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社區大樓會出現找不到人出來當管理委員的困境,原因是這個工作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當社區居民的雞婆精神隨著歲月耗盡時,就再也沒有熱心居民要替大家服務。
要解決這個問題,公寓大廈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下手:
第一、擔任管理委員是每一個居民可以主動爭取的權力,可是當所有人都不想出任時,擔任管理委員就變成全體成員應該共同分攤的義務。因此若社區大樓規約規定:「當沒有人願意擔任管理委員,由未曾擔任管理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住戶依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那就可以強制由沒做過管理委員的人輪流擔任,以維護全體成員共同分擔公共事務義務的公平精神。
為什麼用「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名冊順序」?這是因為公寓大廈的名冊順序有可能變更,一但出現不同版本,即有可能為到底該誰先誰後發生爭議,因此若以當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送到政府報備的名冊做基準,即可固定順序免除爭議。
當社區大樓內部建立「強制擔任管理委員」關係同時,亦應考量其成員有人真的不想當或無法當。這時公寓大廈可在規約中規定:「其因故無法任職時,須繳交公共基金新台幣三千元代替擔任管理委員之義務,並依序由後方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遞補。」有人工作太忙,或一想到當委員就頭痛失眠,皆可用錢來免除其擔任管理委員的義務,同時也讓後頭接任者心理舒服些。
第二、許多社區大樓雖然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但其管理卻沒有「組織化」。所謂「組織化」,就是社區大樓在其內部關係,必須給予管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合理的授權額度,讓他們在被授權的範圍內憑公益良心幫大家做決定。但絕大部分公寓大廈缺乏這個關係或界定不清楚,於是其成員在其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做出違反自身利益或令其不滿之決策時即興師問罪。表現出來是把管理委員當值日生的態度,如此當然更沒人要當管理委員。追根究底,缺乏明確規則所致。
第三、最重要的,是社區大樓需要管理服務人的協助,讓擔任管理委員的成本與風險降到最低。許多公寓大廈居民常年習慣於搭便車,真的就把管理委員當值日生,認為管理委員負責開會、收管理費、記帳都是理所當然的事。卻忽略每一個人都沒有專業能力,擔任管理委員如果要做一堆工作,搞不清楚法令規定做錯決定還要被大家批評甚至背負責任,怎能不被視為畏途?因此社區大樓居民必須具備的體認,就是必須借重管理服務人的協助來處理公共事務。管理委員只須依照管理服務人提供的專業建議做決定即可,如果有行政或決策規劃上的過失,那是管理服務人,而不是管理委員負責。公寓大廈如能把這樣的關係建立清楚,自然每一個成員都能夠,也不會排拒擔任管理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