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玉兰的博客] 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要求撤销的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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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11, 9:55:04 AM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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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要求撤销的律师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受犯罪嫌疑人董继勤女儿董璇的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牟继源和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董前勇律师,担任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依法会见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董继勤,会见中董继勤讲述如下事实:

1本案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146日晚1140分之后将董继勤在西城区厂桥十字路口往北的路边带走。

2参与的警察有厂桥派出所片警杜华,副所长沈树军,西城公安分局谢义,孟凡绪等警官。以上人员都未出示警官证。当时对董继勤也未出示拘留证,并未告知其任何理由将其带走。

3拘留证是在董继勤自送到到看守所后5﹑6天后签署(410日之后),董继勤签署的是当天日期,之后让重新补签遭董继勤拒绝。

4﹑董继勤陈述预审人员到56日律师会见前,向其共做了四次笔录。且预审人员一直未告知董继勤有何犯罪事实,只是讯问其如何住进御鑫宫宾馆,董继勤本人也拒绝回答,拒绝签字。

5﹑董继勤本人未承认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认为其被西城分局警察强制安置住进御鑫宫宾馆而导致自己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董继勤陈述的案情,代理律师认为:

1﹑根据董继勤向律师的陈述,其是被警方强行安排入住御鑫宫宾馆。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其在本案中所的涉寻衅滋事罪。

2﹑在董继勤本人否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时,侦查人员应当指出其那些行为构成犯罪。但经两代理律师了解,并未发现有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鉴于以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没有追究董继勤的任何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应当追究董继勤的刑事责任。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建议侦查机关撤销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特呈致此函

致函人:

牟继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前勇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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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兰 于 5/10/2011 09:55:00 下午 发布在 倪玉兰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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