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最近為了[成立地區支部的合法性]出現了激辯,也使我對課題產生了好奇,..我也嘗試初探這火辣的議題吧!
首先申報本人是社民連普通會員,並無出任社民連任何職務.現只根據組織章程和各人已發生的事情來做初探,而不以第三方引述的說話或推測人心所想來做依
據.論證起來比較持平.
這次初探是從 [法]組織章程 和 [常理]小型政治團體發展模式的常理行為 作評論.
先了解組織章程對地區支部組成有否出現矛盾條文.
在[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2010-10-07 的頭段內文.[註1]
/以下為社會民主連線第三屆行政委員會通過的《社會民主連線地區運作章程》,稍後將交由會員大會正式通過。
歡迎電郵至 l...@lsd.org.hk 發表意見,請以其他顏色字體表明修改地方,並付上中文姓名和電話以便聯絡。/
以上說明,這[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是現屆行委會通過產生的章程,並可以供會員修改,再在會員大會投票確認.
即在召開會員大會之前,此章程是有效的文件.
/9. 解散
行政委員會有絕對權利因支部委員會違反本會宗旨及方向而解散支部委員會,並下令重選。/
表明行委會有權力因支部發生問題時可解散及重選.亦可說明支部是完全棣屬於行政委員會.
再看看行政委員會有否權力產生支部?
[社會民主連線組織章程][註2]相關條文
3.3) 透過建制外的參與,組織及動員市民,改革社會不合理的制度及政策。
5.組織及職權
5.1) 本會以「會員大會」及「行政委員會」組成。「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
「行政委員會」處理。
7.9)「行政委員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及秘書長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及對外發言。
10.6.4) 內務副主席(組織發展)協助主席處理及策劃組織發展事宜。
14.會章之解釋本會擁有解釋會章的權力,依架構次序,在「行政委員會」及「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行政委員會」主席進行解釋。會員亦可按程序要求召
開特別「行政委員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要求對會章進行解釋
以上條文的初論
3.3是建立支部的因由,並指出建立[建制外的組織]是會章規定的.
5.1和7.9和10.6.4表示 日常運作 行委會和主席權力處理所有會務,內務副主席(組織發展)協助建立地區支部.
14.指出行委會有會章解釋權,而行委會休會期間主席有對會章的解釋權.
即陶主席10月10日發出的[主席陶君行就第一屆港島區支部行政委員選舉事宜對組織章程的解釋][註3]是有組織章程授權.
14的後段指出,如會員不滿意解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要求解釋全體投票確認.
以現行的組織章程條文來看,行政委員會和主席是有權建立地區支部來組織及動員群眾的.
[註1] [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
http://www.lsd.org.hk/index.php/doc/detail/3147
[註2] [社會民主連線組織章程]
http://www.lsd.org.hk/index.php/aboutus/statutes
[註3] [主席陶君行就第一屆港島區支部行政委員選舉事宜對組織章程的解釋]
http://www.lsd.org.hk/index.php/doc/detail/3150
[常理]小型政治團體發展模式的常態行為.
一般小型政治團體因為人力財力資源缺乏,為了提高辦事效率和靈活,
多以內閣制組成班子,即同一理念又有相當信任基礎的人組成,
其優點是溝通容易,反應敏捷,對會務的決策容易達成共識.
小組織並不適宜一個位一個位去選,因為組織小再加上東南西北拉集成軍,
恐怕小小議題都要討論到天黑都未有定案.會耗用很多資源.
當小組織會務蒸蒸日上,版圖日漸壯大,就很自然建立地區支部[開分店],
地區支部能提高效益,等同立法會議員在各區開議員辦事處一樣,加快回應各地區市民的需求.
一般而然地區支部成員的組成,大都會就地取材邀請當地的熱心會員義務擔任,
因為當區的事務多以同區的會員最為熟識了解,容易處理街坊問題.
而支部成員組成辦法也和一般小組織一樣,自籌內閣產生,如多閣參與可讓當區會員自行投票決定,
至於有人提出為甚麼其他區會員不能參與該區選舉,因為每區的街坊需求不同,
如不是該區會員,就很難為該區居民選出適當的人選.這和選區議會選舉一樣.
段不能把住屯門元朗的會員邀請去港島區做義工吧,這是違反常理和增加開銷的.
所以套用在社民連的港島區地區支部產生過程,也是和一般的小組織發展過程一樣並不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