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
自:我们得知你的教会,发出了一份向本地和华人基督徒的代祷信。提到成都的民政部门宣布取缔“秋雨之福教会”。请你先介绍一下你的教会的情况。
王:最初在05年4月,我家里开始两三个基督徒的聚会。后来到20来人,就坐不下了。换到其他一些信徒家里。大概07年,我们开始租一套住宅来聚会。到
了40多人,也有些坐不下。所以从08年8月,我们就在办公楼里租了几间办公室,作为聚会场所。目前我们固定的会友是61人,参加礼拜天聚会的有100
人。
中国宪法中写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们也知道目前,对亲友为主的基督徒家庭聚会,也有所放松,不要求登记。我们也知道政府对家庭教会的立场,有一个漫长
的调整过程。但基督徒有一个最基本的信仰自由,是不能退却的底线,就是他们要在一起按着基督教的信仰,敬拜上帝。他们需要有一个地方,不经过政府对信仰
内容的审查,而可以聚会。
教会经历几年的发展,在今年上半年,我们预备有一个会友大会,教会的全体成员一起投票,来确认我们称之为的“长老”和“执事”,就是主要在教会服务的
人。昨天下午,是我们预定的这个会友大会。昨天也是礼拜天,基督徒有主日聚会。但是从今年6月4日的前几天开始,我们的聚会一直受到成都政府部门的持续
打压。
自:你们的信中也提到64前后,政府打压家庭教会的情况。昨天又有民政局出面,宣布“取缔”你们教会,请你讲讲具体的过程好吗。
王:今年是六四20周年,政权建立60周年,对政府来说是很敏感的。敏感的意思,就是掌权的人心里害怕。我以个人名义,参与了一份许多华人牧师和基督徒
签名的、对六四20周年的一份宣告。可能我被视为这份基督徒宣言的主要起草者。6月4日前后,街道办以消防整改的名义,给我们的房东施加压力。同时警察
也全天候跟踪我。所以我们主动暂停了那几天的教会活动,为了避免与政府的紧张或冲突。像我们每年6月4日都有为国家的祷告会。这也很荒诞,令人悲哀,基
督徒想为国家祷告,国家却不答应。还有电影会啊,我们都暂停了,或者放在家庭里。
从6月7日开始,那天是礼拜天。街道办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来打断我们的聚会。说消防不合格,我们要求他们出具了一个消防整改的书面通知书。我们觉得
这是好事,帮助我们提高消防意识。也按着要求做了消防调整,主动去街道办作了汇报。但政府并没有回应我们,也没有再来检查,没有告诉我们到底还有哪些地
方不合格,或者按着目前的消防条件,这里能容纳的人数限制到底是多少。到6月14日,又是一个礼拜天。他们就强行拦阻我们的信徒,进入大楼参加聚会。我
们打了110报警,因为这是很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100多个成都市民,他们基本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了。对他们来说,他们首先是基督徒。但对政府来说,他
们首先是一个公民。但警察没有干预。所以我们退出办公室,到河边的空地去聚会。
从行为上,我们作为基督徒,会顺服政府的行为,哪怕他们是违法的。我们一定会提出意见,按着法律程序表达抗议。但在法律程序没有穷尽之前,我们依然尊重
政府的决定,避免一切的冲突。
但昨天(6月21日)的情况特别严重了,从早上开始,政府就穷追不舍地拦阻我们聚会。首先是由联防治保人员,其实他们不是警察,也不出示证件,强行拦阻
信徒上楼。当然还有汪家拐街道办的副书记王英才,这几天都是由他出面,非法拦阻我们。我们连续两次给110报警,无法得到解决,还是顺服,行为上克制。
转移到一个附近的茶馆聚会。对政府来说,这就是100个公民要喝茶,还有什么理由禁止呢。但他们还是不容许,警车和执法人员很快就来了,他们不直接找我
们,因为你找不到法律依据,就威胁老板,最后我们不能让老板太为难,就再次离开了,又去了河边聚会。
到了中午,我们要上我们的办公楼,他们仍然强行拦阻,他们知道我们下午还有一个会友大会,有一个教会会友的投票。那天我们报了三次警,他们三次都来了,
来了后知道是政府执法,对我们也很客气,就是让我们在报警单上签了字,看了下情况就走了。中午那一次,他们还帮了我们一点忙,我们对拦阻的治保人员说,
那是我们的办公室,我们不上去聚会,只是一两个人上去拿东西,但他们一个人都不准上去。110过来后,我们说实在不行的话,你们警察陪我们上去拿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110与联防治保人员协商之后,准许一个人上去拿了东西。
下午我们去了一家酒店的会议室,事先租下的地方。开会半个小时后,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的执法人员,还有一些可能是警察,没有出示证件的,就打断了我们,
向我们宣读了一份“行政处罚通知书”。这个名称就是不合法的。行政法上从来没有一个叫作“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而且通知书是发给“秋雨之福教会”的。我
