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的一些设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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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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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6, 2012, 12:07:14 PM10/16/12
to qun...@googlegroups.com
以下的观点是我在知乎上收集的网友关于版权的一些讨论。
--开始--
一、百度文库和海盗湾(The Pirate Bay)在盗
版和传播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阮一峰的文章写的很明了,我摘录下来
你看一下。 ruanyifeng.com/blog... 每次我写介绍海盗湾的文章,就一定
有人跳出来教育我:   “难道你不知道,下载盗版文件
是不道德的吗?”
  “盗版行为等于偷窃!”
  “盗版扼杀原创!”
那么,今天我就专门解释一下,为什
么我对“海盗湾”情有独钟。 第一个理由,我很反感现行的版权
制度。 首先明确一点,我反感的不是版权制
度,而是现行的版权制度,因为它已
经沦为一些大集团大公司攫取超额利
润的工具了。
版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作者的利益,
但是实际上,现行的版权制度更多得 保护大公司的利益。目前,全世界的
版权收益,大部分都归法人所有。版
权制度的作用已经从鼓励原创,蜕变
成保护垄断了。一个最好的证明是,
人类的生产力在不断提高,但是版权
保护期却越来越长。现在,一个人去 世以后,他的作品继续被保护的年
限,在中国是50年,在美国是95年。
这是毫无理由的,唯一的原因就是,
大公司这样才能赚到更多的钱。
上个世纪60个年代,美国法院开庭审
理,集成电路的发明人到底是罗伯特 ·诺伊斯,还是杰克·基尔比。可是,
原告和被告既不是诺伊斯,也不是基
尔比,而是两家公司——仙童公司和
德州仪器公司。原因是这两家公司各
自购买了集成电路的相关发明,迫切
需要保护自己的版权。 既然版权都归大公司所有,而大公司
的生存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所以它
们会穷尽一切手段,维护版权制度,
而不管这样会不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和
不利于增进全人类的福利。以海盗湾
为例,美国所有最赚钱的娱乐公司都 在起诉它,而使用海盗湾的人,说实
话,大部分都是真的很穷的大学生和
程序员。既然你已经赚到这么多钱
了,为什么不放过那些穷人呢?——
做梦去吧,休想从我这里拿走一分
钱! 海盗湾的存在,并没有让世界变得更
加糟糕。倒是那些保护垄断的大公
司,由于它们的存在,人类文明的成
果就无法廉价地传播,贫困的青年就
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当你创造
出一件新东西,理应让更多的人看到 它,这样对全世界最有利,但是现行
的版权制度,实际上鼓励你把它锁起
来,不让别人看到!
有人也许会说,没有版权,人们就不
会有动力去创新。自由软件运动的成
功,就证明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事 实上,自由分享也能做出伟大的作
品,而且还能通过服务赚到钱。“自
由软件之父”理查德·斯托曼就说
过:“我绝不把自己的人生,用来建
造囚禁他人的监狱”!所以,以后请
再也不要说“版权制度鼓励原创”之 类的话了,那纯粹是资本家的烟雾
弹,而且是对人类创造力的亵渎。真
正伟大的发明,都是出于爱好或者出
于“增进人类福利”这样崇高的目的
而做出来的,不是为了钱!
现行的版权制度是不合理的,迫切需 要改革。我们需要一种鼓励分享、而
不是鼓励垄断的制度。整件事情的关
键是,知识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不一
样,知识是一种非排他性的资产,用
的人越多,收益越大,而现行的版权
制度人为地将知识变成一种排他性资 产,阻止他人使用。这是不对的,盈
利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来实现,而
不应通过限制知识传播来实现。
好了,说完版权制度之后,我再来说
说,我喜欢海盗湾的第二个理由: 那些家伙真的很酷! 2003年11月,海盗湾刚刚成立的时
候,有人问他们为什么要建立这个网
站。猜猜看,他们怎么回答?
他们回答,这是一个长期的行为艺术
项目。("The Pirate Bay is a long-running
project of performance art.") 我爱死这个回答了。
后来,海盗湾成了全世界版权组织的
眼中钉、肉中刺,被重重围剿、一路
追杀,可是他们依然顽强地活着。服
务器几次被迫下线,但是马上又重新
回来,最长中断时间不超过3天。海 盗湾还有一个基金,号召支持者向其
捐款,目标是买下北海中的“西兰公
国”(Principality of Sealand),然后将
其变成全世界第一个没有版权制度的
国家。这就是活生生的传奇啊,比电
影还要精彩,看得我热血沸腾。 2008年8月,国际奥委会向瑞典司法
部发出公函,要求取缔海盗湾上数以
千计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torrent文
件。海盗湾不加理睬,——(奥运会
是全人类的节日,不是盈利活动,凭
什么不能看!)——还把网站的名字 改成“北京湾”(the Beijing Bay),作
为回应。
这样的网站,怎能叫人不爱啊!
二、50 位作家 “315讨百度”,会给百度及中
国互联网版权带来什么影响?
1,基本影响不会很大。就算官司是赢
了,删除50个作家的作品就是了,但不
会对文库更不会对百度有影响。主要
还是用户喜欢,需要。站在用户一方
总是占些便宜。 2,互联网就是这样不断对传统行业进
行着变革,媒体,广告业,唱片,出
版,未来的金融,通讯.......不管你喜欢
不喜欢,只要用户喜欢,变革就会进
行下去。 3,版权在未来应该会被重新定义,原
有的版权定义已经无法跟上目前数字
化的发展,拥抱互联网而不是和他诉
讼,从过去10年间所有和互联网新兴业
务有过法律冲突的行业最终都没有获
得真正胜利。想想唱片业和napster的故 事。 4,KK的一句话 "未来拥有知识产权
(OWNERSHIP)不再能够保证盈利,拥
有精准智能的推介能力
(ACCESSIBILITY)才是今后网络公司盈
利的保证。" "谁能找到高效,低价,
精准,智能的办法将海量的产品与海 量的潜在用户一一对应起来,推介出
去,谁就可能成为未来的盈利大户" 5,一篇新闻“美国法院日前判Google及
YouTube无需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行为
负责,Google胜诉维亚康姆。根据联邦
版权法律,受免责条款保护,仅仅知
道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无需承担法律责
任,服务提供商无需监测用户上传的 内容。Google博客表示该裁定"不仅仅是
我们的一大胜利,也是全球数十亿网
民的一大胜利” 6,双方需要的是合作。作家唱片公司
是内容制造者,搜索是信息的发布通
路,两者的合作价值远远大于对立价
值。坐下来耐心从对方的角度,了解
对方的想法,一起面向未来有的谈。

