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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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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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9, 2009, 1:26:33 AM1/19/09
to 阮汝辉举报联想神州数码投诉税务稽查局, cc...@china-vips.com, yijia...@chinatax.gov.cn, z...@chinatax.gov.cn, jb...@chinatax.gov.cn, jia...@chinatax.gov.cn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赛迪网IT博客http://yuanruhui.blog.ccidnet.com敬请自行下载
廉政
广东省和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1年8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在《广州日报》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2、2003年3月,本人阮汝辉使用真实姓名,按照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第一次发送举报信给有关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及国税局等)内
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和地税稽查
局12366已确认收到。
3、2003年11月2日,本人第二次发送举报信给深圳国税稽查局,内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
司)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张永珍女士已确认收到。
4、2003年11月19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地税
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国税稽查局办理。
5、2004年3月,一名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自称是深圳国税稽查局致电本人,称在其电脑记录中找不到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6、2004年4月,本人在浏览深圳国税局网站时在纳税大户榜上找到了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7、2004年5月至6月,本人在深圳国税局语音电话系统123661留下了三个举报记录,查询号码为1693和1749及1783密码为444444
和555555及666666等,内容是举报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
8、2005年3月29日下午15:15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
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当时举报中心对面会议室正在开会,王科长也在场
说:“200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2000年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小罗先生以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征收
为理由拒收举报材料,当时尚未发生奖金问题。
9、2005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地税局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
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稽查局收取举报材料后要求本人重新写举报信,内容不
能涉及广州和惠州市国税稽查局,因为其无权处理,而且说明广东省地税局无权管理深圳地税稽查局。当时本人已经按照其要求手写了一封简单的举报信给负责接
待的税务稽查局人员。
10、2005年4月20日,本人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刘小姐答复已收取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增值税金数十万元,但只发奖金RMB2000元。
11、当时本人还通过深圳市国税局语音电话系统123661查询举报结果,电话录音“案件正在处理中,尚未查结”现在举报记录已被人全部销毁。
12、2005年4月21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
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接待人员表示案件要由税务稽查局移交才能办理。
13、2005年5月19日,本人按照其要求再次重新写了举报信并传真给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小胡先生已确认收到。
14、2005年5月31日,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陈冬(冬风的冬)先生,内容除了要求解决奖金问题外,还举报了“联想”和“神州
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
应纳税额)。
15、陈东(东风的东)先生的答复是已转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和廖女士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
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16、2005年10月8日上午,一女士自称是“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先后两次致电本人,通知本人到深圳国税稽查局领取奖金,第一次奖金额是
RMB50156元,第二次奖金额是RMB10156元,经办人是张永珍女士。
疑问:为什么奖金额从RMB50156元降到了RMB10156元?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奖金比例为1%,从而计算出
其实际收到增值税金为501万元或者101万元。
17、2005年10月12日上午,本人到达深圳国税稽查局大楼2310室,当时室内只有张永珍女士,正开着电脑和复印机。
18、张永珍女士接待本人后,拿起电话拔号问“喂,拿奖金的,一万多,有吗?”然后放下电话,拿着本人身份证到另外办公室,不知道复印了多少份?回来后
填写奖金通知书,一边写,一边自言自语说“告了三次,不是他说的,是自己发现后另外再查的”。这时一个年轻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走了进来,听到后
问:“是‘联想’那案子吗?”张永珍女士答:“是”然后那位男士走到电脑桌前拿起文件夹说:“搞了几百万”后就离开办公室(期间装模作样地按了几下计算
机键盘,至于其税款是否真正入库则不得而知)。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等本人到达领取奖金时才非正式地告诉本人收了几百万税呢?
19、事后,本人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刘小姐坚持声称只收了三十多万增值税金。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内部人员的说法不一致呢?
20、以“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第一次所报奖金额RMB50156元,深圳国税稽查局是绝对不可能只收30多万税款,而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
女士查询,其却否认曾经致电本人,通知本人到深圳国税稽查局领取奖金。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在2005年4月只收了30多万税,到了9月就搞了几百万呢?