一看标题就乐了,知道官司有得打。时代在变化,民政局的法律水平,竟然低于家庭教会的传道人。他们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35条,宣布我们
是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我们拿到这个通知后,本来准备继续到河边去,完成投票,但是这时候,酒店外面已至少不下一百的警察,便衣,甚至防暴警察,防暴车也在附近。我们为避免冲
突,就决定推迟这个会友大会,解散了。我觉得很有意思的一点,去年发生过国务院民政部出面取缔一个“家庭教会联合会”的案子,但那不是一间地方教会。由
民政部门宣布取缔一间家庭教会,在我们了解里,大概是第一次。看起来好像比以前更严重,因为以前是每一次来骚扰你,每次都是非法宗教活动,但下一次你又
聚会,下一次他又来骚扰。但这一次既不是公安出面,也不是宗教局出面,表面上看来,这件事跟宗教没有关系,只是用《社团登记条例》,实际上是政府把家庭
教会的问题,主动和结社自由的问题联在一起了。是说你是未经登记的,至于你是宗教团体还是非宗教团体,通知书里并没有涉及。
但我又很担心,就是民政部门,将成为继公安和宗教局之后,第三个打压家庭教会的主要执法部门。这种民政部门对一间具体的家庭教会作出责令取缔的决定,会
不会在将来成为包括其他城市打压家庭教会的一种新的做法呢。所以我们这封代祷信呢,是写给基督徒,希望他们能为我们祷告,帮助我们来面对这个事情,也关
注这个新的趋势。同时我也希望这件事能够引起一切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就是关注中国人权和自由状况的人,对“宗教信仰自由”这个议题能有进一步的关注和了
解。
自:你们的信中说道,你们不会回到家庭聚会,也提到你们要行政复议和诉讼,还要准备申请注册,是吗?
王:对,因为首先,我们不认为自己是一个非法的组织。我们也不认为基督徒,或者广义上来讲就是一群公民,他们在这里聚集,不论他们是在敬拜上帝,或者只
是在这里开茶话会,都不需要政府同意。同时,我们就是请求他们同意,他们也不会同意。因为中国今天的《社团登记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完全架空了宪
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根本不给家庭教会的存在在留下法律上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一间家庭教会的规模到了50人、80人、100人之后,我们不可能
还在家庭里面,因为家里坐不下。要建造一间成熟的地方教会,就需要家庭外的租地,需要名称,需要会友的确定,需要信仰告白、治理章程,和同工的选举或按
立。如果城市家庭教会一旦被限定在家庭中,就永远无法成为健康、成熟的教会。
所以我们不会主动退回家庭,我们坚持基督徒可以在一起,按着他们的信仰来聚会,自由敬拜上帝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这一权利也得到了《宪法》的尊重。现在
的问题,是政府不愿意尊重宪法。政府希望你退回家庭,你就最多三、五十人,你没办法成长,你没办法在社会上有一个更公开的见证。所以我们决定以一切合法
的、非暴力的方式,坚持全体信徒在一起的主日崇拜。如果不让我们在办公室,我们就在室外,就到街道上,在公共的空地上,当然我们不会去影响交通。如果连
这样都不允许的话,我们就到政府的外面去。
这是我们的第一个立场。第二因为他有一个书面的“通知书”,是说表面上他们还在按着法制的程序在走。我们也也尊重法律,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
时我们也在考虑,是否向民政部门公开地申请登记或筹备登记。按今天的法律,他不太可能给我们独立登记。但我们要把程序走完,走完的意思,就是再一次向所
有教会、也向全社会表明,中国政府今天的行政法规,本来就是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不是我们是非法团体,没有登记,而是政府根本不给我们在信仰自由原
则之下的登记。
基于圣经的教导,基督徒的基本立场,就是顺服法律。意思是说,当我们不能证明政府的法律是完全错误的时候,我们非常尊重任何一个盖着政府公章的行政决
定。但当我们将法律程序走完之后,证明说这个法律本身就是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的,那么基督徒基于圣经的教导,我们的立场就很简单了:我们就只能选择违法。
意思就是违反那些违反宪法的恶法,违反那些与圣经教导相冲突的法律。但我们依然尊重宪法,我们直接援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不管政府给我们的决定是什
么,我们坚持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主日聚会,践行基督徒敬拜上帝的权利。
自:你能提供执法部门的联络方式吗,我们希望可以采访他们?