著作权(在大陆也称版权)一直都是
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无容置疑的。著
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将其著作通
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互联网加以
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bian的意思是,互联网迅猛的发展是无
罪的。这也印证了著作权里的“科技
发展与技术中立原则”。但是我认为
@bian的正确回答忽视了百度文库在这
里面的过失。 技术在这一场争论里,应该是以“中
立”形象处身。即:互联网没有罪。
但是“科技发展与技术中立原则”同时
也有如下阐述: 法律不会因为新科技或技术可作为
侵权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认定该技
术提供者必须负起侵权责任,必须
负责的是使用该项新科技或技术的
管理方法、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同
意授权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 围。 这里的问题就出来了,百度文库如 果是著作分享技术的管理方法,那 么就应该为此负责。 另外,bian提到google的youtube胜诉的事
情,这件事有如下接个关键点我认为
也有必要披露出来,以免以偏概全: 法院认定google无罪是因为“服务
提供商无需监测用户上传的内
容”。事实在大陆,监测无时不刻
在进行。 维亚康姆2007年2月2日要求删除10
万视频,YouTube在下周一就基本上
删除了所有侵权视频。 谷歌已经开发出相关技术,允许版
权方自动识别YouTube上的侵权内
容,帮助该公司迅速删除侵权内
容。

三、各 SNS 网站如何处理其音乐应用的版权
问题?
国内的一些音乐社区(在这里不讨论
是否SNS),都是在小规模的时候无视
版权,稍微有一点规模的时候去购买
一些版权(或者是利用各种关系+忽悠
协助推广置换一些版权),实现部分
版权,如果真的出现版权纠纷,再想 办法解决问题。
直到百度的规模也是最近才实现没有
版权的音乐下线。总之中国的版权状
况并不那么乐观,维权的成本也比较
高,小规模的服务告你也没啥意思,
现在都是要告也都捡大的告,比如百 度。
这样其实也给国内的一些新兴的音乐
服务提供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我到是认为这个环境对于互联网产业
和音乐产业都是比较好的初期环境。

