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律規箴】
冥府五殿文判 降 96.6.2
殺生業之罰責
人為萬物之靈,是乃靈慧較高於其他物種。然則,諸眾生物咸皆有
命。雖曰:「各自造因,各自受報。」禽畜為人所裹腹,在弱肉強食之
生態中,是理所當然。但以萬物之靈而自居者,何不發起慈悲仁憫之心
,可以不殺即不殺。自古以來,殺業、素食、放生有許多爭議焦點,但
是最為關健是在人之起心動念之間。雖曰:「殺業非我之手而行」,但
物命之將亡,其酷厲之怨恨甚深且執,是乃殺業之不易化解所在。但絕
非一視同仁,見殺即罰。雖曰:「造業仍有輕重」,事為本殿所司,故
羅列罰責以警勉世人。
凡以口腹之欲而造殺業,每十件殺業削一祿。(若屬家禽,則十五
件削一祿)。
凡因補身所需而造殺生,積廿件削一祿。
凡因藥所需食葷殺生,積五十件削一祿。
凡因利益眾生之所需,譬如醫者開方處藥,又受報殺生者,凡積一
年不論大小事件,削一祿。(但其有誤害靈獸,因果依律另計。若有救
人之功,當然功德亦另計。)
凡有從事飲食造殺業,雖是有其業因,但係屬維生且與人方便,故
兩年一次計算,削一祿。
凡因事或行為等造殺業,百次削一祿。若屬有害蟲之殺業,此乃自
衛,故可因此減至十分之一,此乃殺業最輕者。
凡有蓄意殺生,如電、毒、釣行為所造殺業,須負起其惡意之起心
動念罪業,一次削一祿。
生命誠可貴,螻蟻尚且貪生,故世人當體佛經所云:「眾生悉皆有
可能為我夙世之親眷」,則仁心慈悲即可發露,至少斷除自行之殺業,
而減輕業累、業罰。
冥府二殿文判 降 96.7.7
奸商
古有云:「無商不奸」,此句廣泛影射從事商業之人,其用心必在
圖利;利益當頭自然只顧自己,不顧他人死活。但是,直至今日,商業
行為,是經濟脈動的一大重要因素。並且,更因物質慾望之提昇,利益
掩蓋道德良心,今時尤甚往昔。商人之競爭,在自然生態中,比諸弱肉
強食更為可怕。因為,人心若只存在利益,則一切親情、友情、愛情、
恩情,俱皆化為烏有,只剩下用盡心機,攫取財利。商者,很廣泛,所
以甚難規範,屬於哪個條例來處罰。並且營商之道,若不心思擅巧,很
容易被市場機制所淘汰。所以,為商奸巧,實亦非過。但,若有不法之
行為,如現今之仿冒、盜版、偷工減料等等,悉皆在奸商之罰則中。
凡起心動念,擬欲從事不法之商業行為,即削一祿,可以每起一念
,即削一祿。
凡已實質從事此一不法行為,即削一福。可以每一不同之從業,而
每次削除一福。
凡在商者,煽惑或矇騙,使貪小利者上當,或無知者上當,則削三
福三祿。若僅起心動念,未付諸實行,但已先告知他人,而由他人取代
而行,則需負起教唆之過,乃削一祿,一人一祿往上類推。
凡在商者,有以商業行為而為害民生,甚至國家者,即削三福,可
以削除至改過為止。
凡有在商者,原本奸惡,但受勸化改過向善,有司鑒其真心,即將
罰責勾除,並酌情復其福祿之運。
商業行為,攸關民生,亦與國家安定有關。故特闡明此例,以警醒
世人。有,則速改!庶免福祿削除,悔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