王:我也希望你们能跟他们联系。青羊区民政局的现场执法人员叫做黄伟,他的电话是89838013。
自:你们透过这封代祷信,还希望说些什么呢。
王:我们看见对于城市家庭教会的发展,政府这几年也在考虑,他不可能像对乡村教会那样,完全不尊重法律,粗暴地打压。他对城市家庭教会的立场在一个调整
和考虑当中。所以我们看见政府正在用尽他一切的法律手段,比如说从部门来讲,从公安部门,到宗教部门,现在是民政部门,还是各级政府成立的维护稳定办公
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就是说,拿来打压家庭教会的政府部门的数量在增加,同时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也在增加。包括前一段时间,他们用消防法,说我们不符合
消防规定。但当我们给他们提出你要给我们理由,我们到底哪一点不符合消防,而且现在的消防条件下到底允许我们多少人时,他发现用《消防法》也没办法走得
太远。所以又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这就涉及到结社自由的议题。这是很有意思的,就像曹操和吕布打仗,把他的大将不断地换马出来。所以现在政府对家庭
教会是一场车轮战。
所以有两个方面,一是想对国内家庭教会和华人基督徒说,我们教会这两年多的遭遇,我们看见教会要争取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宗教信仰自
由的议题了。因为当一群基督徒,或者任何一群公民,他们基于自己的信仰或愿望在一起的时候呢,他们就会产生结社问题,集会问题,言论问题,和出版问题,
等等。而且你要租一个地方,也会涉及到财产权的问题,你们也会有经费,就教会来讲,我们会有信徒的奉献,所以还会涉及到财务的问题,所以家庭教会必须来
把自己的眼光放开,我们既不可能关起门来传福音,也不可能只传福音,而不建造地方教会。更不可能只提到“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可能只凭我们自己来追
求“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必须要跟所有群体中,那些关注基本人权、也关注宗教信仰自由的人士,一起来看这些议题,推动这些议题。教会,基督徒,我们跟其
他的人群一样,我们渴望的宗教信仰自由,一定同时跟“结社自由”有关,一定同时和“集会自由”有关,一定同时跟“出版自由”有关。也一定同时跟“言论自
由”有关。
就像这次我们遭遇到的一样,当民政局来出面取缔你的时候,表面上来,这和宗教信仰自由没有关系,这是跟结社自由有关系的问题。不是教会愿不愿意,是上帝
借着政府的手要叫教会看见,我们的信仰其实和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都密不可分。
对中国的自由知识分子,我有另外一个呼吁,就是必须要看见,在中国的人权与自由的议题中,“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极其关键的一环。如果说,前30年中国
社会的核心词是“财富”,未来的30年,中国社会的核心词就将是“信仰”。在50年代初,共产党打压基督教、天主教,包括其他宗教时,知识分子们不说
话。到了57年打压知识分子时,也没有人替他们说话了。就像99年打压法轮功的时候,自由知识分子也没有站出来说话,最近这些年,如果中国政府对城市家
庭教会加强打压的时候,自由知识分子们如果仍然忽视“宗教信仰自由 ”,把宗教信仰自由看做是优先性比较低的一个议题的话,就可能还会重复这样的挫折。
一个没有信仰自由的社会,一个不敬畏上帝和敬拜上帝的社会,怎么可能有其他的自由和基本人权的立足点?
2009-6-23
主基督在成都的秋雨之福教会,蒙召传道的王怡弟兄执笔、并代全体同工及委身教会的61名会友,向成都的众家庭教会,及海内外华人教会众牧长和众圣徒问
安。为着当地民政局对我们作出“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一事,并因着我们如同一人、为主战兢的心,恳求你们的代祷与守望。
我们持守家庭教会的立场和归正信仰的立场,遵循长老会的教会治理模式,追随以地方教会建造为中心、以此逐步推动家庭教会的公开化和合法化存在的异象。从
2008年8月开始,教会以同工黄维才姊妹的名义,在成都文庙西街1号6楼租下几间办公室,作为非营业场所,走出家庭住宅,为秋雨之福教会提供主日及周
间聚会的场所。目前出席主日崇拜的信徒和慕道友在100-120人之间。
2009年6月4日前后,我们的聚会受到政府以消防整改名义的干扰。我们以顺服的态度,主动取消了6月4日前后的祷告会,电影观摩会等周间聚会。
6月7日上午的主日崇拜被街道办执法人员打断,我们要求出具书面行政决定。随后,街道办以“综治办”的名义出具了致“秋雨之福”要求“消防整改”的通知
书。我们对此表示感谢,因为这的确提醒了我们注意消防隐患。6月12日,王怡和黄维才前往街道办综合治理办公室,说明我们的整改情况,并请求综治办前往
检查,为我们安排消防演习,帮助我们提高消防意识和能力。
但政府并未回应我们的整改和请求,也未再次检查消防情况。
6月14日的主日崇拜,弟兄姊妹受到政府人员强行拦阻,禁止上楼出席崇拜。我们认为这是严重滥用职权的非法行政行为,于是报警,通知了110。并照着主
的教导,我们当在行为上顺服,因此退出了办公室,前往南河边空地,举行露天的主日崇拜。
6月19日,王怡前往街道办,递交了我们消防整改的说明,和对政府非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及法律意见。表达了我们一直保持克制和沉默的立场和原因,希望得到
政府的良好回应和对话。
6月21日上午的主日崇拜,弟兄姊妹再次受到联防治保人员拒不出示证件的强行拦阻,我们连续两次向110报警,在他们无法干预的情况下,我们保持克制,
离开聚会点,转移到附近一间茶馆。街道办及警方随即赶来,威胁老板,使聚会进行到一半,再次被迫离开。我们继续转移到河边,举行露天崇拜。
6月21日下午,是我们预备了近一年的第一次会友大会。之前,有61位信徒明确对教会的委身,成为领餐的会友。由预备同工和信徒代表组成的选立小组,提
名三名长老候选人、四名执事候选人,将由全体出席会友投票,以选立的方式,呼召主在我们中间拣选的长执。我们并邀请了数间本地家庭教会的同工,出席、见
证和祝福。
6月21日中午,执法人员继续拦阻我们进入聚会点。我们转移到预先租下的一间酒店的会议室,召开会友大会。年度教会建造汇报和财务汇报尚未结束时,十几
