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警察局108年12月30日屏警字第10838485600號函及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辦理。
二、依上開原則第2點規定:「一般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實施方式。」及第3點規定:「特殊個案學生需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和社區環境背景時,應立即與家長聯繫,探知原因及謀求解決方法,並視個案情形由導師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訪問或晤談。」合先敘明。
三、請學校依上開規定針對特殊個案學生(如弱勢家庭、適應不佳學生及高關懷對象等)進行1次以上之家庭訪問,以瞭解學生的家庭生活狀況及促進家長與學校教育的合作。倘實施家庭訪問事先評估會遭受阻礙或危害之虞,可協請轄區分駐(派出)所員警協助相關安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