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神州数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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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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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9, 2009, 1:24:18 AM1/19/09
to 阮汝辉举报联想神州数码投诉税务稽查局, cc...@china-vips.com, jb...@chinatax.gov.cn, jia...@chinatax.gov.cn, yijia...@chinatax.gov.cn, z...@chinatax.gov.cn
神州数码个人所得税
联想减持神码套现9亿港元,神州数码总裁郭为深受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器重
2007年08月10日,东方早报资料 记者:周玲 实习生:范舒菡 摄影:高剑平
  神州数码(0861.HK)大股东联想控股抛售其所持有的部分神州数码股票给多家基金公司,并为此套现9.087亿港元。神州数码总裁郭为以其全资
持有的境外公司KIL接手10.19%股份,加上原本郭为持有的股份,按照昨日神州数码收盘价,郭为身家已经达到3.52亿港元。
一、涉资约13.18亿港元
  香港联交所公告披露,以软银旗下的赛富投资基金(SAIFPART-NERS)牵头,由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HONYCAPTIAL)、
IDGVC三家组成的投资体,联合另一间境外公司KIL,将分别购买联想控股和基金股东General Atlantic Partners(以下简
称“GA”)原来在神州数码中持有的部分和全部股权。其中,赛富投资基金和KIL分别向GA购买3.15%和10.19%的神州数码股权;赛富投资基
金、弘毅投资和IDGVC分别向联想控股购买17%、8.82%和3.78%的神州数码股权。目前,这一涉资约13.18亿港元的交易正在报请中国政府
有关部门审批。
二、联想控股同时也是联想集团的大股东。
  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IDGVC、KIL四家公司合共购入神州数码42.94%的权益,并会提出全面收购。GA及联想控股原分别持有神码13.
34%及47.43%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想控股仍持有神州数码17.83%股权,加上本次联合收购人一起共持有联想控股60.87%。本次交易每
股作价3.50港元,折让2.8%。而GA将不再是神码股东。
  其中弘毅投资也是联想控股旗下的子公司,KIL公司则是郭为全资拥有的一家海外公司。同样作为柳传志选中的接班人,相比联想集团董事长杨元庆两千多
万元的年薪,神州数码总裁郭为的年薪相比显得很寒酸。不过这次郭为通过自己公司购入神州数码的股份,显示出郭为其实家底“殷实”。
三、改善公司治理
  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表示,自从2000年联想分拆,神州数码创立以来,神州数码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IT产品分销商和IT整合服务提供商。这
次股权变动,是神州数码和联想控股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的主动安排,同时也得到了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IDGVC等市场中许多机构投资人的积极响
应。
  神州数码新闻发言人李岩昨天对记者表示,联想控股和GA抛售股份,这样有利于公司股份平均化,改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新基金既有国际化背景也有本土
化的运作经验,这对神州数码未来发展有好处。”李岩称,神州数码目前还没有因引入新股东而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计划,还是按照原有的运作思路在走,“从今
天公司股价走势看,投资者对引入新股东其实是认可的。”神州数码股价昨收报3.90港元,涨8.33%。
  神州数码总裁兼CEO郭为表示,神州数码创立以来,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都在20%以上,2006-2007财年,营收规模达到了
254.18亿港元,在国内IT产品分销领域居于突出领先的位置。
四、“尽力确保不退市”
  日前刚刚传出联想集团计划收购欧洲的电脑厂商PackardBell,联想集团的大股东联想控股就选择抛售神州数码股票,给人以大股东筹资帮助联想
集团收购的印象。
  不过海通证券分析师陈美芬昨天表示这一说法不成立。“这点钱根本不够用作收购,而且收购也不一定要抛售股票来筹集,还有其他多种途径。”陈美芬表
示,分散股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说法可以接受。陈美芬同时表示,由于分销业务利润不多,产业也未必有非常好的前途,联想控股抽身可能向其他方面投
资。
  由于这次购入股份比例很高触及全面收购,根据联交所相关条款,如果最终联合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75%,神州数码则有退市的可能。对
此,神州数码李岩表示,公司和其他股东会尽力确保公司不会退市,真正退市的可能性很小。
神州数码股权新架构
股份持有人
20.15%赛富投资基金的SIBL
8.82%弘毅全资拥有的CTL
3.78%IDG的FEML
0.10%郭为
10.19%郭为全资拥有的KIL
17.83%联想控股的LH
0.24%董事
38.89%公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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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传志弃手神州数码,郭为阎焱联手“接班”
2007年08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编辑:胡晴
  昨天,香港证交所发布公告,神州数码(0861.HK)的母公司联想控股和美国泛大西洋投资集团(下称“GA”)部分和全部减持神州数码股权给赛富
投资基金、弘毅投资、IDG VC以及神州数码CEO兼总裁郭为全资控制的海外投资公司KIL。
  股权转让完成后,战略投资者GA将全部退出神州数码,联想控股将由原来的47.43%减持到17.83%的股权。而以赛富投资基金牵头,联合弘毅投
资、IDG VC将持有神州数码60.87%的股份,而郭为将通过KIL间接持有9.28%股份。
  联想控股方面表示,联想控股原来在神州数码中占股比例较大,这次向新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可以使神州数码的股权更加社会化、更加均衡,提升公司的市
场化治理水平。
  昨天,赛富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表示对此事不愿置评。而郭为的手机已转至秘书台。
  不久前,联想控股董事局主席柳传志接受记者采访,谈到神州数码的问题时曾表示,联想控股做一切事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满足股东的最大利益。计世咨讯总
经理曲晓东认为,由于联想控股现在的发展领域和投资已多元化,传统IT业务已不像原来占有那么重要的地位,联想控股转让部分神州数码股权可以给股东带来
更大的利益回报。“通过此次股权调整,神州数码的股权将更加分散,而以郭为为代表的管理层也将在董事会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这些变化将可以更好地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曲晓东认为。
  另外,易观国际副总裁张鹰认为,赛富投资基金和IDG VC两家风险投资基金的加入,将使神州数码加快转型以及新业务尝试的步伐。
  2001年,神州数码与联想集团分拆,实现单独上市。当时,杨元庆领导的联想集团得到了联想最重要的PC业务,而神州数码则获得了分销、系统集成和
IT服务业务。近年来,神州数码在分销业务和IT服务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面对新的分销形势以及互联网带来的业务挑战,在原有的股权结构下,神
州数码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
  张鹰表示,神州数码必须考虑互联网带来的行业变化,要在面向客户方面多下一些功夫,而他们面临的问题是,在传统分销方面,能够看到的只有渠道,而看
不到最终用户。“神州数码传统的逐级分销体系,在厂商直供、渠道扁平化等的压力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这促使神州数码进行战略调整。”他认为,新战
略股东,都是在互联网等领域具有国际化领先优势的VC,能够给神州数码带来新战略资源,包括运作模式、跨国经验等,能够帮助神州数码改造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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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控股减持,弘毅投资接单棋子作用,凸现左手倒右手,柳传志设局
2007年08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罗小卫北京报道
  神州数码8月8日的股权变动震动业内。
  联想控股减持神州数码股份,联想控股子公司联想弘毅却浮出水面,为神州数码第一大股东。
  这一退一进的幕后人,均是联想控股的总裁柳传志,他的真正意图是……
一、联想控股还是老大
  8月8日,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控股”)和另一基金股东General Atlantic Partner(以下简称“GA”)分别将
