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d: [IPACT:1609] 滅族法案?原住民自治法本會期難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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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an Diro Mtabu瓦旦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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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6, 2011, 1:47:21 AM5/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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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族法案?原住民自治法本會期難產


PNN報導-513行動

記者 鐘聖雄 / 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5/13)針對行政院提出之《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進行協商。國民兩黨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自然資源使用方式達成共識,但具高度爭議的土地、財政問題,仍未能在協商過程中獲得討論,本會期內恐難通過自治法草案。

「土地是原住民自治最重要的權利,但行政院版的自治法卻沒有給我們土地、行政區,等於是將原住民帶入走上死亡的道路!」前原民會主委尤哈尼‧伊斯卡 卡夫特以「滅族法案」形容政院版自治法,認為目前政府推動原住民自治的過程,不但是統治集團謀殺憲法、原基法的過程,也矮化了聯合國世界原住民權利宣言。 立委陳瑩則痛批,政院版的自治法是「沒主權」、「沒行政區」、「沒財政」的條例,若通過恐架空原住民基本法,讓原基法成為空殼。

土地問題難解 孫大川:無法接受原民會受辱!

行政院於去年9月將《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中審理,由於條文中對自治區自然資源利用管制過多、缺乏明確自治行政區,也沒有明確財政 規劃,引發原運團體高度不滿,數度前往立法院抗爭。今日法案協商時,也有約200名原住民在立法院外抗議,不但與警方發生零星衝突,最後也用焚燒寫有「行 政院版原住民族」的大字報,抗議政府沒有拋棄「統治」原住民的念頭,才會提出不具實權的自治法。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為此激動叫屈,他表示,如果原住民自治區的土地必須脫離現有行政區,勢必會引發地方縣、市政府反彈,反而會讓自治願望遙遙無期。他 強調,追求民族自治是長遠過程,完全自治則是原住民長期的期望,雖然很多人反對現在的自治法版本,但也有非常多人贊成,如果一切都照反對者的意思去做,自 治法不曉得何時才能通過。

孫大川激動地說:「現在55個原住民鄉鎮市,有行政區也有土地,還有統籌分配款,我們都沒拿掉啊!如果土地要分出去,縣市政府願意嗎?有人表態的話,我們就做!不要一直侮辱原民會,我不能接受!」

對此,立委高金素梅則以「五都要成立時,有問過我們5個原住民鄉嗎?」反駁孫大川說法,強調原民會、立法院都是中央機構,沒有理由事事先配合地方想法。


不玩假自治 自然資源使用管制終達共識

雖然兩黨就行政區、財政的爭議仍無共識,但有關自治區自然資源使用權管制措施,則已有具體成果。

原先政院版自治法第21條規定,「自治區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應依相關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礦業法、水利法等)規定,並向自治區政府申請核准…」,但反對者質疑,如此即便自治,也都是按照中央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自治是玩假的」。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是原來的法啊,為何不是自治區政府參照相關規定,擬定自治辦法後自行管理?這樣自治區政府的存在才有實質權利啊!」立委簡東明認為,政院版自治法草案,就是因為「不信任」原住民自治能力,事事想用中央規範管理,才會難以通過。

立委孔文吉則以政院版自治法草案第1條第2項之「優先適用」為例,表示自治法作為特別法,本來法律位階就高於一般法,應該是相關法令配合特別法辦理,而不是顛倒過來。

對此,原民會副主委林江義則在接受質詢時坦承,雖然草案法條明訂自治法應比其他規定優先適用,但如果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條不配合修改,「那未來和現況的差距就不大」。

最後,協商代表終於對自治區自然資源使用權管制達成共識,並在有自治法草案第34條規定,「自治條例不能違反中央條例」的前提下,將自治法草案第21條修改為:

自治區民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准用地方制度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治區民具原住民身份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獵捕野生動物之權。

二、 採集林、副產品、漂流木、野生植物及菌類之權。

三、 採取礦物、土石之權。

四、 利用水資源之權。

五、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前項權利係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經自治縣(市)政府核准行使者,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土石採取 法、水利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規定之限制。其申請程序、審核基準、行使範圍、時期、種類、數量、有償、無償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自 治縣(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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