21、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本人数次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刘女士和张
女士称没有收到本人递交给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的举报材料,科长周(邹)女士则称没有积案,而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国税稽查局办理。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
22、2006年8月4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投诉建议信访流水号为200608043003
23、2006年8月4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200608040003投诉受理号为
200608040002
24、2006年9月25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信访流水号为200609253001和200609253000
25、2006年10月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200610090003投诉受理号为
200610090001
26、2007年6月8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流水号为200706081002和200706081003及200706081004信访流水号为200706083001和
200706083000
27、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6290002
和:JB200706290003
28、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2007062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706290002咨询问题查询编号为1124057
29、2007年7月3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信访流水号为200707033001
30、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咨询问题查询受理号为:ZX200707030024密码为601593建议问题查询受理号为:JY200707030001
31、2007年8月至10月,本人数次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陈先生答复是没有收取
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税款和向广东省国税稽查局递交了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书面检查报告(没有说明实际收取了多少税金)及要求本人亲自前往听
取科长和局长的解释。
32、本人其中一次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时,从话筒中传来一段微弱的奇怪的对话,接听女士(操国语、不知名)对另一男士说:“老张用省局的名义叫他来
拿奖金少了40000元,结果他把省局给搞了,小刘又……老张……检查(检察)……现在他问查得怎么样啦?”另一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答:“那咱们说
话可得小心翼翼。”言下之意即深圳国税稽查局张永珍女士冒充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通知本人去拿奖金少了40000元,究竟为什么呢?
33、2007年8月29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听取王科长读查处报告。
(1)深圳国税稽查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无权管理。
(2)深圳国税稽查局收取了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增值税金30多万元,其是按5%比例计发奖金,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也没有通知本人去领取奖金。
疑问:以深圳国税稽查局张永珍女士第一次所报奖金额RMB50156元,从而计算出其实际收到增值税金为101万元*五倍=505万元罚金。
(3)深圳国税稽查局在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传递举报投诉材料之前已经查处了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与本人无关,所以不能领取奖金,也没有说明实际收取
了多少税款。疑问:为什么本人的语音电话举报记录会全部消失没有了?
(4)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没有廖女士。
疑问:为什么王科长的回复与监察室陈东先生的答复不一致呢?而且本人确实曾经和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谈过电话。本人随后再次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办公
室,再次证实其确有廖女士。王科长为什么要撒谎呢?
34、本人现在怀疑“联想”和“神州数码”涉嫌行贿,使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删除语音电话系统123661内举报记录。
35、2008年2月,本人致电深圳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接听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称广东省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是在2004年5月传递本人
2003年11月的举报信,而另一女士(操国语,不知名)则称深圳国税稽查局查处了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
36、2008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杨先生称所收到的举报信内容为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每年非法获利五百万元。
问题: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所收到的举报信是由该案件的知情人士发出,因为只要深圳国税稽查局补发了十万元奖金,本人就会放弃质疑联想税收原
罪。
37、2008年8月,本人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接听男士称其电脑里找不到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没有该案件记录。
疑问(1)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与深圳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说法不一致呢?