其所持有的神州数码的部分以及全部股权出售给了以赛富投资基金(SAIF PARTNERS)为首的其他3家基金公司(其他两家为联想弘毅投资全资拥有
的CTL和IDG VC)与神州数码CEO郭为全资拥有的境外公司KIL。
  股权变动后,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的股权由原来的47.43%减持到17.83%,GA清空了所持有的13.34%神州数码股权。神州数码新股权的架
构为:赛富投资基金占20.15%;联想控股占17.83%;郭为以及其全资拥有的KIL共占有10.29%;弘毅全资的CTL占8.82%;IDG
VC占3.78%;公众股东占38.89%,相关董事占0.24%。
  分析者指出,弘毅是联想控股的子公司,在神州数码的股权变动中,弘毅全资的CTL占8.82%,加上联想控股现有的17.83%合计持有26.
65%股份,依然是相对大股东。
二、弘毅是一枚棋子
  “弘毅的大股东地位一方面可以帮助联想控股取得相对大股东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在并购上对神州数码有所帮助。”有业内专家推测称。总之,弘毅介入应
该是柳传志在神州数码布下的“一枚棋子”。
  “弘毅投资的资金是许多基金公司共有的,联想控股投的钱仅是其中一部分,他们的决策是自己根据需要做出的。”联想控股公关外联部桂琳对《华夏时报》
记者称。
  分析者认为,依联想控股在弘毅三期融资中的分量以及入主神州数码的特殊性,无法否认与柳传志的战略规划无关,甚至可能本身就是其操作的结果。
  弘毅投资总裁助理徐敏升对外称,这次进入的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都在国际上很有影响力,会给神州数码在IT服务方面
的发展带来新资源,其中包括合作伙伴的资源或是帮助神州数码对其他公司进行并购。
三、柳传志的真正意图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柳传志表示,这次股权变动,是神州数码和联想控股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的主动安排。
  “一是联想控股原来在神州数码中占股比例较大,这次向新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可以使神州数码的股权更加社会化、更加均衡,提升公司的市场化治理水
平。”桂琳对《华夏时报》记者解释联想控股减持原因时称,“二是赛富投资基金等新近进来的这批投资人既具有国际背景又拥有深厚本土经验,肯定会给神州数
码带来新资源,创造新价值。”
  众所周知,神州数码与联想集团在联想控股5家子公司(其他3家为联想投资、融科智地、弘毅投资)中地位显赫,柳传志对郭为以及杨元庆的厚爱也形同父
子。这两个同样地位的子公司,联想控股的比例之前差不多皆是百分之四十几。
  “难道神州数码在联想控股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柳传志准备放弃神州数码,但如放弃为何又让联想弘毅进去了呢?”《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
时,出现了几种推测,不过都没有准确的说法,总之是“柳总的心思很难猜,看不懂老柳这次要做什么?不知为什么会让定位于传统产业并购的弘毅投资反常进入
神州数码?”
四、关联
  弘毅投资私募路线图
  资料显示,弘毅投资起始于2003 年1月,原是联想控股的投资事业部,后发展成为联想控股旗下5家子公司之一。
  目前管理的资金超过55亿元,已投资超过32亿元,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过143亿元,2006年被投资企业整体销售额为100亿元,利税总额接近
13亿元。立足传统产业、国企并购投资被认为是弘毅投资与其他PE的最大区别。
  从弘毅投资的投资路线图不难看出,IT产业之前一直没有出现过,定位于传统产业是其投资的特色与定位,而这次该公司投资兄弟企业神州数码显然非常反
常。
  针对弘毅此次介入神州数码的目的,《华夏时报》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总裁兼新闻发言人赵令欢,不过其媒体负责人贾小姐称:“赵总最近在美国出差,得过
些时间才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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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之中国IT业最大一笔MBO获批
来源:财经杂志2007-10-30作者:何华峰 编辑:caoqiaobo
  简介:中国IT业迄今最大一笔管理层收购即将完成。由于此次收购的股权超过10%,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规定,已触发了全面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收购尚需
两到三个星期完成,届时交易才算真正结束
  中国IT业迄今最大一笔管理层收购(MBO)已通过了国资委的审批,即将完成。10月29日,此次交易的主要参与者赛富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向
《财经》记者证实,国务院国资委已批准了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861下称神州数码)的管理层收购。
  今年8月,持有神州数码47.43%的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将29.6%股权出售给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和IDG三家基金,神州数码的另一股
东GA将13.34%股权出售给神州数码总裁郭为和赛富投资基金。神州数码10月25日曾公告称,该公司的股权变动交易已经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
准。
  交易完成后,赛富投资基金将成为神州数码第一大股东,持股20.15%;联想控股仍持有神州数码17.83%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神州数码总裁兼
CEO郭为通过其全资拥有的KIL公司,间接持有神州数码10.29%股份,由职业经理人上升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由于中国科学院在联想控股占主要股份,所以联想控股出让神州数码股权交易需获得国资委批准。
  针对海外上市公司的高管股权激励,国资委2006年3月试行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中规定,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
上,授予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个人首次授予数量应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不过,阎焱称,神州数码的交易不适用于国资委上述规定,因为国资委的规定系针对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而神州数码此次是管理层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开市场
中的股票。“只要价格公允,任何人都可以买。”阎焱说。
  此次交易中,赛富等三家基金与郭为的出价是每股作价3.5港元,较公司停牌前每股3.6元折让2.78%,一共涉资13.18港元。
  由于此次收购的股权超过10%,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规定,已触发了全面要约收购。阎焱表示,全面要约收购还需要两到三个星期才能完成,届时交易才算真
正结束。
  神州数码的一位人士称,神州数码在联想控股下属的子公司地位相对尴尬,此次MBO将理顺与大股东股权关系。上述消息人士透露说,神州数码从事软件与
服务业,在国内处于领先的位置,但大股东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神州数码的战略也有所动摇,导致神州数码的战略推进不够快,在竞争对手迅速进步的情况
下,神州数码处于被动的状态。
  阎焱表示,赛富投资基金此次参与神州数码的MBO,一是看好软件服务行业,二是相信神州数码经过MBO改造股权结构,从一家国有企业变成一家“地地
道道”的上市公司,将更好地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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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联想李勤淡出神州数码,股东郭为暗谋分拆上市
作者:侯继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很多中科院计算所的老人至今仍然记得20多年前的这样一幕:从计算所办公室的二楼往外望,常常会看到有20来个人,把一大堆微机从大门外搬到院子里
来,人拉肩扛,浩浩荡荡,领头的两个人,大汗淋漓,一个是柳传志,另一个人叫李勤。
  从那时起,在老联想(分拆之前的联想)员工的心目中,柳传志是核心,李勤则被称为“老联想”。正是由于李勤在老联想独一无二的地位,2000年,老
联想被分拆为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时,柳传志任联想集团董事长,李勤则出任神州数码(HK:0861)董事长。
  在神州数码独立运作的这7年中,李勤一直代表着大股东联想控股掌舵神州数码。而随着神州数码股权的嬗变,这位“老联想”终于到了谢幕的时候。
  2007年12月20日,神州数码发布公告称:李勤因为年龄原因已辞任神州数码执行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神州数码董事长。
  “这标志着神州数码的旧时代已经结束,新的时代已经开始。”在神州数码的一位内部人士看来,李勤的离开既有符号意义又有现实意义,“标志神州数码新
时代的一系列运作即将展开”。
一、董事会大换班
  根据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神州数码公告,除了李勤之外,原中科院计算所所长曾茂朝不再担任执行董事,华祉年因职务调动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William O.Grabe辞去非执行董事职务。而在上述4名董事离任的同时,唐旭东、罗鸿、陈志勇、阎焱等则成为神州数码的新董事,神州数码总裁
