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種說法中,保險人最常主張第三種及第四種說法,但有時會遭被保險人或經紀人批評,認為被保險人交了兩個保費,卻反而得不到較好之保障,仍要扣除兩
個自負額,並不合理;相反的,被保險人則最常主張第一種及第二種說法,只希望被扣一個自負額,同樣的也不易被保險人接受。
上述第一、四種說法都太過偏袒某一方利益,未明文規定之情形下,要任何一方完全放棄對自己有利主張似也不可行,故本文認為以二、三說較為可採,利益上較
平衡,至於二、三說法以何種較佳,應依個案情況而定。
以上資料摘錄來源: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賠部 林武雄/ 複保險與其他保險競合條款之理論與應用
http://www.rmim.com.tw/word/pen/2006pen-v2.doc
【筆者意見:二、三說法都等於只扣一個自負額,不是大的就是小的。問題是公證報告如何寫?似應取得雙方保險人之協議書為妙!】
*******
複保險或保險競合時,兩張保單之自負額各不相同時,如何處理?(假設甲、乙兩張保單就同一損失項目之保額皆屬相同,自負額分別為50萬元及20萬
元。)
複保險時,各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因此在相同自負額部分亦應按相同比例分配,以期公平合理。
1. 相同自負額部分為20萬元,如按保險比例分配,甲、乙各分配10萬元,因此,甲保單自負額為40萬元,乙保單之自負額為10萬元。
以上來源:新光產物保險保險百科保險相關問題.. http://www.skinsurance.com.tw/content/faq/faq01.asp?qm_sn=10
【筆者意見:新光產物保險採用所謂「分層扣除自負額比例分攤說」亦即扣大的。麻煩的問題是假設其中一張保單不是金額,而是百分比?例如,損失百分之十!
或者不是金額,而是天數,例如三個連續營業日!那又怎算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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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考資料: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一條 保險競合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如有其他保險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該其他保險為責任保險者,屬於財損責任部份,按合計之保險金額與實際應賠金額比例分攤之;屬於體傷責任部分,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之保險
金額部份按比例分攤。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財損責任:
(實際應賠付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二)體傷責任:
(實際應賠付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申請給付之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二、該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於超過該保險賠付部份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份。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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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考資料 :工程險有關複保險及保險競合之研究 http://www.eia.org.tw/others/sectionthree.pdf
不過,最近看到下列算法頗感神奇...
同一事故扣除一次自負額: 兩保單之最高自負額為NT$35,000
1.A:保單自負額為NT$10,000→扣除自負額=(10,000/(10,000+35,000)) * 35,000= NT$
7,778.-
2.B:保單自負額為NT$35,000→扣除自負額=(35,000/(10,000+35,000)) * 35,000= NT$
27,222.-
上述算法以2張保單不同自負額之金額數字計算比例,而非傳統以2張保單不同保險金額之金額數字計算比例。究竟其基礎為何?值得究思......
On 6月24日, 下午10時52分, JC <JacobYCC...@gmail.com> wrote:
> 在保險競合中有關自負額之規定,在保險實務上目前為止很混亂,每一家保險人或是被保險人或經紀人都會主張對自己最有利之主張,最後協商之結果通常取決於
> 談判實力之強弱 ,歸納目前保險實務之各種主張,共可分為四種主張簡述如下:
> 1、請求權競合說:
> 此說之主要精神是源於法律上請求權競合之概念,認為被保險人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當然可以依據保險契約向自負額較少之保險人直接請求全部損害賠
> 償。
> 2、以較低自負額為共同自負額說:
> 此說主要是以兩張保險單中,只扣除一個較低之自負額,然後再依保險金額比例各自扣除部分自負額。
> 3、分層扣除自負額比例分攤說:
> 第一層按自負額亦按保額比例分攤自負額扣除,第二層之自負額則由自負額較高之保單獨扣除之。
> 4、獨立扣除說:
> 自負額之規定主要是基於保險人風險之控管考量,故就各保單計算損失時,也應就各自保單分別考量,自負額也應各自扣除。
>
> 上述四種說法中,保險人最常主張第三種及第四種說法,但有時會遭被保險人或經紀人批評,認為被保險人交了兩個保費,卻反而得不到較好之保障,仍要扣除兩
> 個自負額,並不合理;相反的,被保險人則最常主張第一種及第二種說法,只希望被扣一個自負額,同樣的也不易被保險人接受。
>
> 上述第一、四種說法都太過偏袒某一方利益,未明文規定之情形下,要任何一方完全放棄對自己有利主張似也不可行,故本文認為以二、三說較為可採,利益上較
> 平衡,至於二、三說法以何種較佳,應依個案情況而定。
>
> 以上資料摘錄來源: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賠部 林武雄/ 複保險與其他保險競合條款之理論與應用http://www.rmim.com.tw/word/pen/2006pen-v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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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意見:二、三說法都等於只扣一個自負額,不是大的就是小的。問題是公證報告如何寫?似應取得雙方保險人之協議書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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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保險或保險競合時,兩張保單之自負額各不相同時,如何處理?(假設甲、乙兩張保單就同一損失項目之保額皆屬相同,自負額分別為50萬元及20萬
> 元。)
>
> 複保險時,各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因此在相同自負額部分亦應按相同比例分配,以期公平合理。
> 1. 相同自負額部分為20萬元,如按保險比例分配,甲、乙各分配10萬元,因此,甲保單自負額為40萬元,乙保單之自負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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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來源:新光產物保險保險百科保險相關問題..http://www.skinsurance.com.tw/content/faq/faq01.asp?qm_s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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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意見:新光產物保險採用所謂「分層扣除自負額比例分攤說」亦即扣大的。麻煩的問題是假設其中一張保單不是金額,而是百分比?例如,損失百分之十!
> 或者不是金額,而是天數,例如三個連續營業日!那又怎算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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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參考資料: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一條 保險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