名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中止了聚会。由成都青羊区民政局的执法人员黄伟,宣读了致“秋雨之福教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
法》第35条为依据,对我们作为“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我们预备转移到河边,继续完成投票。但酒店内外,已布满不下百人的防暴警察、便衣和执法人员。为避免冲突,我们决定解散,推迟会友大会的投票。
当晚,预备长执会召集会议,祷告,交通,寻求神的带领。我们特别为下面的几点感恩:
1、作为一间主基督的教会,我们的名字“秋雨之福教会”第一次出现在政府的法律文件上。神的智慧测不透,神的幽默也是我们患难中的帮助。在我们决定起诉
后,“ 秋雨之福教会”将在法律上成为名正言顺的原告。神借着政府的作为,使我们面对政府时,将不再以同工个人名义,而从此在法律上以一间被取缔的家庭
教会的名义出现。我们感谢主,这已然是一个得胜的标志。
2、经过近两年来的遭遇,我们看见,打压城市家庭教会的执法部门,发生着重大的转变,即从有枪的公安局出面,变为没枪的宗教局出面,再变为与宗教管理无
关的民政局出面。从法律依据上,我们也经历了由《治安管理法》,转为《宗教事务条例》,转到《消防法》,再转到《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过程。这表明政府
正在用尽一切法律手段,来尝试对家庭教会的处理方式。而整个的趋势仍然是去政治化、去宗教化。为此感谢主。
3、在数次打压颠沛之中,有主基督里的安息与我们同在,经过两周主日崇拜的拦阻逼迫,仍有超过100位信徒和慕道友,包括许多第一次参加教会聚会的朋
友,在河边出席露天崇拜。21日下午,在一整天的紧张压力下,除外出请假的几位会友,仍有50多位会友到场,预备参加投票。神要存留、建造和使用的,就
是那些经火炼过的圣约的子民。我们为在这艰难时期,立志登记委身教会的61名会友感谢神。
由民政部门出面,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公开宣布取缔一间家庭教会。据我们所知,这是国内的第一个案例。我们不知道这是否会成为其他城市效法的、一
种新的打压方式,或是否代表着政府对城市家庭教会的态度,已转向恶化。
但当我们被宣布“取缔”时,作为此时此地、大公教会之彰显的一间地方教会,我们已退无可退。坚持主日崇拜,坚持神的儿女聚集敬拜神的权利,是我们无法放
弃的长子名分。
我们全体预备长执,在主基督耶稣、也在成都众教会及普世华人教会众圣徒的面前定意,决心持守职分,护卫群羊;主若许可,叫我们直到被捕入狱,也不丢弃圣
职。我们决定,
1、 不主动退回家庭。而以各种方式、地点,坚持全体信徒的主日崇拜;
2、 向成都市政府提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顺服法律的态度,走完世俗法律的程序;
3、 预备向成都市民政局,依法公开申请注册教会,以顺服法律的态度,走完注册登记的程序;
4、 当上述法律程序的结果,无法给我们的聚会以“合法性”时,我们将遵循和援引《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选择良性违法,以非暴力方式拒绝地方
政府的任何决定,坚持聚会。
当民政执法人员进入会友大会现场时,一位预备长老正作财务报告,他看见他们,但一直继续汇报,直到被打断。他说,以前在电影中看见军队闯入教堂,牧者站
在台上继续宣讲,直到一支标枪扔过来。他说,虽然我们的生命、神学、牧养,服事主的经历,都远远不如成都众教会,但那个镜头,就是我心中持守职分的榜
样。一位同工说,以前看见家庭教会脱敏化、公开化的文章,心里想的是,若有其他教会站出来,多努力,我们就可以一起分享美好的结果。却没想到,我们这么
弱小的一间教会,神就这样把我们放在了退无可退的风口浪尖上。
我们缺乏智慧,也依然软弱。我们虽如此定意,却无法靠着自己持守。我们里面也仍有血气、胆怯、忧愁和小信,我们不知明天如何,神的下一步棋是什么。我们
也不知道政府的打压会减缓,还是继续升级;我们不知道这一事件对我们、对本地教会,对政府打压或调整对家庭教会态度的格局,会有多大影响。我们不能做主
的谋士,只能做主的信徒。我们不知道未来的处境,甚至不知道神在特定事件中的心意。我们只知道神不变的良善、全能和慈爱,以及主在救恩历史中已显明的永
恒旨意。
我们盼望从成都众教会那里,得到祷告的支持。愿你们常用祷告托起在你们中间这一群弱小的肢体,为我们和我们的家人祷告。求主那必成就的心意,每天向我们
显明。
我们盼望有负担的国内家庭教会和海外华人教会,为我们的回应能满有神的智慧、能力、和平和祝福而祷告,为由民政部门出面“取缔”家庭教会这一事件和未来
的趋势恒切祷告。愿我们能从你们那里得到劝勉、安慰和帮助。
愿我们这些小子们,能靠主恩典,不羞辱主的名。愿荣耀颂赞归于圣父、圣子、圣灵独一的真神。
主后2009-6-22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是一间持守家庭教会立场、福音派立场,及改革宗神学和长老会体制的、属于基督的地方教会。我们以圣经的教导和归正信仰的传承,来界定
我们是一间教会:
1、持守大公信仰共同认信之告白,以此正确的传讲圣经真理;
2、正确的施行圣礼;
3、按着共同认信之圣经真理,正确的施行教会的劝诫。
我们也从人对圣经真理之领受的角度,以教义、教民、教职、教产,来界定我们是一间主所建立的教会:
1、有纯正的教义,即圣道在我们当中的治理;
2、有蒙召的圣徒,即从圣道而生的教民;
3、有蒙召的长执,即圣道透过圣民呼召、设立的教职;
4、有属神的产业,即圣民在金钱奉献中积累的教产;
当一群基督徒聚集在一起,使福音被传讲,圣礼被施行,职分被确立之时,无论他们的人数是一万还是10个人,他们就是一间地方教会。因此,对信徒来
说,“教会”首先是一个基于基督教信仰的概念,是主所赐下的名。一群基督徒,是否应该或可以称之为“教会”,以及他们是否决定或如何产生他们中间领受职
分的长执,都不应由任何政府部门来判断、确定、建立或取缔。
2009年6月21日下午,我们收到成都青羊区民政局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通知,并因此强制我们停止了会友大会和长执选立。教会决定,向成都市民政
