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vs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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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res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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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5, 2005, 2:38:00 AM10/15/05
to 中国法治评论
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是区别于实体正义的另一种正义形态。相对于将程序正义完全工具主义化、功利主义化的观点--即程序正义的唯一正当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我更倾向于赞同英美法中有关正当程序的观念,即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身须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应被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价值目标。

2.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之所以与实体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是因为它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的宝贵价值。实体正义要求诉讼的参与者能够不遗余力地去发现和接近客观真实,从而在理想的状态下,使最终的审判结果成为事实的胜利;而程序正义则要求建立对诉讼程序进行细化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并加以严格的遵循,使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规范;尤其使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免受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无端、非法和随意的侵犯。正是在程序正义这一理念的影响之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诉制度中皆逐步建立了审判公开、一事不再理、对沉默权的认可、律师在场咨询等等各种有利于被告人并对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加以限制的基本原则。可见,程序正义的本质和根本的价值即在于强调程序的参与者所应具有的自主、独立和负责的理性主体地位,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能够在诉讼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这种价值是一种独立于追求客观真实的实体正义价值之外的另一种价值,而应受到所有立法、司法和执法者的足够的重视。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价值冲突
实体正义出于对揭示客观真实的强调,往往要求一个国家的刑诉制度应更加侧重和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即国家公权不可姑息和放纵任何有罪之人,须不遗余力地去减少"犯罪黑数"的存在。这种"有罪必罚"的实体正义理念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暗合了普通民众的朴素正义观,能够平息民众心中对于犯罪行为所天然具有的恐惧和愤怒的情感;与此同时,亦符合中国统治者所信奉的"刑乱世用重典"等以围堵和镇压为主要策略的政治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追求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之权利的程序正义,自然被当权者及普通民众皆视为打击犯罪、实现"正义"的阻碍和掣肘。然而有一点是为非理性的民众所无法认识的,亦是为理性的当权者所不愿承认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恶,公共权力的行使亦是一种恶,这两种恶都会对作为整体而言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且由于后者经过了立法者的精密设计,又由司法者和执法者加以制度化、系统化的贯彻和执行,故两恶相较之下,我们不难看出公权之恶往往具有更大的侵犯性和破坏力。惟有呼吁和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为国家公权的行使划定范围、设立边界,我们才能将公权对于民权的侵犯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程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对公民社会所进行的非法干涉。

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必然会造成一种新的矛盾的出现:在许多情形之下,以公权为主导的,以发现客观真实、打击犯罪为目的的实体正义与以民权为基础的,以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维护其人格尊严为目的的程序正义之间的激烈冲突。辛普森案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刘涌案亦在中国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人们在思考与关注,因为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冲突时,我们不得不做出取舍。这种思考和关注对于法治进程是大有裨益的--在当今中国,类似于"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这样宁枉勿纵的观念显然已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然而我们能否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之下去放纵某些真正的坏人,造成对于实体正义的部分牺牲?我认为,这仍然是值得的。或许有人会说在某一件个案中,某一个嫌疑人或被告的确是一个真正的坏人,而程序正义所要求的诸多复杂、繁冗的规则的确成为了阻挠罪犯受到惩罚及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障碍,但是,如果我们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置程序正义于不顾,去剥夺了这个嫌疑人或被告的某些合理、合法的权利,去侵犯到他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那么这个坏人显然会成为我们忽视程序正义所造成的受害者。不仅如此,我认为,他不过是受害者中的第一个。如前所述,我们既已开创了忽视程序正义的恶劣先例,便自然难以保证国家的公共权力从今往后不会再照此为之--"权力天生具有腐化的倾向",这是先哲们早已论证过的道理--所以在这第一个受害者之后,注定还会有一系列人--其中必然包括许许多多生性善良的好人--亦成为非经正当程序之刑事追诉的受害者,使"宁枉勿纵"的封建纠问式刑事诉讼再次成为客观的实然。由此可以看出,若我们为了某一个个案中实体正义的实现而放弃程序正义,最终将导致两种价值取向双向受损的严重后果。
更需警惕的是,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这一做法在被普通民众认可之后,若同时被某些统治者加以充分利用而毫无制约的滥施,则必将酿成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甚或泯灭人性的巨大灾难和浩劫,导致更加惨烈的痛苦和损失。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屠戮,苏联对国内知识分子的大清洗,中国的反右运动和持续十年的文革......人类的苦难史已用血与泪向我们证明了一切。

综上,我认为,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之时,我们应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而以某些个案中实体正义的牺牲作为我们的法治体系所必须付出的一定代价。唯此,我们才能让刑事诉讼制度符合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最基本权利的现实要求,并在追求公平、正义和民主之法治化终极目标的漫漫长途中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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