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JC大俠果然武藝精湛,高深莫測,所練絕技運之於敵身,初始不見端倪,竟卻如五毒運行周身百骸般,歷經時日始曉其厲害.佩服佩服!!
不過我看這個案例和所查得之最高法院判例頗有雷同之處,法院也已明確裁示並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之可能,故此際應可下定結論了.
至於法院所謂的請求權競合情形,我想應與我先前所舉ㄧ例之情況ㄧ致,亦即JC大俠說的因侵權行為而得有財產上之積極利益,消極利益於此情況下被考慮在內
是比較奇怪的,也與法理有違,更與整體制度之設計有所扞格.
再說併發症ㄧ事,誠如JC大俠所言,應考慮其潛伏期與因果關係,惟此除須受害人自負舉證之責外,通常於一般侵權行為情形,多屬外部傷害,有引致後續身體
病痛之可能性雖不得謂非全無,然多能在2年期間內觀察歸結,所以這方面應該也不是問題.即便確有歷久始知之情形存在,我仍然認為併發症亦屬傷害情狀之持
續,事實同一,故應不至於與原侵權行為切割而另作他想,個人以為亦無考量時效另行起算之可能;否則對於已和解之情形固然不利,對於整體法秩序之安定也形
成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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