局提出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
2009年6月25日,教会聘请了主内肢体、李和平律师为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我们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李和平弟兄是中国著名的维权律师,代理过一系列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宪法权利的案件,2008年10月,在华盛顿“全球基督徒法律人大会”上,与本教
会的传道、预备长老王怡等人,一同获颁“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杰出人士奖”。11月,获得欧洲议会和欧洲律师协会颁发的2008年度人权律师奖。我们感谢李
弟兄为着教会的益处,向我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6月26日上午,本教会的传道、预备长老王怡,向成都市民政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在,我们安静祷告,等待成都市民政局作出受理与否
的决定。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我们指出此案的三个层面:
1、行政执法的层面,我们很遗憾的看见,青羊区民政局的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我们指出政府在5个方面
的程序违法,愿意以法律途径,尽到基督徒作为公民的责任,帮助政府部门提高执法水平。
2、公民结社的层面。我们希望知道,《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到底是如何看待和判断“法人结社”和“非法人结社”的。如果《条例》将经登记的法人社团视为唯
一合法的公民结社的形式,意思就是宣称一切其他的公民结合、聚会和连接都是非法的。那么《条例》就缺乏上位法的授权,直接限制和剥夺了包括基督徒在内的
广泛的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同时也直接违反《立法法》的第8条,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制定法律。
3、民间自治的层面。即一群公民,能否以民主的方式在其内部关系中进行自治和管理。或者说,民主投票是一种文明社会普遍的生活方式,还是一种特定的、不
经批准就不准采用的制度性的管理方式?在美国的911事件中,乘客们召集临时会议,透过民主投票来决定是否向劫机犯反抗。若按青羊区民政局的立场,这就
是未经登记的筹备非法组织的行为。小朋友也可以投票选举他们的班长、小组长,同学会也可以制定关于会员资格、召集方式等内部规则。如果不恰当地理解和适
用《条例》,就将彻底剥夺公民之间的自治空间。这不但影响到教会,也影响到一般社会之群体。
我们愿意帮助成都的民政部门,在家庭教会的议题上,扮演一个更积极、更公平的角色。我们也愿意以这种方式,陪政府多走两里路,使政府与家庭教会的关系,
有更多的调整、对话、磨合和尝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主基督的教会,我们重申以下两个原则,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退却的。我们相信这两个原则,既符合圣经的教导,也同时符合我们所在国家的宪
法和一般法治原则:
1、主日崇拜的原则:基督徒有在任何拥有财产权利(购买或租借)或不影响公共治安秩序的场所,共同敬拜神的权利。
2、教会治理的原则:基督徒有权在他们中间确定名称、确认施行圣礼、接纳信徒之条件,宣告信仰告白,制定治理规章,选立圣职人员。
根据本教会《治理规则》对“教会解散”的规定,唯一可以停止这两个原则之持守的,只有两件事:
1、主基督再来;
2、本教会持守信仰告白的长老、执事和信徒少于三人。
求主帮助我们,主在此时与我们同在的记号,就是我们在主的真道上相逢,彼此同在。
我们恳求本地教会、信徒,以及有负担的华人教会及肢体,不是为着我们这间小小的教会,而为着主在当代中国建立教会、彰显荣耀,并因此以万事相互效力、挑
旺城市家庭教会、并呼召城市家庭教会站出来承担历史使命而恒切祷告。
求主以各种方式,叫他在城市的儿女们,坚持集体的主日崇拜和健康的教会治理这两大原则。因为我们看见,这是当前中国城市家庭教会发展的两大瓶颈,也是两
大破口。而城市教会长期在这两个不可退让的职分上,一味后退。若是明天,主就接我们走了,我们将无法在基督台前面前交账。我们也将无颜面对在乡村教会遭
遇过和还在遭遇更大逼迫的弟兄姊妹们。
求主施恩怜悯我们,因为撒旦魔鬼最大的攻击,不在外面,而是我们内心的苦毒、怨恨,血气,胆怯,纷争,骄傲和自义。求主在这个过程中,洗净我们,建立我
们。带我们走一条更深的悔改归正、因信称义的天路。
荣耀颂赞,归给那按着自己的旨意创造万有、护理万有、救赎世人的耶和华神。
阿们!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预备长老会
教导长老:王怡
长老:周茂建
预备长老:陈中东
执事召集人:黄维才
主后2009-6-26
附:《秋雨之福教会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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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雨之福教会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秋雨之福教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文庙西街1号6楼
教会长老(负责人):王怡电话:1309 4477 103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
单位: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501-506室100016
电话:010 8451 2800
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
