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險者係保險人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保險給付責任,所謂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係指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角度,凡天災、地變或第三
人之行為(可能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致之損害均屬之,足見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在本質上具有偶然不可預料性,被保險人請求保險理賠應就其損害
係遭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負舉証之責。
惟就財產保險而言,依據保險人所承保之危險範圍不同而有別,大致上分為「列舉保險」及「概括保險」二種,所謂列舉保險乃保險契約明白列舉保險人所承保之
危險事故,即保險人僅就保單所列舉之特定危險事故負責;所謂概括保險者乃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人承保之範圍涵蓋發生各種損失之所有危險事故,除保單所列舉之
不保事項外,保險人均應負責,二者之別在於列舉保險,保險人只須就契約所列舉之危險事故負責,如財產損失非因保單所列舉之危險事故所致,保險人即無庸負
責理賠,故被保險人自須就保險標的所受之損害,係肇因於保單所列舉之危險負舉証証明之責;至於概括保險,因保險人係就所有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造成之財
產毀損均需負責理賠,除非有約定除外不保事項,故被保險人僅需証明有損害發生,以及損害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不確定之因素所引起(無須証明係因特定之危險
事故所造成),即屬已盡舉証之責,保險人如欲免除理賠責任,自需舉証証明損害係因除外不保事項所致,方可免責。
次按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判斷保險契約係屬列舉保險或概括保險,必須綜觀契約之內容並探究就當事人之真意,本件被上訴人所出具之保險單雖記載為商業火災
保險單,但系爭保險單為英文保單, 依據英文部分之記載Industrial All Risks InsurancePolicy,以及系爭保險單第
一章關於賠償責任之約定:「倘第一章所列之保險標的物於承保處所,因發生不可預料意外事故所致之實質滅失、毀壞或損害,除約定不保事項 外,本公司將依
照本保單條款規定,包括本公司賠償限額,按適用之補償基礎賠償被保險人。」,第二章「營業中斷損失」關於賠償責任亦明白約定「若位於承保處所中且用於營
業之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或其他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標的物因任何原因或事件而發生非本約所不承保之意外實質滅失、毀壞或損害,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之營業中斷
時,本公司應依本約就被保險人因營業中斷而依所應適用之理賠基礎計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以及所列之保險標的除外事項、危險事故除外 事項,參以被上訴
人亦是認系爭保險係屬實質滅失或毀損之財產損失險全險,則本件保險屬概括保險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僅須就協
孚電廠有損害發生,以及損害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不確定之因素所引起,即屬已盡舉証之責。