(2)2005年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确实被深圳国税稽查局查处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而且2005年该案件经办人员为了掩盖此事,并没有将案件材料输
入电脑。
38、本人现在怀疑广东省和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既利用举报材料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和“神州数码”,隐瞒其检查了深圳“联想”和“神州数码”十多
年账务,实际收取增值税金500万元*五倍=罚金2500万元的查处结果,又克扣吃掉本人奖金(以不是本人所提供的线索或者没有收到举报材料为理由赖账
不给奖金)可能“联想”和“神州数码”就是幕后黑手,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打击报复本人及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
39、本人现在怀疑深圳市国税稽查局企图采用“撞死人讲价”策略,如果本人去了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而又不能解决奖金问题,那就连交通费也亏掉了。
40、本人现要求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补发奖金(500万元*5%至10%=10万元)因为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是联想集团外地(在广东省内)经营分公
司。本人现要求深圳市地税稽查局按标准补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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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
广东省和惠州市及惠阳区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1年8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在《广州日报》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2、2003年3月,本人阮汝辉使用真实姓名,按照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第一次发送举报信给有关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及国税局等)内
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和地税稽查
局12366已确认收到。
3、2003年11月19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内容是举报“惠州联想”涉嫌偷税、漏税,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
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惠州和惠阳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答复是已转交惠州和惠阳国税稽查局办理。
4、2004年8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答复是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地税稽查局已收取原惠州惠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现科迪亚电子科技
惠州有限公司)税金6万多元、罚款6万多元、合计12万多元。
5、2004年8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地税稽查局刘国军(君)先生通知本人领取奖金RMB10312元,经办人是举报中心周玉瑛(邹玉英)女士。
6、本人到达惠阳区地税稽查局领取奖金时,周玉瑛(邹玉英)女士把本人身份证复印了两份,并称惠阳没有国税局。本人站在办公室外听到了办公室里面杨主任
和经办人周玉瑛(邹玉英)女士的谈话。周玉瑛(邹玉英)女士说:“国税的意思是咱们先把钱给他,然后她(他)们再把钱转过来。”杨主任问:“刘国军
(君)和国税串好了吗?”周玉瑛(邹玉英)女士答:“串好了。”(即国税17%增值税金*7%=地税城建税,国税17%增值税金*3%=地税教育费附
加。惠阳国税稽查局应收入国库增值税金约为60~120万元,本人可领取奖金约为60~120万*5%~10%=3~10万元
7、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本人先后五次致电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咨询。
第一次致电时,接电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称“联想”的电脑有问题,不能调出旧账,并称该案由王女士负责。
第二次致电时,王女士也称“联想”的电脑有问题,不能调出旧账,并要求本人再次提交所有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次致电时,王女士要求本人提供客户名称(这点本人已照办)
第四次致电时,王女士要求本人提供“联想”会计电算化资料(这点本人已照办)
第五次致电时,王女士却说在2001年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已经收到其他人举报,已经对“联想”作出处罚,本人的举报材料只是辅助作用,所以不能领取奖金;
并称惠阳区地税稽查局支付奖金和惠阳区国税稽查局没有关系,此事惠州市国税稽查局也知情。疑问:为什么惠阳国税稽查局王女士说法前后不一致?
8、本人曾经数次致电惠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询,答复是: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尚未提交查处结果,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疑问:为什么惠州市国税稽
查局的回复与惠阳区国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
9、2005年3月29日下午15:15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惠州联想”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
额)当时举报中心对面会议室正在开会,王科长也在场说:“200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2000年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
收”小罗先生以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征收为理由拒收举报材料。
10、2005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地税局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举报“惠州联想”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
稽查局收取举报材料后要求本人重新写举报信,内容不能涉及惠州市国税稽查局,因为其无权处理。当时本人已经按照其要求手写了一封简单的举报信给负责接待
的税务稽查局人员。
11、2005年4月21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举报“惠州联想”从1990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接待
人员表示案件要由税务稽查局移交才能办理。
12、2005年5月19日,本人按照其要求再次重新写了举报信并传真给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小胡先生已确认收到。
13、2005年5月31日,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陈冬(冬风的冬)先生,内容除了要求解决奖金问题外,还举报了“惠州联想”从
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
14、陈东(东风的东)先生的答复是已转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和廖女士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
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15、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本人数次致电惠州和惠阳国税稽查局查询。
(1)惠阳国税稽查局王女士答复:惠阳国税稽查局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总算和惠州国税稽查局说法保持一致。疑问:为什么要等到本人将举报
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局监察室陈冬先生后才改变答复?
(2)惠州国税稽查局主任(负责人)黄女士答复: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尚未提交查处结果,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
16、但是本人其中一次致电惠州国税稽查局查询时,从话筒中传来一段微弱的奇怪的对话:
负责接听的女士(操国语、不知名)放下话筒“咚”的一声,问另外一位男士:“举报人问‘联想’那件案子结果怎么样啦?”另一男士(操国语、不知名)
答:“那案子不是结了吗?”负责接听的女士问:“不知道,那奖金呢?”另一男士答:“先拖着吧。”负责接听的女士然后回复本人:“惠阳区国税稽查局还没
有传来查处结果”。
17、2006年6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查询,王科长的回复是:其并不要求惠州市国税稽查局答复省局,让本人自行找惠州市国税稽查局处理此
事。
18、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6290002
和:JB200706290003
19、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2007062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706290002咨询问题查询编号为1124057
20、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咨询问题查询受理号为:ZX200707030024密码为601593建议问题查询受理号为:JY200707030001
21、2007年7月3日,本人在惠州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7030003和JB200707030004及JB200707030005还有JB200707030006
22、2007年8月29日,本人亲自去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查询,王科长更改回复:曾经催促数次,正在等待其书面检查报告。
23、2007年10月,本人致电惠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询,主任(负责人)黄女士答复:2007年9月已经递交书面查处报告给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没有收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省局决定。
疑问:为什么惠州市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惠阳区地税稽查局的说法不一致?
