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缴代办均可 开发企业代办需15日内向业主出具银行专用收据

5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tattoo

unread,
May 20, 2008, 12:22:27 PM5/20/08
to 领秀新硅谷业主论坛
http://www.beijing.gov.cn/ggfw/jm/zfsq/sy/fczc/t798106.htm
http://www.bjjs.gov.cn/tabid/819/InfoID/11770/frtid/662/Default.aspx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缴代办均可 开发企业代办需15日内向业主出具银行专用收据


  近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越来越受到业主的关注,购房时如何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成为业主咨询的热点,也有的业主忽视了使用维修资
金的权利,特别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忽略了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对此,市建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京建物
[2005]691号)已明确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法和步骤:维修资金既可由业主自己缴纳,也可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委托代办缴纳,由业主委托代办的,
开发企业需15日内向为业主出具由银行按户出具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业主自己缴纳维修资金按以下步骤办理:(1)从开发企业处领取一张带有条型码的《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并仔细核对产权人姓名、面积、房款及房
号;(2)按照通知书上指定时间,持此通知书到北京市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交款;(3)现金交款的由银行当时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支票
交款的等资金到达银行到账户后,由银行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企业代办并交款的办理步骤:(1)代办企业在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审核—项目登记—楼盘造册—分户清
册审核—打印交款通知书;(2)代办企业持交款通知书及支票到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交款,等资金到达银行账户后,由银行按户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
用收据》;(3)开发企业按京建物[2005]691号文的有关规定,15日内向为业主出具由银行按户出具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业主
如未及时收到专用收据,可向市区管理部门举报。

  针对专项维修资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过户问题,早在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1998]213号)中就做出了明确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版《北京市存量
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维修资金过户做了进一步明确约定: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
担;出卖人要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此外,业主还可登陆www.bjzxwxzj.gov.cn网站查询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详细情况。
浏览次数:155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