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辦理。
二、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合先敘明。又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三、至私立學校教職員,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爰請各校秉權責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