24、2007年10月,本人致电惠阳区国税稽查局查询,接听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表示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疑问:为什么广东省和惠州
市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惠阳区国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
25、2007年10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查询,王科长回复:没有收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
疑问:为什么其说法前后不一致?
26、2007年10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地税稽查局查询,接听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表示“联想”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疑
问:为什么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地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呢?
27、本人现在怀疑“联想”涉嫌行贿,使广东省和惠州市及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既利用举报材料趁机捞取好处后包庇“联
想”,又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或者以没有收取增值税为理由赖账不给奖金,可能“联想”就是幕后黑手,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打击报复本人及迫使本人从
事低收入工作。
28、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惠州及惠阳区国税稽查局按标准补发奖金。
29、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惠州及惠阳区地税稽查局按标准补发奖金。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中国网专家博客http://yuanruhui.blog.china.com.cn

清廉
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其东区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1年8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在《广州日报》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2、2003年3月,本人阮汝辉使用真实姓名,按照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第一次发送举报信给有关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
广东省地税局和国税局等)内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包括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
积金等问题)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和地税稽查局12366及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2005年11月4日,本人致电查询时得知,
由省局传下去的,没有输入电脑)还有公安局长信箱已确认收到。
疑问:为什么本人发送举报信后,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就“杨波事件”东窗事发?
3、2003年4月14日,广州市国税局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4、2003年4月15日至5月7日,本人第二次在其网站上发送举报信,并同步发送给有关部门。
5、2003年5月中旬,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张(章)女士(操粤语、不知名)来电确认收到,要求本人总结问题后再次投放举报材料。疑问:为什么张
(章)女士只是承认收到本人在4月15日至5月7日的举报信?
6、2003年6月初“六一”本人第三次在其网站发送已总结问题的举报信,并同步发送给有关部门。
疑问:为什么张(章)女士坚持声称没有收到本人在6月初“六一”所发送的举报信?
7、2003年4月10日-6月10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东窗事发。
杨波是原神州数码华南区广东广州公司销售经理,任职期间,与供应商内外勾结,提高采购价格牟取私利(使增值税进项税金增加)利用分销定价权力,与外部代
理商勾结,私自为产品定价,低价出售神州数码产品(使增值税销项税金减少)如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传真机、电脑、手机,导致公司利润损失600万,
而该财年公司整体毛利才1300多万元。据悉,杨波已被捉拿归案后定罪判刑,已收回涉案赃款。
疑问:2001年,为什么贝东先生和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8月29日《广州日报》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投案自首。按照2003年4
月14日广州市国税局发文:
广州市国税局应收入国库增值税金大约是600万*增值税率17%=102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应收入国库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约为102万*(7%+3%)比例=1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102万+10万)*5倍=560万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102+10)万*5%~10%=5~10万元
8、2003年8月,当时本人并不知道“杨波事件”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雷女士(操国语、不知名)接电,答复:电脑内没有任何举报材料,
等找到了举报材料后再作回复。
疑问:为什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脑内找不到本人在4月15日至6月初所投放举报信?
9、2003年8月19日晚,“神州数码”总裁郭为先生发EMAIL给每位员工电子信箱,承认“杨波事件”。
10、2003年10月“杨波事件”公诸于世,本人第四次在其网站发送举报信,并同步发送给有关部门。
11、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张(章)女士来电,要求本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其只是承认收到了本人在4月15日至5月7日的举报信,坚持声称没有收到
本人在6月初“六一”所投放的举报材料和没有接听本人在8月份的咨询电话,并称本人打错电话。疑问:为什么张(章)女士的回复与雷女士的答复不一致?
