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查民法上之親權,屬一存在於父母子女間特殊之權利義務關係,與ㄧ般民事上之法律關係迥然不同,故應分別觀察。就「法定扶養責任」觀之,其規定於民法
第1114條以下,而於第192條2項復規定扶養請求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賠償。由此觀之,扶養請求權受侵害時,請求權人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且該項請求權
依其性質,屬專屬法益,尚不得繼承或轉讓,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625號判例亦明示斯旨。是以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固不得繼承或轉讓,未成年子女對
父母之扶養請求權亦若是,均屬分別獨立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既係基於父母子女間之特殊關係,亦與ㄧ般債權債務關係中之「利益」有別,簡言之,規定於民法
債編第216條之1之「損益相抵」原則,性質上尚無從適用於因親權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蓋債編之規定並不適用於親屬編,於一般國民觀感上亦不認為未成年
人死亡時父母即受有無須再行扶養之「利益」,此亦為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1301號判決所揭斯旨。
二、次就賠償金額之計算是否須考量通貨膨脹之因素討論。查通貨膨脹係經濟生活上現象之ㄧ種,與其相對應之概念則為通貨緊縮;概指ㄧ國物價水準或因經濟發
展熱絡等因素致使商品之價格提高,進而促使法定貨幣之需求量大幅上揚,最終導致貨幣幣值或購買力相對下降而言。此種經濟現象每隨ㄧ國政經環境之不同而有
所變易,並無脈絡可循,亦無必然之趨勢可預測長期走向究為通貨膨脹抑或通貨緊縮,是以現行實務上計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尚無考量此種經濟上之可能性而
為理算,僅就ㄧ次給付賠償金時須依據霍夫曼係數表扣除中間利息,其所採行之標準利率尚為5%而與現行我國銀行業者平均存款利率相較過高一事迭有爭議。職
是之故,於理算賠償金額時,理論上固無從考量通貨膨脹之因素,技術上亦無客觀之標準可資認定每年之通貨膨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