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
特首設委員會分析申請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委員會由三
名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出任成員,負責分析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申請及編製意見書,並訂定拒絕的原則及標準,並建議行政長官
確認及公開該等原則及標準。
二○○九年頒佈的《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訂定了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後的限制,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
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法律規定,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之日起計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離任行政長官如在該期限終止後的隨後
兩年內,離任主要官員於隨後的一年內,擬從事任何私人業務,應取得行政長官許可。
按法例訂定,行政長官可在具體個案中,為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拒絕請求或有條件許可請求,就許可請求所作的決定,須公佈於《澳門特別
行政區公報》,並須概述決定的情況及依據,且在決定前,應先徵詢為此而以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
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分析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申請及編製意見書。訂定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
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並建議行政長官確認及公開該等原則及標準。
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主席可邀請其認為有利工作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有關
人士無表決權。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以及委員會的運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