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88家高新企业率先得益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公布了《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提高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是通知中的一大亮点。通知明确:"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国家对滨海新区给予这一优惠,既有利于体现税收支持的政策取向,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凤芹认为,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是'两法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优惠形式。
滨海新区内一家财务软件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新规定的出台,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对于我们这样经常为资金短缺而苦恼的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通知同时规定,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滨海新区已经有88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集中在塘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等领域。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适用区域范围也有了新的突破,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七个功能区全部纳入其中。
此前,在滨海新区范围内,七大功能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开放的先行区,在税收、外汇、市场准入、进出口贸易、用地等方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而这之外的行政区就较少享受到政策优惠。
"这对于功能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明显不公平,同时还容易导致许多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骗取税收优惠的现象。"韩凤芹表示。
因此,有专家表示,此次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滨海新区,可以有效推进新区内部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附:《通知》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30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现将天津滨海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二、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1.按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6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其中,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应在其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公布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3.对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4.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自主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也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三、关于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口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第1项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限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化工区、临空产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等七个功能区。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