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玉兰的博客] 请求西城分局回避本案的律师函 请求撤销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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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11, 7:54:43 AM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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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西城分局回避本案的律师函

请求撤销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律师建议


北京市公安局并局长傅政华、西城分局并局长陈思源:

我们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受犯罪嫌疑人倪玉兰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并经倪玉兰本人同意。倪玉兰201146日被西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西城区看守所。

201156日下午我们在西城区看守所会见了倪玉兰,了解了案情的有关情况。倪玉兰称,侦察员曾涛、李静(音)等三人向其讯问的主要是他夫妇俩是如何住进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的(意思是非法长期占用该宾馆的房间);为什么殴打该宾馆的服务员和保安。这两方面内容应该是警方认为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会见后,我们认真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调查取证,结合倪玉兰的陈述,我们认为,侦查机关指控她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对其立案和刑事拘留错误,故请求你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撤销案件,避免错误进一步扩大,维护倪玉兰合法权益,正确实施法律。理由如下:

一、倪玉兰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案件。

1、倪玉兰夫妇住进宾馆房间是警察安排的,不是非法强制占用,由此产生的矛盾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犯罪事实。

倪玉兰和丈夫董继勤、女儿董璇原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前章胡同19号私有房屋,该房屋2008年被强制拆迁,没有安置。20104月倪玉兰出狱后无家可归,夫妇二人长期流浪街头,住露天避难所,2010616日端午节晚上下雨,在东城区皇城根公园地下通道朋友看他们时,被一百多警察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后被西城分局警察沈树军(音)、谢义(音)、孟凡旭(音)、杜华(音)等强行押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他们不愿意住,但被堵住门不让出来,只得住下,杜华以自己的名义办的住宿手续。因为这儿比流浪露宿好,后来就这么住着了。2010714日谢义、孟凡旭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条件下,到他们房间非法搜查,驱赶他们。715日夫妇俩和证人王玉琴一起到西城分局信访投诉和求助,分局办公室主任赵如生接待,让他们放心住下,他来协调此事,不会有人再来打扰了。这样他们安静地居住了约半年。201012月底房间先后断水断电,谢义、孟凡旭也多次来驱赶他们出去,直到201146日夜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他俩。倪玉兰、董继勤的律师会见笔录,证人王玉琴和董璇的证词充分证明,倪玉兰夫妇因房屋强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是西城区的警察2010616日晚把他们强制安排到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他们不是自己强行进入该房间居住,自己强制也不可能住进去。至于住宿费,应当是安排他们居住的警察来支付、宾馆免单、还是应当由倪玉兰夫妇支付,或需要他们腾退房屋,可以通过诉讼胜诉后请法院来强制执行,但这属于民事纠纷。

2、倪玉兰没有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事实。

我们会见倪玉兰时眼见她是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坐轮椅,无法走路,还有心肌梗塞、阳光过敏等慢性病,体重估计仅有50公斤左右,她陈述没有任何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情况,她说我根本没有打过任何人,我这样的身体状况,打谁啊?侦查人员也根本没问她具体殴打谁了,指控她殴打宾馆人员应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西城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先前办案违法被倪玉兰和董继勤多次投诉和行政起诉,办理本案中存在严重违法又被律师投诉和行政起诉,与本案当事人和律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办理本案,应当依法回避。

西城分局的警察多次骚扰倪玉兰和董继勤,为此两人多次向西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西城分局是被申请人,与倪玉兰和董继勤有利害关系。

2011428日,我们向西城分局预审递交会见倪玉兰的法律文件,但西城分局警察没有理由地拖延,一直到56日才安排会见,严重违反律师法立即安排会见、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我们先后向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的督察、西城区检察院投诉,函请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协调,向西城区法院起诉,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充分证明其不能公正、依法办理本案。西城分局(警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应当回避的条件,应当依法自行回避或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其回避。

综上,侦查机关认为倪玉兰非法占用宾馆房间、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故本案不应当被立案、拘留。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安排他们住进宾馆的警察很难把他们再请出来,想出此下下策请二人出来,是以非法的刑事强制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这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请一并依法监督纠正,查处违法人员。



建议人:程海13601062745 彭剑 13901322991

201158

附证据:

1、董璇给律师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西公预会字(2011204]1页、201156日程海和彭剑律师会见倪玉兰的《会见笔录》3页。

3、董璇的证词《倪玉兰、董继勤强拆后被警察安排住宾馆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倪玉兰和董继勤被强拆房屋原址现状照片1张,201157日王玉琴的证词《我所知道的倪玉兰 董继勤被西城分局警察安排在御鑫宫宾馆的情况》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4、因西城分局拒绝安排律师依法会见倪玉兰,我们的投诉信和起诉状:(1《请求依法监督纠正西城区公安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2)《请协调解决北京公安西城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3)《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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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兰 于 5/10/2011 07:54:00 下午 发布在 倪玉兰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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