兼CEO则出任公司董事局主席。
  神州数码此次董事会大换班显然是其不久前股权变动的直接体现。
  2007年8月,神州数码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由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由联想控股)、IDG VC三家收购方,联合另一家境外公司KIL
(神州数码总裁郭为全资拥有),分别购买联想控股和基金股东GA原来在神州数码中持有的29.60%和13.34%股份。
  联想控股原来直接间接共持有神州数码47.43%股份,抛售后所持股份降为17.83%,为第二大股东。赛富投资基金成为神州数码第一大股东,持股
20.15%。神州数码总裁郭为通过其全资拥有的KIL公司,间接持有神州数码10.29%股份,跃升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李勤在老联想的发展过程中的三个大事件中都扮演了关键的角色。这三件关系老联想命运的大事分别为柳倪(柳传志与倪光南)之争、南北整合(北京联想注
入香港联想)以及联想分拆。
  柳倪之争被外界概括为“技工贸”与“贸工技”之争,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双方在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权上的争夺。1992年,柳传志认为倪光南立项太多,联
想能力跟不上,李勤则要求设立总工办,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倪光南以辞职表示反对,柳传志于是放弃成立总工办。
  自此,李勤与倪光南的关系未见缓和。当时,倪光南负责研发,李勤负责生产、市场与销售。一些科研产品在市场上遭遇失败之后,双方对原因认定不一,倪
光南认为失败的原因是研发速度太慢,要大投入,李勤认为是公司管理基础与能力不足造成,要取消一些研发项目。
  双方的争执一直持续到1999年,联想选择了“贸工技”,柳传志也选择了支持李勤,倪光南于是出局。
  而在南北整合过程中,柳传志一直在香港与吕谭平“打仗”,北京就由李勤独撑大局,以免后院起火。而到2000年,老联想分拆时,李勤出任神州数码董
事长,为郭为护航。
  “老联想”李勤退出,以及全新的董事会成员,标志着神州数码正式进入了郭为时代。
二、神码定调IT服务
  郭为成为神州数码董事局主席标志着他完成了从职业经理人到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转变。此前,作为职业经理人,郭为的任务是完成董事会交给自己的任务;而
目前作为大股东和董事局主席,郭为的任务是厘清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让公司的资产增值,给自己和其他股东带来更高的回报。这将给神州数码带来的变化包括公
司组织架构的变化、业务方向的变化和运营方式的变化等。
  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郭为已经为神州数码选定了发展方向:重点发展IT服务。此前,神州数码内部对是坚持现有主营业务分销还是发展IT服务一直存在
争议,而神州数码的发展方向也几度发生变化。
  2000年,麦肯锡在提供给神州数码的一份报告中为其指出了三条路:一是通过电子商务改造分销体系,成为供应链管理型企业,成为中国的英迈国际;二
是由渠道分销前移,成为合同制造企业,范例是伟创力;三是供应链管理、软件集成和网络基础设备三箭齐发,最后整合到IT服务的大旗下,成为中国的
IBM。郭为当时选择了第三条道路。
  但到2004年,郭为再次将公司战略调整为“三级火箭”:分销、系统、IT服务分别作为短中长期业务重点,短期为长期打基础。但在发展过程中,神州
数码一直面临短期收益与长期发展方向的艰难选择,由此带来应该重点投入分销业务还是发展IT服务的争议。
  知情人士称,以阎焱为首的赛富基金关注神州数码已经有近两年时间,其认为未来中国IT服务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而神州数码在香港股票市场的市值偏
低,如果厘清了神州数码的发展方向,并进行相应的运作,该公司的价值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IDG VC负责神州数码投资的合伙人周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投资神州数码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郭为为首的管理团队;二是神码手中
拥有的资源;三是看中神州数码在IT服务方面的布局。而让郭为成为大股东则是此次收购成功的关键。
  资本市场给予神州数码的股东变更给予积极反应。2007年年初,神州数码股价约为2港元,目前其股价已经升至历史高位5.7港元左右。而根据神州数
码于2007年12月23日发布的半年报:在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6个月内,神州数码实现营收166.99亿港元,同比增加40.66%,净利润
约为1.47亿港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0.89%。
三、郭为的两件事
  上述神州数码内部人士称,郭为成为神州数码董事局主席后,近期将着手两件事情:一是重组神州数码旗下资产,通过剥离重组,让各个公司独立运营;二是
运用资本运作手段,通过旗下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是单独上市,使旗下资产增值。
  2006年,神州数码为发展IT服务已经开始实施四大虚拟子公司战略:即将公司四大事业部进行整合,调整为四大方向:海量分销、增值分销、IT服务
和自有品牌服务,并相应更名为神州数码科技发展公司、神州数码系统设备公司、神州数码IT服务集团、神州数码产品集团四个虚拟子公司。
  消息人士称,郭为接下来可能会着手去掉上述子公司中的“虚拟”二字。
  2007年12月28日,神州数码发布公告称:神州数码与苏州创业投资集团就建议成立合资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同时,双方建议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
并设立创投基金。根据该谅解备忘录,合资公司成立后,将主要从事神州数码目前从事的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创新的信息科技解决方案。
  神州数码新闻发言人李岩称:目前,双方还处于战略合作阶段,达成了一项不具法律效力的谅解备忘录,预计将于2008年1月公布详细合作计划。
  所谓“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创新的信息科技解决方案业务”即增值分销业务,目前神州数码旗下从事该业务的公司包括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思特奇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龙科技、国信北方网络等。
  记者采访获悉,神州数码计划将上述业务单独剥离,然后通过收购和融资,实现在国内A股上市。
  神州数码内部人士透露,与苏州创业投资集团的合作是郭为进行业务分拆和资本运作的开始,接下来还将有一系列运作要展开。据称,神州数码计划剥离出来
的业务还括IT服务和自有品牌服务,前者包括与Emerging、Kaloke合资的金融咨询公司、与日本GE、TIS合资的软件外包公司;后者包括神
州数码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软银合资)、神州数码网络系统有线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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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更换四董事,郭为接替李勤任主席
2007年12月20日赛迪网  作者:阴逆旅
  【赛迪网讯】12月20日消息,神州数码昨日公布了其最新的董事会架构,其第三大股东、总裁兼CEO郭为接替李勤出任主席。
  公告显示,自昨日起,原神州数码董事会主席李勤因退休辞任董事,同时不再担任董事会主席。原联想公司董事长、原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曾茂朝也因
退休而辞任董事;同时辞任董事的还包括现任神州数码高管的华祉年。除了这三人之外,神州数码此前在17日还宣布已套现的原投资方General
Atlantic Partner的董事总经理William O. GRABE也已经辞去神州数码的非执行董事职务。
  与此同时,唐旭东、罗鸿、阎焱与陈志勇等4人自昨日起获委任为神州数码非执行董事。此外,现任总裁及首席执行官郭为也获委任为公司董事会主席,从昨
日起生效。其中,唐旭东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罗鸿是新投资方弘毅投资的董事总经理。而阎焱与陈志勇都来自目前持股18.35%的第一大股东赛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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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汝辉发表评论: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百度空间博客http://hi.baidu.com/mryuanruhui
1、欧洲电脑厂商PackardBell现已被台湾宏基集团收购。
2、从2004年4月至2006年8月,郭为既是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又是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请问其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
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否违反神码天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3、从2007年8月至11月,神州数码名义上被外资收购,实际上所用资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郭为原来持有1%股份变成了持有10%股份,从千万富
