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證案 私購股權 違證交法 辜仲瑩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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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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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1, 2009, 9:14:40 PM9/21/09
to 二次金改

台北地檢署偵辦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今年四月依涉嫌內線交易等罪,起訴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等人,移審後檢方又發現,辜仲瑩等人為因應金鼎證「四合
一」反制案,曾搶先私自收購原欲與金鼎證合併的環華證金三分之一股權,昨天追加起訴辜仲瑩違反證券交易法罪。

檢察官鄭深元認為,辜仲瑩違反證交法及之前起訴涉內線交易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嫌,犯意、罪名都不同,建請分論併罰。

辜仲瑩違反內線交易部分,最輕本刑七年,違反金融控股法部分,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昨天追加起訴證交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四年開發金規劃進行大華證、中信證和統一證「三合一」併購案破局後,辜仲瑩等人計畫改以金鼎證為轉投資目標,並以「短期投資」名義,透過開發國際低
價收購金鼎證股票,待股價飆漲再「倒貨」給開發金。

金鼎證為反制開發金的「非協議併購策略」,決定和環華證金、遠東證、第一證等公司「四合一」合併,排除開發金奪取經營權,雙方爆發併購大戰。

開發金為因應金鼎證四合一方案,規劃先取得環華證金等公司股份,其中辜仲瑩等人在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五十天內,洽購環華證金股東股份,再以開發國際
名義取得環華證金百分之卅四點五二,安排開發國際等五家公司為買受人。

檢方認為已違反證交法「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廿者,應採公開方式為之」規定,追加起訴。
辜仲瑩強調,身為股東,他沒理由做出損害開發金的事,也沒做違法之事。廿八日將第二次開庭。
【2009-09-22/聯合報/A10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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