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1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综援。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的规定。
(3)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4)
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
B.
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人必须通过入息及资产的审查:
2 入息审查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每月可评估的总收入必须低于他们在综援计划下所认可的每月需要总额。
3 资产审查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 *(包括土地/物业、现金、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及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及财物)总值不得
超过规定限额 。
* 包括在香港、澳门、内地及海外国家/地区所拥有
C.
身体健全成人的附加准则
15至59岁身体健康正常的申请人,如失业或每月从工作中所赚取的收入或工作时数少于本署所定标准,必须积极地寻找全职工作及依照本署规定参加自力更生
支援计划。
2.
援助金类别
援助金大致可分三类:
A.
标准金额
不同类别的受助人可获不同的标准金额,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B.
补助金
4 长期个案补助金
有高龄、伤残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成员的受助家庭,如连续领取援助金达12个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这类合格成员的人数,获发每年一次的长期个案补助
金,作为更换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
5 单亲补助金
单亲家庭每月可获发单亲补助金,以顾及单亲人士独力照顾家庭所遭遇的特别困难。
6 社区生活补助金
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而非居于院舍的受助人每月可获发社区生活补助金,以顾及严重残疾人士在社区生活可能需要较多的费用。
d. 交通补助金
年龄在12至64岁,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的受助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以鼓励他们多些外出参与活动,从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C.
特别津贴
申请人可获发特别津贴,以应付个人或家庭的特别需要,例如租金、学费及其他教育费用、必需的交通费用、医生建议的膳食、复康及医疗用具等支出。健全**
/儿童可获的特别津贴,只限于租金、水费/排污费、与儿童就学有关的支出、幼儿中心费用及殓葬费用。
3.
申请办法
申请人可亲自前往其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或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在接到申请后,本署职员会安排约
见申请人和进行家访,以查核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所提供的资料。
4.
服务费用
无需任何费用
一 般 查 询
电 话 : 2343 2255
电 邮 : swd...@swd.gov.hk
『香港社会福利署』网站(简体字版):http://www.swd.gov.hk/sc/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