翁成为了亿万富翁,应该让其交纳个人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3亿元已扣除1600元和“四金”)110683905元*5倍=罚金
553419525元。
4、郭为究竟是从哪里得到3亿元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KIL公司,再以该KIL公司名义收购神州数码股份?
5、请问李勤、郭为、林杨和华祉年及曾茂朝等人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
个人所得税?
6、“四金”是指养老保险8%金,医疗保险2%金,失业保险1%金,住房公积7%金
7、因为“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即两家不同的公司,所以北京地税局应该分别计算和发放奖金。
8、本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根据IPO信息公众开放规定从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hkex.com.hk/合法下载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708000元=RMB6372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
HK$59000元=RMB5310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
所得税RMB12315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47780元
请问曾茂朝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4778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1117000元=RMB1005300元,平均每月收入
为HK$93083元=RMB837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RMB16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
人所得税RMB22495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
请问曾茂朝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文件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997000元=RMB897300元,平均每月收入
为HK$83083元=RMB747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RMB16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
人所得税RMB19236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
请问曾茂朝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
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李勤年薪为HK$5931000元=RMB53379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494250元=RMB4448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48405元*
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80860元
请问李勤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8086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李勤年薪为HK$6315000元=RMB5683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526250元=RMB4736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李勤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
所得税RMB197036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64432元
请问李勤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6443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郭为年薪为HK$6762000元=RMB60858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563500元=RMB5071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403元*
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056836元
请问郭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056836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郭为年薪为HK$7745000元=RMB6970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645416元=RMB5808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8247元*
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78964元
请问郭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7896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林杨年薪为HK$3365000元=RMB3028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280416元=RMB2523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7391元*12
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28692元
请问林杨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2869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林杨年薪为HK$3972000元=RMB35748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331000元=RMB29790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830*12
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5960元
请问林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596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华祉年的年薪为HK$2167000元=RMB1950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180583元=RMB1625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4236元*12
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30832元
请问华祉年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3083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华祉年的年薪为HK$1830000元=RMB16470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152500元=RMB1372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550元*
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4600元
请问华祉年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460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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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中国网专家博客http://blog.china.com.cn/sp1/yuanruhui/
1、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在2008年2月19日答复查处结果。
2、税务稽查人员检查了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在2004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的账务。
3、“神州数码”不肯提交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在香港税务局的纳税凭证原件。
疑问: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郭为都要交个人所得税,李勤为什么没有交个人所得税?
