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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會議規範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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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0, 1999, 3:00:00 AM6/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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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會議規範

9,付委及委員會
10,復議及重提
11,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玖、付委及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議案之付委

議案全部或其一部,得經大會決議,交付委員會處理之。

付委案件,有修正案未決者,應一併付委辦理。

議案內容,包括數種不同性質者,得分交數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委員會之種類

委員會之種類如下:

常設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得置各種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得定期舉行改選。

(二)特設委員會

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案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三)全體委員會

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言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舉行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於該案審查完畢,即行結束。

(四)綜合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會,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第六十四條委員之產生

委員會之委員,除有特別規定外,由大會推選之,或由大會授權主席指定,提經大會同意之。

第六十五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主席指定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之。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委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

第六十六條委員會之議事及表決

委員會之議事,應遵守一般會議規則,但不受發言次數之限制。

委員會之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獲出席人過半數者為可決。

第六十七條邀請列席人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就所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意見,並予列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八條付委案件之處理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委員會之討論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對委員會之指示

議案付委時,得由大會附加各項原則性之指示,交由委員會遵照辦理。

第七十條名稱不得修正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之名稱,不得修正。但認為確有修正之必要,得向大會建議之。

第七十一條不得修改原件

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應另作記錄,不得就原件增刪修改。

第七十二條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

付委案件辦竣後,應將結果向大會提出報告,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第七十三條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委員於大會討論委員會之報告或少數異見之報告時,除預先在委員會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報告相反之發言。

第七十四條報告之解釋

委員會主席或報告人,為解釋委員會之報告,得優先發言。

第七十五條重行付委

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第七十六條不得對外公布報告

委員會非經大會許可,不得對外公佈其報告。

第七十七條付委案件之抽出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延不處理時,得經大會出席人之提議並獲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將該案抽出,另行組織委員會審查或由大會逕行處理之。

拾、復議及重提

第七十八條提請復議之理由

議案經表決通過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第七十九條提請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須需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第八十一條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八十二條不得復議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消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提

下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一)權宜問題。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抽出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延期討論動議。

(八)付委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預定議程動議。

拾壹、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第八十六條處理之順序

權宜問題之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第八十七條裁定及申訴

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

申訴須有附議,始得成立。

第八十八條申訴之表決

申訴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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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官甲班43期,陸軍兵工學校畢業生 [http://alumni.nctu.edu.tw/~shooter]
<< 就算是關係到國家存亡, 與個人的生命及自由比較起來, 也是微不足道的! >>
-- 楊威利元帥, 伊勢倫要塞暨駐留艦隊司令官, 自由行星同盟軍宇宙艦隊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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