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1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志工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獎勵等次如下:
1、銅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
2、銀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
3、金牌獎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
三、申請時程及注意事項:
(一)志工填具「績效證明書」(可多單位績效證明書合併計算,時數累積須達3,000小時以上)於6月底前送所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運用單位確認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格式(本次皆改為直式)及二者資料相符,並於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欄簽註意見、運用單位負責人核章後,於7月31日前函送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四、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貴單位以線上作業申請,本案線上操作流程及相關申請表件皆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
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
https://reurl.cc/yrDja8),貴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患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五、相關申請問題,請電洽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6-9211633,王專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