4、李勤2005年在“神州数码”取得收入290多万元。
疑问: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5、李勤2006年在“神州数码”取得收入307多万元。
疑问: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6、因为李勤是有特殊贡献的科学专家,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疑问:根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显示出这是李勤在“神州数码”工作的年薪。
“神州数码”发明科研产品都是其员工的劳动成果,只是使用李勤的名义注册申请专利。
7、郭为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RMB40多万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40多万元,查无问题。
疑问: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1月31期间,郭为的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403元*8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RMB1371224元-40多万元=差额90多万元流失到哪里?
8、郭为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在“神州数码”没有取得收入。
疑问: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9、郭为是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税后年收入为8万元,已按规定纳税。
10、林杨2005年至2006年在“神州数码”没有取得收入。
疑问: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郭为都要交个人所得税,林杨为什么没有交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11、华祉年2005年至2006年在“神州数码”没有取得收入。
疑问: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郭为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华祉年为什么没有交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12、2008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已请示领导,重新核查此案。
13、2008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答复:税务所正在进行人员调整,等确定所长领导后再次核查此案。
14、2008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答复已经结案,而科长郭女士则称正在协调核查。
15、2008年5月初,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正在核查,至于郭为如何从千万富翁成为了亿万富翁,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则不进行调
查。
17、2008年6月1日,本人在北京市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18、2008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神州数码”已经提交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在香港税务局2004年1月1日
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凭证原件。但不肯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使本人无法根据香港税法进行核对。
疑问:既然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已经香港税务局纳税,为什么在“神州数码”香港账务上没有反映呢?
19、2008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仍然坚持不肯调查郭为如何从千万富翁成为了亿万富翁,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008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正在检查该案。
21、2008年9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尚未收取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税金。
22、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答复该案引起领导重视,重新核查此案。
23、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回复是仍然坚持原来第一次查处结果,查无问题,已经结案。
24、本人现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支付神州数码个人所得税案的奖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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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个人所得税
联想高层薪金激增12倍,杨元庆去年(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工资2175万
  据香港媒体《明报》报道,联想董事及高层薪金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大幅攀升,董事长杨元庆薪金由前年度(2004年4
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424万元(均为港元,下同)增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2175万元,整体董事及最高薪
人士的酬金,则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1270万元,升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1.75
亿元,激增12.8倍。
  按照联想披露的年报,联想多位董事在期内都获大幅加薪,其中杨元庆的薪酬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424万元,增至
2005至06年度的2175万元,增幅逾4倍,联想首席财务官马雪征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301万元,跳升至去年度
(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961万元。
  另外,联想前5名最高薪人士的酬金,也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580万元,增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
2006年4月1日)的2853万元,而整体董事及最高薪人士的酬金,则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1270万元,增至去年
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1.75亿元,激增12.8倍。去年底辞任的联想集团CEO沃德酬金为集团之冠,工作8个月酬金达到
1.12亿元,沃德辞职后,联想集团从戴尔高薪挖过来的新任CEO阿梅里奥工作约3个月,薪酬已达到1883万元。
  按照年报(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披露,联想集团期内增加了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数目及薪酬,人数由前年度(2004年
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4名增至10名,而薪酬则由每名平均约200万元,增至约400万元,对于上述说法,联想集团相关人士拒绝评论。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百度空间博客http://hi.baidu.com/mryuanruhui
1、如果柳传志(现任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马雪征确实从“负债持股”捞到好处,成为了亿万富翁及富婆,那么应该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联想裁员后节约的钱都进了杨元庆和马雪征等人的钱包了,“四金”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每月按照比例计提而不是一次性预先缴纳十几年的“四金”,应该
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局把案件转交公安和检察及法院办理,则最高可处以五倍罚金。
3、斯蒂芬沃德工作了8个月酬金达到1.12亿元和阿梅里奥年薪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是否已超过管理费用的董事会费或者计税工资的标准限额?是否需
要做纳税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4、2007年6月底“七一”7月初,本人在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局长信箱”直接投放举报信,李颖嘉确认收到,北京市国税稽查局至今尚未回复。
根据本人所提供香港文件显示2005年4月30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与斯蒂芬沃德签订服务合约;2005年12月20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梅里奥签
订服务合约;他们的薪金应该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账务中有所反映。
5、从2000年1月18日至2005年4月28日,杨元庆既是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又是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那么其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
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违反联想天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6、从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马雪征既是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又是搜狐董事,也是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那么其实际年收入(包括股
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违反联想天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7、因为“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即两家不同的公司,所以北京地税局应该分别计算和发放奖金。
8、“四金”是指养老保险8%金,医疗保险2%金,失业保险1%金,住房公积7%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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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联想集团”曾茂朝年薪为HK$775000元=RMB697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
HK$64583元=RMB581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
所得税RMB13822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65864元
请问曾茂朝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联想集团”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6586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柳传志年薪为HK$4135000元=RMB3721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344583元=RMB3101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8701元*12
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84412元
请问柳传志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8441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柳传志年薪为HK$416000元=RMB3744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34666元=RMB3120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621元*12个月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5452元
请问柳传志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545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柳传志年薪为US$598000=HK$4664400元=RMB4197960
元,平均每月收入为US$49833=HK$388700元=RMB34983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
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992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8元
请问柳传志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03936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杨元庆年薪为HK$4238000元=RMB38142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353166元=RMB3178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551元*
