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參與10/18【居住權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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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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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4, 2014, 9:33:34 AM1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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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法學論壇開放報名!】

居住權到底是什麼?
在台灣脈絡下,居住權如何受到行政與司法的侵害?
如何做到「落實兩公約,保障居住權」?

受迫遷者為其遭受的居住權迫害,仍努力與政府奮戰,
邀請您參加這場論壇,一同思考我們的出路。

。。。
時間:2014年10月18日下午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1304室
報名表單:http://goo.gl/KZk51Z

。。。




  2009年,為健全人權保障體系,我國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合稱「兩公約」),立法院並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並應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換言之,此內國法化過程,使兩公約整併入我國法律體系,具法律之上、憲法之下的位階,具備內國法效力。

  《經社文公約》第11條及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規定並說明了保障居住權之要件。《經社文公約》第11條為討論適當之生活水準的權利規定,其中包含足夠的食物、衣著與住房,及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的權利。就實質上,第11條第1款中所指出的「住房」是指「適足的住房」 ,而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 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且一切費用合情合理」 。

  2013年2月獲邀來台,審查我國人權落實狀況的國際人權專家,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亦再度肯認並強調居住權保障之要件,更指出台灣政府在處理華光社區拆遷議題上,違反居住權之不當作為,認為政府「未給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合適的替代住宅」 。

  諷刺的是,作為經社文公約一般性意見、相關文件屢屢強調應受保障的非正規住居居民,目前的司法判決不但沒有提供居民權利保障的先例,反而成為行政權以私法提告「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迫遷手段的幫兇,甚至讓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主動否定國外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妄斷「違占戶沒有居住權」,凸顯了兩公約對居住權保障在台落實的困境。

  為擴大論壇討論的普遍性,本論壇也邀請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討論都更議題中建商、所有權人如何也透過民法提告清理反對戶、「違建戶」。凸顯在今日的台灣,民法的「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已成為具備法律高位的開發者清理都市弱勢的迫遷手段,也就是「財產權」基底對都市歷史、都市公共性與「居住權」的漠視與侵害。在簡短的案例回顧後,我們希望蒐集與會學者、律師的理論見解與實務經驗,集思廣益,共同思索一套完善、保障居住權的新制度。

  有鑑於我國實務、普羅大眾對於居住權的圖像想像仍相當模糊而薄弱。這天的討論,將由台灣脈絡中華光社區與都市更新中的個案,如何受到訴訟提告的侵害開始。進一步,講者將探討兩公約條文、一般性意見、相關文件,對居住權的實體保障與程序保障。

  並藉由「兩公約之人權如何成為內國人權」等實踐方面的議題進一步的進行探討。探討目前我國法制仍有何不足之處,這些不足之處造成什麼樣的狀況,而這些狀況又該用什麼樣的方式面對、改善。最後,我們將討論兩公約要如何落實在台灣的相關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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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流程:

1320 報到
1340-1430 個案報告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吳栩臺、都更盟彭至誠)
1430-1530 兩公約人權的內國法化
(中研院法律所廖福特老師)
1530-1550 Tea Time
1550-1650 居住權在司法上的可能性
(溫麗圜律師)
1700-1800 個案中的居住權討論
(政大法律系周伯峰老師、東吳法律系胡博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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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10月18日下午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1304室
報名表單:http://goo.gl/KZk5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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