12、2003年10月27日下午,本人亲自将“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一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递交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
收人为黄婉雯(王沅文)(2005年9月30日致电查询时得知,操粤语、扎马尾辫)
13、2003年10月27日下午,本人刚将书面材料递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后回家。本人多年不见的初中同学郑某突然到访,自称归国华侨,因旅行
支票无法兑现而不能入住酒店,希望能入住本人家中(本人在2003年10月底至11月底与其来往)并表示愿意出钱给本人做生意(贩卖翻版光盘)所得利润
平分,但因被本人识穿而没有成功“哪有这么大只蛤蟆随街跳”。
疑问:为什么本人刚把书面材料递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黄婉雯(王沅文)小姐,本人多年不见的初中同学就来引诱本人贩卖翻版光盘?
14、2003年11月5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何晓敏女士,已转交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19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
2003年11月20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
15、2004年3月,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局举报中心查询,黄婉雯(王沅文)小姐接电,答复:暂时查不到任何问题,暂已结案,并无意中透露其只查账不查
单工作手法(称有关单据是该公司商业机密)要求本人再次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16、当时广州市地税稽查局答复是因为国税稽查局查无结果,所以也不能查处此案。
17、2004年3月,一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自称是广州市公安局致电本人:“凡税务案件需要涉案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才由税务局移交公检法处
理。”
疑问:“杨波事件”所涉及税款已经超过标准,究竟是谁敢冒充广州市公安局错误答复本人。
18、2004年4月17日下午,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召开工作总结大会,其工作总结报告也承认“杨波事件”。
19、2004年9月23日下午,本人亲自到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案件科查询,接待人为张帼玲(章国灵)女士(从门卫致电时得知)其再次要求本人递交所有相
关书面材料,绝口不提“杨波事件”。
20、2004年12月,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杨波事件”张帼玲(章国灵)女士称该案件已转交东区国税稽查局办理。本人致电广州市东
区国税稽查局查询,负责接电女士(操粤语、不知名)答复是:查无问题,并称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账务上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全部在税后计提,并
要求本人递交所有相关书面材料。而根据本人所知,该要点在2001年6月份新会计制度实施后才允许,而本人提交是“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
施细则”。
21、2005年3月29日下午15:15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和查
询“杨波事件”当时举报中心对面的会议室正在开会,王科长也在场,说:“200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2000年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属
于国税稽查局征收”小罗先生以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征收为理由拒收举报材料。
按照小罗先生的说法和2001年8月29日《广州日报》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
广州市地税局应收入国库企业所得税约为600万*所得税率33%=198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198万*5倍=990万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198万*5%~10%=10万元
疑问:为什么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小罗先生说法与广州地税局监察室回复不一致呢?
22、2005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地税局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举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
纳税额)和查询“杨波事件”稽查局收取举报材料后要求本人重新写举报信,内容不能涉及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因为其无权处理。而“杨波事件”是广东省公安厅
破案抓人的,没有说明税款在哪里?当时本人已经按照其要求手写了一封简单的举报信给负责接待的税务稽查局人员。
23、2005年4月21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举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和查询“杨
波事件”接待人员表示税务案件要由税务稽查局移交才能办理,而“杨波事件”则需要本人提供证人和计发奖金依据。
24、2005年4月底“五一”前夕,一女士(操粤语、不知名)自称是广州市东区国税稽查局致电本人,查询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涉税问题,无意中说出没
有收到本人递交给广州市国税稽查局黄婉雯(王沅文)小姐的那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本人也向其提及“杨波事件”。
25、2005年5月19日,本人按照其要求再次重新写了举报信并传真给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小胡先生已确认收到。
26、2005年5月31日,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陈冬(冬风的冬)先生,内容除要求解决奖金问题外,还举报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
司和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
27、陈东(东风的东)先生的答复是已转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和廖女士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
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28、2005年8月25日,广东省公安厅“大信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查询“杨波事件”,填表、交表后答复:已转交广州市公安局办理。
29、2005年9月30日,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接电答复:2003年4月15日至5月7日,广州市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
件”已经如实申报纳税,但不能领取奖金,仍然坚持查无问题。
疑问:既然已经纳税,为什么还要求本人总结问题后再次投放举报材料?
