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玉兰的博客] 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予批捕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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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11, 8:55:25 AM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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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予批捕等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董继勤女儿董璇的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牟继源和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董前勇律师,担任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依法会见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董继勤,会见中董继勤讲述如下事实:

1本案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146日晚1140分之后将董继勤在西城区厂桥十字路口往北的路边带走。

2参与的警察有厂桥派出所片警杜华,副所长沈树军,西城公安分局谢义,孟凡绪等警官。以上人员都未出示警官证,当时对董继勤也未出示拘留证,并未告知其任何理由将其带走。

3拘留证是在董继勤自送到到看守所后5﹑6天后签署(410日之后),董继勤签署的是当天日期,之后让重新补签遭董继勤拒绝。

4﹑董继勤陈述预审人员到56日律师会见时前,向其共做了四次笔录。且预审人员一直未告知董继勤有何犯罪事实,只是讯问其如何住进御鑫宫宾馆,董继勤本人也拒绝回答,拒绝签字。

5﹑董继勤本人未承认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认为其被西城警察强制安置住进御鑫宫宾馆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董继勤陈述的案情,代理律师向检查机关提出如下意见:

1﹑请求检察机关依据20101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提讯犯罪嫌疑人董继勤。

2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董继勤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证据,且侦查机关也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董继勤本人涉嫌的案件是因有什么样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故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同时责令侦查机关撤销本案。

3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特呈致此函


敬请商祺!


致函人:

牟继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前勇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附:会见通知书、会见笔录 2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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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兰 于 5/10/2011 08:55:00 下午 发布在 倪玉兰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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