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 龍 協 議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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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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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2, 2006, 12:43:42 PM4/22/06
to 撣邦自由之窗
彬 龍 協 議

 

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二日

 


一個有緬甸總督常設事會成員、所有土司(SAOHPAS)、撣邦代表、克欽族代表和欽族代表參加的會議,在彬龍(PANGLONG)鎮舉行。與會者相信,鍳於撣族、克欽族和欽族同緬甸臨時政府的密切合作,自由將會更快地到來。

為此與會者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一個由聯合山地人民最高委員會代表們推薦,並由總督選派的代表,將被任命為處理邊境地區事務的總督顧問。


二、上述顧問亦將被任命為總督常設參事會無任所成員。除國防和外交事務之外,邊境地區的議題,將按憲法會議之確定在常設參事會權限內處理。邊境地區事務顧
問,將以相同方式授與施政權力。


三、上述顧問由兩個代表各種族的副顧問協助工作。副顧問首先是處理他們各自地區的事務,所有其餘的邊境地區事務則由顧問負責。他們以共同負責的原則通過憲
法會議行使權力。


四、作為總督常設參事會的成員,顧問將是參事會邊境地區的唯一代表,當討論有關邊境地區的議題時,副顧問將有權參加參事會的會議。


五、雖然總督常設參事會的權限如上述所同意的有所擴大,它將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那些,目前己享有內部自治權的邊境自治地區的任何利益,原則上邊境自治地區
內部事務給予完全自治。

六、雖然在完整的緬甸國範圍內劃定界線,建立克欽邦的問題需經國家修憲大會決定,但建立克欽邦的願望是符合情理的。作為朝向這個目標的第一步,邊境地區顧問和副顧問將依照一九三六年緬甸政府令所劃定的區域第二部分,對密支那(MYITKYINA)和八莫(BHAMO)這兩個地區的管理事宜進行商討。


七、邊境地區的居民,將享有在民主國家裏被視為是最基本的權益和特權。


八、被本協議所授的一切安排,都不會防礙現已屬於撣聯邦的財政自治。


九、被本協議所授的一切安排,都不會防礙克欽族(KACHIN
HILLS)和欽族(CHIN HILLS)
應從緬甸國家收入中得到的財政幚助。總督常設參事會將會同顧問、副顧問審議克欽族和欽族與緬甸和撣邦之間的財政安排,相類似的財政安排的可能性。

撣聯邦委員會:
(1) 坤班吉 南賞大土司。
(2) 趙隨疊 永貴土司。
(3) 趙宏發 北相雨土司。
(4) 趙農 萊卡土司。
(5) 趙展通 勐邦土司。
(6) 趙通岩 沙勐康土司。
(7) 坤逢 沙同土司代表。
(8) 龍頂岩 (北相雨)克欽代表。
(9) 龍通面 (北相雨)克欽代表。
(10) 龍佳步 (北相雨)克欽代表。
(11) 坤左 (北相雨)克欽代表。
(12) 趙也發 (北相雨)克欽代表。
(13) 坤梯 (北相雨)克欽代表。


克欽委員會:

(1) 幸瓦惱蜜枝那。
(2) 昭裏 蜜枝那。
(3) 頂拉檔 蜜枝那。
(4) 昭拉 八莫。
(5) 昭亂 八莫。
(6) 拉邦佳龍 八莫。

欽邦委員會 :

(1)吳臘蒙 ATM.IDSM 法郎。
(2)吳團甲卡 ATM地丁。
(3)吳桂滿 ATM哈卡。

緬甸過渡政府:

(1)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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