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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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6, 2007, 12:53:06 PM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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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006-09-30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9-29 【生效日期】 2006-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
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
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成员国的协定项下货物,海关依照本公告
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按照《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条款确定:

第一条 原产货物。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
优惠: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二条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是指:

(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见注释1);

(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见注释2);

(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由该国船只(见注释3、4)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的加工船(见注释4、5)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

(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

(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第一条第(二)项所指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
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
的;

(二)部门协议(见注释6);

(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 ×1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


(四)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

2.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五)无论是否满足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下列加工或处理不能够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1.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类似处理);

2.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3.包装改换、拆解和包裹;

4.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5.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6.简单混合;

7.将产品的各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8.屠宰动物;

9.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10.上述各项中两项或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第四条 累积原产地规则。符合第一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
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见注释7)。

第五条 直接运输。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成员国至进口成员国的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二)货物运输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1.可以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3.除装卸或其他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其他任何加工。

第六条 包装。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产品应当视为一个整体。成员国国内法律有另外规定时,可以单独确定包装的原产地。

第七条 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应当提交出口成员国政府授权机关按附表所附原产地证书样本以及背页填制说明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见注释
8),该机构应事先通知其他成员国。

第八条 禁止和合作。

(一)任何成员国可以禁止进口使用了与其无经济和商业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二)各成员国间应当尽力协作以明确原产地证书填制所需的各项原材料的原产地。

第九条 审议。本原产地规则可在必要时,应三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进行审议。经同意后可以进行修订。

第十条 特殊比例标准。在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百分比时,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可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因此,适用第三条时,百分比为不
超过65%;适用第四条时,百分比为不低于50%。

注释:

1.包括矿物燃料、润滑剂和相关材料,以及矿砂和金属矿石。

2.包括林业产品。

3."船只"是指从事商业捕捞作业的渔船,其在一成员国注册并由本协定各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经营,或由在该成员国注册的合伙
人、企业、社团经营。该成员国的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应当至少拥有该船只60%的资产净值;或者本协定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应当至少拥有
该船只75%的资产净值。但是在成员国间按照双边协议租借船只和(或者)分享捕捞产品时,从商业捕捞船只上获得的产品也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

4.由政府机构经营的船只或加工船不受悬挂成员国国旗要求限制。

5.本协定中,"加工船"是指在船上仅对第(六)项中的产品进行加工和(或者)生产的船只。

6.按照本协定项下部门协议进行贸易的产品,可制定特定的原产地标准。其具体标准将在部门协议谈判时确定。

7.第四条中的"部分"累计是指在一成员国境内已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当其按照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为另一成员国境内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制成品
的原材料时,可予考虑。

8.经过各成员国同意并适用于各成员国的标准原产地证书为本协议的附表。

附表:原产地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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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
家进口的主要依据。现就其有关知识做以下介绍:

一、原产地证书的主要种类: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又称格式A。它是依据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由受惠国官方签发的具有法律和经济效力的证明文件。凭其受惠国
出口产品在给惠国可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

(二)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书:该证书是纺织品设限国家实行配额管制的一种手段,如我出口到美国、欧盟各国的纺织品,每批产品都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
纺织品产地证书或装船证书,进口国海关方准进口。

(三)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书:该种证书是本区域国家内享受互惠减免关税的凭证,如英联邦特惠税产地证书。

(四)一般原产地证书:证明我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而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是进口国海关据此对进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
依据,也是通关结汇、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证明文件。

二、普惠制概要: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即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品的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其目标是增
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联合国贸发会议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二个阶段从1981年至1991年,目前正
处于第三个阶段。我国出口商品是从第二阶段开始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

从1971年至今,世界上相继已有30个给惠国,即欧洲联盟15国(法国、英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
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
利亚、美国。目前,除美国、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外,其他国家均已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给惠方案,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欧盟15国执行同一给惠方案,
其余给惠国家实行各自的方案。各国的给惠方案内容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和有
效期等。

三、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
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家都制订了具体、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其规则包括三个部分:
(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对原产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产品分为两大类:

1.完全原产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料、零部件,完全在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2.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产品: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或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
实质性的改变,才能取得原产地产品资格。

各给惠国家分别采用"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作为衡量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能否取得原产地产品资格。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为:欧盟15国、瑞士、
挪威、日本;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在受惠国仅经过简单加工,产品无实质性改变,不能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

(二)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运至进口给惠国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防止途中经过第三国时
可能进行的任何再加工和换包。但是由于地理原因和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出口受惠国之外的第三国领土,商品必须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监督之下,未进入第三
国市场。在途经国,除了允许对商品进行包装加固、分类挑选等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必要处理外,不得对商品进行任何再加工。

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外,所有给惠国家都要求直接运输。对于需经由第三国转运的商品,要向给惠国海关提供受惠国签发的过境提单,或由第三国海关签发
的证书,其内容包括:商品的确切名称、卸载和再装的日期或商品装运、到达日期,并指明有关船舶、商品在第三国停留的情况。

(三)书面证明

凡是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必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地资格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或格式59A证书、格式APR证书或简易的普惠制原
产地证书以及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有出口受惠国签发的直运提单,联运提单和第三国海关当局签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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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发放程序介绍(一)
2005-07-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充分利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4月28 日 北京 朱小菊
目录
绪论: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

绪论:原产地证书
(一) 货物原产地的概念
(二) 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三) 对原产地证书的管理
(四) 原产地证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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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原产地的概念
原产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指某特定产品的生产地、制造地。
西湖龙井、云南白药、法国香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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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原产地的概念
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对货物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
易中是最被广泛采用的原产地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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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行政决定。原产地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如
何对货物原产地工作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发放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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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规则
1.原产地标准
2.直运规则
3. 书面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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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
籍"与"护照"。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口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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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
2.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3.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
4.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是否准予放行的依据
5.贸易结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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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原产地证书的管理
第一,各国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管理机构均为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本国的货物原产地法规及有关政策;领导和协调各签证机构的工作;处理在原产地申请
及签发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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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二是商会。
第三,制定货物原产地标准,这是原产地法规的核心。
第四, 货物原产地证的申请、签发和管理都有规定,申请人的资格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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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各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时,一般都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签证手续费。
第六,为维护原产地证制度的严肃性,《京都公约》附约建议各成员国对虚假原产地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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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产地证书的分类
由于原产地规则的不同,原产地证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
根据原产地证不同的用途又可分为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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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一)概况
(二) 签证及产品受惠情况
(三) 签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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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签发《东盟--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证书情况

1. 签证国别 (按出口国统计)
2. 产品分布情况 (按产品分类统计)
3. 各地签证情况 (按签证局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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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证管理
1. 签证机构
2. Form E 证书的申请
3. Form E 证书的签发
4. Form E 证书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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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证机构
机构: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签证人员:签证人员必须是已向东盟各国海关注册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产地证签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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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orm E 证书的申请:
注册登记
申请签证需提交的文件
特殊情况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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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rm E 证书的签发:
证书格式
原产地标准
证书的签发
原产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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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
原产于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原产地累计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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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orm E 证书的提交:
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以便呈交进口国海关。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产品进口后,进口国海关在第二副本第四栏加注产品受惠情况,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其返还签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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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orm E 证书的提交:
与证书一并提交还有以下文件:
-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
-未再加工证明(经香港、澳门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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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
一、概况
二、签证及产品受惠情况
三、签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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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证产品和受惠情况
1.关税减让清单(韩国、斯里兰卡、印度)
2.签证情况
3.签证产品受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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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证情况
2004年我国签发《曼谷协定》产地证书概况
-签证国别 (按出口国统计)
-各地签证情况 (按签证局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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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斯里兰卡原产地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非成员国成份价值不超过制成品离岸价的50%。
印度原产地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在中国的生产和劳务支出不少于产品出厂价的50%。
韩国原产地标准:采用加工标准。实质性改变是指通过在该国的制造或加工由原材料生产出归类于不同税目(HS六位数编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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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
非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品:如果生产的产品中非中国原产或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部件所占比例不超过产品FOB价底50%,而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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