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18612元
请问杨元庆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1861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杨元庆年薪为HK$21747000元=RMB19572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1812250元=RMB16310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85753
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29036元
请问杨元庆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29036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杨元庆年薪为US$4163000=HK$32471400元=
RMB2922426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US$346916=HK$2705950元=RMB243535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
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82551*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942959元
请问杨元庆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60408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马雪征年薪为HK$3014000元=RMB27126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251166元=RMB2260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67677*12个
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12124元
请问马雪征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1212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马雪征年薪为HK$9613000元=RMB86517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
$801083元=RMB7209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49944元*
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999328元
请问马雪征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999328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马雪征年薪为US$1667000=HK$13002600元=
RMB1170234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US$138916=HK$1083550元=RMB97519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
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3751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093759元
请问马雪征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750008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和讯博客http://mryuanruhui.blog.hexun.com/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的齐先生回复:
税务稽查人员重点检查了杨元庆的账务,因为杨元庆不肯承认年薪为2175万元,所以查无问题。
2、200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的齐先生和李先生及科长郭女士的答复有问题。
3、斯蒂芬沃德和阿梅里奥的薪金由“香港联想”支付,应该在香港或者美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管辖;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
稽查局征收。
疑问:联想集团是在2005年5月才把总部搬迁往美国,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斯蒂芬沃德曾经在北京工作。
4、马雪征现在是中国香港人,不用缴纳大陆内地个人所得税,应该在香港申报纳税,并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管辖。
疑问:马雪征究竟是什么时候成为香港人?如果她是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才取得香港永久合法居留权,才是香港人,那么她应该按照大陆内地个人所得
税法补交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
5、稽查人员实际检查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在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1日为止的账务,他们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09380
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9172040元,现已补交个人所得税RMB137340元,罚款RMB6万8千多元,合计RMB20多万元。
疑问(1)按照税务稽查人员的说法:实际检查期间为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1日为止
曾茂朝应交个人所得税(联想RMB165864元+神码RMB147780元+神码RMB269940元)=RMB583584元
柳传志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84412元+RMB55452元=RMB1239864元
杨元庆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18612元+RMB7029036元=RMB8247648元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071096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9172040元=应补交个人所得税899056元
三人合计应补交个人所得税RMB899056元-现已补交个人所得税RMB137340元=差额761716元流失到哪里呢?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071096元-检查报告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09380元=差额761716元流失到哪里?
本人可得奖金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RMB899056元*5%至10%=RMB4万元至9万元
疑问(2)按照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为RMB17166606元
〈1〉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5年4月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679167元
“联想集团”曾茂朝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3822元*3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466元
“神州数码”曾茂朝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315元*3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6945元
柳传志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8701元*3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96103元
杨元庆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551元*3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04653元
〈2〉2005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354428元
“神州数码”曾茂朝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
柳传志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5452元
杨元庆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29036元
〈3〉2006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133011元
“神州数码”曾茂朝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236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
杨元庆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82551*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942959元
柳传志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992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8元
6、因为联想集团在中国香港财政年度为每年4月1日开始至第二年3月31日为止,而在大陆内地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为止,所以检查
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是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
疑问: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缴纳(2006年才开始实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按月检查,所以不可能存在该时间性差异问题。
按照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为RMB17166606元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66606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9172040元=应补交个人所得税7994566元
三人合计应补交个人所得税RMB7994566元-现已补交个人所得税RMB137340元=差额7857226元流失到哪里呢?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66606元-检查报告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09380元=差额7857226元流失到哪里?
本人可得奖金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7994566元*5%至10%=10万元
7、2008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李先生再次答复:重新检查了账务,仍然只收取了20多万元
8、2008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回复:已请示领导,重新核查此案。
9、2008年3月底,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答复:税务所正在进行人员调整,等确定所长领导后再次核查此案。
10、2008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答复已经结案,而科长郭女士则称正在协调核查。
11、2008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正在核查。
12、2008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答复也有错误。
因为香港报表中“长期激励及保留奖励”和“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及“其他福利”要等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行使权利后才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造成差
额。
问题(1)报表中“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即香港的强积金计划相当于内地的“四金”和企业年金,并且其金额已严重超标。而本人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已经按照标准扣除了“四金”。
问题(2)柳传志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本不再需要退休金计划,真相是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的奖金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并没有申报纳税。
问题(3)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5]35号)的通知,首次对股票期权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享受股票期权有三个环节要缴个税: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买进、卖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红均需
纳税。员工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本人所提供香港联交所文件显示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已经行使权利,曾经买进股票和卖出股票及享受分红,而且在香港联交所均有记录。
(1)根据2007年6月27日重选董事会文件显示:
杨元庆基本年薪为USD584503元,全年目标花红为USD974172元,全年长期股份激励奖励USD2171291元,合计USD3729966
