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柜员机漏洞,有趣的现象

0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微尘无怨

unread,
Dec 22, 2007, 12:59:58 AM12/22/07
to 如意思ruyisi
此文章摘自南方都市报街谈---- 三季稻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d/dsb/A02/200712220079.asp

标题:失灵的ATM机,摸不得啊

  2007-12-22 07:59:40



  街谈

  民间的说法:男人的头,女人的腰,军人的黄挎包。这三样东西都是不能随便摸的。现在,恐怕还要加上失灵的ATM机了。

=========================以下文字有我个人修改=

  因为ATM机出错,许霆利用漏洞取款17.5万元,挥霍一空后被判无期徒刑。

=========================以上文字有我个人修改=

近日,他父亲举债20万之上诉。对许的处罚,舆论一片哗然,普遍认为课以重刑,情理上说不通。法律上的焦点集中在许是否构成盗窃罪,更重要的,盗窃的是
否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文,似乎也有法可依。涉及到法律的专业争论,我们不好随便置喙,但日常经验经常给我们教益,来自于生活常识
的思考也有可能是法律的先声——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就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确实有不少想不通的东西。就拿涉案金额来说,周正毅一案,多么大的一单,和他相比,许霆连个零头都算不上。2003年,周被判有期徒刑3年,前不
久,“二进宫”被判16年。为什么金额差若霄壤,所受刑罚却不对应而是恰恰相反呢?类似的在老百姓看来“重罪轻判”的案子不少,它让人心里起疑:是不是
捞一大票比鸡鸣狗盗更划算,与其这样,干脆直接上层次,专搞大案要案,风险还小些。

  有朋友说,这不能比啊!谁叫许霆哪壶不开提哪壶,在银行的柜员机上下手,《刑法》中对金融机构有特别的处罚条款,不知道我们这里“劫皇银”等于是往
枪口上撞么?又有同样发生在广东的相反的例子。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获有期徒刑12年。两相
对比,银行内部人员精心策划直接“提” 巨款的是有期徒刑,一时贪念发作的客户“提”点在贪官眼里看来的“小钱”则是无期徒刑。即便考虑到余案中国际司
法合作需要的“妥协”因素,两相对比,还是罪和罚不成比例。它让人作如是之想:在银行“捞钱”,事发之后,行长余振东比客户许霆要高一等;从里
面“捞”比从外面“掏”要实惠。这大概是“窃钩者为盗贼”一类话语的流风遗韵吧。

  又有人说,傻啊!许霆,你手伸错了地方,应该到英国去尝试身手。说的是2002年8月,英国一家银行(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电脑故障,导致其
ATM机“狂吐”五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结果朱伯特和他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儿子被判 12个月监禁。13万多英镑,不到
200万人民币,蹲15个月的号子;17万人民币,领了个让人绝望的无期徒刑。这说明英国佬的自由比钱值钱,落到许霆头上,是钱比自由值钱。

  总之吧,许霆以一个错误的身份(普通人),在错误的时间(ATM 机失灵)、错误的地点,针对错误的对象(国有金融机构而不是其他受次等保护的公私
财物),以错误的手段(蚂蚁搬家式的逐次提取而不是大鳄鲸吞)干了一票。他当然错了。

  有朋友还议论:换位思考,如果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那算不算银行的诈骗。领导们会教育你:看你这人,什么觉悟嘛?


===================

微尘看法,这个实在是大冤头了。明明是银行错了。

===================
这里还有南方另一篇评论
、、、、、、、、、、、、


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

  2007-12-22 08:01:46



  ■法的精神 之秋风专栏

  许霆利用ATM机的故障获取17.5万元,被广州一家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事公布之后,见诸媒体的意见截然对立:传统媒体与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
定,这一判决过重。一些法学专家、律师则强调,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刑法》第264条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1998年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说,盗窃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
别巨大。

  这两种意见从各自逻辑上都站得住脚。民众对于本案中的正义自有其认知,而法院判决显然不合乎这种认知,因而他们会表示不解和愤怒。法律专业人士强调
的是法院的法定职能: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裁决案件。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意见之间的隔阂,或许就是中国当今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难题:这个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无法使法官的判决合乎民众关于正义的认
知,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中国大体上继受了欧洲大陆法传统,首先强调,只有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法律;接下来强调,法官的唯一职能就是依据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
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法官就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把案件从这头塞进去,从那头就出来判决书。显然,在许霆案中,法官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自动售货机。
法律明确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无期徒刑,法庭发现许霆盗窃了17.5万元,依据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就可判无期徒刑。

  但是,法官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得出判决,都要让人们相信法院是在维护正义,他的判决就必须大体上合乎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因此,法律的自动售货机送出来
的判决要获得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比如,法律关于犯罪要件的规定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为此,法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修订。否则,法官
根据过时的法律自动作出判决,会严重偏离人们的正义感。

  审理许霆案的法院正是在这一点掉进了法律的陷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个
规定,放在十年前,或许还合乎人们的正义感,但放在今天,在经历了几年持续的通货膨胀之后,不过相当一个普通白领的年收入。让一个盗窃了这点钱的人坐一
辈子监狱,人们恐怕会于心不忍。

  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未必不知道法律条文早已过时,但他必须严格适用法律。其实,类似案件所在多
有。最典型的案例是频繁引发争执的铁路撞人赔偿案。铁路方面赔偿的依据依然是1979年制定的一项“暂行规定”,其中说: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
钢轨等引发的伤残,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 150元;死亡者,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
费100-150元。

  许霆案暴露的正是这种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必须尽可能地详尽、具体、细致,就像刑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那样。惟有这样,法官才有法可依。但是,立法机构,包括制定司法解释的机构又绝无可能随时对每一部法律的每一条文进行修订。这样,愈是详尽、
具体、细致的规定,愈是容易过时。于是,最认真的法官反而可能离正义最远:他最严格地执行的条文很可能已经过时。反而是头脑比较灵活的法官,或许有可能
接近正义。但这样的法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不合格的;而且,他的头脑过于灵活,可能被权力操纵、被自己的私欲支配。

  法律、法官有没有可能走出这种困境?这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但许霆案及类似案件所引发的民意反应,把这个问题变成了一个现实问题。相关立法机构、
最高司法机构理应关注本案,进而思考如何对法律、对司法进行系统改革,从而使法律尽可能地与社会生活同步演进,让法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裁决能与民众的
正义感大体相符。

  (作者系北京独立学者)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