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法律十分必要
何鲁丽副委员长说,我认为现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非常必要的。经过近20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发展的形式很不一样,浙江、江苏、山东都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浙江省制定了有关条例。我两次参加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考察。为什么说是“专业”?因为专业比较好组织,而且有利于技术的推广,甚至可以形成商标,得到更大的利益。比如在浙江看到的枇杷合作社、西瓜合作社、葡萄合作社等等。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实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也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增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商标注册,提升农产品的品位,形成批量销售,很有必要,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有利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我认为现在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是初审。首先我赞成立这部法。因为合作经济在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以前搞合作经济,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是把农民组织起来的一个重要方式。当然,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合作经济不是很兴旺,但是合作经济确实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而且不光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农民中也有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我同意立这部法。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很有必要。这种组织是我国农民在改革开放、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又一创造,其实质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农业现代化的形势而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是解放农业生产力的重要试验。国家以法律确定这一组织的合法地位,对其进行必要的适度规范,要求有关部门分别以行政、财政、金融、税收、科技、教育等手段予以扶持,十分必要。草案的框架、内容基本可行,希望经三次审议、完善后尽快付诸表决。
刘明祖委员说,九届就不断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十届人大4年来共有24件议案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代表的这些议案反映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迫切需要制定这部法律的愿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农民带来很多的实惠,特别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平均每年为成员代销农产品的总量达到2亿吨,代购各种生产资料近1亿吨,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的盈余返还或分红400元左右。所以,这些年来发展得很快。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但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在实践当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或政策措施加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我们在调查研究当中,发现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很多经济组织的领导者和成员都强烈要求加快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胡锦涛总书记也非常关注这部法,曾过问过这部法律的立法情况,要求农委加紧起草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由此可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上下一致的要求。
李连宁委员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很有必要,表示赞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的举措。就像刚才有的同志讲到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统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而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将来农业生产的经营活动要逐步转移到以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来承担。这部法的制定,可能会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基础上给农村、农业的发展带来新的跨越。
张美兰委员说,我认为制定这部法对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将起到关键的作用,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制定和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和扶持的政策,特别是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业整体素质,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所以,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势在必行。
陈章良委员说,我参加过几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研,去了几个省,在山东省的11个县市调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山东的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是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得农民的收入增加,农业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地位的问题。各地的情况不一,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登记作为社会团体,应该说局面是比较混乱的。各省的做法都不一样,很多省都有自己的条例、法规,甚至同一个省也有不同的条例。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出现管理上的困难,贷款和保险困难以及享受国家税收等扶持政策的困难,所以我们一直呼吁能够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非常高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进入立法程序。
郭凤莲委员说,我是来自农村的代表,这次常委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列入了审议议程,农民的呼吁得到了落实,确实很激动人心,我也感到非常高兴。记得在2005年3月8日下午,温家宝总理参加山西代表团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我作为一名农民代表发了言,讲到了农民成立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当时总理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而且我记得他用笔记本记下了这个问题,让我提一提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发挥的作用。我当时就讲了自己的体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代表听取了各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反映和要求,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我也是提案代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胡贤生委员说,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我感到非常必要,也比较适时。听了农委关于起草情况的说明,看了文本,感到文本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思路清晰,结构严谨,针对性强,注意了阶段性和前瞻性的结合,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比较好的审议稿。我个人表示赞同。