30、2005年11月4日,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局稽查举报中心,雷女士接电答复:“杨波事件”所收回涉案赃款罚没金额内含税金并不是由国税局收取,让
本人自行到法院查询判决书和罚金。
31、2006年1月,本人致电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专线查询,答复:该案由国税局直接移交法院办理,并没有移交公安。
32、2006年2月22日,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接电答复:广州市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已经定性,并不涉及税务问题,法
院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收取罚金。疑问:为什么其说法前后不一致?
按照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的说法和2001年8月29日《广州日报》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
当年杨波并没有投案自首,“杨波事件”确实是收到本人的举报信后才查出来的,就算“杨波事件”被定性为贪污案件,但是其非法收入并没有如实申报缴纳个人
所得税,按照这点,以后谁也不敢贪污受贿了。
广州市地税局应收入国库个人所得税大约是600万*2003年个人所得税率=2198265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2198265元*5倍=10991325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2198265元*5%~10%=10万元
33、2006年2月22日,一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自称是广东省公安厅,让本人去信访办公室领取“杨波事件”奖金。
疑问:究竟是谁敢冒充广东省公安厅愚弄本人。
34、2006年2月24日,本人到达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后却又并无此事,接待人员回复:“公安厅只是指导办案,并不直接破案抓人”要求本人直接找
广州市公安局长解决问题。
35、2006年4月本人再次致电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专线查询,回复:“杨波事件”是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账时发现问题后移交给经侦支队处理,公安局破
案,国税局收税,上次答复人并不是案件经办人,让本人向国税局索取奖金。
36、2006年4月29日,本人亲自到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查询“杨波事件”,接待人员要求本人直接找经侦支队解决问题。本人随后致电经侦支队,接
听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表示自已不是经办人,并不知道此事。
37、2006年6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王科长答复:“杨波事件”所收回涉案赃款内含税金并不是由国税局收取。疑问:为什么公安
局的答复与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不一致呢?
38、2006年7月,本人再次致电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专线查询,其坚持称“杨波事件”是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账时发现问题后移交给经侦支队处理,公安局
破案,国税局收税,而且其保留着本人从2003年3月至今举报材料。
39、2006年7月14日,本人亲自到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查询“杨波事件”,要求其开出书面证明,接待人员表示“局长信箱”是后台操作的,前台电
脑找不到记录。
40、2006年10月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200610090001投诉受理号为
200610090002
41、2006年10月,广州市地税稽查局12366答复是已将此案转交给国税稽查局办理,因为其需要国税稽查局确认收入后才能收取企业所得税。
42、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6290002
和:JB200706290003
43、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2007062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706290002咨询问题查询编号为1124057
44、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咨询问题查询受理号为:ZX200707030024密码为601593建议问题查询受理号为:JY200707030001
45、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州市国税局网站上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涉税举报受理号为S200707030001现在已被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内部工作人员删除
廉政举报受理号为L200707030002投诉受理号为200707030003和200707030004及200707030005
46、2007年7月31日,广州地税局监察室回复: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属于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征收。
广州市国税局应收入国库企业所得税约为600万*所得税率33%=198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198万*5倍=990万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198万*5%~10%=10万元
疑问:为什么广州地税局说法前后不一致?为什么其监察室回复与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小罗先生说法不一致呢?
47、2007年8月29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听取王科长读查处报告。
(1)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确认在2003年5月19日收到本人的举报信。疑问:这与本人所记忆日期和发送次数有误。
(2)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确认在2003年10月27日收到本人所递交的“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但并没有提及那套单据(盖有公
章)复印件。
疑问:即广州市国税稽查局黄婉雯(王沅文)小姐收到那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后,既没有传给东区国税稽查局,也没有报告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为什么那套
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会不翼而飞呢?
(3)2000年12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收到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协查通报,查处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
公司偷税、漏税违法案件,对其进行了处罚。
疑问:为什么贝东先生至今仍在逍遥法外呢?
(4)2003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案查处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所收回涉案赃款内含税金被公安以罚没款形式上交财政入库,至于
公安是否退赃后再由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国税稽查局无权干涉。
疑问:为什么本人同时发送举报信给公安局和税务局,公安局可以破案抓人收罚款,而税务局却没有收税呢?
