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念冲突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句话把孝上升到了民族的、传统的、高尚的高度。在儒家思想统治的近2000年历史当中,孝无数次被提倡、被歌颂,以致形成了以孝为基础的道德观念和律法体系。而在社会观念更替的冲击之下,孝又成为争论的焦点,成为新旧观念冲突的前沿。
在 儒家道德体系中,孝被视为立身之本;在儒家律法体系中,孝被视为行为规范。这方面的相关论述,见诸儒家经典、案件判例,恕不一一引证。它造成的结果是,父 母和子女的关系一经确立,便具有社会的、规则的强制性。子女成为父母事实上的财产,父母对此项财产有相应的处置权,子女不能反抗。为了应对这种结果的荒 谬,儒家体系以慈作为孝的对价——如果父母不慈,则子女对父母的处置有异议权。而实际上,异议权利的行使,在大众评价中被先验地认为“不孝”;其评价甚至 扩展到父母死后:“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
不管孝被怎样解释和理解为与人的自然属性相关的情感和本能,它都事实上形成了类似财产性质的,子女对父母的从属关系。相应的秩序,从家庭血缘关系扩展到社会统治关系,形成了儒家的等级尊卑制度;孝作为一种强制义务,更在民间的思想观念中被深刻地确立。
但 是必须承认:一个成年人的独立性,是个体自由权利论证的起点。自由权利不是对某一个体关系属性的解释,而是对一个人自然属性的社会确认。如果因其关系特征 ——不管这种关系是如何无法摆脱和改变的——而赋予某一成年个体对其他成年个体的义务,无疑是一种奴役。关于一个成年个体对另一成年个体在意志、行为等方 面的强制规定,都应该视为不正当的;而且,对其不正当的判定,不依赖于两者之间的关系。
而 在现代,孝从形而上的道德观念,具体化为规范甚至律法,则有了新的含义。中国的《婚姻法》,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子女成年后对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赡养义务的对价。这看上去解决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问题,但在观念上显然经不起推敲。子女并不是自己选择来到这个世界,人类未成年期间也没 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子女来到世间实际上是父母的选择,父母应该对这个选择负责,负责的方式就是至少抚养到其成年。抚养行为并不是一种投资,而是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法定的义务;这个义务来自于一个成年人的选择造成的后果,因此是单方的,不能作为另一种义务的对价。
因 此,一个看上去冷酷的结论是,成年的子女和父母之间,不应该仅因其亲缘关系,而设置任何形式的法定义务。在法律上如此,在道德上也如此。中国传统的孝的观 念,与现代自由民主法治体系是不相容的。无论人们怎样以情感和本能排斥这个冷酷的结论,都无法改变以成年人个体自由意志为起点的现代文明。传统本身不是理 由,它只需要一个被颠覆的理由——这就是文明的发展进程。
二、现实困境
尽管孝作为一种义务并不正当,但是,孝依然作为一种道德存在,被广泛重视和使用。随着大家族的破裂和家庭的最小化,以及经济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最为普遍的、唯一具有约束效力的关系,孝不仅在观念上引起了深刻的冲突,而且在现实中遇到了极大的困境。
以 家庭为表现的亲缘关系,根本上是私密的和封闭的,它的现实处境依赖于情感而不仅是血缘本身。通过社会道德规范甚至律法条文,对家庭私密的情感加以约束,这 本身就意味着对人的异化。也就是说,孝成为规范和律法,就是对情感作用充分性的否定,并且通过法定义务和道德压力的形式,来确认这种否定。这就影响甚至去 除了个体在情感上的选择,在崇尚个性自由的今天,也就必然遭到强烈的抵制。
历 史地看,大家族的产生,与个体抵抗风险能力弱有关。人们通过各种不同的关系,特别是亲缘关系的纽带联系到一起,形成以孝为核心的各种规则,并不是单纯地为 了确认这种关系,而是出于财产继承、抵抗风险等需要。这在历史上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农耕部族来说,人就是最重要的经济要素和防御力量。随着农 耕部族向现代工业文明演化,人们抵抗风险的需要,主要通过市场,如保险、信贷等来满足。这就使过去因抵抗风险而产生的个体亲缘关系的聚合趋于破裂,而代之 以个体、小家庭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市场化的保险机制。
在 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中国,孝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就有了更加不同的含义。现实地看,孝很重要的经济功能就是养老;而养老的经济实质,是对当前的收入盈余加以 利用或积累,以便抵抗未来收入能力下降、医疗支出增加等风险。政府以社保等形式,强制个体加入各种本应由个体自由选择、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保险计划,必然 以削弱个体的养老能力为代价。政府并不能通过这些强制的保险计划创造任何财富,它代替个体去管理这些盈余财富更是人为地增加了成本;而且,当人们本来可以 用于养老、可以用于获得利益的财富,被无条件地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时,这些财富实际上就成为政府强征的税负。更危险的是,人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现实可行的 方式,来监督和约束政府如何利用这些财富。最为可能的是,这些财富反而被用来反对个体对于养老自主的追求。与其说这些名义上“为你着想”的强制,是政府对 于个体选择的越俎代庖,不如说是对个体现实行为的要挟和盈余财富的勒索。即使这些盈余财富并未被挪作他用,也将被政府的行政支出逐渐侵蚀,并使整个社会的 养老能力趋于破产。因此,政府要为个体养老能力的弱化负责。
不幸的是,政府负责的方式就是大力提倡孝,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孝,使孝为保险计划的实质破产买单。这就使孝更加偏离原本的情感基础,而异化为经济义务。不论孝怎样披上“和谐社会”、“传统美德”的外衣,都无法掩饰它在经济上的勒索和政治上的专制。
否 定孝并不是否定家庭和亲缘本身,更不是否定人们因亲缘关系和长期的共同生活产生的美好情感和互相依存。只是,人类的亲缘和情感,本不需要这样一个名词、这 样一种规范甚至法律来约束;它出现的时候,就怀着否定情感、异化人类、统治社会的卑劣目的。当一种“传统”成为统治的工具时,应该做的就只有铲除它。
最近听说一句话,权力导致腐败,父母的权力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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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能讨论它的,应该都是感受到它的困扰的人,也就是说你实际上承认“孝”这个概念,这个道德在你的头脑里,就像一个负反馈电路,你的思路想跑偏的时候,它就会把你拉回来。这就是不自由,让人恼火的地方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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