地址: 成都市江汉路222号青羊区政府9号办公楼5楼
局长: 刘永
电话:86637196
案由: 不服予以取缔的行政措施。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黄伟等人,于2009月6日21日下午2:30左右,在文庙后街锦鸿酒店会议室,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无编号、无预定格式、预先打印内容
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其中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为依据: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知书声称“由于秋雨之福教会已违反该规定,现予以取缔”。被申请人依据这份通知书,强制申请人立即解散、结束50多位基督徒市民参加的内部会议。
复议请求:
当事人不服该予以取缔的行政措施,要求确认该行政措施为非法行政行为。
复议理由:
第一, 该《通知书》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 该《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 该《通知书》法律依据不足。
第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6月21日作出该《通知书》的行为,在以下5个方面,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不具备行政处罚行为或行政措施的基本要求。
1、处罚及送达的对象主体不合格。
该《通知书》确认“违反该规定(35条)”的行为主体为“秋雨之福教会”,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秋雨之福教会”。但通知书的内容又对该“教会”予以取
缔,那么到底“秋雨之福教会”是否一个已经存在的、在行政法上享有抗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主体呢?“秋雨之福教会”到底在哪里呢?如果不
是,这份《通知书》就等于送达给了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如果是,就等于承认了该“教会”在行政执法、监督、控告、复议和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那么
该“教会”为了判断、讨论和决定是否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救济,必然要以该“教会”的名义,召集其成员进行商议。因此,被申请人在制作通知书中的错误,使其
决定,在法律上是一个无法被履行的无效的行政措施。
2、超越管辖权。
被申请人是一间“家庭教会”,其信徒分布来自成都各个区,其聚会和向非基督徒宣教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都超越青羊区的范围。在被申请人的内部周
报、对基督教教义的文字资料及对外宣传(如在2008年对成都宗教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直都标明为“成都秋雨之福教会”,或“秋雨之福
教会(成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
理。
同时,该《条例》第10条,提出了判断是否跨行政区域的标准: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因此,申请人声明,从来就不存在一个“秋雨之福教会”,申请人自己一直将这群成都基督徒市民的聚集,按照基督教教义对“教会”的定义,称之为“成都秋雨
之福教会”或“秋雨之福教会(成都)”。青羊区民政局不能取缔一间不存在的“教会”,也不能超越管理权限,对“教会”这一涉及宗教含义的概念自行下定
义,更无权跨越管辖范围,取缔一间其“成员分布、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都超出青羊区行政区划的所谓“社会团体”。
3、不符合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情况,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1998年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对此也有明确规范: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因为“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应当适用“一般程
序”。按《行政处罚法》第36条之规定,应有行政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必须是公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
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并按《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27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同时,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按《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规定,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6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
1、 不属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
2、 缺乏对当事人的公开、公正的行政调查、取证过程;