单说互联网音乐服务的版权问题,其
实你只要做就需要买版权。之所以有
很多公司不买,不是不想买,而是觉
得整个国家的版权意识都非常低,我
即便不买也没有关系,反正也没有人
太追究这事。 二是对于很多创业的小团队来说,高
额的版权费用是他们所力不从心的。
本来创业启动资金就非常有限,更无
法支付高额的版权费用了。
针对此问题,我觉得国内小的团队真
正购买版权的几乎没有。大部分还是 分成或者其他方式的合作。我觉得这
种方式未尝不可,只要能做出好产
品,版权相信不是最大问题。实在不
行还可以先边缘化处理,先上版权问
题比较散乱的作品,至少它的版权保
护比较迟钝甚至已经无人追究。处于 创业的角度考虑,我建议还是先把产
品做出来,版权的问题慢慢解决。

--From NetEase PushMail--

Dawei Ma

unread,
Oct 16, 2012, 12:24:10 PM10/16/12
to qun...@googlegroups.com
补充:
数字时代的版权
问题有比较好或比较成功的解决方案
吗?


虽然我个人而言可以做到包括我DIY的
计算机都使用正版,但我对盗版的看
法却跟很多人不同,我的看法是:其
实数字版权本身就不应当合法的存
在。用户只应当购买存在复制成本或
提供成本的产品。 或者换句话说,为内容付费本身就不
可取,用户从来没有为内容付过费。 iTunes 风格的低收费,低支付门槛的解
决渠道,实际上解决的还是购买实体
的问题,我认为:用户买单的不是音
乐或者软件本身,用户买单的实际上
是“从itunes store下载质量可靠的音乐
与软件”这个服务。——因为你收集 了,归类了,并且提供了收费渠道,
搭建了网站,提供了目录,更重要的
是,你审查了你的商品,你上架的商
品相对都是靠谱的,节省了用户甄选
商品的时间。。。 有的人始终觉得,卖服务,不卖软
件,这不靠谱。可事实上,appstore 卖
的是啥呢?本质上它卖的还是服务,
它卖的就是“提供软件下载”这种服
务。而用户买单了。 价格问题其实是一个衍生品,如果能
理解“你是在出售让用户方便的下载
和安装软件”这个服务,而不是在卖
软件本身,那么你自然明白怎么对这
个服务进行合理的定价了,至少,定
价 1999 人民币肯定是不合适的。 那么我的结论是,用户的买单心理其
实是成本心理而非价值心理。传统时
代,纸张本身是文字的载体,用户买
单的是纸张本身,而不是其上的内
容,因为你印刷纸张是需要成本的,
所以用户愿意为这件事情买单。(这 很容易解释同一本书,为什么不同的
印刷版本,售价能够相差三倍甚至更
多,如果用户是在为内容付费的话,
同样内容的书无论如何印刷都不应当
有很大差价。) 数字时代,如果你复制一个作品没有
成本,那么就不要试图单纯的出售这
种无成本的复制品,把它附加到一个
有成本的商品上,就可以出售了。

在 12-10-17,madaw...@gmail.com<madaw...@gmail.com> 写道:

> --
> 感谢您为群品,为简体中文电子书作出的每一分贡献!
> ---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群品「群英荟萃,品书真味」”论坛。
>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qun...@googlegroups.com
> 通过以下网址访问此论坛:http://groups.google.com/group/qunpin?hl=zh-CN
>
>
>

Ma Ye

unread,
Oct 16, 2012, 1:27:02 PM10/16/12
to qun...@googlegroups.com
我没有全看完,我也某种程度上支持,但是现实一点,你有精力财力去应付可能的诉讼么?


Dawei Ma

unread,
Oct 16, 2012, 2:58:12 PM10/16/12
to qun...@googlegroups.com
这个版权的事之前讨论过,这目前来说还不是个大问题,而且我也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了初步的设想,等基本功能完成后就可以实现这些设想,这些设想就是基于不侵权的,而且是可行的。关于电子书版权目前也没什么好的解决办法,以后做大了会考虑这方面的问题,现在考虑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很多这方面的网站都是灰色地带,我希望我们能做的更好一点,能做一些改变,所以发一些这些别人的讨论,先做个记录,用以抛砖引玉,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想法,可以一起讨论。

在 12-10-17,Ma Ye<maye...@gmail.com> 写道:
> 我没有全看完,我也某种程度上支持,但是现实一点,你有精力财力去应付可能的诉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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