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消委托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 公司代办房产证和代缴公共维修基金的声明函”说明
业主签署《关于撤消委托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代办房产证和代缴公共维修基金的声明函》的说明
注:本文中出现的乙方为业主方--领秀新硅谷房产买受人;
甲方为开发商--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
项目为:西二旗居住区二期 创业者家园(领秀硅谷) (推广名:领秀新硅谷)
预售许可证编号:京房售证字(2006)366号。
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北京市商品预售合同》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七款第1条中约定有一项是:“在乙方向甲方缴纳办理产权的契税和专项维修资
金(公共维修基金)…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除税务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均无权代为收取任何税费。补充条款“乙方向甲方缴
纳办理产权的契税”无效。业主没有向甲方缴纳办理产权的契税义务。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
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目前,业主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哪来开立银行账户存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可以等物业管理委员
会成立后,并在市国土房管局开办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商量缴纳办法。
开发商无权将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我们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仅建立了买卖关系,即业主只要将购买房屋的款项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就
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而业主缴纳税费的行为属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税务机构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向开发商履行的义务,因此,开发商无权将与其没有
任何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的事物作为其交房的前提条件。
开发商强行要求我们委托开发商代我们交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业主方和开发商在代办产权、交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关系的问题上,属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鉴于上述法律依据,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进一步讲,因为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
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
综上,业主不接受开发商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因此致函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我们无条件终止撤消委托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代办房产证和代缴公共维修基
金。我们业主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自行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鉴于合同中和收房通知中的难免还有不合理条款和费用,我们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我们将通过媒体渠道、法律途径维护业主的合理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