王学萍委员说,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我们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对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东辉(全国人大代表)说,这次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草案作了说明。我认真研读了有关的内容和说明,觉得提出这个法案的确非常必要。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农产品的运销、加工、储存、保鲜环节,不是单家独户的农民可以适应的。当前,农产品进入市场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进入市场;二是通过农产品的营销企业进入市场;三是通过个体贩运进入市场。但真正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不多。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迷时,由于压价收购,经常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西方国家的农民合作社相当普遍,大部分农民参加了各种不同的合作社。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农民也普遍加入合作组织。它们名称不同,但功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合作组织,有利于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完善和发展产业化经营。因此,提出这个法案非常必要和及时。从内容看,这个法案在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借鉴了国外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和发展的经验,条文丰富、充实,比较完善,对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沈春耀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农委提出的议案,这次是初次审议。我赞成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个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过去在这方面我们进行了不少探索,也走了不少弯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在过去“一大二公”的名义下,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今天,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我们探索了一条新路。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践已经作出了最好的回答。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上世纪50年代搞的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很大不同,我理解至少在这样几个方面有不同。第一,完全基于农民自己的意愿自由加入、自由退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第二,这种组织是以各种农产品或者农业专业服务为链条、纽带的,即以利益机制为基础,这样的一种联合和组织,是具有生命力的,与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是吻合的。第三,实行完全的民主管理,不像过去那样行政化运作色彩非常浓厚。第四,具有互助互惠的特点,组织的成员在其中得到利益,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致富。有这样一些好处和特点,制定这部法还是很必要的。农委提出的草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地征求意见,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
杨国梁委员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面对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分散经营的农民如何尽可能地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好地走向市场?国内外经验表明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根据有关的资料,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形式多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农业部一项调查也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所以,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的有效途径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有效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运行方式,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建议尽早审议通过。
王如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为主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统”的问题还没有得到突破。单个农民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往往要面对很多风险,不组织起来会撞得头破血流。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就是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只要带有合作因素就应支持。过去农民不了解市场,在交易条件上农民没有任何手段和权利,处于盲目生产的状况,这是由于流通手段滞后和信息不灵通造成的。农民应该按照市场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流通组织对接,这就必须组织起来去进入市场,谈判交易。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类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快,但问题是发展后无法登记。下去调查时,很多地方的农民形象地说:现在是小孩儿长大了还穿原来的鞋,脚都撑破了。这说明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不适应,配套政策、法规都还跟不上。这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我完全赞成,建议尽快出台。另外我认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正确、准确的,是立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把立足点放在了农民为什么需要这部法?需要解决什么问题的法?重点放在解决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明确国家基本的扶持政策,能够支持让它正确地发展。同时,指导思想还包括任何单位不能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事情,特别是公务员不能指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只能帮助、指导、扶持。有些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回避不写,不写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写会更好。因为法是管长远的,不纠缠在一个具体问题上尽早出台好。而且这部法也打破了一些传统合作社原则的束缚,借鉴、吸收但不照搬西方合作社的有益成分,主要体现了公平、效率、民主、自愿、自治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包容性,有很多东西宜粗不宜细,可以通过实践再补充、完善,这次要尽快出台,用法律去规范、去支持。下面对大家讨论时提到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和建议:关于主管部门的问题,我同意现在的写法,不设执法主体为好。因为农民的事情,不应该设立主管部门去管,合作社是自愿、民主、自律、自治的组织,应由农民自己当家,政府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历史的教训表明,用行政的手段管农民是管不好的,我认为由工商部门登记就可以了。公司法没有执法主体,这些年中国大大小小的企业依然发展得很快,遵循公司法,管理部门就是工商登记,其他部门按照政府的要求在各自范围内做好指导、扶持、支持,这样会更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对话的关系。比如日本的“农协”(农业协同组织),他们就是各地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企业农协,然后再发展组织联合社,联合社和政府谈判,农业部门是代表政府和农民合作组织对话的,而不是管理者。农业部门代表政府制定政策,然后反过来对话、协商。对农民的事情不要总设那么多的门槛。不能哪个部门先认可后,再去工商部门登记,这道环节等同于给农民设了一个门槛。我认为不要不放心农民,不要必须得“经过谁不经过谁”。从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联合国国际合作联盟中,中国的供销合作社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合作联盟的,又是亚太地区合作社的主席国。1995至1999年中央出台了两个中央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方向就是要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正在改革、改造期间。现在的供销社应该说既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也有社团性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还是经济组织要从事经营活动;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果不把供销社作为指导部门,是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所以,我同意现在的写法,“各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包括了农业部门,包括了工商、财税、民政、供销社、科协等相关部门,按照本法的规定,应尽各自的职责,共同支持、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的事情大家都得支持,而且要把自主权交到农民手里。合作社本身是个经济组织,那么就要从事经营活动,把农产品共同销往市场,让农民增产也增收。如果列入了登记,那么就按照农民自己的合作性质的企业来对待,首先要确定它是企业行为,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将是一个具有社团性质的特殊企业法人。人家已经组织起来了,就不能再给农民设个门槛、多道手续,我认为还是不设的好。这部法应该赶快出台,给农民一个遵循的依据,赶快让它运行起来,在运行中很可能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以后可以再补充。总之,我赞成这部法律草案,并且希望尽快出台。
丛斌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这次提交常委会讨论非常有必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的生产形势也发生了变化,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要发生变化,本法的制定是农业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革,我非常拥护。
