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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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gabrobin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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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1, 2008, 9:07:26 PM6/11/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郭澤倫
1. 設一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事故致不幸身亡,於損害賠償計算法定扶養責任時,是否須一併考量其雙親因此而無須再行扶養該未成年人至有謀生能力
時?如是,理由何在?如不是,理由又何在?
2. 承上題,就該未成年人對其雙親之法定扶養責任之賠償計算,是否須考量未來可能發生之通貨膨漲因素?如無須考量,則就尚未發生之法定扶養責任
應以何種角度觀察?

不知各位賢達看法

Jacob...@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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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1, 2008, 9:34:29 PM6/11/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扶養費請求之限制:
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限。」故受扶養權利之父母須證明六十歲或六十五歲退休後,不能維持生活才能
請求扶養費。
故請問未成年人其雙親是否有受扶養權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黑白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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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2, 2008, 5:14:43 AM6/12/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ㄧ、查民法上之親權,屬一存在於父母子女間特殊之權利義務關係,與ㄧ般民事上之法律關係迥然不同,故應分別觀察。就「法定扶養責任」觀之,其規定於民法
第1114條以下,而於第192條2項復規定扶養請求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賠償。由此觀之,扶養請求權受侵害時,請求權人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且該項請求權
依其性質,屬專屬法益,尚不得繼承或轉讓,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625號判例亦明示斯旨。是以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固不得繼承或轉讓,未成年子女對
父母之扶養請求權亦若是,均屬分別獨立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既係基於父母子女間之特殊關係,亦與ㄧ般債權債務關係中之「利益」有別,簡言之,規定於民法
債編第216條之1之「損益相抵」原則,性質上尚無從適用於因親權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蓋債編之規定並不適用於親屬編,於一般國民觀感上亦不認為未成年
人死亡時父母即受有無須再行扶養之「利益」,此亦為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1301號判決所揭斯旨。

二、次就賠償金額之計算是否須考量通貨膨脹之因素討論。查通貨膨脹係經濟生活上現象之ㄧ種,與其相對應之概念則為通貨緊縮;概指ㄧ國物價水準或因經濟發
展熱絡等因素致使商品之價格提高,進而促使法定貨幣之需求量大幅上揚,最終導致貨幣幣值或購買力相對下降而言。此種經濟現象每隨ㄧ國政經環境之不同而有
所變易,並無脈絡可循,亦無必然之趨勢可預測長期走向究為通貨膨脹抑或通貨緊縮,是以現行實務上計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尚無考量此種經濟上之可能性而
為理算,僅就ㄧ次給付賠償金時須依據霍夫曼係數表扣除中間利息,其所採行之標準利率尚為5%而與現行我國銀行業者平均存款利率相較過高一事迭有爭議。職
是之故,於理算賠償金額時,理論上固無從考量通貨膨脹之因素,技術上亦無客觀之標準可資認定每年之通貨膨漲率。


On 6月12日, 上午9時07分, lisa_...@gabrobins.com.tw wrote:

Jacob...@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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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2, 2008, 10:19:41 AM6/12/08
to taiwan loss adjusters
第二題意見同黑白郎君。
第一題拙見如下,請參考。

「被害人雖尚無養贍其父母之能力,而其父母將來賴其養贍,苟無反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亦無養贍能力,侵害被害人將來應有之養贍能力,即與侵害其父母將來
應受養贍之權利無異,其父母得因此訴請賠償」(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0四一號判例參照)。準此,未成年人死亡時,尚無扶養能力,應以其成年時,開始對
父母負擔扶養義務,而有扶養能力。然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
言,故直系血親尊親屬雖有謀生能力,若不能維持生活者,仍有受扶養之權利;一般多以65歲工作退休,作為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條件。又負扶養義務者有
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則父母之扶養費應由各扶養義務人分擔之。換言之,死亡未成年人若有兄弟姊妹,應分擔扶養義務。

至於父母於未成年被害人有扶養能力前所應付之扶養費是否應予扣除,如黑白郎君所言,似不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但父母請求未成年人死亡之扶養費時,個人認為,理算上必須考量:「未成年人死亡時起」至「假設其未死亡時其父母可開始享有受扶養權利時」止,這段無法負
擔扶養義務期間的扶養費。

舉例言之,若某人死亡時15歲,其父親年45歲,假設父親餘命有34年,65歲退休「不能維持生活」,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與受扶養權利人,則父親在20年
後始有受扶養之權利,其受扶養期間為15年(34年-20+1年),故扶養費之理算似為:

扶養親屬寬減額或最低生活費標準╳(平均餘命34年基數(霍夫曼係數20.183444361641) -19年基數(霍夫曼係數
13.6032471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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