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鑑定安置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幼兒或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幼兒(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共同設於同一戶籍。
二、113學年度9月1日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民國107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出生者)。
三、領有有效期限內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診斷報告者。
貳、申請方式:
一、 報名申請:113年2月16日至3月1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二、 報名方式:報名資料親送或郵寄至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880澎湖縣馬公市自立 路21號),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
業務承辦人聯繫方式 莊老師 電話:(06)926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