叶如棠委员说,我认为制定这部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内容也很丰富,相信这部法的出台,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起到好的作用。
汤洪高委员说,当前立这部法非常必要,非常重要,关系到我们国家今后农村经济、农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实行了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解放生产力的作用,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现在农业的发展,大规模集约化,不及时调整,引导农民走上集约化生产的道路上,会阻碍生产力发展,尽快调整很有必要。
姜鸿斌(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我提一点意见,因为我是搞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这“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直相当重视。特别是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后,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有一部法律,这样可以促进我们农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提高农民的收入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过去农民的作业方式、经营方式比较分散,效益低下,有了合作经济组织之后,无论是对农民的种植、管理,以及随着市场经济需要发展一些特色农业,或者是提高农业生产的经营质量方面会起到好的作用。出台这部法律已经是时候了。
石广生委员说,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非常重要。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先后几次解放了生产力,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但是农业要想现代化,或者说规模和质量有所提高,必须有一个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的过程,而我们的农业集约化和现代化程度并不高,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对此,全国各地农村都在探索。一些地方农民还是种自己承包的地;一些地方农民把土地租赁给别的农民集中耕种、经营;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农村已经成立了农工商集团公司,进行包括农业在内的多种经营,有的规模已经很大。可能还有许多其他形式。在这种不断探讨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对它适当的规范一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当然这种规范也只能是初步的、逐步的,因为未来的发展还在不断的变化。因此,我非常赞成尽快搞这样一部法,也基本赞成这部法的基本内容。
郭树言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广大农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得很快,但也历经起伏,关键是它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经济实体。这次立法必将对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在经济合作组织方面,我到丹麦和日本进行过考察,他们那里的情况非常好。在日本叫农协,我在日本看到一个农协组织,他们是种苹果的果农联合协会,他们不仅提供种植的产前、产中服务,而且对收购的苹果进行分类,好的鲜销,次的做果酱。日本农协还有自己的银行,为全国农协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我们国家为什么没有搞起来,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合作组织搞得不伦不类,在经济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我们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立法,对农村的现代化、规模化经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非常重要的,我非常拥护制定这部法。这部法应当在文字上进一步精练、准确和严密。
王梦奎委员说,我赞成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也赞成刚才几位讲的非常好的意见,包括关于法律定位、执法主体,以及法律条文表述要力求农民能够把握等。这部法要强调农民的自愿、自主、自治。
王涛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非常重要,特别是现在我们正在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提高农业的整个生产水平,首先要改变现在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实现规模化生产,因此在组织上就应该得到保证。现在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为我们立法提供了借鉴和依据。因此,这部法的出台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闻世震委员说,当前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仅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当前农产品质量不可靠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供求不稳定,价格波动较大。在西方的农产品市场上,质量是保证的,价格基本是稳定的,波动幅度也很小,供求关系比较稳定。建立比较稳固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生产经营同流通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另外,对解决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也非常重要。关于农产品的流通和生产经营的关系问题,我曾做过一些调查。我到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过,我调查过东京的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一级批发市场,日本通过一级批发组织形式把农产品生产组织联系起来,保证农产品质量稳定。现在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很难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建立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完善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特别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解决当前绿色农产品的供应问题是很重要的。我赞成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陈忠林(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草案。农民通过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来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对这个法律草案的内容我基本上赞成。
赵喜忠(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这确实是一部新的法律,立法的起点比较高,非常精炼,基本原则清晰,条文内容明确,非常符合实际,是广大农民非常期盼的一部好法律。我国农民受封建自然经济影响较为严重,长期以来农业生产主要体现为经验主义,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很不规范,市场体系和市场法律很不完备,农民的经营意识和管理观念落后。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营销,农民单一农户制和小规模家庭形式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把这些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实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的提高,从而转变农业的增长方式,解决农产品卖难和买难的问题,同时也是土地增收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王太岚委员说,当前非常需要出台一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的潜力非常大,农村的消费市场也非常大,这就需要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农民组织起来、联合起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以保证农民的增产、增收,确实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样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抵抗自然灾害的风险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起来,以便于和国际、国内的大市场对接,这是我国加快农业和农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农民致富保持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冯玉兰(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在深入基层调研,总结我国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感到很有必要。这是一部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期待已久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中影响最大,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组织,是党和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领导好、组织好,就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有力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通过立法,可以更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法我连续两年都作为议案提了,所以看到这个法出台感到特别亲切,感到这个法总体写得比较好,能以我国国情与实际出发斟酌制定,符合实际,条款清晰。
