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忘记的腾讯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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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尘无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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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4, 2008, 11:16:10 AM1/14/08
to 如意思ruyisi
居然有人不知道什么是OICQ,那也难怪,不是人人都可以在那个年代知道时代信息的。

发展历史

* 1998年11月,腾讯公司在深圳成立。
* 1999年2月,腾讯公司正式推出第一个即时通信软件---OPEN-ICQ,缩写为OICQ。
* 2000年3月21日,因美国在线(AOL)起诉腾讯公司注册的OICQ.COMOICQ.NET侵犯其知识产权。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美国
最高仲裁论坛(NAF)裁决腾讯公司将oicq.comoicq.net免费转让给美国在线公司。[1]腾迅公司因而启用新域名
tencent.comtencent.net,并将OICQ改名为QQ。

还有就是珊瑚虫事件,说起来就气人啊。我是从OICQ开始用腾讯产品的。第一个是长期使用的号码113893833。之前还有一些零散的,上网注册又忘
记的。

现在那个号码还是我的,不过我真的是忘记了密码。一直都申述不成功。
有截图为证。

腾讯做的坏事可不少了,抄ICQ起家。比如说挂Q,那个满天广告,各式各样的收费。

人无耻总是有个限度的。这次它居然搞珊瑚虫的主意。

曾经利用过的朋友就这样。。。

商场只有永远的利益是没错

但你用至高的刑法来加害你的对手。


我彻底没话说了。只要陈先生一进去,我铁定不用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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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到www.helpsoff.com.cn支持soff    [第一次开庭情况]    [律师辩护词]    [检察院起诉书]    [腾
讯许可珊瑚虫证据]

  昨日惊见中国证券报的一篇文章报导称,“备受广大网民和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关注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日前经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罪。分析人士表示,此案标志着我国对于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切实的进步,将对互联网产业发展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之后
内容就是大肆宣扬知识产权的保护。
原文地址:http://www.cs.com.cn/jrbznew/html/2008-01/07/content_12956231.htm
原文截图:点击下载
  赶紧给律师和陈寿福家人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并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法院判决通知。
  再赶紧打到中国证券报,找到报道记者,问其从何处得到消息,答曰“文章内容由腾讯公司提供,我们只是发表……”。心中一阵凄凉。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
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产生判决结果后,最先知道的应该是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而此前一直宣称与此案无关的腾讯公司却提前知道了审判结
果,什么原因?难道不是与法院私下沟通的结果?难道是法院已经内定了结果?
  昨天,国内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最权威的几名法律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出的专家意见是“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法律意见书今天也应该已经送到南
山区人民法院了。终于有了公正而又权威的法律意见,这本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可是如此的一个突发事件下隐含的真相又让我们陷入了无限的悲痛中。
  相信广大网友和我们一样,一直期待着中国的司法公正,媒体公正,但如此现实就像是一盆冷水从天而降,让我们不得不去面对这件事中隐含的真相。
  腾讯告珊瑚虫,并不简单是一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腾讯披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尚外衣下,隐藏着的是其为利益而实施的巨大阴谋。法律不应该成为腾讯实
现商业利益的武器,陈寿福更不应该成为牺牲品!这是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关乎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再次期望中国的司法和媒体能客
观严肃的对待!
  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会上诉到底!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2008-1-9
help...@yahoo.cn


感谢Rockoy帮忙整理以下内容。
虽然腾讯公司在打官司之前已经从他们的网站上删除了全部的证据,但他们删除不了历史,科技的进步让我们能够从网络档案馆中查找到全部历史的证据。
这些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官方网站上不但提供珊瑚虫等第三方QQ的下载,而且还专门建立了一个下载分类,名称叫做“QQ增强版本”。这些内容明确证明,腾
讯公司是许可、支持珊瑚虫等第三方插件的开发并从中获益的。点此查看全文

地址:http://web.archive.org/web/20060718043610/http://price.tech.qq.com/
soft/list.php?subcatid=190
点此查看全文

鉴于网友的要求,现同时公布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全文
点击下载(qisushu.doc)
原版扫描件:qisushu.rar

感谢飘云团队和广大网友的支持
在大是大非面前,你们每个人都是智者!
附1:搜狐报道:《飘云QQ原作者发誓称腾讯在官网提供珊瑚虫下载》
附2:腾讯官网提供珊瑚虫下载截图:
(点此看大图)
该证据已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并由国家信息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次庭审结束,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从法律角度讲:
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刑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罪刑法定”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soff所获收入是间接的广告收入,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按照“罪刑法定”、“有利于被告人”和“疑罪从无”的基
本原则,仅凭此一条陈寿福就已经不构成刑事犯罪了。
在当今互联网相关立法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承认珊瑚虫有可能有民事侵权行为,但刑法是至高无上的,不应该成为掌握在某些人手中进行商战的武器。

从事实讲:
04到06年,珊瑚虫这边在为腾讯公司作贡献,腾讯公司也在那边一个劲的向陈寿福示好。腾讯的部门经理经常与soff电话沟通不说,还在官网上发布珊瑚
虫,还邀请soff去参加QQ2005新版发布会并赠送礼物,这不是许可soff开发是什么?难道是禁止?
到现在我们也不相信曾经那些腾讯的朋友会出卖soff,一定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造成如此结果!
但不管怎么样,腾讯的官方网站和官方活动都已经向陈寿福进行了“行动上的许可”、“行动上的支持”和“行动上的引导”,现在反过来告soff?天理不
容!刑法不容!

我们相信,中国毕竟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定会还soff一个公道!
这次庭辩结束后,我们又看到了soff那久违的坚定的目光!

另外说明:
现在网上的枪手们找不到任何论据,就又开始拿soff的收益说事,好像soff赚了钱就是不应该的!
请网民们好好想想,一个人坚持开发了7年,全国有5000万用户,这是什么概念?
我为大家算一笔账:
如果一个杀毒软件能做到全国5000万用户,那一年的收益就是几十亿,七年就是几百亿
能让让全国5000万人不用出一分一毛就受益的软件,7年赚100万,相差了几亿倍,请问多么?
每当有新版本出现时,为了能让用户最快时间的用上珊瑚虫,soff经常熬几个通宵开发,就算不为他的智慧,只为他的勤奋,每个用户每年只出1分钱,到现
在也不止100万了。
所以请不要只看到soff赚了多少钱,而要看他做了多大的贡献。100万和他这个人的价值相比,多么?

也想对腾讯说:一个soff为QQ作出的贡献,价值几何?
希望腾讯中明白事理的朋友们站出来,尤其是那些早年就进入腾讯,并和soff一同成长的朋友们,你们中的一些应该已经是中高层领导了,请站出来,救救
s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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