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630東帝士摩天大樓失火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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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unread,
Aug 3, 2008, 11:37:25 AM8/3/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國泰世紀承保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保險人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所有東帝士摩天大樓之房屋及內裝於90年6月
30日因信義房屋內部辦公室之電源線及延長電源線短路起火燃燒,致波及同棟大樓之鄰屋受有損害。
國泰世紀理賠後代位追償信義房屋,自92年1月起訴,歷經92年台北地院敗訴、93年高等法院勝訴、95年最高法院敗訴、95年高院更一審敗、96年最
高法院勝訴、97年高院更二審一部勝訴。

法院認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
限」、「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故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屬法人之行為,其因此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該行為人須與法人
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觀之民法第27條、第28條自明,即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另依消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
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
備」,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條、第22條規定,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上開規定對達一定標準建築物之管理權人,課需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注意義務,其目的為防止火災之發生,及萬
一發生火災時,該消防安全設備能發揮正常運作之功能,以減少對建築物內外人員、財產之損害。

是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條、第22項之規定,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如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
律,而造成損害時,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8條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判決已上傳至本論壇檔案。
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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