杨兴富委员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非常必要的,为了提高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解决“三农”问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通过立法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引导其健康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成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当前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非常必要的。在农村的实践当中,逐渐探索出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上升至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李明豫委员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体制下,把分散的农户和大市场联系起来的一种非常好的组织形式,也是广大农民在实践中的一种创造,而且实践也证明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的收入起到很好的作用。我看到一些省市的资料上说,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年收入比不参加的农民多三分之一左右,效果很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宣传来规范,所以制定本法非常必要。
周正庆委员说,我非常赞成和支持能够立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向产业化、现代化前进,原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还是处于分散的状态,必须逐步向合作经济发展,这样才能和大市场连接上,才能解决好“三农”问题。如果还是分散地进行经营活动,会存在很多不利于农业大发展的障碍。我也到下面对一些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过调查,看到有了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跟现代化大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使农民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能跟得上,及时掌握市场信息,这样对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民增收问题都比较好。没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想富起来,想不断地提高收入,真正发挥农业的基础作用是办不到的。我也看了到国外考察的一些报告,许多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得非常广泛,起到很好的作用。所以,我赞成出台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为推动解决好“三农”问题,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支持。
陈士能委员说,在改革解放前期确定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非常必要的,现在还要坚持。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今天,怎么样进一步的发展和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使我们农业、农村更快地发展,农民收入得到更快的提高,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现在的发展态势来看,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只有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够实行农产品进一步的深加工、精加工,使农业、农村得到更快的发展,农民的生活得到进一步提高。所以,这是非常必要的。再者,这对轻工业的发展关系也很大。一方面现在许多的原料都来自于农村,来自于农业,另一方面我们现在的消费经济的增长,农村这块大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怎样使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有利于整个中国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比如现在我们的一些家用电器,农村市场进入率很低,而在城市则是饱和了,而且是过剩了。我们食品工业的发展,又需要农村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食品是一个大的产业,可以分成很多,酿酒、饮料、乳制品、发酵、制糖等等,这些原料都来自于农业,来自于农村。如果是每家每户这样搞的话,不可能把规模发展大,要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农民就必须必须搞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我非常赞成制定本法。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吴基传委员说,本草案的具体条文如何修改我没有考虑好,但我认为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要研究。首先要确定我们的农业生产者、我们的农民是不是商品生产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必然要改变,逐步消化掉,而不能使二元经济结构加强扩大,因为农民已经走出了自产自足的阶段,所以应该明确农民是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如果农民是商品生产者,农业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产品生产链、服务链、信息和市场的支撑链、政府对农业的支持链,这几方面要弄清楚。我看了草案后,认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组织没有一个定义,它是企业,还是协会,还是政府,还是社团,到底是什么性质?不清楚。什么都是,结果什么就都不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在现阶段确定为一个互助型的农业经济企业为好,这样我们许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了。这样在法律里专门增加一章,政府如何加强对农业联合企业扶持力度,将现行对农业优惠政策法律化,这样可能效果比较好。现在由于法律草案总体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表述,性质不确定,可能使后面一些有关行为规范的条文很难执行。
闻世震委员说,建议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只有明确了性质和定位,才能够决定其法律的调整范围、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以及内部的组织结构、产权制度、经营运作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希望在修改中予以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合伙企业性质的农民自愿组织,是企业性质,实行民主管理,但不是工业领域那种企业和公司;它又是一个法人,具有法人地位;它是适应我国目前国情的,是一种农业生产的有效组织形式,应该给予进一步明确。
奉恒高委员说,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这个合作组织既不同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的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的法人,是一个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新的经济形态是属于什么样的机构?我认为,既然是生产经营组织,就应该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这样的一个经济组织,应该是类似公司的性质。当然,可通过立法制定比公司更优惠的政策。为此,我建议对这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讲得更清楚一些。
周玉清委员说,要明确这个组织的性质。现在既像互助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又像公司性质的经济组织,但又都不是,有点四不像。
贺铿委员说,要弄清这部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什么性质。现在确实不大知道是什么性质,是经济组织还是商业组织?也没有规定它照章纳税,又没有规定它具体的经济行为。说它是个协会?好像又不是个协会。是个中介组织?也不像。按照第1条讲的,应该是个“农村的合伙经济组织”,合伙经济组织的范围比较宽,它不是个合伙企业,可大可小,可以是专业的,也可以是非专业的。
杜宜瑾委员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很有必要。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位不明确。定位的性质不一样,执法的主体也就不一样了。第2条把它定位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如果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就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这当中写的又好像是经营性的经济组织。如果定位为经营性的经济组织,当然要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如果是定位为生产性的经营组织,又要到农业部门去登记,这样就糊涂了。所以,我认为第2条值得研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它是什么性质?定位以后再确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