3、 出具的《通知书》无预定格式,无编号;
4、 出具的《通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任何救济方式和主张权利的期限。
4、诱导性执法
6月21日下午两点,当事人的成员,即一群成都的基督徒市民,开始举行内部的会友大会。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已经进入现场。然而,直到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
黄伟等人,上台阻止会议,出示打印好的《通知书》之前,被申请人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任何现场的调查、询问,没有询问笔录,没有现场取证,在作出书面行政决
定之前,被申请人没有标明执法身份。这是典型的秘密取证、诱导性执法的非法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通知书”是无法确认其行政行为类别与效力的无效文件
其一,行政法上,没有“行政处罚通知书”。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换言之,一切政府执法,必须先根据合法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然后
送达通知当事人。而不能直接“通知”当事人已经被罚款,或已经被取缔了。被申请人显然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
为,混在一起。根据这份于法无据的《通知书》,申请人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被申请人事实上并没有向申请人送达任何行
政处罚决定。
其二,《行政处罚法》对何为行政处罚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取缔的行为,也不被列在行政处罚行为的案由中。在目前行政法学界的通行观点中,予以取缔的行为,被普遍视为一种行政措施,而
非单独的行政处罚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无法确认其行政行为的类别与效力。
其三,如果将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或行政措施,视为与“责令停产停业”相似的责令行为,那么不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着《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属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第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6月21日作出该《通知书》的行为,因缺乏行政调查,及上述文件制作上的违法,从而严重缺乏事实依据。
其一,被申请人出具的《通知书》,未载明当事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及其确认的事实;即当事人到底做了什么,违反了35条。并且该通知书的全部内容,都是预先
打印好的,而非在现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填写的。其制作过程不但是“当场”,荒诞的是,还先于“当场”,以至于被申请人的《通知书》上,竟然没有确认
当事人任何基本的违法事实。
其二,因为被申请人的秘密取证和诱导性执法,直至被申请人作出并宣布、送达《通知书》之时,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告知任何违法事实,没有在通知书中载明
和确认任何违法事实,也没有向申请人调查、询问任何与违法事实可能有关的问题,譬如这个“非法筹备”中的组织,它的成员分布、拟开展的业务和活动地域
等。而这几项正是确定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同时,这次“会友大会”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法人社团的“筹备行为”,是否属于以法人社团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
活动?
第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6月21日作出该《通知书》的行为,法律依据不足。
其一,尽管《通知书》提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但35条中涉及到三种情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2、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3、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但《通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到底属于哪一种以35条为执法依据的情形。因为如上述,《通知书》没有调查和确认当事人的任何违法事实,当然也不可能给出
具体的执法依据。
其二,最重要的是,被申请人在没有向申请人进行任何行政调查、笔录询问之前,径自以“秋雨之福教会”为违法主体,认为该“教会”违反35条,予以取缔。
那么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问答以下两个问题:
1、 什么是“教会”?
2、 “教会”必须按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社团法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就如有50位公民聚在会议室内举行同学聚会,他们正在推选同学会的小组长;或者50位老干部正在召开茶话会,并推举他们中间每次召集茶话会的负责人。如
果民政局闯入告诉他们,因为没有登记,因此予以取缔。民政局就必须回答:
1、 什么是同学会?
