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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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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13651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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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同君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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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於本(101)年9月17日寄給「考試院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訂定考績考列丙等人數比率有關規定一事,已交由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為精進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本部於本年9月20日函請考試院審議的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丙等人數比率之目的,係希望能夠透過制度的運作,讓各機關能客觀的考核受考人的工作績效,找出組織中須藉由輔導、訓練而改善績效不佳的人員,並給予適時協助,以提昇機關整體行政績效,爰明定丙等人數比率仍有其必要性,且該比率並非固定比率,而係扣合團體與個人的績效,由各主管機關視所屬各機關業務特性及需要,辦理所屬機關間的團體績效評比,並於每年辦理考績前,依評比結果彈性分配所屬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等相關規定(即考績考列丙等人數比率得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調整)。爰您對主管人員課責、加強主管考核能力訓練、強化考績委員會職權等建議,本部將作為研修(訂)考績法修正草案配套子法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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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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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twang.idv.tw/index1/60/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