做法是加强乙肝疫苗的接种,目前国家已经有政策给幼儿园的孩子全部免费注射疫苗;
三、乙肝不通过日常接触传播,而且幼儿园的孩子们全都由国家免费注射了乙肝疫苗,所以,乙肝携带者在幼儿园做教师,不会给幼儿园的孩子们带来传染的风险,不应当禁止乙肝携带者作幼儿教师。
附件是我们写给卫生部的建议信,大家可以参考(但不要全文复制)。
 
大家可以给卫生部发email和信件。
电子信箱:wsf...@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邮政编码:100044
注意: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从2003年到现在,这么多年的呐喊和争取,能不能取得突破就看这些天的努力了!

 
--
陆军
总协调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
电话 :15801431641
MSN  : jingeti...@hotmail.com
北京益仁平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益仁平网站:www.yirenping.org
"肝胆相照"网站"权益版"网址:www.hbvhbv.com
 

关于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加强对疾病传播的控制及消除歧视隐患的建议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获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对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表示赞同和欢迎。
        作为一家长期关注公共卫生问题的公益机构,我们建议将《办法(草案)》中涉及到传染病和精神病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充、完善,以便达到如下两个目的:一、加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控制疾病传播;二、消除该《办法(草案)》实施后有可能带来的乙肝歧视和精神病歧视隐患。

        一、加强疫苗接种、补种工作,控制疾病传播
        疫苗接种是保护儿童、控制传染病的根本途径之一,计划免疫工作是我国政府下大力气推广的工作,也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中应当着重加强的工作。
        尤其是乙肝疫苗的接种,更加具有特别的社会意义。当前社会仍然存在着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很多幼儿园不愿接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入园,很多家长不愿自己的孩子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同园就读。通过强化乙肝疫苗的接种和补种工作,可以减低托儿所、幼儿园对在园儿童感染疾病的顾虑,减低家长对自己孩子感染疾病的担忧。
        具体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中补充如下规定:“在儿童入托时未查验其预防接种证的,或未告知其监护人补种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二、禁止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消除乙肝儿童入园歧视的源头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乙肝歧视问题。在劳动就业领域,立法机关和人事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和规章,禁止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并且从乙肝歧视的源头入手,禁止了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
        我们看到,在《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明确禁止幼儿园拒录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在幼教领域也消除乙肝歧视的决心。然而,要使得这项政策落到实处,也需要从源头抓起,即:禁止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的个人隐私。
        具体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补充如下规定:“除了疑似患有肝炎的儿童之外,不得对儿童进行肝炎病毒标志物的检测;不得泄露儿童的肝炎病毒携带信息”。

        三、明确界定受到幼教从业限制的“传染病”和“精神病”种类,避免使从业者受到乙肝歧视和精神病歧视。
        《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传染病”和“精神病”都包含有很多种类,其中许多种类不会对幼教工作带来危害和障碍,如果笼统地加以限制,会带来就业歧视的隐患,使得许多从业者失业、或被拒录。例如,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在儿童普遍接种了乙肝疫苗的情况下,乙肝携带者从事幼教工作不会给在园儿童带来疾病传播的危险。又例如,抑郁、失眠,根据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写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均属于精神障碍,但通常也不会给儿童带来危害。
       具体建议:1,在《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中补充规定:“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外”。2,由精神卫生专家研究界定哪些种类的精神病患者不适合在托幼机构。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8月9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联系人:陆军

给人大政协的提案(幼儿园,09年3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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