2、 “同学会”必须按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社团法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申请人希望展开以下六点的论述和事实:
1、“教会”是一个基督教的神学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圣经中,“教会”的原意是被上帝“呼出来的一群人”。教会与教堂不同,教会指向一群具有相同信仰的人的生命关系,而不一定指向任何建筑物、或法律上的
社会团体。按着基督教的教义和传统,被称为一间“教会”的群体,可能有上千上万人,也可能只有不到10个人。从宪法和行政法的结社自由的角度讲,一间教
会可能登记为“法人”,也可能不登记为“法人”。
2、公民自愿的结社、聚会或团体,包括了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
如同学会、茶话会,就是非法人结社的典型。他们一样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有内部管理,有民主投票。非法人结社,不能享有法人的资格,譬如不能以“同
学会”的名义签订合同,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只有当一个未经登记的“非法人团体”,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才属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35
条予以取缔的行为。不然,《管理条例》就严重剥夺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就等于说,公民的非法人性质的结合、聚会和团体,都一概非法;以及凡50人以下的公
民结社、聚会和团体,都一概非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中,都没有出现“教会”的概念与定义。
因为这是一个神学概念,而非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对政府来说,一群人愿意称自己是“教会”,和愿意称自己是“同学会”或“亲友团”,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除非“教会”是一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定义、不能随便使用的社团概念。
在《宗教事务条例》,仅将“教堂”列为宗教活动场所之一,而没有要求“教会”即一群基督徒在其信仰中的连接关系,必须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
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同时,《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则对何谓“宗教团体”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中不包括任何具体的“教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
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4、《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都没有将“教会”视为宗教团体,或要求必须登记为社团法人。
事实上,非法人的教会,并不在上述三部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内。申请人是否愿意登记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申请人及其全部成员的自
由。除非申请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必须登记。并进而以没有登记为由,予以取
缔。
换个说法,一个本来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以法人资格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聚会或公民的联合,事实上也不可能被取缔。因为这是一个无法执行与操作、也没
有必要操作的行政措施。因此,在6月21日现场,并不是一间“教会”被取缔,而是超过50位的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了被申请人缺乏法律依据的强制和
侵犯。
5、解释和判断什么是“教会”,超出了民政局的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因此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教会”的概念、性质,以及是否应当登记,都无法律依据,那么被申请人对“教会”之概念、性质的判断和认定,就侵犯了申请人全体成员的宗教信仰自
由。意思是说,一群基督徒是否可以称自己是“教会”,或者“团契”(这也是一个基督教称呼信仰群体的神学概念),竟然是由民政局来认定的。
6、迄今为止,无论青羊区、成都、四川还是全国范围,没有一个以“教会”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的例子。
以申请人所作的了解和研究,被申请人无法提出一个登记为法人社团的“教会”的先例。如《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列举,涉及基督徒的法人宗教团体,只
有“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两家,而它们都不是“教会”。同时,作为特殊的人民团体,“三自会”也未在民政部登记。
因此这就很荒诞了,如果相关法规从来没有定义“教会”是一种必须登记、以及必须以法人资格出现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也从来没有要求过“教会”必须登记,
事实上全国的民政部门,也从未登记过任何一个“教会”法人。那么被申请人以未经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理由,以一个漏洞百出的当场“行政处罚通知书”,
来取缔申请人作为非法人之公民团体的地位,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综上意见,被申请人6月21日以不适当的名称、不适当的程序、向不适当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无论在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执法程序上,都自始
无效、不能成立。申请人不但希望维护基督徒作为普通公民之一员的正常权利,也希望帮助被申请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因为在《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
执法规定》颁布十几年之后,青羊区民政局的执法水平和对依法行政的尊重,都如此欠缺,申请人认为自己有责任透过维护权利、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的行为,来
帮助他们。
以上意见,都是技术性的,在现在有法规的层面上,足以论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措施是非法的。至于涉及到社团登记、宗教事务相关法规本身的严重问
题,以及国家在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立法不作为,一方面架空宪法,导致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权规制,使公民的日常活动(包括丰富的宗教活
动形式)长期缺乏规则;另一方面也使政府的行政执法,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既使广大公民享有宪法权利的行为,被置于“普遍性违法”的境地。同时也使
行政部门的干预和管理,同样常常限于“普遍性的非法执法”的境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一非法行政行为,实际上涉及到三个层面:
1、执法程序上的非法性,完全不尊重基本的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果民政部门希望在解决、调节家庭教会法律地位这一重大的社会议题上,扮演一个积极的、有益
的角色,并以此案为标志,向家庭教会提出要求登记的信号,那么被申请人的“技术活”实在非常令人遗憾。
2、《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到底如何看待和判断法人结社和非法人结社。如果《条例》将经登记的法人社团,视为唯一的公民结社的形式,意思是宣称一切其他
的公民结合、聚会和连接都是非法的。那么《条例》就缺乏上位法的授权,直接限制和剥夺了结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也直接违反了《立法法》的第8条,即“对
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制定法律。
3、涉及到公民自治的议题,即一群公民,能否以民主的方式在他们内部的关系中进行自治和管理。或者说,民主投票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普遍的生活方式,还是
一种特定的、不经批准,就不准擅自采用的制度性的管理方式?在美国的911事件中,乘客们召集临时会议,透过民主投票决定是否向劫机犯反抗。按着青羊区
民政局的立场,这就是未经登记的筹备非法组织的行为。小朋友也可以投票方式选举他们的班长、小组长,同学会也可以制定关于会员资格、召集方式等内部规
则。这个案子的第三个层面,就是因为不恰当的理解和适用《条例》,从而剥夺了公民之间的自治空间。
申请人希望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