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其認定之基準需曾修習
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
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
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
稅務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
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或企業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
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科目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
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以上是我在網站上看到的資料,如果符合以上資格的人
也可以應考會計師,所以考選部並未強制規定僅會計系畢業生
才能考會計師,講到圖利某些科系似乎太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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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ost4-143-114.pagic.net] [Login: **] [Post: 71]
如果是上述那幾科的話,一般商管科系至少就會修初會,經濟,統計,管理或企管四科
商事法,民概,財管,計概會去修到這些學分的大概也相當多吧
上面唯一勉強跟會計專業有關的,只有初會...
在所謂的至少七科20學分的資格限制..
上面幾科加一加,搞不好不用特別去修就可以了
而會計系本身可以稱的上專業的科目,中會高會成會審計稅法AIS等..
不用修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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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ubert.m5.ntu.edu.tw] [Login: **] [Post: 56]
請問你在那個網頁上看到或者是如何找到那個網頁
我去考試院.考選部的網站找了很多次都沒有看到
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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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103.s20.ts30.hinet.net] [Login: **] [Post: 29]
引述考選周刊第七八五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三版:
考詮評論-專技人試新制即將施行(作者:本刊編輯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總明令公布。
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在配合專技人員考試新法架構下,必須訂定及修正之法規多達三十四項,其中通案性
法規部份,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已於本年七
月二十五日發布;...................................。
由於....................................................................。
其四、部分附屬法規訂定, 已扭曲了當初的立法原意, [0m未來新制實施,此一部分可能
會引起部分應考人抗爭,後續發展令人憂心, 比如部分考試應考資格門檻大幅提高 [0m即
為一例。按現行專技人員普考試應考資格,係採系科列舉方式,但因為系科列舉容易
掛一漏萬,遂有三科原則之成例(即應試專業科目六科中曾修習三科,即准予報考)
以資補救。新制專技人員考試法有關高等考試應考資格之基本規定,和現行條文並無
太大出入;但是為了能夠較科學化認定應考資格,遂改採第一款本系科所,第二款相
當系科所(以修習一定學分數為認定基準)之原則,此一基本構想甚佳,但在集職業
主管機關、公會、相關學校系所會商過程中,由於與會人員同質性甚高,因此應考資
格訂定形同綁標,幾乎已排除了本系科以外相當系科報考機會(如會計師應考資格第
二款會計系科之相當系科,即需修習初會、中會、高會、管會、政府會計等學科至少
十科,達三十學分以上,且其中 必須包括中會、管會、審計學等三科乃可 [0m)。贊成者
之理由為如此可提高該專業之素質,況且又有職業主管機關、相關系所及公會之背書
因此即使排除部分外系之應考機會,亦屬允當。其實專技人員考試法之修正,其重點
之一是廢除檢覈,但將其精神融入考試,並非要將考試檢覈化,遍尋當初修法意旨,
更無應考資格從嚴規範之隻字片語,如今冒然從嚴,顯非當初修法宗旨。其次由本系
科所教授開會研訂應考資格,並對外系所構築高門檻之障礙,情理上並不十分恰當;
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全文或主要
內容,以廣泛週知並聽取各界陳述之意見, [0m此次修正未此一程予即倉促定案,不無可
議之處。再其次從嚴規範應考資格之前提,是有充分之數據資料證實,過去以相當科
系資格報考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以後,其執行業務之表現較本系科者為差,但是這
種推論顯然只是流於想像。至於說以畢業後可以返校補修學分俾取得應考資格之理由
固有某種可行性,但對離開學校且投入職場工作多年者,這種說法頗有晉惠帝「何不
食肉糜」的感慨。
立法院在八十八年底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法時曾做成一項附帶決議:本法公布施行後,
其周延及成敗,地由相關主管機關負責。由於有此政治上之責任壓力,因此在濊及影
響應考人能否報考之應考資格問題時,一定要考量現實問題,而非高揭理想主義的大
旗,如果只有一個類科影響了幾十個人的報考,郥壓力並不足懼;但是如果是幾十個
類科個個都築起了高牆,並影響到數千人的報考權益,則問題將極為複雜棘手。面對
未來可能會形成的風暴,抱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心情,不得不善盡言責,並懇請有
權決定政策者,能慎重的再加思考。
