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书:请不予批准逮捕倪玉兰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并顾军检察长、批捕处:
我们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受犯罪嫌疑人倪玉兰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并经倪玉兰本人同意。倪玉兰2011年4月6日被西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西城区看守所。
2011年5月6日下午我们在西城区看守所会见倪玉兰,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向办案警察了解到该局近日向你院申请逮捕。倪玉兰称,侦察员曾涛、李静(音)等三人向其讯问的主要是他夫妇俩是如何住进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的(意思是非法长期占用该宾馆的房间);为什么殴打该宾馆的服务员和保安。这应该是警方认为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会见后,我们认真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调查取证,结合倪玉兰的陈述,我们认为,侦查机关认为她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对其立案和刑事拘留错误,故请求你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等规定,依法不予批准逮捕,避免侦查机关的错误进一步扩大,并检察监督其撤销案件,维护倪玉兰合法权益,正确实施法律。理由如下:
一、倪玉兰没有涉嫌犯罪事实。
1、倪玉兰夫妇住进宾馆房间是警察安排的,不是非法强制占用,由此产生的矛盾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犯罪事实。
倪玉兰和丈夫董继勤、女儿董璇原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前章胡同19号私有房屋内,该房屋2008年被强制拆迁,没有安置,2010年4月倪玉兰出狱后无家可归,夫妇二人长期流浪街头,住露天避难所,2010年6月16日端午节晚上下雨,在东城区皇城根公园地下通道朋友看他们时,被一百多警察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后被西城分局警察沈树军(音)、谢义(音)、孟凡旭(音)、杜华(音)等强行押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他们不愿意住,但被堵住门不让出来,只得住下,杜华以自己的名义办得住宿手续。因为这比流浪露宿好,后来就这么住着了。2010年7月14日谢义、孟凡旭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条件下,到他们房间非法搜查,驱赶他们。7月15日夫妇俩和证人王玉勤一起到西城分局信访投诉和求助,分局办公室主任赵如生接待,让他们放心住下,他来协调此事,不会有人再来打扰了。这样他们安静地居住了约半年。2010年12月底房间先后断水断电,谢义、孟凡旭也多次来驱赶他们出去,直到2011年4月6日夜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他们。倪玉兰、董继勤的律师会见笔录,证人王玉琴和董璇的证词充分证明,倪玉兰夫妇因房屋强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是西城区警察2010年6月16日晚把他们强制安排到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不是他们自己强行入住,自己也不可能强行住进去。至于住宿费,应当是安排他们居住的警察来支付、宾馆免单、还是应当由倪玉兰夫妇支付,或需要他们腾退房屋,可以通过诉讼胜诉后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这属于民事纠纷。
2、倪玉兰没有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事实。
我们会见倪玉兰时眼见她是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坐轮椅,无法走路,还有心肌梗塞、阳光过敏等慢性病,体重估计仅有50公斤左右,她陈述没有任何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情况,她说我根本没有打过任何人,我这样的身体状况,打谁啊?侦查人员也根本没问她具体殴打谁了,指控她殴打宾馆人员应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不具备对倪玉兰逮捕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我们提交的证据证明倪玉兰无犯罪事实,它是体弱多病下肢瘫痪的女性残疾人,无法行走,手无缚鸡之力,不可能发生寻衅滋事罪这样的暴力犯罪,不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
综上,侦查机关认为倪玉兰非法占用宾馆房间、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故他们不应当被立案、拘留,更不应当被逮捕。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安排他们住进宾馆的警方很难把他们再请出来,想出此下下策请二人出来,是以非法的刑事强制手段和解决民事纠纷,这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请一并依法监督纠正,查处违法人员。
建议人:程海13601062745 彭剑 13901322991
2011年5月8日
附证据:
1、董璇对建议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西公预会字(2011)204号]1页、2011年5月6日程海和彭剑律师会见倪玉兰的《会见笔录》3页。
3、董璇的证词《倪玉兰、董继勤强拆后被警察安排住宾馆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倪玉兰和董继勤被强拆房屋原址现状照片1张,2011年5月7日王玉琴的证词《我所知道的倪玉兰 董继勤被西城分局警察安排在御鑫宫宾馆的情况》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
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原住处被强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
倪玉兰、董继勤被西城区警察安排在御鑫宫宾馆1018室居住,不是非法强制占用,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
倪玉兰没有殴打宾馆人员的生理条件和可能,也没有殴打的充分证据;
倪玉兰不具备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侦查机关对倪玉兰夫妇刑事立案和拘留的目的、手段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