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讼止争的学问

1 view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espresso

unread,
Oct 21, 2005, 10:32:26 AM10/21/05
to 中国法治评论
息讼止争的学问
--浅析New York Times在新闻写作中避免侵权的技巧
法学院 00329003 周全

[摘要]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在为大众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的同时,亦可能伤及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个体利益。为此各国皆通过法律手段来对这两种利益加以平衡,尤其赋予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体以更多的维权方式。正因为如此,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调查和新闻稿的撰写时,应当充分运用各种合理技巧,有效地规避赔偿风险和无谓的诉讼之累。

[关键词] 新闻媒体 言论自由 侵权诉讼 纽约时报

[引言]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3000余起,在全部案件中,新闻媒体的一审败诉率竟高达63%。如何才能够巧妙地避免和应对诉讼,已成为了我国新闻媒体的当务之急。

新闻媒体在一个法治与民主的现当代社会中所应发挥的最为重要的作用,即在于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这两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得以有效的维护和行使。新闻媒体有义务通过深入和细致的调查、及时和准确的报道,向广大公众揭示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现象。民众唯有依赖新闻媒体获得可靠确凿的消息并加以活跃的交流,才可以充分地了解自己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方方面面,进而做出符合内心本意的、不受他人意志干涉和欺骗的真正自我选择。在中国语境中,新闻媒体的这一重要职能被称为舆论监督。对于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林肯曾有过言简意赅的表述:"让民众了解事实,国家定会安然无恙。"
然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并非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因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在为大众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的同时,亦可能伤及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个体利益。为此各国皆通过法律手段来对这两种利益加以平衡,尤其赋予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体以更多的维权方式。如历史悠久的英美的侵权行为法,其中明确了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做出了有损他人名誉的陈述;第二,该陈述"指向"原告;第三,做出该陈述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第四,该陈述被"公开"。媒体的新闻报道行为一旦符合了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并被起诉,即须承担败诉和巨额赔偿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则较英美法更为严格,除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名誉损害之外,在刑法中亦确定了诽谤罪和侮辱罪。一旦新闻报道失实,客观上造成了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严重损害,且报道者的主观方面具有明显的故意,则不但媒体要承担赔偿责任,稿件的执笔者还有可能面临国家公权的严厉刑事制裁。正因为如此,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调查和新闻稿的撰写时,应当充分运用各种合理技巧,有效地规避赔偿风险和无谓的诉讼之累。
在有效地避免诉讼或赢得诉讼方面,我们不妨关注一下美国的《纽约时报》。作为全美最著名的一家综合性大报,《纽约时报》的报道范围深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难免会引起各式各样的损害赔偿之诉。早在1964年,《纽约时报》就曾在著名的"沙利文vs.纽约时报"一案中在连续两审败诉的情况下,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并最终转败为胜,促成最高法院制定了保障新闻自由的"沙利文规则"。可见《纽约时报》在如何避免诉讼和应对诉讼方面显然拥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下面我就以《纽约时报》近期的新闻报道为例,大致分析一下《纽约时报》通过何种方式来避免诉讼之累。
在2004年12月20日的一篇题为3 More Men Facing Charges in
Maryland Subdivision
Fires的报道中,记者描述了警方对于发生在马里兰州的一起纵火案最新的调查情况。报道中对于一名已被确定罪名的嫌疑人Aaron
L.
Speed的身份、作案动机及供述皆有所提及,充分揭露了有关此案件的大量客观事实,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但是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分析,《纽约时报》对一个未决案件进行如此详尽的报道有其不妥当之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美国出于保障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所有被追诉人皆奉行严格的无罪推论原则,即任何一个公民在接受法庭审判以前皆被视为无辜,即便其已经被警方所逮捕甚至已经被提起公诉,仍然应与普通公民受到平等对待,其一切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在内--皆不得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包括报纸在内的新闻媒体亦不宜对其做出有罪的评价;否则会使民众因新闻报道而产生的激愤情绪影响到法官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使嫌疑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不利评价而受损,从而招致针对媒体的侵权之诉。但这只是法学家理想中的应然状况,在实践操作中,各类媒体仍会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需求、体现言论自由的社会利益来作为日常报道的评价标准。然而媒体在进行此类报道时毕竟已经面对着极大的风险,故会格外小心谨慎,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纽约时报》在这篇报道中即是如此:
1.注明信息来源
记者在写作新闻稿时,用很大的篇幅对一切信息的出处都予以强调,以说明新闻中所述事实来自于对警方、当事人或证人等权威机构或可信公民的采访以及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且证明报纸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已经过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授权。如:(信息来源部分已用黑体标出)
..."Speed claimed that he was present at the location, along with
others with whom he was acquainted, while the fires were being lit,"
the F.B.I. said in an affidavit accompanying a criminal complaint. He
said he had "told others how to gain access to the site," the papers