提供各位做為參考,如有筆誤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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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ip093.puli05.ncnu.edu.tw] [Login: **] [Pos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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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ip093.puli05.ncnu.edu.tw] [Login: **] [Post: 9]
90/03/19 星期一, 10:39 AM
錄取率6% 律師高考門檻惹議
記者蘇位榮∕專題報導
去年底的律師高考於本月九日放榜,六千五百六十五
人報考,四千三百九十五人到考,共錄取二百六十四
人,錄取率約百分之六。這個錄取率究竟是高是低,
在律師界、司法實務界與學術界內部,有著完全相反
的看法。最近討論到加入WTO後,國外律師可以有條
件進入國內市場競爭,這個答案似乎仍是無解。
司法界嘆:「考試引導教學」
十四日聯合報民意論壇刊出陳長文律師的投書,質疑
「國內超低的律師錄取率,邁向法治社會的桎梏」,
再度引起考選部、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與司法
學術界的討論。法務部長陳定南當天立刻召集相關部
內人員討論,認為國內律師錄取率確實太低,希望仍
維持考試院原定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的錄取率;司
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黃麗生亦認為應提高律師考試
錄取率,並對主要法律科目錄取標準予以設限;但律
師界的看法顯然不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在放榜前
即已至考試院抗議,認為律師錄取率應再予縮減;考
選部則很無奈,直嘆協調各方勢力難為;至於司法學
術界更是大嘆,考試引導教學。
考選部官員指出,律師考試可以民國七十九年為分界
點,之前的錄取人數幾乎都是個位數,卻同時開有後
門,例如軍法官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以上可以檢覈方
式取得律師資格。王作榮接任考選部長之後,對這樣
不公平的考試制度不以為然,於是降低錄取標準,改
以實際到考人數的百分十六並將專業科目標準分降為
五十五分。此一政策改革,立即引發反彈,王作榮雖
不畏各方壓力,閱卷老師們卻因長期存在的流派之
爭,自動在閱卷時降低給分,使得錄取人數僅稍微提
高;考選部不滿,再度降低錄取分數標準為五十分,
閱卷老師仍堅持個人的
「學術理念」,改卷時又自動再降低給分,考選部真
是沒轍,但至少做了些改革,最高紀錄八十八年錄取
人數一度達到五六四人,被律師界譏為「五六四」事
變。
流派之爭,閱卷老師各有見解
之後,若干律師公會抗議律師考試錄取率提高,導致
服務品質降低,也有許多律師持不同看法,認為高額
的律師錄取率,市場競爭性高,不斷淘汰的結果,反
而提昇服務品質。考選部遂召集法務部、司法院、學
術界與律師公會,會商重新修訂考試規則,考選部政
務次長張國龍表示,會商「共識」傾向每年錄取率維
持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左右。
一本六法全書有這麼難唸嗎?命題方式與法律學術界
的流派之爭,導致學生的考試成績不代表其實力。目
前司法考試是以申論題為主,這種命題方式容易產生
「保護性」題目,例如採用特定老師的特定專有名
詞,未曾看過這樣獨門秘笈的考生或非其學生的他校
應考生,即使以受過的法律邏輯訓練答題,若遇上閱
卷老師堅持自己學派的見解,考生恐怕是凶多吉少。
正因法學界一直存有流派之爭,在閱卷老師流派不同
、見解各異的情況下,考生成了犧牲品。再優秀的學
生也不堪這種唸錯典試委員的書、寫到別的教授的見
解而落榜的折磨,三、五年下來,往往只能放棄原先
的理想。
考選部早已注意到司法考試的命題與閱卷方式並不公
平,曾嘗試建立「題庫」,各科由來自三所大學以上
六至九位教授出題,再由另一批教授審查,組合多套
試卷,考試時再抽出一套作為試題。這種題庫的考試
方式曾一度叫好,但閱卷時又碰到了教授見解不同,
改卷不按標準,「心中自有一把尺」,後來,考選部
回到原點,對司法考試改採臨時命題。流派的堅持,
在司法考試些微分數差距競爭下,考生的權益也因此
流失了。考選部很無奈,礙於行政機關不能介入考試
評分的情況下,只能「道德勸說」閱卷老師,但成效
依然不彰,因為,法律系的教授們就如同檯面上學法
的政治人物般,「太有見解了」。
變調制度,學生汲汲「背多分」
陳長文感嘆,他教書三十多年,深感不當的考試制度
使得法學教育遭到嚴重的扭曲。汲汲於補習班背各家
學說重點的學生,對於這些學說脈絡邏輯系統,可能
一問三不知,也不屑於學校教授的非司法考試科目或
非命題老師的課,卻能通過司法考試。他強調,變調
的考試制度造成專職教育的學生如果最後不能取得專
業資格,如同未畢業,做育英才的大學教授何能無視
這種不正常現象存在,官僚體系又何能如此不盡負
責,官方與學校教授實應好好討論深思解決問題之
道。
在未來可能加入WTO,外國律師可以有條件來台執
業,像美國等國家的律師錄取率動輒七、八成以上,
台灣的法律系學生出路如何,是否得由家裡經濟支援
數百萬元到國外或大陸先念個學位、取得律師資格
後,再迂迴返國執業?那麼,沒錢出國念書的呢?這
是否會形成另一種資本主義架構下的「後門」,令人
擔憂。比科舉還科舉的司法考試制度若不變革,台灣
的司法品質如何向上提昇?
【2001/03/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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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chenwen.dormD.nccu.edu.tw] [Login: **] [Post: 20]
避免夜長夢多,早早努力準備才是正途。
> 之理由為如此可提高該專業之素質,況且又有職業主管機關、相關系所及公會之背書
> 因此即使排除部分外系之應考機會,亦屬允當。其實專技人員考試法之修正,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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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m15.g4.ntu.edu.tw] [Login: **]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