以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内部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谁会相信其会没有参与分赃呢?
(5)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账务,并没有发现企业所得税问题。
疑问:为什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的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供的证据(2003年神州数码系统集成销售手册)不一致呢?
(6)至于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是本人所提供的线索,没有说明收取了多少税金。
疑问:就算扣除了“杨波事件”,难道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真的没有收税吗?如2007年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的幕后真相
48、2008年9月22日,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小王同志致电本人,称其去市局监督,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答复是在2007年7月3日以前已经查处了神州数
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而本人当时据理力争,在2005年5月31日的举报投诉信上已经有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是其要求本人直接找广州市国税稽查
局解决问题。
49、2008年9月23日,本人亲自去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找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询,雷女士和另一小姐(操国语、不知名,披肩长发)在大堂接待本人。那
位披肩长发的小姐(操国语、不知名)曾经拿着本人的身份证进去办公室,不知道复印了多少份。
(1)确认2003年的时候,黄婉雯(王沅文)收取了本人的举报材料。
(2)确认在网上收到了本人的举报信,没有说明时间。
(3)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了“神州数码”在广州公司账务,没有收取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款,但没有提及“联想”在广州
公司的检查情况。
疑问:为什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给本人的答复与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的回复不一致呢?
50、本人现在怀疑“神州数码”涉嫌行贿,使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删除电脑内举报信和泄露及截留举报材料,然后再采取手段对
付本人(以不是本人所提供的线索为理由赖账不给奖金)或者利用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可能“神州数码”就是幕后黑手,目的是为了逃避法
律制裁和打击报复本人及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
51、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按照发文标准补发奖金。
52、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广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发文标准补发奖金。
53、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按照发文标准补发“杨波事件”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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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按照《刑法》《税法》规定,企业偷、漏税金额巨大,由税务移交公、检、法立案查处,追究公司法人代表刑事责任。本人只关心奖金问题,其他则不问世事。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通知。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
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
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
出卖你的人永远是身边所谓的最信任的最亲近的自己人So don’t believe anyone,Only trust yourself
and money他(她)们只会利用本人捞好处后却又不分给本人。
现在发现,当本人发出最新的举报信后,那些所谓的亲友就会来电叫老妈去拿一些不值钱的东西或提着一只大编织袋来找老妈,并暗中录音或拍照利用交差,使别
人误会,以为本人收取了“联想”和“神州数码”的厚礼或者收取了某部门所补发的奖金。要么就给回十万元奖金,给那些不值钱的东西有个屁用!本人现郑重声
明:从未收到过某部门所补发的奖金或者没有收到“联想”和“神州数码”的赔偿款。
四十万元奖金(2003年广州神州数码10万元,2005年深圳联想10万元,2007年北京联想10万元,2008年北京神州数码10万元)等于本人
替那些既不搞“四金”,又不搞企业年金,还要无偿加班的黑心老板和无良奸商白干六年(2002年3月至今)和购买一套房屋搬家隐居,只有把以前的损失拿
回来了,本人才会重新开始。如果在香港,根据保护证人法例早就可以做到了。
现在发现,无论到哪个部门信访,该部门都会电话铃响,可能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隐瞒“联想”和“神州数码”偷税、漏税违法犯
罪行为。其千方百计阻止本人领取奖金,目的是为了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以便让那些不法奸商能够免费或者低价拿到本人手上的饮食行业财务管理资料。林
瑞娟、陈涤、苏燕霞入“祈福”都是RMB3500元/月,本人入“祈福”是RMB1500元/月;谭浩彬入“长隆”是RMB3800元/月,本人入“长
隆”是RMB2100元/月;“祈福”和“长隆”与“联想”及“神州数码”均有业务联系,请问本人有什么比不上他(她)们,不要以为本人真是容易欺负
的,士别三日,刮目相看,今非昔比。既想请有料的人拿料用,又想不出钱,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出不起价钱就不要请人,何必耍手段呢。还是一手交钱,一手交
货,大家公平交易吧,否则本人就算把那些饮食行业财务管理资料全部烧掉,也不会便宜那些吝啬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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