元=HKD29019135元=RMB26117222元,尚未计算“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1408080股,购股权11250000股,长期激励计划24301351股,合计46959431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568441股,购股权6120000股,长期激励计划7978619股,合计37667060股。
(2)2007年5月23日管理层及董事会组成变动公告显示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149975股,购股权6120000股,长期激励计划8397085股,合计37667060股。
(3)2006年10月19日批准董事服务合约显示:
杨元庆基本年薪为USD584503元=HKD4547433元,全年目标花红为USD974172元=HKD7579058元,全年长期股份激励奖励
USD2171291元=HKD16892644元,合计USD3729966元=HKD29019135元=RMB26117222元,尚未计算“退
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股份奖励9149141股,合计30599141股
马雪征基本年薪为USD328434元=HKD2555217元,全年目标花红为USD433533元=HKD3372887元,全年长期股份激励奖励
USD800000元=HKD6224000元,合计USD1561967元=HKD12152104元=RMB10936893元,尚未计算“退休金
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股份奖励2993200股,合计32187200股。
(4)2005年7月23日批准董事服务合约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合计29194000股。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合计21450000股
(5)2005年7月7日重选董事会文件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合计29194000股。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合计21450000股
(6)2005年4月30日董事变动文件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7)2004年12月31日联想收购IBM文件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合计29194000股。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合计21450000股
曾茂朝拥有投票权普通股8680000股,购股权1600000股,合计10280000股。
(8)2004年6月15日重选公司董事文件显示:
曾茂朝拥有投票权普通股8680000股,购股权1600000股,合计10280000股。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中国博客网http://yuanruhui.blogcn.com/
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
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1、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2001
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
(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
(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
配历年留有的劳动分红。
2、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3、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赛迪网IT博客http://yuanruhui.blog.ccidnet.com敬请自行下载
13、2008年8月,杨元庆回到北京办理奥运会事项,这都是媒体公开报道。
14、2008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仍然坚持原来的查处结果,也不肯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
15、2008年9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已经结案,还是原来的查处结果,还是没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愿意支付奖金人
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
16、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答复该案引起领导重视,重新核查此案。
17、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回复是仍然坚持原来第一次查处结果,查无问题,已经结案。本人现郑重声明
拒绝领取那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连来回的交通费也不够)并继续向全国各地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18、本人现在怀疑“联想”涉嫌行贿,使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既利用举报材料趁机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在查处了
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偷税、漏税问题后,利用时间性差异,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所交个
人所得税来掩盖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偷税、漏税金额)事后千方百计掩盖此事,又利用本人在报表上的签
名,克扣吃掉本人的大部分奖金,只给零星奖金利用交差或者利用小数点作弊后交差。
19、本人现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立刻发放联想个人所得税案件的奖金十万元。因为本人是2006年9月开始在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直接投放举报信,而
且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是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所以应该按照2006年度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0、另外本人认为2008年4月1日是杨元庆和马雪征申报缴纳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根据本人提供
的2006年10月19日的批准董事服务合约确定杨元庆的2007年薪为HK$29019135元和马雪征的2007年薪为HK$12152104元,
收取了杨元庆和马雪征2007年的个人所得税,那就应该支付奖金。
21、本人就算把那些补充证据材料全部烧掉,也不会再便宜税务稽查局内某些为人民币服务的贪官污吏啦,那些狗官只会利用本人的举报材料收税(至于其税款
是否真正入库则不得而知)后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或者赖账不给奖金。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ChinaUnix博客http://blog.chinaunix.net/u1/33680/敬请自行下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
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
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
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该规定执行。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
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
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
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
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
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一款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11020
联想涉嫌利用企业团体年金逃税
首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职工养老金可涨两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2006 年7 月10 日
  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按照该计划,联想员工的养老金将会涨2倍!而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也向全市推行企业年
金,不过目前全市参加的企业仅10家左右。好事缘何多磨?专家认为与税收等优惠政策尚未到位有关。企业年金让员工退休后“双薪”专家建议,企业年金对职
工缴纳部分的优惠应更清晰。
一、成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
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中大君融理财中心副主任毛丹平对记者表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应由三个支柱构成:
  第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是由企业自愿发起,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
  第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保障,如商业保险、个人工资存款。
  不过,从目前来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不乐观。据了解,我国由政府财政支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资金缺口和压力,急需建立私人
养老保障机制作为补充。
二、跳槽后仍可享投资收益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一些大企业开始尝试将企业年金作为员工的薪酬福利计划之
一。
  根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设定诸如缴费比例,理财产品选择等参数。方案审批通过
后,企业年金将为员工的退休生活增加一笔不菲的收入。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首家试点银行——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年金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员工跳槽,新进入的企业也建立了企业年金,他可以办理
转移;如果没有建立,该员工可继续放在原账户中,和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享受投资收益。因为投资管理人对应的是整个企业的大账户,所以离职员工不需要缴
纳投资管理费用,只是承担账户管理人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相对投资收益微乎其微。
三、根据广州市有关政策,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也可随合同转移。广州仅10企业初尝年金
  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作为今年一个重点工作。
  据了解,广州目前企业年金推广情况仍显缓慢,参加企业仅10家左右。按照规定,企业可从工资总额中拿出4%作为企业年金,用作养老保险的补充,并且
这笔资金为税前列支。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
理。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
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四、专家建议 还需税收优惠政策到位
  据专家介绍,在国外,企业年金之所以能成为稳固的职工退休金第二支柱,避税是直接驱动器。但是,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仍存空白,目前唯一的
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
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目前,广州、上海、北京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不过,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则认为,地方政策中的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时较模糊,而且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关于个人缴费和企
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居民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杨学连也曾对记者表示,企业顾及利润,在无优惠的政策出台前,自然不会对补充养老保险那么积极;另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部
分也没有免税,运作收益还需要缴纳利息税。这让本来是件好事的企业年金在目前看来还是“水中泡影”,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来调动企业的积极
性。
五、关注焦点 年金会否给员工造成负担?
  员工每月按8%缴纳社保,之后还要缴纳企业年金,负担是否过大?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指出,其实员工缴纳的基数、比例都不高,不会给员工带来
过重的经济负担。相反通过企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才能全面构筑现代人的养老“铁三角”。
  据悉,目前对于企业和职工的缴纳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时下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各自出资1比1的方式。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
