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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題實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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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堡與杜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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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4, 2002, 9:37:26 AM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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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dawater (蘇打水) 提到:
> 甲在中國廣東深圳偽造新台幣,是否 可適用台灣刑法處罰甲?

保護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款


--
[m☆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swtn82-14.adsl.seed.net.tw] [Login: 70] [Post: 14]

蘇打水

unread,
Aug 5, 2002, 6:23:56 AM8/5/02
to
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三 偽造貨幣罪。                

我比較好奇這一題問的主旨
因為甲在中國大陸偽造新台幣,若依刑法第五條第三款,理應處罰
但中國大陸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域嗎?
亦或是應適用兩岸的特別法來處罰甲的行為?

==> bank (海德堡與杜賓根) 提到:


> ==> sodawater (蘇打水) 提到:
> > 甲在中國廣東深圳偽造新台幣,是否 可適用台灣刑法處罰甲?
> 保護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款
--

[m☆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135.c210-85-76.ethome.net.t] [Login: 55] [Post: 12]

海德堡與杜賓根

unread,
Aug 5, 2002, 8:46:05 AM8/5/02
to
==> sodawater (蘇打水) 提到:

> 第5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         
>  三 偽造貨幣罪。                
> 我比較好奇這一題問的主旨
> 因為甲在中國大陸偽造新台幣,若依刑法第五條第三款,理應處罰
> 但中國大陸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域嗎?
> 亦或是應適用兩岸的特別法來處罰甲的行為?
> ==> bank (海德堡與杜賓根) 提到:
> > 保護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款


領域 涉及國家主權問題 刑法的刑罰權 為國家主權的一種 國家主權所及
之領域 即為刑法有效適用的範圍 而國家主權的問題 為憲法問題
我國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不放棄對於大陸的主權 但是也承認國家為分裂狀態
分裂國家主權問題 如果堅持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而漠視國家分裂狀態 無疑是
認為中華民國刑罰權在中國大陸能有效行使 這樣的說法根本昧於法事實 中華民
國根本無法在中國大陸行使刑罰權

中華民國憲法雖然不放棄對中國大陸的主權 但是再增修條文亦承認國家為分裂
狀態 亦即中華民國對於中國大陸的主權雖不放棄 但是此一主權已遭分裂(採德國
主權分裂理論) 有鑒於國家分裂為事實 憲法亦予承認 則主權的完整性不得不檢視
依據主權分裂理論 此時中華民國無法對中國大陸行使主權 因此涉及國家主權的領
域問題 在上述分裂國家 分裂主權的狀態下 應該依照憲法的有效施行範圍來解釋
刑法第5條中所謂中華民國領域的問題 亦即 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國家分裂狀
態下 刑法中的中華民國領域 僅指台澎金馬 不包括中國大陸

再者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該條例將中華民國領土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由此可知 我國法律承認中華民國領土為分裂狀態 而涉及主權問題依照憲法增修條
文國家分裂意旨 刑法第5條中的中華民國領域 應解釋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而不包
括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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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sw59-192-130.adsl.seed.net.] [Login: 71] [Pos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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