said.
...Mr. Speed,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said Saturday, tried and failed
last year to become a member of a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and a few
months ago rode along with a different volunteer department and
inquired about joining.
Mr. Parady joined the Accokeek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in July as a
probationary member, said Jim Collins, spokesman for the Prince
George's County Volunteer Fire and Rescue Association.
...Ms. LeDuc said, "The arrests made today pertain only to charges of
arson and do not involve allegations of hate crimes."
Hinting at a possible motive for Mr. Speed, investigators said in the
affidavit that he had complained that his employer, Security Services
of America, showed indifference after his infant son died last spring.
...when asked who might have set the fires, the affidavit said, Mr.
Speed replied, "Someone who works at the site and recently experienced
a great loss."
Mr. Speed, investigators said, was arrested on Thursday after he failed
a polygraph exam and repeatedly contradicted earlier statements about
his whereabouts when the fires started.
使用这样的技巧可以使报纸尽量避免讼累,因为所有信息皆是由执法机关或其他公民自愿向媒体所透露的,即便这些信息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名誉或隐私,责任亦不在报纸而在信息的提供者。即便被侵害人提起了侵权之诉,报纸也可以将"已在报道中注明信息来源"的行为作为一种合法辩护或免责理由。
2.避免涉及当事人姓名
在这篇涉及刑侦的报道中,对于已被当地警方逮捕的四名嫌疑犯,除已被检方确定将以纵火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Aaron
L.
Speed的姓名被公之于众之外,另三人在新闻稿中被完全隐去了姓名。如:
3 More Men Facing Charges in Maryland Subdivision Fires
Based on racial comments allegedly made by three other suspects, all of
whom are white, federal investigators are considering race as a
possible motive...
从新闻稿所透露的大量细节中,我认为做此报道的记者应该已经知晓或至少应该有足够的能力去获取此三人的姓名信息。故在新闻稿中隐去另外三人的姓名,自然亦有周密考虑。我认为这是因为三名刚被逮捕的嫌疑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所处的位置与另一个已被公布姓名的嫌疑犯有明显不同,而在实然的层面上,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位置不同即意味着对其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力度有所不同,执法及司法机关对处于刑诉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保密程度亦会有所不同。从这篇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最早被警方逮捕的Aaron
L.
Speed已依照正当程序接受了警方的讯问,并已做出了基本说明其犯罪行为的口供,警方询问证人、提取书证物证和专家证言的程序亦已履行完毕,对其已经侦查结束,即警方的调查已经真相大白,确定此人必然受到检察官的指控已不存疑问;另三人则在12月19日刚刚被捕,对他们的审讯和调查取证工作仍然在进行之中,即此三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若实施了犯罪行为又究竟触犯了何种罪状等等诸多客观事实尚未得到完全证实。若此刻《纽约时报》将三人的身份、姓名状况和盘托出,而日后三人被撤销起诉或虽被起诉但又被法院裁决为无罪,则极有可能招致诽谤或诋毁行为的侵权之诉;且在侦查阶段即向社会公布大量案件信息,很可能因为泄密而导致警方行动受阻,使报纸受到执法机关的问责。撰稿记者正是出于以上考虑,将新近逮捕的三名嫌疑犯的姓名隐去。
3.客观白描,不使用形容词,不进行主观评论
通观全篇新闻稿,竟然只发现了两个针对嫌疑人的形容词:
Mr. Everhart, described him as a gentle young man but one had struggled
academically.
而且,这两个形容词是在报纸引用的他人言论中出现的。可见记者是在尽量避免对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作任何主观的判断和揣测。英美侵权法中的"诽谤"(libel)和"诋毁"(slander)两种形式皆要求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故意(intentionally)或者放任(recklessly),并在这种主观恶意的支配之下实施了诽谤或诋毁的客观侵权行为。在新闻报道中不使用形容词,不进行主观的评论,而只是进行客观的叙事及引用他人的言论,则可使原告无法搜集证明媒体主观方面状况的证据,避免授人以柄的不利局面。此时即便报道所述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媒体亦会被美国法官根据沙利文规则予以豁免,做出"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可谴责性,其客观实害尚在容许范围之内"的裁决。
以上仅通过一篇新闻报道,即可以看到《纽约时报》在新闻稿的写作中为避免引起讼争而采取的诸多对策和技巧。毕竟,即便在一个高度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诉讼仍然是解决社会矛盾所有方式中的最后一种手段,其成本之高不但让普通公民个人难于负担,甚至令新闻媒体这样掌握着相对丰富社会资源的法人组织也不得不有所顾虑。中国的状况亦是如此。今年上半年曾引起高度关注的"中国第一月嫂"刘洁诉中青报一案,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媒体在应诉时所被迫投入的大量时间、金钱和人力,以及记者个人在面对侵权诉讼时所需承担的巨大社会压力。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才能既充分行使舆论监督、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又避免侵犯公民名誉及隐私以达到息讼止争、规避诉讼之累的目的?立法者、司法者及广大新闻媒体为在这两种价值追求间达到某种平衡,都应做出不断的努力。

参考资料:
《市场经济的必要机制--新闻媒体》
陈至武2002年11月13日 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演讲
《网络时代新闻写作》刘义忠著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9月
《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徐爱国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
《中国刑法论》杨敦先 杨春洗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月
New York Times网络版 http://www.nytimes.com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