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六分之一。
  该人士还指出,根据测算,如果通过社保获得的每月收入能达到你退休前月收入的50%,而企业年金又能弥补20%,那么个人就无须弥补商业保险。不过
疾病、意外等风险却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弥补,因此员工可根据需要补充商业保险。
六、年金个案:个人每月缴100元30年工龄可多拿十几万
  以联想企业年金计划为例,联想集团出资金额与员工出资金额的比例为1比1.据测算,一个加入年金计划后在联想工作30年的员工,若退休前平均工资为
6000元/月,则退休后获得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联想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之和约为4000元/月,基本上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不参加,则只能获
得1300多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某大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总监黄小姐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位员工去年一年的工资总额是72000元,现在每月从工资中划出100元存到其个人的
企业年金账户中,同时企业为他存300元(缴费比例为1比3)。如果不计年收益,不计工资涨幅,那么30年后,这位员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
×12(月)×30(年)+300(元)×12(月)×30(年)=144000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资比例划走的,工资随着职工工龄、级别等每年上涨,年金缴存也会上涨;另外企业年金以信托的形式进行市场化管
理。投资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的特征为企业设计年金投资方案,比如稳定收益债券型年金产品等。这无疑会让职工的企业年金逐年水涨船高。
阮汝辉发表评论:联想集团究竟有多少员工能够工作满30年后退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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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退保戏法频频上演团体年金险成为企业避税通道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旭芬
  上海报道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是一种补充养老计划,是由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障之外通过保险的方式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计划。它能够激发员
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给员工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国家也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如规定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
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这份员工保障计划,正在沦为一些企业逃避税负的手段。
一、销售代表面授机宜
  “我从你们网站上看到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正在热卖,你能不能给我介绍一下具体的情况?”“哦,您还是过来跟我们面谈比较好,很多内容电话里谈不清楚,
比如说它的避税功能―――”,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代表欲言又止。
  30分钟以后,记者以客户身份来到该保险公司上海市市西支公司,五星级销售代表于力热情地接待了他眼中的“团单客户”。
  “你在电话里提过的避税是怎么回事?”记者追问。
  “这叫合理避税”。于力打开了话匣子,记者从他的话中窥出了几种利用团体年金险避税的情形:
1、 私设小金库
  国家出台了相关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发展员工福利计划,如规定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现实中一些
企业甚至超出4%额度购买团体年金保险,税务机关若提出疑问,企业就以这笔钱并没有发到员工手里为由,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两年内按兵不动,之后
再退保将钱款转移到私自设立的小金库,成功躲过税务机关查账。还有很多纳税大户与税务部门颇有默契,在完成税务部门分派的任务之上,再缴一部分税,完全
可以得到税务部门的谅解和默认操作以后的事情。
  具体怎样操作呢?于力老道地给记者出起了主意,“投保团体年金保险,企业只要提供给我们一份投保员工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我们给您
做一张总保单,提供一个共通的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钱款可以在两个账户间自由流动。如果员工对团体年金保险不知情的话,企业就可以把员工账
户里的钱调回公共账户,退保后钱款就可以悄悄地重新流回企业账户上,这种现象挺普遍的,日后,企业会从账户里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发给职工的奖金,另外资金
的去向就不得而知了。退保只要承担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20%的个人所得税率,你说会怎
样?”于力眨了眨眼。
  “企业一般选择团体年金保险,作为留住员工的一种手段,很多企业内部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企业年金,对员工构成某种程度的牵制。”
2、 多渠道收入来源者逃避个税
  记者注意到,于力的桌子上横七竖八地摆放着很多身份证的复印件,更奇的是,于力正在做一个70岁以上老年人的团体年金计划。“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
是几乎没有险种可以投保的吗?”记者疑惑。“看!”于力说着,拿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给记者看,“身份证改过了,你发现了吗?这个人是1926年生的,超
过了70岁,但这份复印件上他的出生日期改成了1936年,这样就完全可以投保团体年金险了。这部分老年人多是政府和高校退下来的,退休后闲不住又在外
面公司做顾问赚取顾问费,他们也寻求保险手段规避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
二、团体年金险何以成为企业倚重的避税工具?
  记者从平安团险销售部得到消息,团体年金保险真正坚持到员工退休年龄才领取的情况很少,多数企业都在之前退保了,令人们生出不少联想。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利用团单操作避税,而不是个人保险产品呢?”
  “其一,个人养老保险和团体年金险的现金价值是不一样的。个人保险是综合性的,客户购买100元的个人保险,其中20元是保障,客户不出事故是要被
收掉的,其余80元才是年金,在此基础上享有固定收益加分红,这部分是现金价值。而100元的团单,暂时忽略手续费和管理费,现金价值就是100元,功
能比较单一。”
  “其二是因为成本。同是一单生意,操作起来费事儿是一样的,手续费管理费同样要扣除。如果个人退保,他的损失可能超过50%,超出个人所得税1倍
半,哪个客户肯?一单团体年金险胜过几十单个人保单,企业、员工、保险公司三方都便利。”
三、企业与保险公司联袂玩戏法
  在推介团体年金险的时候,有意无意以合理避税做饵,成为保险代理人通用的一种做法。据记者了解,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等是上海市场上做团体年金险
规模最大的三家公司,他们的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时都会抛出避税的杀手锏吸引团单客户。中国人寿一位姓陈的业务经理认为,企业在逃税问题上普遍存在侥幸心
理,“反正成本不高,何妨一试?成功了以后可以就此操作,受益无穷,即使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补齐税款就可以了。”
  在与保险公司的接触中,记者发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多拒绝在电话中谈论避税环节,一旦团体年金保险的话题从员工福利转到避税上来,代理人往往让客户
再考虑一下,如有兴趣则安排与客户碰头当面商谈相关事宜,而后一番面授机宜总是免不了的。
  “很多客户不知道保险避税的手段,当然这种微妙的事情我们也不可能大肆宣扬,只能通过对接触到的客户进行强力推荐以及客户转介绍来推广,客户确实有
对这一产品的需求,我们针对每一个企业做一个专门的解决方案,慕名而来的客户越来越多,我们也在挑选企业,并不是什么样的企业我们都为之做避税方案
的。”于力颇自得意。
四、潜力巨大的年金市场何去何从
  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团险销售中心的周连成总经理介绍,社保、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是员工养老计划的三个组成部分。在企业办
社会的计划经济时代,社保资金最高曾达到83%(保险术语称之为替代率),后来降至目前的58%左右。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中国60岁
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突破16%以上,届时对养老金的需求将是目前的10倍以上,资金缺口日益扩大,社保的替代率呈下降趋势已成定局,因此,必须大
力发展企业年金,逐步减轻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负担。欧美等地的经验是,一般员工的福利费开支占工资总额的1/3以上,平均每个雇员超过1.4万美
元,企业年金由于在税收入方面有优惠,投保养老保险,不仅为未来理财,而且购买保险的同时就节省了应纳税款,对企业和个人吸引力非常大。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企业年金保险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预计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中国首届企业年金与保险发展论坛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业要担当企业年金的中坚。越来越多企业介入年金保险市场,联想集
团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年金保险协议,我们丝毫不怀疑他们对员工福利的投入和关心,但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团体年金保险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险种之一,
但另一方面,它的退保率也是非常高的。这让我们忍不住联想到企业避税这样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
  利用团体年金保险避税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如若不然,愈益庞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将沦为企业逃税的温床,白白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规模流失,为数众多的
企业员工也根本享受不到退休后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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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阿美2006年09月04日
  据媒体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联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这标志着全国首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册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正式成
立。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也称职工的“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
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
和不得超过1/6。
  但在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比例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试点地区实行企业
年金制度的企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二条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
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
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另外,对于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明确了
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与会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
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
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家目前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即企业年金,除上述企业年金的扣除政策外,对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
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而对商业养老保险,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
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还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
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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